法的价值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第三章_法的价值
(二)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 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 没有法律保护,自由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 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首要标准)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原因:人们对法有不同的需求,各种需求 之间不能同时或同等的得到实现或保障。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 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 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如秩序、人权、自由、利益、平等、正义等。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如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法律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而秩序仅 为基础性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第七讲 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7.1.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7.1.1.价值的概念⏹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
法的四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自由、平等。
正义是人们的崇高理想、坚定信念和永恒追求,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价值目标。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同时正义也是法律进化的巨大推动力。
秩序的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小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资源。
没有秩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会发生失衡和失控状态。
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意味着人们在社会中可以自主地行动和思考,而不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涉。
平等是法律追求的另一个基本价值,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总之,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是法的四大基本价值,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系。
这些价值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需要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维护。
法理学-第十章-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是一种关系。 • 价值是由于人的需要(物获得了某种意
义 )。 2、价值也是事物的一种内在属性。
3、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
二、法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目标价值(外在性) • 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人权 2、法的形式价值(内在性) • 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3、法的评价标准(时代性) • 生产力,人道主义,现实主义 ,历史主义
统一。 • 法律上的自由: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
统一。
2、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 3、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知的基
础。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排除外在的阻碍。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
谢谢。
四、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二)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三)法的形式正义 (四)法的实质正义
五、法与自由
1、自由的概念 •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be free from & be free to do • 哲学上的自由: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
的统一。 • 政治上的自由: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
(二)法的价值冲突 1、产生冲突的原因 • 生活需求的多样性 •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2、价值整合的原则 • 兼顾协调 • 法益权衡 • 维护法律安定
三、法与秩序
1、秩序的概念 2、几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 等级结构,平等自由,社会本位。历史唯
物主义。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 维护经济秩序。 •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然法学派〕第⼆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1、⼈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致包括两个⽅⾯: (1)价值性认识⼈们必须从⾃⾝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的关系以及对⼈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符合其本来⾯⽬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的正是这种⽅法。
(3)历史实证⽅法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法来研究现⾏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所进⾏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或“价值中⽴”。
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 、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 质,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 构成 “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 品质。 法治的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 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关系论
论正义与利益的关系【内容概要】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正义与利益都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的价值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自从人类社会以来,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
利益是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客观存在的追求,不管该主体认识得到或认识不到以及如何认识。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由于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灵活采用民法解释学的各种方法,因此有人称之为利益衡量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正义与利益的性质、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相互联系但又有所不同。
文章中将对在体现法的价值时,正义与利益价值是如何权衡的,法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又是如何评价的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全文共8253字)【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利益一、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概述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价值。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的满足。
1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界引进的一个概念。
从字面上看,法的价值就有不同含义。
如它可以是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等。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2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一般的法,体现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
法的价值,归纳而言,主要是指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
在法律上,自由首先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 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 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
一、自由的含义
法律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 首先,法律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其次,法律对自由的规定是通过公民权利
能援用现存法律之外的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 第三,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四,在评判的方式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
都应使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地陈述案情、发表意 见、主张权利和答辩指控的机会。
三、法律正义
第五,司法的中立性。即法官不受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律师 的意见的支配,也不受公众意见的支配,更不能成为立法 机关、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附庸。
(二)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 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第二,法律之间 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第三,有 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 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2)交换正义。交换正义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 的正义原则,经法律化后成为法律正义的一种。
(3)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司法的程序正义 和审判的程序正义。
三、法律正义
程序正义实质上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合理性,即有 一套保证结果公正的程序。其要求是:
第一,法律被平等地适用,不能有例外。 第二,现存法律是法官适用的唯一依据,法官不
级性的。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其中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占据 着主导地位。(2)正义都是具体的,受到一定 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3)正义是历史的产物,不存在永恒的正义。
法的价值
近代自然法学
个人具有先天自由,由此构建现代国家
古代思想把人作为一个政治性和道德性的存在, 近代以来的思想把人设想为一个道德上不确定的 存在。 在通过契约结成社会后,才有建立于社会契约之 上的法律和道德。 自然权利即人的绝对的无任何道德制约的自由
人都是自私的。。。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 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 于是剩下来的就只有约定可以作为人间一 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卢梭
法律价值
法律普渡众生
形式价值
实质终极价值 正当
手段价值 合理
何为终极法律价值
正义 程序 正义
自由 平等
幸福 快乐
卓越 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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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由
• 1.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 2.按规律办事,对必然的认识和改造。自律 • 3.《人权宣言》: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 的任何事情。 • 4.免于遭受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 • 5.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 的权利。
自由的两个方面
消极自由:不受外来干预的状态,即免于 ……的自由 积极自由:自己决定自己的状态,即从事 ……的自由
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评价的
• 密尔 “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限度。”
• 孟德斯鸠:“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 利。”
• 法律自由是一个人或团体不受他人干涉而自主决 策。 • 自由通常指向特定对象,如物、人身、智力成果 等。 • 请求权指向他人的行为,故其不称为自由。 • 公权力同时是职责,也不是自由。
•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 到物资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 能力。——《法学阶梯》 •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 由。——卢梭《社会契约论》 • 康德:“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 ,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理学: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最庸俗的理解就是指法对人的有用性。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三.法的价值分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注意】秩序和规则的关系①有秩序必有规则,无规则则无秩序,即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这里的规则并不仅仅指法律,它可以是习惯、习俗、宗教规范等;②有规则不一定有秩序。
有规则要形成秩序,还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严格的实施规则,其次被实施的规则必须是确定的、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换言之规则必须具有安定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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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概述•(一)价值的概念•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二)价值的特性•其一,客观性。
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
•其二,主体性。
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
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的程度。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P296 •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
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四)法的价值分类•1、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的。
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护等。
群体的法律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
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脱节,没有实现的可能。
第二,法律之间不协调,使有些法律不能实现。
第三,有些法律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律的负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法律的目的价值构成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法律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目的性法律价值的属性•第一,法律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更显突出。
•第二,法律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不同时代的法的目的性价值也不同。
•古代社会法律追求的主要目的是秩序;现代文明社会法律追求的终极目的是自由和人权。
•第三,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具有某种内在的统一性,法所追求的诸多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的就会被优先考虑。
•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中介自由、正义、秩序等的一种工具,由此体现法律价值的要求。
•如:法律本身就是获得正义、自由的手段。
•4、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评价标准体系•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案例:中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律的权威性•再审的普遍性大大削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法律权威性的树立。
为此,2008年围绕再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并出台了配套司法解释,对现有再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再审逐步向三审终审过渡。
•4、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评价标准体系•法的评价标准体系: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价值确认与确定价值位阶•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显得非常重要•(五)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1、什么是法的价值冲突•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在特定场合的竞合状态就是法的价值冲突。
•如:非典时期秩序价值与自由、人权价值之间发生的冲突•第一,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交通法:撞了不白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奥托车无责仍赔偿案例•撞了不白撞与法的价值冲突选择•交通规则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要求所有违反了交通规则的主体应当承担自己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曹志秀的过错非常明显,擅自进入只有机动车能够进入的二环主路是造成自身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被告刘寰虽然也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
如果从法的秩序价值来看,本案应当由原告曹志秀对自己的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撞了不白撞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即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10%的责任),使法律的保护天平倾向非机动车和行人,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
而法律对人本身的关怀价值位阶高于法的秩序价值。
因此,本案作为中国第一例“撞了不白撞案件”也昭示了在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位阶更高的价值将优于位阶低的价值。
•二、法与自由•(一)自由的含义•康德:“自由就是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吗?”如果我要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如果这就叫做自由,这种思想就太肤浅了。
•康德关于自由的经典定义:“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
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我要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不是自由,乃是野蛮鲁莽,放纵情欲,就如:我要打你就打你,要杀你就杀你,这一类行为,并不是自由,而是无法无天,是乱来。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洛克《政府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律上的自由: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法律与自由•1、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以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为基本的目标和内容。
•2、法律对自由的保障•第一,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第二,将责任与自由联结(排除了破坏自由的自由)•第三,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国旗致敬案与自由•包括宾夕法尼亚州的麦诺斯维尔小学在内的所有美国公立中小学小学都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
”这是美国学校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
1936年的一天,10岁的威廉和12岁的莉莲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
原来,他们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
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要求信徒们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
受父母和教会牧师的影响,威廉和莉莲小小年纪,就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
•老师再三向他们灌输爱国重要性的思想但仍无济于事。
而校方又不愿意因为两个孩子坏了学校的规矩,况且,向国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州的一项州法,学校必须执行。
校方只好要他们退学。
威廉和莉莲的父亲戈比蒂斯赶紧找到学校,表示向国旗敬礼的确是爱国情操和公民良好素质的表现,但是,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向背。
他们很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并认为爱国公民也一定是崇敬上帝的人。
他们并不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而是希望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去从事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
学校则认为,向国旗致敬既是州法也是校规,不能通融。
况且,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孩子有益无害,不应该有例外。
既然戈比蒂斯不愿意让孩子服从,那结果只能是除名。
•两个孩子不能上公立学校了,戈比蒂斯又没有钱送他们去私立学校。
戈比蒂斯向费城的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
法院判他胜诉,指出"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童到该校上学权利的一个条件"。
学校不服,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结果,仍然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