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3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
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重点问题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的价值.
4、程序正义论
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一个人在国家 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 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 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 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 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 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超历 史的正义。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的,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虽然有某些共同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正义 尺度,但在社会制度的正义观上是根本对立的。正义也 总是历史的,具体的。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改变。正义的具体性表现在正义是受一定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尽管正义在不同的时空 中会改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 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就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 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等行为作 出否定性评价。
正义是一个最为崇高但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 现不同的形状,具有不同的面貌。”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并且不同的人所追求的正 义也不同。
(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有城邦的正义和个 人的正义之分。要阐述清楚正义的本质,必须从城邦 正义入手。
(二)正义的分类
1、亚里士多德
分配的正义和改正的正义。
2、罗尔斯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又分为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
3、形式正义论
比利时著名法学家佩雷尔曼主张一种被称之为形式正 义的理论。他认为,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抽 掉了正义的实质内容而只从形式上来考虑正义。形式正 义要求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 以同一方式待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意味着同等待 人。正义就是给予人――从某一种特殊观点来看是平等 的人,即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同样的待遇。
法的价值的特征
法的价值的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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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考答案】(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
从主体⾓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从客体⾓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也具有双重性。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就其主观性⽽⾔,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
就其客观性⽽⾔,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凭空产⽣,⽽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性和多样性的统⼀。
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产⽣,⽽主体的需求却是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发展的。
⽣活在同⼀时代、同⼀社会的⼈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些共性成分。
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性是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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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件
1、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的 支配,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2、普遍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 的同类行为;
3、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 混乱;
4、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
领2域02消1/2除/22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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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自由 1、自由的概念:自由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文化,在古希
腊、古罗马时期,一个男子达到一定年龄,便被从父权的束缚 下解放出来,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公民的权利,承担公民的 义务,拥有妻室、财产和奴隶。近代以来,自由观逐渐被分化 为两个方面:一是自由不受他人干预和限制,二是“自己依赖 自己,自己决定自己”。
金业公司提出,这棵二级古树是由和平宾馆负责管护的, 但古树周围除了一个高约1.2米的围栏没有其他安全措施,没 有支撑树身的三角支架,也没有护树绳索,所以和平宾馆未 尽古树的管护责任,造成了客人的重大损失。他们要求和平 宾馆要么赔168万元,同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8万元。
和平宾馆总经理办公室的郝先生认为:“这纯属天灾。"老 榆树看上去枝繁叶茂,谁也不知道它已成空心。和平宾馆根 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维护古树的条例,一直给古树浇水、打 药,并按规定安装了护栏,完全尽到了管护责任。郝先生说: "古树突然倾倒,我们也管不了。"和平宾馆表示不承担赔偿 责任。
A.废除户籍制度等限制公民正当的自由权利的法律, 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暂时保留户籍制度,以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的良好秩序 与治安,保持城市现阶段的繁荣发展与稳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导语: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法律规范为立法者的价值判断;2.依据法律规范作出的法律决定属于价值判断。
(二)自由1.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3.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
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4.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承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5.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民);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6.法律限制自由正当性证成:(1)伤害原则;(2)冒犯原则;(3)家长主义(父爱)原则。
(三)正义1.正义的核心是平等。
2.正义首先指的是平等对待,即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
其次,正义要求对弱者予以保护。
3.正义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2)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地对待。
(3)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四)秩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4.规则是形成秩序的前提。
(五)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1.价值位阶:案例中出现了价值的排序即为此原则的运用。
2.个案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保护弱者。
3.比例原则:限制自由裁量,为了达到某一较高目的而牺牲较小利益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3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1)
关于理念的观点
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 先进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哈佛校训) Let Plato be your friend and Aristotle but more let your friend be truth. “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斯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 理念没有什么正确与错误之分,过分强调正确与错误的人 将会一事无成,因为事物是不停变化的,理念也不是一 成不变的的,也没有固定不变的理念,不管什么理念, 都要经过实践不断完善,要不断的融合实际情况,融合 周围的物质环境,不断的磨砺和完善,才能不断的进步 与成熟,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把理念进化,同时也会延伸 理念的范围和深刻理念的内涵。
人类中心主义
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 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 和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 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 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 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 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 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 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 归宿。
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 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 2001年11月,中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启动, 进入修改稿征求专家意见的阶段,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 两个章节。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 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 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 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 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 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 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 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
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不包括负面意义);3.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3.“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①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②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①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④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三)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三、法的价值冲突(重点)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解决原则主要有:(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法实证论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
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
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
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第三章 价值评估方法及模型
[例]运用FCFF模型评估具有过高杠杆公司的价值:时代华 纳公司 时代华纳公司1992年底的债务账面价值为9678百万美元, 这主要是1989年华纳通信公司融资收购时代公司的结果。 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33美元,在外股票总数有375百万股。 时代华纳公司1992年报告的净利润是86百万美元,1992年 的EBIT是1225百万美元,利息费用是10亿美元。资本支出 1172百万美元被等额的折旧所抵消。1992年的总收入为 13070百万美元,营运资本为220百万美元。所得税率是 36%,资本成本估计为10.11%。 根据基本面分析得出,1993年到1997年的增长率为8%, 1998年以后将为6%。
4、三阶段股息折现模型: 该模型假设公司依长阶段。
E0 (1 g a )t a t n Dt En (1 g n ) n P0 t t n ( 1 r ) ( 1 r ) ( r g )( 1 r ) t 1 t n11 n
FCFE1 P0 r gn
2、两阶段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模型: 适用于评估初期增长很快,而后维持稳定增长速 度的公司价值。
t n FCFEt Pn FCFEt FCFEn1 P0 t n t n ( 1 r ) ( 1 r ) ( 1 r ) ( r g )( 1 r ) t 1 t 1 n t n
t n1
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是支付完所有的利息和本金以 及用于维持现有资产和增加新资产的资本支出以后 的剩余现金流量。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资本支出 -营运资本变动-归还本金+新债发行 =净利润-(1-)(资本支出-折旧) -(1-)(营运资本变动)
《法的价值》课件
3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和法律正义。
4
法律道德
法律道德是指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法律职业机会
律师 ⚖️
法官 ⚖️
律师代表客户处理法律事务,包括法律咨询、
以上是关于法律的介绍,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理解。
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公正、更和谐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体系,包
为和权力运行的法律
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系,旨在维护社会安
括合同法、财产法和
体系,确保政府行使
涉及领土争端、贸易
全和公正。
家庭法等。
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
协定和人权等领域。
性。
法律体系
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
普通法体系以案例法为基础,英美国家广泛采用,
民法体系源于罗马法,主要在大陆欧洲国家使用,
《法的价值》PPT课件
从定义法律、法律的重要性到法律的历史演变,本节将为您介绍法的概念以
及其在社会中的意义。
法律的功能
维护社会秩序 ♂️
保护个人权益 ️
法律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确保公民遵守
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确保人们
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社会中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解决冲突 ⚖️
为。
3
普通法
4
国际法 ️
普通法是以案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根据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用于调整国
历史判例和惯例来解释和制定法律。
际关系和解决跨国争端。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然法学派〕第⼆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1、⼈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致包括两个⽅⾯: (1)价值性认识⼈们必须从⾃⾝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的关系以及对⼈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符合其本来⾯⽬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的正是这种⽅法。
(3)历史实证⽅法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法来研究现⾏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所进⾏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或“价值中⽴”。
法的价值
链接思考: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能否进家?
1 、夫妻家中看“黄碟”是违 法行为还是个人隐私,警察执 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 、法律应否禁止夫妻在家中 看黄碟?
《夫妻家中看黄碟被捕,扫黄 能否进家》见《北方网》
第二节 法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1、秩序 又称次序,即常规、常度,是指自然界、人 类社会运作、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规律性现象,是各 种事物存在和运作中的一定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 性、规则性、均衡性的结构、过程、状态和模式。 秩序相对于无序,无序表明事物运动、发展是无连续 性的、无规律性的、变幻无常的,因而是无法预测和 理解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4、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 质,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 构成 “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 品质。 法治的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 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
法的价值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的价值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涉及法律的性质、目的和效果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价值法理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并探讨其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法的价值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的价值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价值本质和法律目标的理论体系。
它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并保护个体的权利。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促进社会和个体的福祉为出发点。
法的价值法理学关注法律的价值层面,并探讨法律背后的伦理和社会原则。
它试图回答法律的存在和作用的意义,以及法律与其他价值体系(如伦理学、政治学等)之间的关系。
二、法的价值法理学的重要理论1. 法的本质论法的本质论是法的价值法理学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试图阐明法律的本质属性和特征。
有些学者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和条文;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是一种由社会契约形成的规范体系。
无论是哪种观点,法律都被认为是一种由社会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规范。
2. 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价值理论着重强调法律的价值和法律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有些学者主张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保护个体权益;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调整和平衡不同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3. 法的有效性理论法的有效性理论涉及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面。
有效的法律应当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遵守。
这需要法律制定者制定明确、合理、可行的法律,并通过有效的机制保证法律的实际执行。
三、法的价值法理学的重要性法的价值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和基础。
通过分析法律的价值和目标,以及法律与其他价值体系的关系,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
这有助于推动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
其次,法的价值法理学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都应当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个体权益为目标。
通过研究法律的价值理论,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漆多俊《经济法学》复习笔记+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3.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1.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概念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和功效。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2)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
①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a.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b.经济法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即以社会为本位。
②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③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a.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b.经济法虽然并不笼统地反对“形式公平”,但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2.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其实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法。
(1)对于经济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经济法通过规范,让国家调节采取市场规制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其他特殊保护,在垄断企业、其他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等之间调整利益和权利关系,以实现社会效率、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实现经济法理念。
(2)对于经济部门、行业、地区等之间的投资和经济发展不平衡,或对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情形,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采取国家直接投资经营方式;而当民间投资乐于进入上述领域投资时,国家投资适时退出。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对价值的一般理解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经济法自身的功用,一个是经济法功用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2.经济法价值的确立(1)经济法的内在价值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内在的、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主观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3.对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涵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它蕴涵于经济法规范之中,并通过经济法的实际适用表现出来。
②内涵经济法的直接功用,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法律保障,也为被调制一方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提供法律保障。
上述的直接功用,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直接相关,因而是其最基本的功用,这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①概念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评价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②内涵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关联。
由于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使与之相一致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也成为了经济法所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
而解决上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效地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恰恰是经济法主体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宗旨确立的重要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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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一法的价值的含义A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B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应然性和实然形,特殊性和普遍性等。
⑴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的原因:①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②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的原因:①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他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②人的需要及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③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⑵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⑶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应然─就是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强调人们对这种状态的追求。
实然─就是实际是什么样子的,强调这种状态已经实际存在了。
①法的价值的应然性:a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意义;b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意义;c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意义。
②法的价值的实然性:a 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b 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可能性;c 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客观性。
③法的应然性是法的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⑷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二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A 联系:⑴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没有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⑵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B 区别:⑴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①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②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知道意义,他是法的社会效果。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②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很少具有主观成分。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特点;②法的作用具有实然性特点。
⑷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⑸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三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A 联系: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具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
B 区别:⑴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应然的基点不同;⑵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目的和途径的差异,法的功能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而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目的。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之间有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差别,法的价值是法的功能的知道。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一秩序A 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
B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秩序价值与法律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
法律的秩序价值是连接法律与法律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C 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的决定因素:⑴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法律的本质和任务所决定的;⑵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秩序的本身的性质决定的;⑶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由法的其他价值所要求的;⑷秩序之所以是法律的价值基础,不等于秩序是法律的唯一价值。
二效益A 效益的基本含义:效益是指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
他表现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B 法的效益价值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⑴法的效益价值包括资源利用上的效益价值与资源分配上的效益价值。
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部分。
⑵法律的效益价值包括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
价值理论要求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别发展或同步发展。
C 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⑴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
⑵减少社会代价。
①在实体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行为模式,减少不必要的资源耗费。
②在程序法上,法律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保证人们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消耗,达到预期的法律目的。
⑶确保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
①法律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②法律必须兼顾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保证和维护社会公平,使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
三自由A 作为法的价值的自由⑴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①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
②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③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⑵法律自由的含义:法律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①法律自由是人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②法律自由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
③法律自由是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
④法律自由是一定社会中的法律自由,具有特定的时代性。
⑶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具体的说:①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②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了确保自由而设立的;③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B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⑴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①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②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③法律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⑵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⑶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①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②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
③法律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进行法律制裁,以保证自由的彻底实现。
四平等A 平等即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法律所追求的平等涉及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B 现在我国对平等的理解必须注意一下几点:⑴平等不是平均;⑵平等反对特权;⑶平等反对歧视。
C 平等和法律的价值关系⑴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①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律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
②平等指导着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
③法律把对平等的确认,维护,实现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④平等引导着法律的进步。
⑵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①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依据;②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法律对平等的保障意义表现在:A法律为平等设立了标准,法律为平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b法律为平等设定了措施,以保证平等得以顺利实现;C 法律为平等设置了保障,凡是破坏平等的法律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人权A人权及其法律化⑴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⑵人权的属性:①人权具有时代性;②人权具有应然性;③人权的自然属性;④人权具有社会性;⑤人权具有平等性;⑥人权具有属人性;⑦人权具有阶级性;⑧人权具有共同性;⑨人权具有国内性;⑩人权具有国际性。
B人权的法律化问题对于那些无需法律化的人权,如果勉强法律化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⑴由于人权的内容,范围过于广泛,无法实现对人权的全面法律化,良好的愿望成为泡影;⑵有的人权法律化与不法律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人权法律化的努力成为多余和徒劳;⑶有的人权法律化后反而不如不法律化,它不仅无益于人权,而且还会有害于人权。
应当法律化的人权不法律化带来的问题:⑴它可能使人权的主体忽视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人权,当然也就不能主动行使和享受人权;⑵它可能使人权的义务主体不履行人权义务,不尊重,不保障他人的人权,推卸应有的人权保护之责,侵犯他人的人权;⑶它可能使有的人权因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无法实现或遭到损害。
C 人权法律化范围适中,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物质可能性;⑵法律化的人权应为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尤其是思想文化的发展所允许,具有法律化的社会文化可能性;⑶法律化的人权应为人们普遍具有,是一般主体的权利而非个别主体的权利,具有法律化的主体普遍性;⑷法律化的人权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就难以成立,具有法律化的现实必要性;⑸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在实施上可以依法实现,具有法律的可操作性。
D 法律人权的基本内容─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和文化权。
六正义A 正义是法律的先导⑴从执法上讲,执法者的执法活动:①以统治者熔铸于法律规范中的正义观念为指导,以实现立法愿意为目标;②执法活动也要受执法者本人的正义观念的左右。
⑵法律能否被良好的遵守的因素:①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具有多大的正义性;②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念怎样;③法律所包含的正义观念与社会民众的正义观念是否吻合B 法律的正义的意义⑴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⑵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⑶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义。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一法的价值冲突结构A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之间和相互之间的矛盾。
B 从法的价值冲突的形式上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二元价值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
二元价值冲突的形式基本上包括两类:⑴有A无B,有B无A 的二者只取其一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排他冲突。
⑵A首B从,B首A从或A主B次,B主A次的冲突形式,可以称之为位列冲突。
多元法的价值冲突实际上是又多个二元法的价值冲突构成的,人们完全可以把多元法的价值冲突转化为多个二元法的价值冲突来研究。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最为可行的办法为综合测评。
A综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⑴拒绝纯粹抽象的谈论法的价值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⑵拒绝绝对具体的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⑶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标准”或“苦乐标准”进行价值计算,也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位列,主张从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进行全面的评估,再做出价值决策。
B 进行综合评测应贯彻和实行以下三大操作原则:⑴适当成本原则─追求以低成本获得高产出,原因:①主体所能承受的成本支付量并不是无限的;②效益的好坏与多少,并不是与成本的投入量绝对成正比的。
⑵最佳效益原则─最佳结构,最佳运行为保障。
⑶补偿有余原则。
第四节法的价值判断一法的价值判断的含义A 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评价的结果,也是法的价值评价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衡量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或法律现象是否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
B 法的价值判断与法的事实判断⑴区别:①结构要素不同;②信息需求不同;③存在意义不同;④主观程度不同。
⑵联系:①法的事实判断是法的价值判断的基础;②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共同构成了人类法律认识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