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标准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法律讲堂2019-03-11 09:37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仿真枪是否是枪支,这要经过各市技术部门鉴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仿真枪主要是看杀伤力要鉴定。
具体请看华律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那现在仿真枪认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 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
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仿真枪鉴定标准(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支散件的司法认定
枪支散件的司法认定作者:潘舒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1期摘要近期涉枪类案件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尤其是天津大妈街头摆气球射击摊被判刑以后。
但凡有涉枪类案件出现,关注的焦点总是集中在枪支数量的认定上。
司法实践中,成套枪支数量的认定标准较为明确,在鉴定上很少出现疑难情况。
而非成套枪支散件,因鉴定标准不够明确,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尽相同,经常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本文以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为例,分析枪支散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从而提出现有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非成套枪支枪支散件鉴定标准作者简介:潘舒舒,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338一、有关枪支散件认定的法律法规提起涉枪案件,必然要谈及枪支的认定问题,即涉案枪支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以及枪支的数量问题。
枪支的数量认定,难点主要在于非成套枪支散件的认定。
目前,我国有关非成套枪支散件(零部件)的性质及数量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文件:1.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这是关于枪支散件如何折算成枪支的计算方式。
2.2010年12月7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一般认为这是关于枪支散件认定的鉴定标准。
从功能的角度对枪支散件外延进行了限定。
换言之,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主要是采用功能等效比较的方法作出判断,即与制式枪支的散件进行比较,功能相同或类似即认定为枪支散件。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枪⽀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来源:刑法库(⼀)枪⽀标准:⼀夜寒冬2007年10⽉29⽇公安部发布的《枪⽀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的界定以“枪⼝⽐动能”eo≥1.8 J/CM2为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枪⽀的枪⼝⽐动能⼤于或等于1.8 J/CM2,那么就鉴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
所谓“枪⼝⽐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附近(30CM-50CM)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积的⽐值。
根据现⾏规定,对于玩具、仿真枪、枪⽀的枪⼝动能⽐如下:同样的枪⽀认定标准,中国⾹港为7.077 J/CM2,中国台湾则是20 J/CM2。
⽽经过科学验证,能对⼈类⽪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是16 J/CM2,差不多是上述公安部标准的10倍。
据江西理⼯⼤学冯江教授介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枪⽀认定标准的共识是“能够对⼈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体各部位所能承受的最低⽐动能并不均匀。
经公安部组织的枪击试验测定,击穿⼈体⽪肤⼀般要求枪⼝⽐动能达到10-15 J/CM2 以上;但枪⼝⽐动能达到1.8 J/CM2时,已经能对⼈体裸露的眼睛这个⼈体最脆弱的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因此,公安部采纳了1.8 J/CM2这⼀标准。
2010年12⽉7⽇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性能鉴定⼯作规定》和2011年4⽉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发布的《枪⽀性能的检验⽅法》再次重申了这⼀标准。
该标准的影响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量的“仿真枪”甚⾄玩具枪被”依法“鉴定为枪⽀,从⽽使得刑事涉枪案件⼤量攀升。
(⼆)涉枪案件:阴⾬绵绵中国⼈民公安⼤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曾做过统计,在公安部2007年标准出台前后(1991年12⽉23⽇⾄2013年3⽉28⽇),以⾮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罪和⾮法持有、私藏枪⽀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变化,由254件增长到721件。
北京理⼯⼤学徐昕教授引⽤数据说,通过对案例库的搜索可知,近三年每年都有上万个枪案判决,2015、2016都超过了15000个。
对枪支致伤力鉴定标准的解读
( 不 ) 足以致人伤亡 ( 或丧失知觉 ) 。 对性能发生变化的枪支的鉴定 枪支特别是非制式枪支在案件发生到送检过程 39
期间会因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故意毁损、 拆解,
刑事技术 2009 年第 2 期
也会因送检单位在提取时间、 方法、 保管、 运输等因素 出现部件缺失、 结构变化、 功能损失等问题, 或由于制 造工艺较差致使射击性能不稳定, 而鉴定中鉴定人员 又不能人为改变其送检时的原始状态 , 故鉴定结论会 与涉案枪支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发生一些偏差甚至 矛盾 , 从而影响案件的诉讼。 ( 1) 不论制式还是自制、 改制枪支 , 部件缺失、 结 构变化或部件功能损失都意味着不能顺利完成或根 本无法完成射击动作。笔者认为, 针对这种情况应引 入 轻易得到或代替 、简易修复 的观点。 对部件缺失 ( 比如各类弹簧、 螺丝等) 的枪支不能 完成射击动作的 , 只要能轻易得到或轻易找到代替品 后仍能完成射击动作并枪口比动能 1 8J/ cm 2 , 应认 定为枪支。 对结构发生变化 ( 比如某些部件弯曲或变形 ) 不 能完成射击动作的, 只要能经过简易修复后仍能完成 射击动作并枪口比动能 1 8J/ cm 2 , 应认定为枪支。 对部件功能部分或全部损失 ( 比如组件连接公差 过大、 传火孔锈蚀堵塞等 ) 不能完成射击动作的, 只要 能轻易找到代替品或经过简易修复后仍能完成射击 动作并枪口比动能 1 8J/ cm 2 , 应认定为枪支。 轻易得到或代替 、 简易修复 应制定一定的参 考标准, 其尺度由鉴定人员根据标准掌握 , 并在论证 部分中阐述说明。 例如我市某日某犯罪嫌疑人持自制霰弹枪 ( 前装 药) 打伤 1 人, 数日后 , 办案单位从水塘中收缴到外观 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枪支一致 , 受理该枪后发现击锤 焊接处松脱, 不能撞击击针 , 其它部件正常。如何鉴 定该枪是否为枪支呢 ? 笔者认为该枪就能适用 简易 修复 , 焊接击锤后进行枪支的正常检验。 ( 2) 一些枪支特别是自制、 改制枪支由于设计理 念欠科学、 制造工艺差, 使得其射击性能不稳定, 如火 药枪的击锤有时不能准确地打击火台 , 又如击针与枪 机的连接公差过大, 击发时突出量过小或击发位置偏 移使弹药不能总被有效击发等。对此类枪支应采取 增加实验次数进行检验, 并在论证部分中对能发射的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_陈志军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陈志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作者简介:陈志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T 718-2007》。
〔2〕公通字[2010]67号。
摘要:2007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改变,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
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突破合理的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如果被告人对其涉枪行为无违法性认识并且这一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建议尽快修改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将一部分已经入罪的涉枪行为除罪化或者设置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关键词:枪支仿真枪玩具枪刑法解释违法性认识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13)05-0105-12枪支因为其强大的杀伤力,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纳入危险物品范围予以严格管制。
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构建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内的枪支法律管理体系,运用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对枪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科学地设定枪支认定的标准,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区分,是枪支犯罪刑事司法的起点。
近年来,我国关于枪支认定的标准出现了几次较大的修改,导致社会公众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在如何理解枪支、仿真枪、玩具枪三个概念的关系上出现了较大分歧,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近几年来出现了不少辩方声称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仍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凸显了这一问题。
危险品管理枪支、弹药的管理
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 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
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记分
彩弹枪射击运动,是一项利用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 娱乐活动。目前彩弹枪正逐步向小口径化方向发展,所发 射的彩弹也由软质向硬质转化,且初速越来越快,威力越 来越大,近距离射击可对人体构成伤害。为加强对彩弹枪 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危险物品管理》课程
枪支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问题一 问题二
基层办案民警为什么没 有佩带枪支?
标题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记分
目录 一 枪支的概念及鉴定 二 枪支弹药的分类 三 仿真枪的认定 四 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 枪支弹药的配备与配置 六 枪支弹药的日常管理 七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八 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枪《 审配 批备 登公 记务 表用 》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枪《 枪公 证务 》用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记分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记分
2、持枪证的审批与发证
持枪人员需经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实弹射 击考核合格
持枪证上的信息:证号、姓名、单位、身份 证号、本人签名、照片、发证机关
(一)公务用枪配备的原 则
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
在法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内,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
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 公务用枪。
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只限于法定的国家执法机
关中确有必要用枪的工作
人员、涉及重要国家利益
和公共安全的专职护卫工 作人员。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记分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
作者: 陈志军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页码: 105-11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枪支 仿真枪 玩具枪 刑法解释 违法性认识
摘要:2007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改变,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
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应当兼顾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个人自由的需要,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不能突破合理的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如果被告人对其涉枪行为无违法性认识并且这一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建议尽快修改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将一部分已经入罪的涉枪行为除罪化或者设置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枪的定义标准
枪的定义标准
摘要:
1.枪的定义概述
2.枪的分类标准
3.枪的法律规定
4.我国对枪支的管理
正文:
枪的定义标准:
枪支,通常是指一种可以发射子弹的武器,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和威慑力。
根据不同的标准,枪支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枪的分类标准:
根据枪支的用途和特性,通常可以将枪支分为以下几类: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
其中,手枪是一种便于携带和使用的短枪,步枪则是用于战场上主要作战的武器,冲锋枪则以其强大的火力和射速而著名,机枪则是用于提供强大持续火力的武器。
枪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枪支的管理十分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除了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外,一般公民是不允许持有和携带枪支的。
这些特定的单位包括军队、武警、公安等,而特定的个人则包括射击运动员、猎人等。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
所有的枪支都必须进行登记,
而且只能在特定的场所使用。
此外,我国还对枪支的制造、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控。
关于枪支犯罪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与要点
关于枪⽀犯罪案件中鉴定意见的质证⽅法与要点⼀、鉴定机构和鉴定⼈资格和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只有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依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才能具备证据能⼒。
相反,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和权威,都要被排除于法庭定案根据之外。
可以说,鉴定机构和鉴定⼈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能⼒的前提条件。
(⼀)对于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些原则性的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要求,从实体条件来看,鉴定机构要从事鉴定业务,需要: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3、并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鉴定⼈参与。
从程序条件来看,鉴定机构:1、要经过省级⼈民政府司法⾏政机关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2、并且鉴定事项不能超过鉴定机构项⽬范围或者鉴定能⼒。
违背上述任⼀⽅⾯的要求,鉴定机构就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被认为⾮法证据。
具体到枪⽀犯罪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性能鉴定⼯作规定》(公通⾃[2010]67号)的规定,涉案枪⽀的鉴定机构通常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部门承担涉案枪⽀的鉴定⼯作。
(⼆)对于鉴定⼈的资格和条件,法律也确⽴了⼀些具体的要求。
从实体条件来看,鉴定⼈:1、应当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3、必须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没有被撤销鉴定⼈登记。
从程序条件来看,鉴定⼈:1、必须经过省级⼈民司法⾏政机关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2、必须在⼀个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3、符合法定回避条件和事由的,应当依法回避。
违背上述任⼀要求的,鉴定⼈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
公安部专家详解枪支认定标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
公安部专家详解枪支认定标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据新京报报道,1月3日,因所摆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判刑三年六个月的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已经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曾代理过“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的律师徐昕将为她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舆论认为的我国枪支认定标准过低问题,公安部相关规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今天给出的详细解释。
季峻表示,1.8J/cm2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
季峻指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的,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具体案例中不可量刑过重。
季峻还提醒说,也有很多案件中,涉案物品确实是气枪,却被媒体说成玩具枪,“出发点和观念都不对”。
图为赵春华旧照大妈曾怕花钱不上诉多家媒体报道称,初中文化的赵春华在一审中曾表示认罪不上诉,只是因为不懂法律、不敢花钱。
据成都商报报道,这几天她想得最多的,竟然是刑事案件上诉会不会有上诉费,会不会让女儿花更多的钱,让女儿受到自己的拖累。
当徐昕在看守所见到赵春华时,她第一个问题忍不住问:“上诉得花多少钱啊?北京来的律师是不是特别贵啊,要多少钱啊?”这个问题让徐昕听来有点心酸。
他看着眼前的赵春华,瘦小的身材,面容苍老,穿着宽大的棉服,神色有些疲惫。
徐昕曾经是西南政法大学最年轻的博导,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近年致力于我国涉枪案件标准的完善。
2014年7月,四川少年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的20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以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徐昕曾推动案件的复查。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定刘大蔚案原审量刑明显不当,要求案件重审。
质疑判决的两种理由徐昕在刘大蔚案的刑事申诉状中曾质疑,法院将仿真枪认定为真枪,依据的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但该判据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标准不一。
徐昕提出,《刑法》第112、125、151条规定的资敌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的量刑极重。
惩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枪支弹药极大的射击动能和速度能远距离“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威力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
中国枪支认定标准
中国枪支认定标准中国枪支认定标准一、枪支型态分类1、支枪:指依靠整个枪本身的重力支撑而发射弹药的枪支,典型代表有单管步枪、霰弹枪、竞技射击枪等;2、连弩:指以弩形态为载体,依靠弹簧等机械装置完成发射运动的特殊枪支,亦称弩枪;3、火炮:指通过燃烧的黑索炸药将射弹发射出去的枪支;4、气枪:指以气驱动将射弹发射出去的枪支;5、其他枪支:指其他不属于前四类枪支的枪支,典型代表有折叠步枪、特种枪、单锁步枪、火棒等。
二、枪支特性1、枪支种类:包括猎枪、军用枪支、民用枪支、专业枪支;2、枪支弹圈类型:包括圆形口径弹圈、方形口径弹圈、多管弹圈;3、枪支弹匣类型:包括弹匣框架(即布式弹匣)、滑膛弹匣、浸油弹匣、新式弹匣;3、枪支型号特征:包括长度、口径、重量、点发力大小、容药量、着陆尺寸等参数;4、枪支材质:一般有钢、木、塑料等。
三、枪支执照分类1、猎枪执照:持有者可使用猎枪进行狩猎;2、安全枪执照:持有者可使用安全枪及进行安全枪射击;3、专业枪执照:持有者可参加枪支大赛应用等枪战技术训练;4、枪支携行执照:持有者可在经许可的地方携带、悬挂枪支;5、民用枪支执照:持有者可使用民用枪支进行安全射击和正规枪战活动;6、军用枪支执照:持有者可使用军用枪支及进行正规枪战活动。
四、枪支检验标准1、外观检验:检验枪支外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枪支标准,对大体结构、外形尺寸及表面处理等均进行检验;2、口径检验:根据枪支型号及弹药的口径大小精确测量检验;3、点发力检验:使用有关设备进行点发力检验,判断枪支锁紧度及射击可力程度;4、弹壳检验:检验枪支可容纳弹壳类型及尺寸标准;5、精准性检验:使用枪支精准度计进行检验,判断枪支射击精准度;6、性能检验:检验枪支性能及耐用度,包括反冲能力、耐高低温性、防护等。
枪支的认定标准范文
枪支的认定标准范文
1.枪支的构造:枪支通常包括枪管、扳机、活塞、枪机等组件。
枪管是最重要的组件之一,其直径、长度、膛线等参数可以作为枪支认定的标准之一
2.枪支的火药:枪支使用不同的火药进行发射,包括黑火药、无烟火药和烟火药。
不同类型的火药具有不同的爆炸性能和威力,因此可以作为枪支认定的依据。
3.枪支的射程和威力:枪支的射程和威力通常由枪管长度、弹药类型和火药威力等因素决定。
一般来说,射程和威力更大的枪支通常会被认定为更危险的武器。
4.枪支的外形特征:枪支在外形上具有独特的特征,包括枪管长度、枪托形状、弹匣容量等。
一些国家和地区会根据这些特征来认定枪支的类型和危险程度。
5.枪支的专用性:有些枪支是为特定用途设计的,如军用步枪、警用手枪和运动射击枪支等。
这些枪支通常具有更高的射程、更强的威力和更好的精度,因此被认定为危险的武器。
6.枪支的合法性和使用限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枪支的合法性和使用限制是认定枪支的重要标准。
一些国家禁止私人持有和使用枪支,只有军警等特定人员可以合法使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08
•【文号】公复字[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关于仿真枪仿制式枪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枪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枪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
因此,制式枪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绳枪、燧发枪等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的范畴。
公安部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txt15成熟的麦子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鉴定⼯作规定》近⽇,公安部修订印发了《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鉴定⼯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各地公安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现就《规定》相关条款的具体技术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枪⽀的定义和主要结构《规定》条⽂:“本规定所称枪⽀,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第四⼗六条之规定,以⽕药或者压缩⽓体等为动⼒,利⽤管状器具发射⾦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以致⼈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
枪⽀⼀般应具备枪⾝、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枪⽀定义和主要结构的说明。
鉴定时,认定的枪⽀⼀般应具备枪⾝、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主要结构。
枪⽀⼝径⼀般在20毫⽶以下。
实践中,对⼝径⼩于4.5毫⽶的枪⽀,鉴定时应当慎重。
⼆、关于弹药的定义和主要结构《规定》条⽂:“本规定所称弹药,⼀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发射药四部分结构。
⽓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弹药定义和主要结构的说明,通过结构组成对弹药进⾏界定,同时说明⽓枪弹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范围。
实践中,对于空包弹、射钉弹、发令弹等,按照《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3号)执⾏。
三、关于枪⽀散件的定义和界定《规定》条⽂:“本规定所称枪⽀散件,是指专门⽤于组成枪⽀的主要零部件。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枪⽀散件定义的说明,明确认定的枪⽀散件应为枪⽀的专⽤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
枪⽀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性能具有较⼤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实践中,认定的枪⽀散件⼀般不包括以压缩⽓体为动⼒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平⽅厘⽶)的枪⽀散件,以及民⽤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产品等通⽤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
对于由若⼲枪⽀零件组成的枪⽀部件,⼀般按照送检原始状态进⾏检验,可对组成枪⽀部件的主要零件进⾏描述,说明该部件由哪些主要零件构成。
枪支判定标准
枪支判定标准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认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
(三)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什么是仿真枪呢?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
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
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二、什么是真枪呢?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断依据》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的比动能计算。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的致伤力判断依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以气体为
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的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即认定该枪具有致伤力,即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即我们俗称的“真枪”
具体计算公式为:
枪口比动能=枪弹弹丸枪口动能枪弹弹丸最大模截面积
枪弹弹丸枪口能=12枪弹质量(千克)枪口速度(MS)的平方枪弹弹丸最大模截面积=12л枪弹弹丸的半径的平方
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什么是假枪呢?
不属于上述枪支种类的统统是假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