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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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法律讲堂2019-03-11 09:37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仿真枪是否是枪支,这要经过各市技术部门鉴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仿真枪主要是看杀伤力要鉴定。

具体请看华律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

最新枪支认定标准201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那现在仿真枪认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 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

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仿真枪鉴定标准(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txt15成熟的麦子低垂着头,那是在教我们谦逊;一群蚂蚁能抬走大骨头,那是在教我们团结;温柔的水滴穿岩石,那是在教我们坚韧;蜜蜂在花丛中忙碌,那是在教我们勤劳。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枪⽀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来源:刑法库(⼀)枪⽀标准:⼀夜寒冬2007年10⽉29⽇公安部发布的《枪⽀致伤⼒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的界定以“枪⼝⽐动能”eo≥1.8 J/CM2为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枪⽀的枪⼝⽐动能⼤于或等于1.8 J/CM2,那么就鉴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

所谓“枪⼝⽐动能”,指弹丸出膛后、在枪⼝附近(30CM-50CM)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积的⽐值。

根据现⾏规定,对于玩具、仿真枪、枪⽀的枪⼝动能⽐如下:同样的枪⽀认定标准,中国⾹港为7.077 J/CM2,中国台湾则是20 J/CM2。

⽽经过科学验证,能对⼈类⽪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的最低标准是16 J/CM2,差不多是上述公安部标准的10倍。

据江西理⼯⼤学冯江教授介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枪⽀认定标准的共识是“能够对⼈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但⼈体各部位所能承受的最低⽐动能并不均匀。

经公安部组织的枪击试验测定,击穿⼈体⽪肤⼀般要求枪⼝⽐动能达到10-15 J/CM2 以上;但枪⼝⽐动能达到1.8 J/CM2时,已经能对⼈体裸露的眼睛这个⼈体最脆弱的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

因此,公安部采纳了1.8 J/CM2这⼀标准。

2010年12⽉7⽇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性能鉴定⼯作规定》和2011年4⽉1⽇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发布的《枪⽀性能的检验⽅法》再次重申了这⼀标准。

该标准的影响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量的“仿真枪”甚⾄玩具枪被”依法“鉴定为枪⽀,从⽽使得刑事涉枪案件⼤量攀升。

(⼆)涉枪案件:阴⾬绵绵中国⼈民公安⼤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曾做过统计,在公安部2007年标准出台前后(1991年12⽉23⽇⾄2013年3⽉28⽇),以⾮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罪和⾮法持有、私藏枪⽀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变化,由254件增长到721件。

北京理⼯⼤学徐昕教授引⽤数据说,通过对案例库的搜索可知,近三年每年都有上万个枪案判决,2015、2016都超过了15000个。

枪支的认定标准范文

枪支的认定标准范文

枪支的认定标准范文
1.枪支的构造:枪支通常包括枪管、扳机、活塞、枪机等组件。

枪管是最重要的组件之一,其直径、长度、膛线等参数可以作为枪支认定的标准之一
2.枪支的火药:枪支使用不同的火药进行发射,包括黑火药、无烟火药和烟火药。

不同类型的火药具有不同的爆炸性能和威力,因此可以作为枪支认定的依据。

3.枪支的射程和威力:枪支的射程和威力通常由枪管长度、弹药类型和火药威力等因素决定。

一般来说,射程和威力更大的枪支通常会被认定为更危险的武器。

4.枪支的外形特征:枪支在外形上具有独特的特征,包括枪管长度、枪托形状、弹匣容量等。

一些国家和地区会根据这些特征来认定枪支的类型和危险程度。

5.枪支的专用性:有些枪支是为特定用途设计的,如军用步枪、警用手枪和运动射击枪支等。

这些枪支通常具有更高的射程、更强的威力和更好的精度,因此被认定为危险的武器。

6.枪支的合法性和使用限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枪支的合法性和使用限制是认定枪支的重要标准。

一些国家禁止私人持有和使用枪支,只有军警等特定人员可以合法使用。

枪支判定标准

枪支判定标准

枪支判定标准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认定标准,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认定为枪支。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

(三)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2•【文号】[87]公发33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年8月22日[87]公发33号)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战斗力,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枪支,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装备的业务用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其他特种专用枪。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弹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业务用枪的配发,以工作必需为原则。

非因工作必需的不予配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明纪律。

枪支的配发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用枪的配发范围和标准:(一)中小城市、县(旗)公安局、公安分局在编干警(不含工勤人员)、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和公安特派员;(二)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部门的值勤人民警察;(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外)的政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值勤人民警察;(四)地(州)公安处、省(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林业部公安局担负侦察、治安和警卫任务的人民警察;上述范围有值勤需要符合配枪条件的,可以每人配发专用手枪一支。

第六条公用枪的配置范围和标准:(一)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未配专用枪的人民警察,按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结束——
2001年12月《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公布日期
2008.02.19
施行日期
2008.02.19
文号
公通字[2008]8号
主题类别
治安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浅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标准

浅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标准

浅析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标准1. 引言1.1 介绍枪支鉴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解决刑事案件中关于枪支来源、使用和犯罪关联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对枪支的鉴定,可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拥有或使用过该枪支,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关键证据。

准确的枪支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案件侦破至关重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枪支鉴定标准是指对于枪支的来源、类型、使用情况等进行科学、准确、公正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这些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对于鉴定的要求,更是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的指导原则。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才能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从枪支鉴定的概念及重要性入手,深入解析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标准,探讨枪支鉴定的流程、技术,以及其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对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探讨未来研究方向,以期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工作。

【介绍】1.2 研究意义研究枪支鉴定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重大。

枪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准确鉴定枪支的来源、使用情况等信息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判决至关重要。

枪支鉴定标准的规范化可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对枪支鉴定标准进行研究可以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深入研究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1.3 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本文研究的关键环节,是整个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我们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进行了文献资料的搜集和分析。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参考。

我们采用了实证调查的方法。

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枪支鉴定标准进行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深入了解枪支鉴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研究结论提供客观数据支持。

枪支认定标准

枪支认定标准

枪支认定标准
枪支认定标准是指在审查枪支时,判断枪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要求,以及该枪是否属于枪支的范围,以判断其是否可以购买、拥有及携带的标准。

枪支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枪支型号:检查以及验证枪支的结构,验证该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 材质:检查枪支材料的合理性,确保枪支的安全性;
3. 外观:检查枪支的外观,确保枪支外观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枪支安全及操作性;
4. 射击性能:检查枪支的射击性能,确保枪支能够满足射击距离和射击效果;
5. 安全特性:检查枪支的安全特性,如枪支的安全锁,以确保枪支的安全性;
6. 容量:检查枪支的容量,以确保枪支的可靠性。

以上等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才能给予枪支的认定,才能允许其购买、拥有及携带。

(最新)两高关于枪支等定罪问题的批复及解读

(最新)两高关于枪支等定罪问题的批复及解读

(最新)两高关于枪支等定罪问题的批复及解读重点摘录:1、虽然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但是从其外观看一般人明显不会认识到系枪支(如玩具枪),材质通常不同于一般枪支(如使用材质较差的塑料),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如发射BB弹),就购买场所和渠道而言一般人认为购买不到枪支的地方(如玩具市场),就价格而言一般人认为不可能是枪支的对价(如仅花费了几十元钱)。

对于上述情形,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就应当根据相应情节作出特别考虑。

2、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区间较大,且由于发射物不同,枪支致伤力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涉案枪支的鉴定工作,涉案枪支的鉴定意见要载明枪支的数量、发射物、枪口比动能的具体数值等情况,以便判断其致伤力大小。

3、防止“客观归罪”,即只要涉案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置之不顾。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根据在案证据对行为人主观明知作出准确认定,对于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枪支的,不认定为犯罪。

4、在《批复》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存在不同认识。

《批复》最终未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情节的基础上,妥当把握“枪口比动能较低”的认定。

5、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火柴枪”等其他致伤力较低的枪支的案件的处理,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鉴于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总结司法经验,《批复》未作明确规定。

但是,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批复》的精神,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释〔2018〕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鉴定⼯作规定》近⽇,公安部修订印发了《公安机关涉案枪⽀弹药鉴定⼯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各地公安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现就《规定》相关条款的具体技术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枪⽀的定义和主要结构《规定》条⽂:“本规定所称枪⽀,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枪⽀管理法》第四⼗六条之规定,以⽕药或者压缩⽓体等为动⼒,利⽤管状器具发射⾦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以致⼈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

枪⽀⼀般应具备枪⾝、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枪⽀定义和主要结构的说明。

鉴定时,认定的枪⽀⼀般应具备枪⾝、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主要结构。

枪⽀⼝径⼀般在20毫⽶以下。

实践中,对⼝径⼩于4.5毫⽶的枪⽀,鉴定时应当慎重。

⼆、关于弹药的定义和主要结构《规定》条⽂:“本规定所称弹药,⼀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发射药四部分结构。

⽓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弹药定义和主要结构的说明,通过结构组成对弹药进⾏界定,同时说明⽓枪弹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范围。

实践中,对于空包弹、射钉弹、发令弹等,按照《公安部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3号)执⾏。

三、关于枪⽀散件的定义和界定《规定》条⽂:“本规定所称枪⽀散件,是指专门⽤于组成枪⽀的主要零部件。

”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枪⽀散件定义的说明,明确认定的枪⽀散件应为枪⽀的专⽤散件且为主要零部件。

枪⽀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性能具有较⼤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实践中,认定的枪⽀散件⼀般不包括以压缩⽓体为动⼒发射球形弹丸且枪⼝⽐动能较低(如低于11焦⽿/平⽅厘⽶)的枪⽀散件,以及民⽤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产品等通⽤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

对于由若⼲枪⽀零件组成的枪⽀部件,⼀般按照送检原始状态进⾏检验,可对组成枪⽀部件的主要零件进⾏描述,说明该部件由哪些主要零件构成。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公通字[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0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

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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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仿真枪呢?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

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二、什么是真枪呢?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断依据》
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
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的比动能计算。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的致伤力判断依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 1.8焦耳平方厘米,即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的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即认定该枪具有致伤力,即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即我们俗称的“真枪”
具体计算公式为:
枪口比动能=枪弹弹丸枪口动能枪弹弹丸最大模截面积
枪弹弹丸枪口能=12 枪弹质量(千克)枪口速度(MS)的平方枪弹弹丸最大模截面积=12л枪弹弹丸的半径的平方
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什么是假枪呢?
不属于上述枪支种类的统统是假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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