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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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 [编号为:的《调剂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抵押物
甲方以本合同第十七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向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孳息及代位物。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甲方保证签约时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除在本合同中已作特别说明外,甲方特别说明,在该抵押物上存在乙方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其金额及范围是本合同第二条。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及占用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止。
第四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外。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期限变更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继续按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有效至本息全部完清为止或相应延长。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以抵押物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对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出现但不限于下列使抵押物的完好状态或完整价值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有权要求甲方在15 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
(二)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四)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的。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12 个月。在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除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外,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不对其财产进行投保。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果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
对该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
(二)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八条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期间的特别情形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乙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条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发生主合同约定债务人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担保物权。
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但不限于)处理抵押物:
(1)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委托中介机构在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与甲方协商一致后,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用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应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三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费用由甲方承担,未经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调剂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四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保险、登记、鉴定、保管、提存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