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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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分类说明

————————————————————————————————作者:————————————————————————————————日期:

索引号:271707011/2011-00002 发文日期: 2011-05-06 发文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远安供电公司责任部门:办公室主题词:

名称: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主题分类:电价目录

分类电价说明(更新)

一、居民生活电价

适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分类标准来源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居民生活”用电同其它照明用电分开,单独分类。

1、散户居民: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户对其住所的生活用电(居民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供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但居民将其住所出租或用于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其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商品房居民生活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居民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3、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住宅楼、生活区,其居民户的生活照明、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

4、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90号)

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

5、住宅楼楼道照明:居民住宅楼和楼道照明暂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6、居民区生活用蓄热电锅炉用电:对专供居民小区生活用的蓄热式电锅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并执行居民分时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2001年增供扩销措施意见的通知》(鄂电司[2001]3号)

7、部队随军家属住宅生活用电。

特别说明:居民住宅用于出租、散户居民或居民(生活)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应分别执行其所属类别电价,如: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路灯)、第8条以外的其他集中采暖(制冷)、高层住宅楼电梯、利用居民住宅办厂或其它商业目的、生活区内的商店、休闲娱乐场所等的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于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电价说明部分)中第一大类“照明电价”中除居民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以外的用电。1993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印发湖北省电网电价表的通知》(鄂价重字[1993]127号),首次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同“居民生活”用电分开,单独分类;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将“照明电价”分为三类;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同价;2006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将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了合并。

1、一般照明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6、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用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7、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8、路灯用电。对市政部门管理的公共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用灯、标准钟、报时电笛、以及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等用电、居民生活小区内的庭院照明。

9、桥梁收费站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依据来源: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武汉供电局对桥梁收费站用电价格的批复》(鄂电用[1997]18号)。公路收费站用电比照桥梁收费站执行。

10、空调设备用电:除大工业用户其生产车间内的各种空调设备用电外,其它用户,凡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装在何种场所,不论调冷调热,均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水电财字第73号)。

11、电热设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但不包括商业性)的电炊、电灶、电热取暖、热水器、蒸气浴、吸尘器、健身房设备等用电,属于单位生活福利性质的烘焙设备(包括单位食堂的烘烤食品、油炸制品、肉食加工制品及类似以上用电设备)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依据来源:水利电力部转发《关于空调、电热等设备用电电价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84水电财字第73号)。

12、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用电。

三、商业电价

商业电价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适用于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对外营业的招待所、酒店、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照像、信息、广告、个体门诊、美容美发场所和其他娱乐场所)以及金融、电信行业等第三产业动力与照明用电。依据来源于《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1994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鄂价重字[1994]29号)、《关于执行一九九四年湖北电网统一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重字[1994]35号),新增设“城镇商业电价”类别;2003年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能交函[2003]31号),执行商业用电城乡同价;2006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6]131号)将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用电进行了合并。

1、金融行业。包括所有商行银行(不包括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上述用户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均为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人民银行是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属于商业电价的执行对象,不执行商业电价。人民银行用电按用电分类分别执行非居民照明和非工业电价。人民银行对外出租的场所,按租用者的用电性质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邮政储蓄所与邮政生产共用办公场所又无法分表计量的,合理核定分摊比例。与邮政储蓄有关的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2、电信行业。电信行业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录呼业、互联网、IP电话、承揽对外业务的卫星通信等。电信行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他用电均为商业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3、培训楼、招待所用电。接待对外业务的,对外业务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内部培训、招待内部客人的用电,执行对应的分类电价。由于无法分表计量,按对外业务量实行比例分摊。

4、公园用电。游客不需要购门票,公园内也未设立收费游玩项目的,不执行商业电价,按对应的分类电价执行。游客需要购门票才能入园的,营业期间的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停止购票期间的用电量按对应分类电价执行。游客不需要购门票,但园内设有需用电的收费游玩项目,其用电量执行商业电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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