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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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

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要求,结合上海工作实际,提出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

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对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将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

的通行做法,兼顾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现状,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循序渐进,动态

调整。努力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推动医药产业健

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市

长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科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审定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采购相关工作。

(二)管理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工作机构。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是本市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和维护平台。

三、实施药品分类采购办法

本市对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医院(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实行分类采购。本市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都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简称“阳光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鼓励其他医院积极参与阳光平台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实施带量采购。发挥市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明确采购品种和采购数量,制定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优选品质上乘的药品入围,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程

监控等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暂时未纳入带量采购的品种,在参考外省市中标价的基础上进行招标采购,并根据外省市中标结果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坚持大、简包装药品采购方向,鼓励企业简化包装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方便患者配药。

(二)谈判采购药品。积极支持国家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医院按照国家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紧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基础输液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合理确定本市相关药品的范围。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由医院和企业直接议价,医院应考虑市场供应情况、实际生产成本和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医院不再议价。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六)备案和应急采购药品。为保证临床用药,对急抢救必须的个别非中标/非挂网药品或其他治疗必须的特殊用药,允许医院通过阳光平台实行备案和应急采购。

(七)医院集团采购药品。鼓励医院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

医联体等形式开展医院集团采购(GPO),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量价挂钩,切实降低采购成本。医院集团采购的信息发布和结果执行通过阳光平台及时对外公开,其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将作为全市集中招标采购或医院议价的重要参考。对已开展医保带量采购的药品、谈判采购的药品以及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不纳入医院集团采购品种。

四、改进医院药款结算和供应配送管理

(一)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积极推动医院集中开设银行账户,通过互惠互利,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将药品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二)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在阳光平台备案,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按区域选择若干医院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并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建立药品生产企业供货短缺预报机制,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探索多种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五、完善阳光平台建设

(一)规范平台建设和使用。阳光平台是本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立医院和医保定点医院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阳光平台采购。平台是是直联医院、药企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支撑多种采购模式,适应现代化医药商务模式和物流管理,覆盖医药招标、采购、配送、使用全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共享共用阳光平台信息。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统编字典、业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实现与阳光平台的自动化互联。

(二)建立药品统编字典规则库。为保证全市药品采购相关信息的标准、规范和统一,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管等各部门共同努力,协同建立统一的药品统编字典规则库,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及时维护、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三)发挥信息共享和整合作用。阳光平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对接联通,并与本市医保、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使用阳光平台,及时报送药品采购、零售、库存等信息。

(四)公开药品采购信息。本市通过阳光平台向相关各方和社会公开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提升为各级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水平,提高百姓用药知情权。

六、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

(一)本市卫生计生部门落实责任,继续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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