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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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转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转回路停电时,能快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当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快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要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过相关部门经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述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转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备正常维护和检测、修理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OO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具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lOmin 内可靠的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管理和维护,每10天进行至少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不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l0min内可靠的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式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①高压,不超过10OOOV ;②低压,不超过1140V;③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④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土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矿井供电系统与井下供电安全

矿井供电系统与井下供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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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井供电系统 深井供电系统采用三级供电方式,即地面变电站、井
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
(1)从地面变电站两段不同的6KV母线上引出两条高压输 电电缆,通过井筒入井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在井下中 央变电所通过高压配电装置将电能分配给井底车场附近 的高压用电设备。如主排水泵、变流设备,并向各采区 变电所供电。同时在井下中央变电所还设置了动力变压 器将6KV电压降到660V,向井底车场附近巷道、硐室的 低压动力设备供电。此外,还设置了照明、信号综合保 护装置,将660V电压进一步降到127V,供井底车场及附 近硐室照明、信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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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KV电压直接向井下供电 目前,一些大型矿井甚至特大型矿井,由
安全生产的需要,已采用10KV电压直接向下井。 由于井下供电电压越高,电网对地电容电
流越大,接地电火花能量越大,人身触电伤亡的危 险性及瓦斯、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必 须采取以下供电安全措施及规定: (1)采用10KV矿用电气设备,必须通过指定检验机构 的技术鉴定。 (2)10KV系统投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检 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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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井供电系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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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压器的中性点运行方式
1、变压器中性点 变压器接入正弦交流电、正弦交流电是按正弦规
律随时间做周期性变化的电量,其最大值、角频率、 初相角称为正弦交流电的三要素;三相正弦交流电则 是频率相同,最大值相等,相位差120°的三个交流电 。各相电压相等且对称Ua=Ub=Uc 其矢量如图1所示。各 相对地的绝缘电阻等相 ra=rb=rc ,可看成是星形负 载,有以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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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供电线路的延长,电网对地电容也在增大, 由此产生的危害不容忽视。因此,在变压器中性点不 接地系统中必须考虑电网电容和绝缘电阻的共同影响 ,采取必要的措施。

井下供电安全操作知识

井下供电安全操作知识

(1)失爆:隔爆型电气设备失去隔爆性或耐 爆性。
(2)常见失爆现象:(现场容易发现的) a、隔爆间隙超限。 b、隔爆盖子缺少紧固螺丝或没有拧紧。 c、无电缆接线嘴(或卡盘),缺少橡胶
密封圈和金属挡板。 d、外壳严重变形,有裂缝。 e、隔爆面有锈斑,有油漆。 f、密封圈不合格。 g、外壳上的机械闭锁装置失效。
《煤矿安全规程》452条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 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 方准入井。
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 查周期是每月一次。
(一)对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 1、电气防爆、防护性能好、电网电压波动适应 能力强、过载能力强、保护功能强、可靠性高。
变压器中性点运行方式


容易发生单相接地故障

直 I=U/R=220V/1000Ω=220豪安»30豪安



触电电压∪»36伏
接点中 地 不性
触电时人体电流《30毫安
严 禁 使 用
可 以 使 用
四、矿井供电电压等级
1、110kV:矿井地面变电所电源电压。 2、10kV或6kV:井下高压配电电压和高压电动机
1、防止设备自起动;
3、磁力起动器的 电磁铁低电压时 释放的功能;

2、防止电压过低时电气
设备出现过热 ;
过电压 保护
1、保护大气过电压 1、避雷器
引入井下;
2、熔断器
2、保护操作过电压; 3、压敏电阻
4、R-C吸收装置
风、电闭锁
风与瓦斯必须在规定
装置 、瓦斯、
电闭锁装置
风电、瓦斯
电闭锁
的限度以下方可向掘 进工作面送电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用电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山用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2.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过电压、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并按时检测和维护。

3.电气设备的接线和布线应合理,接线端子应可靠,电缆等导线应保持清洁,避免漏电和短路。

4.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5.电气设备的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控制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电气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矿山应设立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并定期组织电气维修和管理培训。

第五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掌握基本的维修方法和技巧。

2.熟悉矿山用电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故障。

3.具备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电气事故。

4.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电气检测与检修
第六条矿山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检测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电气检测与检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煤矿供电安全(企业内部培训)

煤矿供电安全(企业内部培训)

荷 荷。有:主井绞车、空气压缩机、采区变电

所等。要求:两路电源或环形回路供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除了一级和二级以外的均为三级用户。
级 负
要求:有一路电源供电即可。

(二)安全性
1、煤矿井下安全用供电“十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和电线。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 置。 3)不准甩掉漏电断电器、煤电钻综合保 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 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
(4) 断相的主要原因 ①熔断器熔断。
②电缆与电动机或开关的连接头脱落。
6.过电流保护装置

熔断器保护(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1)短路保护

继电器保护(严格按规定整定)
(2)过负荷:热继电器RJ (JDB--电动机综合保护) (3)断相: 晶闸管断线保护线路
电动机额定电流经验公式
对于380V电动机,Ie = 2 Pe; 对于660V电动机,Ie= 1.15Pe; 对于1140V电动机,Ie= 0.67Pe。 对于3300V电动机,Ie= 0.22Pe 对于6000V电动机,Ie= 0.12Pe 对于10000V电动机,Ie= 0.07Pe Pe为鼠笼型电动机的额定功率(KW),IQe=6
•生光供电公司
•矿井地面变电所
(10/6kV双回路双电源)

•地面6kV负荷
•通风机房 •压风机房
井 下 6KV 中 央 变 电 所
•提升机房
•采区变电所
工作面配电点
6kV
各种用电设备 控制开关
移动变电站(降压)
•6/0.66kv •6/1.14kv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

矿井用电的安全要求在采矿过程中,用电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然而,矿井用电存在许多安全问题,如电气火灾、电击事故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用电安全要求十分重要,以保障矿工们的人身安全和生产可持续发展。

电气设备的选用在矿井的电气设备选用上,应该坚持安全、可靠、环保的原则,在确保设备使用寿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具体要求包括:•设备质量可靠,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实行质量检测认证;•设备要具备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短路保护等安全功能;•选用应具有防腐、防尘、防水等特性的设备,以适应矿区环境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设备及时检修,应准备必要的备件以及完善的检修工具设施。

电缆的安装与维护电缆是矿井用电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地安装与维护电缆是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保证。

以下为电缆的一些安全要求:•使用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保持明确的标识,以便轻松地进行维护及管理;•电缆应安装在结构坚固、气密性好的隧道或井筒壁上,并与周围物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电缆外层不被破损和电气短路;•定期加强检查电缆密封性和漏电情况,必要时修补和更换电缆。

操作规程与安全措施除了设备与电缆的选择、安装与维护之外,规范矿井用电的操作过程也是确保用电安全的一个关键。

如下是一些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培训,确保矿工具备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金属电器接地,以提高电气设备用电的安全性;•考虑到应急情况,应预置有效的应急断电装置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矿井用电安全的检测统计与技术研究检测、统计和技术研究是确保矿井用电安全不断提升的重要保障。

在这方面,以下是一些重要措施和建议:•定期检测和统计矿井用电的情况,及时分析和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积极开展矿井用电的技术研究,关注用电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难题,并不断推出新技术、新工艺,以满足安全要求。

结论为确保矿井用电安全,要素包括设备的选用、电缆的安装、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检测统计和技术研究。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

煤矿井下安全供电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井下工作环境的特点下,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供电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围绕煤矿井下安全供电展开讨论,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1. 井下电气设备的重要性井下电气设备是矿井中保障正常生产和工作环境的重要设备之一。

井下电气设备涉及到井下采掘、通风、照明等关键设施的供电,直接影响到矿井的生产效率和矿工的安全。

2.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供电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确保供电稳定、连续,防止因供电中断导致的事故;其次,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性,防止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最后,需要保证供电系统的可维护性,便于维修和保养。

3. 井下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井下安全供电采取了一系列技术措施来保证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首先,采用了双回馈供电系统,即通过多条独立的馈线进行供电,一旦某条馈线故障,可以自动切换到其他馈线上,确保供电的连续性。

其次,利用了隔爆开关、隔爆插头等防爆电气设备来防止火灾和爆炸风险。

另外,在安装电气设备时,还进行了严格的接地和漏电保护措施,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井下安全供电的管理措施井下安全供电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措施来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供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

其次,需要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对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此外,还需要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对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的认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井下安全供电的挑战和改进井下安全供电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煤尘和湿度环境对电气设备的影响,供电系统的老化和磨损等。

为了改进井下安全供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加强巡检频率和维修工作,定期更换老化的电气设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

总的来说,煤矿井下安全供电是矿山安全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可以有效保证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矿井安全供电

矿井安全供电

矿井安全电源在满足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同时,又照顾供电的经济性,这是合理的供电原则之一。

无论在国民经济中还是煤矿企业中,不同的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不同的要求,因此通常将它们分为三类:一类负荷、二类负荷、三类负荷。

由于煤矿生产是井下作业,生产场所空间狭小,空气潮湿,顶板有压力,地下涌水,还有瓦斯和煤尘。

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移动频繁,负荷变化大;大型采掘设备直接启动,强大的电流冲击着电网,因此,矿井供电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且有良好的供电质量和供电能力。

一、矿井供电的基本要求1、供电可靠。

即要求供电不中断。

对煤矿的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造成全矿停产,这将导致一些重要的设备,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如水泵、通风机)停止运转,危及矿井及井下工人的安全。

因此,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实行连续供电。

2、供电安全。

电能有它的特殊性,使用中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人身触电、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煤矿主要是地下作业,工作环境和地面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存在有爆炸危险的瓦斯和煤尘,因此,人身触电和电气火灾的可能性大于地面,而且会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严重后果。

因此,煤矿供电必须保证安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有良好的供电质量。

这主要意味着电源频率和电压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允许范围。

否则,电气设备的远行情况将会显著恶化,甚至损坏电气设备。

中国规定,通用电力设备交流电源的标准频率为50赫兹。

偏差不超过±0.2~±0.5。

电压不超过±7%。

4、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这不仅要求电力系统或发电厂向煤矿提供足够的电力,而且要求矿井供电系统的各项供电设施,具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5、供电经济。

在以上四项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做到供电系统简单、操作方便、低资本投资和运营维护成本。

二、矿井供电系统的分类和分类1、供电系统的分类。

一类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损坏重要设备且难以修复,或给国民经济带来很大损失者,均属于这一类。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煤矿安全用电

煤矿安全用电

煤矿安全用电煤矿对供电的基本要求1.供电可靠煤矿供电必须连续,不能中断。

煤矿一旦中断供电,不仅造成全矿停产,而且由于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主提升机等机电设备停运,就将危及井下工作人员甚至全矿井的安全。

因此,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煤矿要求供电必须可靠。

2.供电安全、由于煤矿井下特殊的环境条件,使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易受损坏,可能造成人身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严重事故。

因此,煤矿井下供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供电安全。

3.技术合理在满足供电可靠与安全的前提下,还应保证供电技术合理,即保证良好的供电质量。

良好的供电质量要求供电电压和频率保持稳定,其偏离额定值的幅度不超过允许的范围。

其目的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否则,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将会显著恶化,甚至损坏设备。

4.供电经济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基础上,应尽量做到供电系统简单、设备选型合理、安装操作方便、基本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低,从而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矿用电气设备的类型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可分为两大类,即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专为煤矿井下生产的不防爆的电气设备。

对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是:外壳封闭、坚固,防滴、防溅、防潮性能好,能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有专门接线盒,有防止带电打开的机械闭锁装置。

由于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不防爆,所以只能用于没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只能用于井底车场、总进风道等通风良好、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很小的场所。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外壳上均有清晰的标志“KY”。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根据现行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GB3836.1—2000),防‘爆型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充油型(o)、充砂型(q)、浇封型(m)、无火花型(n)、气密型(h)、特殊型(s)。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确保矿井用电的安全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矿井用电系统及所有用电装置的安全管理,包括高、低压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维修和检修。

3.矿井用电安全工作由矿井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井公司的生产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二、电气设备管理1.矿井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及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电气设备必须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和保养,检修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维修档案。

3.发生电气设备故障时,必须立即停用,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4.矿井电气启动装置必须设置防误操作措施,对于重要设备必须设置报警装置。

5.设备的电气接地应符合规定,接地电阻必须小于规定值。

6.电气设备的机构和控制装置必须设置保护装置,以确保设备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运行。

三、电气线路管理1.电缆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规范,严禁交叉敷设和悬挂维修。

2.电缆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如发现破损、老化或绝缘不良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换或进行维修。

3.电缆和线路的接头必须进行规范的防水处理,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维修。

4.电缆和线路的保护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确保防止外界物质、水分等侵入。

5.临时电缆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6.电缆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规范,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四、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使用带有良导电性和易燃性的材料进行维修和清理电气设备。

2.严禁在无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

3.矿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4.矿井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可靠的开关装置,以确保人员遇到危险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5.临时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由专人负责安装和维护,并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

6.各类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设置合适的保护装置来防止过载、短路等故障。

AQ10232006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AQ10232006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AQ10232006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一、引言本文档是针对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通过对该系统及装备的安全要求的规定,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证设备稳定运行。

本文档适用于煤炭工业企业在井下建设低压供电系统及与之配套的装备的设计、制造、试验、运行、检查、评定等全过程。

二、术语和定义•煤矿:指地下采煤或露天采煤作业的矿井。

•低压供电系统:指电源电压在1000V以下的供电系统。

•装备:指煤矿井下使用的各种电气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变电站、配电室、井下输电线路及配电线路、开关设备、电缆、井下电动机、井下照明设备等。

•安全技术要求:指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对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所制定的安全要求。

三、通用安全技术要求1. 设计要求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满足煤矿生产工艺要求,并保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

•设计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设备设计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设备布局应合理,便于检修、维护和故障排除;–设备应具备防爆、耐磨、防腐蚀等性能;–设备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功能;–设备应具有屏蔽、防护、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设备应能适应恶劣的井下工作环境,确保设备长期正常运行。

2. 试验和检查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在安装及使用前应经过必要的试验和检查,确保设备安装正确、性能稳定,满足煤矿生产需求。

试验和检查内容应包括生产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等过程,同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 操作和维护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操作人员实行班组制,负责设备的日常操作和检修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则负责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同时,应制定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流程。

4. 应急措施为应对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是必要的。

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范事故发生。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通用版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63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敬请指正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 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用电管理,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用电场所,包括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三、主要内容1. 井下用电设备安全管理1.1 井下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1.2 井下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井下用电设备应设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4 井下用电设备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一旦发现应立即整改。

2. 井下用电操作规范2.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了解井下用电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2 操作人员在使用井下用电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电源线路和外观,确保其正常工作。

2.3 操作人员应严禁将电线插头和插座放在湿润的地方,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2.4 操作人员在更换电线或插头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操作安全。

3. 井下用电事故预防3.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2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避免发生漏电事故。

3.3 井下用电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积聚导致短路事故的发生。

3.4 井下用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用电负荷,避免过载引起设备损坏。

四、监督检查1. 井下用电设备定期检查1.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线路是否破损、插座是否松动、电源是否正常等。

1.2 井下用电设备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2.1 组织井下用电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

2.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3. 事故处理与记录3.1 一旦发生井下用电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事故处理过程应妥善记录,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措施、救援情况等。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停职、罚款、解聘等处罚。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电原则1. 矿井供电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2. 矿井供电系统应具备较高的供电可靠性,确保矿井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4.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性能,降低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三、供电设施1. 矿井供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

2. 发电厂:矿井应配备可靠的发电设备,保证矿井供电需求。

3. 变电站:矿井变电站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配备必要的保护、监测、控制设备。

4.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确保输电线路安全。

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合理布置,确保供电质量。

6.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规模、生产工艺、用电需求等因素。

2.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3. 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可靠性,合理配置备用电源。

4.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提高供电系统的抗灾性能。

五、供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供电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 供电系统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加强监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供电系统运行应确保电气设备、线路等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六、供电系统安全管理1. 矿井应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供电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供电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电安全。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严禁未经批准私接、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改动、移位、短接电气设备。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使用,任何操作前必须确保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严禁操作人员带饰物、穿硬质鞋及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进入井下。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合理,确保设备的通风、散热和维修等要求,严禁设备过度拥挤摆放,以免影响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专门的配电室,室内设置可靠的电气设备、配电柜、隔离开关等,并确保通风、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焊接、接地等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电气安全。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记录和报告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安装情况和验收结果。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检修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电气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检查设备和线路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维修或更换设备。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例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拆卸和改动设备。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可靠的过流、过压、过载等保护装置,确保设备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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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174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通用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

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
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4.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

15.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6.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1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8.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20.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21.电杆根部无腐朽。

基础支撑牢固。

杆无歪斜。

设计强度达到要求,钢筋混凝土杆无裂纹。

杆与杆之间的距
离符合设计要求。

22.线路无破损断裂痕迹。

23.有巡回检查制度和记录。

24.隐患及时处理。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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