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价格]辨析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或价格认定
论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之确定
绪论中国和欧盟建交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双方经济贸易关系迅猛发展。
目前,中国已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欧盟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相互间的关联和依存程度非常紧密。
根据WTO秘书处统计,虽然目前全球反倾销数量下降,但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仍占大半,尤其是前几年开始的全球经济恶化,各国把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
而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形势持续好转,欧盟把我国作为其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美国扩大对外出口措施也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欧美联手打压中国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还有南美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也难免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
”[1]面对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倾销控告及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我们束手无策,不能根据反倾销立法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反击。
这就迫切要求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主动吸取欧美等国反倾销实践活动中可以供我国参考的成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产业频繁受到国外产品的倾销危害,倾销行为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在维护贸易公平的基础上,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和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就要求我们参照国外做法,以反倾销协议为指导,在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倾销行为的甄别等各方面可以更好的地利用WTO反倾销协议规则保护自己。
国外对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研究与我国相比更加完善,对正常价值确定大致遵循关贸协定的规定,认定的方法较多,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和正常价值确定的其他方法。
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一般采用比较常规的办法,如: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等。
欧美等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了比较具体的划分标准。
可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谁来规定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标准呢?其次,拉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也存在缺陷,他们不考虑我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低廉,产业规模大、厂家多而成本降低的情况,而是笼统的以替代国制度解决。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
跨境电商如何应对不同的反倾销条例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跨境电商作为国际贸易的新兴力量,正展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跨境电商拓展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条例犹如一道道关卡,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稳健前行,跨境电商必须深入了解并灵活应对这些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条例,简单来说,就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认为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当跨境电商的商品被认定为存在倾销行为时,可能会面临高额的反倾销税,这无疑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首先,跨境电商要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反倾销条例。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法规存在差异,其认定倾销的标准、调查程序以及处罚措施都不尽相同。
因此,企业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研究目标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贸易协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同时,利用互联网资源,关注行业动态和案例分析,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其次,建立完善的价格策略是应对反倾销的关键。
跨境电商要确保产品的出口价格合理、公正,避免被认定为低于正常价值销售。
在制定价格时,要充分考虑生产成本、运输费用、营销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空间。
同时,要对竞争对手的价格进行监测和分析,了解市场价格水平,避免价格过低而引发反倾销调查。
此外,还可以根据不同市场的需求和价格敏感度,灵活调整产品组合和定价策略。
优化供应链管理也是跨境电商应对反倾销的重要举措。
通过与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可靠,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优化物流配送环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物流合作伙伴,降低运输成本。
加强对供应链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透明度,以便在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清晰、准确的成本数据,证明产品价格的合理性。
再者,跨境电商应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
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分析作者:李国刚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7期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倾销法以及世贸反倾销协议确定正常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的方式介绍了法律允许的三种确定方法,并逐一进行了利弊比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调查提供了相关的分析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正常价值合理性分析在反倾销调查时,通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高低。
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变量之一的正常价值有三种确定方法:(1)如果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3)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在三种方法中,首先是采用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国内销售不可用的情况下,采用第三国出口销售,或者采用成本加费用加利润的方式结构正常价值。
因此,第一种方法和第二、三种方法之间是存在先后顺序的,而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之间并不存在先后顺序。
那么这三种方法哪个更加合理呢?一、国内销售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如果出口国内存在国内销售,且满足了相关的要求,则国内销售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这些要求包括:(1)产品为同类产品。
(2)通过国内销售数量5%测试,即在倾销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相比较出口量而言,通常达到了5%以上,才被认为国内销售达到了充足的销售量,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基础。
在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均会对此作出认定。
如在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关于5%数量测试的表述如下:“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其生产的同类产品。
论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
论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摘要】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其确定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某一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的幅度。
因此,对正常价值的研究将对反倾销诉讼,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本文尝试着从反倾销诉讼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入手,深入、系统的对其在当今国际上确定方法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有所帮助。
【关键词】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一、倾销中的正常价值(一)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表现,即某种产品在国内市场实行高价,而在国外市场实行低价。
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价格歧视扭曲了公平竞争机制下的价格规则,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因此对低价倾销行为应予以谴责、制止,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加以制裁,维护正常贸易。
(二)倾销与正常价值的关系确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的反倾销法主要做出如下规定:将两种价格进行比较,将出口国涉诉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倾销产品的结构价格以及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替代国价格进行比较,若前者的价格不高于后者,则不存在倾销;反之,存在倾销。
从倾销的国际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正常价值的确定和比较直接决定着倾销的认定以及倾销幅度。
二、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实际已经或即将支付的价格,即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会出现对涉诉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争论,基于这样的争论,我们可以将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情况下的正常价值和特殊情况下的正常价值。
(一)一般情况下正常价值的确定国际上采用以下方法出口国国内价格、向可比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结构价格。
1.出口国国内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首选方法,它是指被怀疑倾销的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正常销售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
维护公平竞争
反倾销措施可以维护国际贸易中 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促进国际贸易
反倾销措施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平 衡发展,使得各国在公平竞争的环 境下开展贸易往来,有利于全球经 济的稳定增长。
03
反倾销的程序与措施
反倾销的申请与立案
01
02
03
申请
由国内产业受损的企业或 行业协会提出反倾销申请 。
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提高产品质量与降低成本
提升研发水平
01
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降低生产成本,增
强产品竞争力。
优化生产流程
02
通过技术改造和工艺升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
升产品质量。
强化供应链管理
03
采用精益管理方法,优化供应链流程,降低采购、库存、物流
等环节的成本。
建立与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建立专业队伍
企业应建立专业的反倾销团队,提高反倾销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 性,以应对可能的反倾销调查。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反倾 销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临时措施
在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后,商务部可以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措施种类
反倾销措施包括加征关税、征收反倾销税 等。
最终措施
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后,商务部可以 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措施期限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但可以视情况延长。
04
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彩电反倾销案
1. 破坏竞争环境:倾销行为会 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 其他合规出口商难以立足市场。
反倾销反补贴法价格法
反倾销反补贴法价格法反倾销法律制度一、倾销与国际反倾销法(一)倾销的概念经济学: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商品。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守则》):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过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
(国家间的价格歧视)美国《1974年贸易法》:如果某一产品在出口国或在原产国的国内市场上亏本经营,即使该产品的出口价不低于国内市场销售价,但只要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样视为倾销。
----成本倾销。
*案例47(二)倾销的影响从出口国、进口国、第三国考虑有害论有利论(三)国际反倾销趋势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四)反倾销法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反倾销法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第一个反倾销保护的国际规则。
1967年《反倾销守则》、1973 年东京回合多边谈判1994年乌拉圭回合制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WTO反倾销规则)WTO的基本原则是法制的统一性。
但世界许多国家没有制定反倾销法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二、我国反倾销现状(一)现状分析1、反倾销调查对象也是重要的贸易伙伴;2、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品;3、国内企业短期行为较多,容易引发反倾销指控;4、国内企业应诉、起诉少。
(二)法律体系1994年《对外贸易法》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2002年颁布、2004年修订《反倾销条例》我国对倾销的调查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会同农业部进行。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判定
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因为倾销的存在与否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均取决于对“正常价值”的判定。
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正常价值”通常是指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
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正常价值”通常是指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
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被认为存在倾销;若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 正常价值”,则倾销不存在,反倾销调查终止。
而“国内销售价格”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国内市场价格:(1)该出口产品或其类似产品在国内有销售;(2)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达到该产品进口国国内销售量的5%以上;(3)该产品的销售不是由于天灾、战乱等原因而做出的特殊安排,而是在正常状态下,在符合市场规律的运作影响下形成的。
当被指控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没有销售或销量很小,不能采用“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则进口国当局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各国反倾销法中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第三国出口价格”的确定与适用.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选第三国的标准应该是:(1)在产品上相同或最相似;(2)必须是出口量最多的国家;(3)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机构和其它推销渠道上与对第三国的做法类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
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1.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值。
2.结构价格。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对我国反倾销工作的展望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 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公 平竞争的贸易环境。
提高企业竞争力
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品 质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 减少对低价倾销的依赖。
加强国际合作
如何确定倾销的损害?
总结词
确定倾销的损害是反倾销调查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主 要考虑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对消费者的影响。
详细描述
倾销的损害主要表现在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上。如果倾 销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导致国内产业销售额下降 、利润下滑、市场份额被挤占等,就可能对国内产业 造成损害。此外,对消费者的影响也是考虑倾销损害 的因素之一。如果倾销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导致 国内同类商品价格下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
05
总结与展望
反倾销的影响和启示
1 2
反倾销对出口国经济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出口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 上销售量下降,甚至退出该市场,对出口国的 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反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进口国消费者购买价格上 升,增加消费成本,降低生活质量。
3
反倾销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
目前,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和相关 机构普遍采取反倾销措施以维护公 平竞争秩序和本国产业利益。
02
反倾销的若干问题思考
如何认定倾销行为?
总结词
倾销行为的认定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环节,主要从价格和数量两方面进行判 断。
详细描述
在认定倾销行为时,首先要关注出口商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如果出 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可能构成倾销。此外,出口数量也是判断倾销的重 要因素。如果出口数量大量增加,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方法及举证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方法及举证“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上的崛起,主要是靠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竞争优势。
正是这一竞争优势,也成为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
而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定则是确认倾销幅度的关键因素。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产品”在遭遇国际反倾销时,其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例证及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的策略。
关键词:正常价值倾销反倾销会计举证目前,“中国制造”产品产量居世界首位的已达170类。
随着中国制造走向世界,“反倾销”成为“中国制造”的阻碍。
中国企业因国外的反倾销而受挫,有关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每年的平均损失高达800多亿人民币,因此,“中国制造”面临着比以往更严酷的反倾销挑战。
自1996年开始,我国就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且遭受反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率同样位居世界第一,是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中国企业为何频繁地遭遇反倾销调查及损失如此严重,从会计的角度分析,我国缺少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诱因。
在WTO这个多边贸易体系中,探讨中国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会计使命及其战略,事关我国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合法利益的保护。
“中国制造”在世界市场上的崛起,主要是靠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竞争优势。
正是这一竞争优势,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
而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定是确认倾销幅度的关键因素。
本文主要探讨“中国产品”在遭遇国际反倾销时,其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例证及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的策略。
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进行销售,并且损害了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利益。
从以上倾销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有三个部分组成: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反倾销案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及其评析
分别规定 了不 同的正 常价值确 定方法 。对 于市 场经济 国家 要原 因是 因为各国选择结构价格 能比较灵活方便地 实现其 按 G T 第 6条规定 , Ar 以出 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 出 口 或 贸易保护 目的。因为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计算结构价格时 , 往 国在第 三国市场 销售的最高价格 ,或 出 口国结构价格作 为 往人为地 抬高这一价格 , 而提高正常 价值 比, 从 使倾 销幅度 正 常价值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 则采用替代国价格 等特 殊 大大扩大 。如在美 国诉 中国有 色金属进 出 口公 司反倾销案 标 准。 中, 算矿石投入价格时 , 国商务部竞 使用伦敦金属导 在计 美 从 理论上讲 , 倾销是一 种国际间 的价格歧 视 , 坏了公 报上所谓 的替代 国价格 ,采 用金属吨 的价 格计算我 国矿石 破 平竞争机制下 的价格体 系, 因此 , 实施 反倾销在一定 程度上 吨的价格 , 使倾销 幅度大大上升 。反倾销 当局在这个问题的
有 所裨 益 。
从 而作 出偏袒本 国的法律判决 ,使反倾销法 的贸易保护功
关键词 : 反倾销 正常价值 非市场经济 国家
一
能轻而易举地实 现。
( ) 于结构价格 的问题 二 关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 “ 产品在原产地 国的生产成本加 上 正常价值亦称正常价格或标准 价值 ,一般理解 为出 口 合理数额 的管理 费、 销售费和其他成 本以及利润 。” 国一 美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方法及举证
人 下岗失业 ,每年的平均损失高达 8 0多 0
亿 人 民 币 ,因此 , 中国 制 造 ”面 临 着 比 以 “ 往 更严 酷 的 反倾 销挑 战 。 自 1 9 年 开 始 , 国就 成 为 世 界 上 出 96 我 口产 品 受 到 反倾 销 调 查 最 多 的 国 家 ,而 且
国某个或某 几个生产厂商 的影 响 ;损害与
销指 控 ,且呈蔓延之 势。与此同时 ,国外
生 产 厂 商 看 重 中 国众 多 的人 口 ,以 及 在 此 人 口 中孕 育 的 广博 市 场 , 了抢 占市 场 , 为 增
▲ 本 文 用 于课 题 结 项 ,项 目来源 :国 际反 倾 销 会计 及人 才培 养 ( 安
徽财 经大学青年项 目 2 ( 项 目编 号 :A YQ0 3 0) 7) CK 75
诉 方 及 主 管 反 倾 销 调 查 机 构 ,一 般 往 往抬 高 中 国 产 品的 正 常价 值 , 以此 来 高 算 中 国 出 口产 品 的 倾 销 幅 度 。
只有 同 时具 备上 述条件 的低 价销售 行为 ,
遭 受反倾销 案件 最终裁定的 比率 同样 位居
世 界 第 ~ , 国际 反 倾 销 的 最 大 受 害 国。 是 中 国 企 业 为何 频 繁 地 遭 遇 反 倾 销 调 查 及 损 失 如 此 严 重 , 会 计 的 角 度 分 析 , 国缺 少反 从 我 倾 销 会 计 保 护 机 制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诱 因。 在 vT 这 个 多边 贸 易体 系 中 , 讨 中 国企 业 vO 探
倾销 描施己经成 为一些 国家 ,特 别是一些 发达 国家 ,行之有效 的贸易保 护手段 ,以 达到 限制进 V的 E的 ;这 虽然背离 了世贸 I l 组织 所确 定的关于反倾销 的基本原则 ,是 非关税壁垒的一种表现形 式 ,但还是已在
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
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然而,对华反倾销现象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且复杂的问题。
反倾销措施原本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被一些国家和地区频繁用来针对中国的产品和企业,这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和影响。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当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售价低于其在本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的正常价格时,就可能被认定为倾销。
近年来,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
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一些国家感到了竞争压力。
中国制造业的崛起,生产出大量物美价廉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引发了一些贸易伙伴的担忧和抵触情绪。
其次,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在经济形势不佳、国内产业面临困境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一些国家往往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就成为了他们常用的手段之一。
他们通过对中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市场份额和就业机会。
再者,部分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认可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
由于一些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往往采用替代国的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这导致了不公平的裁决结果,增加了中国企业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
对华反倾销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一旦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市场份额会大幅减少,甚至可能被迫退出市场。
这不仅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裁员等社会问题。
同时,反倾销也会对整个产业链产生冲击,影响上下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此外,对华反倾销还可能影响中国的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辨析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或价格认定
辨析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或价格认定当前,利用反倾销措施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
仅2013年,就有19个国家对我国进行了71例反倾销调查,中国己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
各国对倾销的规定不尽相同,实施反倾销的程序也不一样,特别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反倾销法保护本国市场的作用有时被延用来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成了事实上的非关税壁垒。
在反倾销调查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价格和价值的认定,其中包括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界定、倾销幅度的判定等三个方面。
一、拨云见天WTO等相关法条解读法学和经济学对倾销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又不尽一致。
如WTO(《世界贸易组织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A(《农业协定》)等等,对倾销的具体规定都有差别。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一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做法,只要这种倾销行为损害了国内相同产业时,就采取限制措施予以抵制。
主要原因在于对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认定标准不同,都认为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对不同的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商品是不公平的;其次就是认为倾销的企业一般都存在不良企图,它们以倾销的方式掠夺进口国市场,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出口国企业的垄断或进口国企业数量的减少,这些做法都会导致相关产品价格的提高。
从经济学角度讲,消费者对某种商品价格上的收益仅仅是暂时的,消费者长期依赖于这种或那种进口商品,产生消费依赖,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会受到损害。
反倾销法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范畴,其本质属于一国的自我保护措施。
倾销常常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如:零星倾销、价格需求弹性、经济周期效应、防御性倾销、规模经济型倾销、市场开拓型倾销以及掠夺型倾销等。
二、关键步骤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在倾销调查中,出口价格相对容易确定,而正常价值涉及的因素较多且弹性较大,所以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认定影响最大。
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界定探索
美国(94 ( 8年贸易与关税法 》 1 对原反倾销法进 行修改 , 允许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进行 比较 , 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 , 但 并不 是一定要使 用这种方法 。在实践 中, 国商务部一 美 直没有采用这种方法 , 而仍使用其一贯采用 的个别 对平均的方法 , 加权一交易法” 使用该方法 , 即“ 。 对 出 口商来说 , 极易被裁定为倾销。但是欧美等 国不 肯轻易放弃“ 加权一交易” 比较法 , 他们认为这种方
囫
维普资讯
金 融 税 务
中所蕴涵的保护主义本质 。自18 年起 , 90 已有大约
仅体现在客观上它从法律文本 的角度顾及 了两种 制度下价值分配的区别 , 仅从经济学或从价格学意 义上讲它顾及了价值定位的背景和原理 。 但是 , 从
实践操作 中这种合理性值得质疑。虽然非市场经
低于成本销 售的立法 和做法带 有较 强的保 护 本国工业的色彩 , 存在有失公正和合理的地方 。8 0
年代 以后 , 在美国反倾销实践 中, 践上大大缩短 实 了低 于生产成本销售收 回全部成本 的 “ 合理 的期 间”一般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 , , 或者甚至就是指调
则 以向第三 国出 口的可 比价格作 为正 常价值 的判
济 国家条件下的成本 和价格构成情 况有一定特殊 性 ,但这并不能成为在反倾销法中采用替代 国制 度确定正常价值 的理 由。 首先 , 缺乏根据性。例如 该制度不能充 分顾及 经济发展水平相 当性 问题 ; 该制度在产 品价格构成要素问题上 缺乏根据性 ; 该制度在产品质量等差 问题上缺乏根据性。 其次 , 该制度违反 了法律行 为的可预见性 。根据西方 国
定标准。 但第三 国的选择应 以其与进 口国市场经济 条件最相似 为基础 ,而不应单纯考虑最高可 比价
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认定比较研究
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认定比较研究作者:厉兵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3年第7期倾销认定指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被调查方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认定过程,包括对倾销事实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倾销行为是指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所进行的销售行为。
而倾销幅度则主要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间相差的幅度。
但具体何为正常价值,各国都有不同认识,学界也未形成统一观点。
本文将结合较权威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盟较为成熟的反倾销条例和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实践进行讨论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并希望给出中国在立法与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以完善相关规则及做法。
正常价值是比较价格的基准,是确认倾销存在与否的基础价格。
正常价值却因其作为一理想化的标准而较难认定,迄今WTO也没给出一个权威性的解释。
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也都借鉴了WTO《反倾销协议》,以列举确认正常价值方法的立法技术加以间接定义。
显然,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类似的做法,都趋向于认为正常价值一般应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国内市场在正常交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实际已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1] 确定了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认定以下价格为正常价值: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3. 推定价格。
同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被认为是国家在背后加以控制与定价,其产品的正常价值需另定。
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价值的认定(一)出口国国内价格(domestic market price)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该条说明了正常价值的第一种确定方式即出口国国内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欧盟及中国都参照WTO的该条规定,并将此作为反倾销涉案产品确定正常价值的首选方法。
1.正常贸易过程(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适用出口国国内价格首先要在正常贸易的过程下进行交易。
论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
论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摘要】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其确定方法的不同,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某一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的幅度。
因此,对正常价值的研究将对反倾销诉讼,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本文尝试着从反倾销诉讼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入手,深入、系统的对其在当今国际上确定方法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有所帮助。
【关键词】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一、倾销中的正常价值(一)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表现,即某种产品在国内市场实行高价,而在国外市场实行低价。
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价格歧视扭曲了公平竞争机制下的价格规则,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因此对低价倾销行为应予以谴责、制止,并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加以制裁,维护正常贸易。
(二)倾销与正常价值的关系确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的反倾销法主要做出如下规定:将两种价格进行比较,将出口国涉诉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倾销产品的结构价格以及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替代国价格进行比较,若前者的价格不高于后者,则不存在倾销;反之,存在倾销。
从倾销的国际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正常价值的确定和比较直接决定着倾销的认定以及倾销幅度。
二、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实际已经或即将支付的价格,即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会出现对涉诉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争论,基于这样的争论,我们可以将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分为两大类,即一般情况下的正常价值和特殊情况下的正常价值。
(一)一般情况下正常价值的确定国际上采用以下方法出口国国内价格、向可比第三国出口的价格、结构价格。
1.出口国国内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首选方法,它是指被怀疑倾销的产品或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正常销售价格。
关于反倾销与中国应对措施
反倾销的历史和现状
反倾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 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反倾销制度是在1947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后 逐步形成的。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推进,反倾销作 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一,被越来越多的 国家所采用。
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和实施 数量呈下降趋势,但中国仍然是全 球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重点对象之 一。
概述
中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案是指针对中国无缝 钢管出口的倾销行为,美国、欧盟等国家 和地区发起的一系列反倾销调查和措施。
影响
中国无缝钢管出口受到限制,企业面临高 额关税和配额限制,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和
经营困难。
原因
中国无缝钢管的大量出口被认为是以低于 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对当地市场造成了 损害。
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包括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开发 新市场等,以应对反倾销带来的挑战。
中国彩电的大量出口被认为是以低于正常 价值的价格销售,对当地市场造成了损害 。
影响
应对措施
中国彩电出口受到限制,企业面临高额关 税和配额限制,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和经营 困难。
中国政府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包括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开发 新市场等,以应对反倾销带来的挑战。
中国无缝钢管反倾销案
03
加强与进口国的沟 通
通过行业协会与进口国相关行业 组织建立联系,加强沟通和合作 。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监测市场动态
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动态, 特别是进口国相关行业的 市场状况。
及时预警
一旦发现有反倾销调查的 迹象,及时发出预警,提 醒企业做好应对准备。
分析风险因素
对可能引发反倾销调查的 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为企 业提供防范措施。
倾销原理与反倾销规则(PPT)文档
求量对价格反映缺乏弹性来维持国内市场垄 断高
价.补贴对外的损失.
(3) 各国时常相互独立和分割.
2019/6/20
9
5.2 反倾销规则
5.2.1倾销的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 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 害,包括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 关系。
式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 存在
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 可
20以19/将6/20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1交8 易的价
最低倾销幅度
《反倾销协议》规定,某一特定国家的被控 倾销
产品的倾销幅度小于2%时,其对进口国的产 业的
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里,小于2%倾销幅度 就是
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跟该产品相似 的产
品;或在缺乏这一产品时,那些虽然不能在所 有方
面相同,但具有和所调查产品非常近似的特征 的其
他产品.
2019/6/20
22
(3)损害的界定
反倾销中的损害指因倾销的存在对某一“国 内产
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形成重大损害的威胁 或对某
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严重的阻碍。
确定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到了损害是进口 国对倾
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另一个主要条件。
“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出口 国国内生
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 成全
体,但构成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
2019/的6/20大
21
(2)相似产品的界定
“相同或类似产品”,指那些与被调查的进口 产品
第5章 倾销原理与反倾销规则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论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
论反倾销中的正常价值【摘要】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与WTO及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是整个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
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可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
但是,正常价值的确认及其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对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来深刻分析、认识正常价值。
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
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
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辨析反倾销调查中的价值或价格认定当前,利用反倾销措施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与日俱增。
仅2013年,就有19个国家对我国进行了71例反倾销调查,中国己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
各国对倾销的规定不尽相同,实施反倾销的程序也不一样,特别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反倾销法保护本国市场的作用有时被延用来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成了事实上的非关税壁垒。
在反倾销调查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价格和价值的认定,其中包括正常价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界定、倾销幅度的判定等三个方面。
一、拨云见天WTO等相关法条解读法学和经济学对倾销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又不尽一致。
如WTO(《世界贸易组织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A(《农业协定》)等等,对倾销的具体规定都有差别。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一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做法,只要这种倾销行为损害了国内相同产业时,就采取限制措施予以抵制。
主要原因在于对商品的价值与价格的认定标准不同,都认为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对不同的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商品是不公平的;其次就是认为倾销的企业一般都存在不良企图,它们以倾销的方式掠夺进口国市场,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出口国企业的垄断或进口国企业数量的减少,这些做法都会导致相关产品价格的提高。
从经济学角度讲,消费者对某种商品价格上的收益仅仅是暂时的,消费者长期依赖于这种或那种进口商品,产生消费依赖,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会受到损害。
反倾销法属于涉外经济法的范畴,其本质属于一国的自我保护措施。
倾销常常发生于以下几种情形如:零星倾销、价格需求弹性、经济周期效应、防御性倾销、规模经济型倾销、市场开拓型倾销以及掠夺型倾销等。
二、关键步骤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在倾销调查中,出口价格相对容易确定,而正常价值涉及的因素较多且弹性较大,所以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认定影响最大。
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反倾销法律中都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反倾销法上的倾销的概念是源于GATT(《关贸总协定》)文本中关于倾销的规定。
《反倾销法》第四条只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也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正常价值。
GATT第6条对正常价值的确定的方法是: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1)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或(2)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低于(a)相同产品在正常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b)产品在原产国生产成本加合理推销费用和利润。
GATT反倾销守则第二条又指出:如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的价格,则此产品应视为倾销品。
由上述可知,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倾销是一种跨国差价销售行为,即一种产品出口到另一国,以低于正常价格在另一国销售的行为。
对照我国反倾销法规的规定,两者所说的方法是相同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制定该法时必须考虑与国际法接轨。
从上述两个文件可以得知,确定正常价值可采用的方法有三种:首先是确定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其次是界定第三国出口价格,最后是认定出口国的结构价格。
三、质量互变不同国家的销售量比例在我国,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并且是首选的方法,从而与GATT的规定相一致。
作为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应达到下列要求:首先,与被诉倾销产品进行比较的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
其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且应该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被进行比较的产品占国内市场销售量的比例必须高于向进口国销售数量的5%。
加拿大反倾销法规定的是25%以上,美国对此也曾要求25%的比例,后来降到5%。
欧盟要求代表性的具备条件相对比其他国家宽松,它只要求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占向欧盟出口产品的5%,而不是该国所有出口产品的5%。
法律之所以规定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数量比例,就在于防止出口国的出口商人为地制造较低的正常价值,企图导致别国认为倾销价格不存在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
第三,这种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中形成的市场价格即实际交易价格。
最后,考虑产品的制定价格、市场价格和不同时段的销售价格之间的差异。
四、知彼知己第三国出口价格的认定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将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问题是第三国如果没有可比价格,这时应该怎么认定。
我国的反倾销法规并没有定义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这个概念。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诉倾销产品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没有销售或销售量太小而不具有代表性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就不能采取国内市场价格,那么这种情况下应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价格,该法选择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须是与涉案产品相同。
(2)向该第三国出口的产品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
(3)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具有可比性,能满足向该第三国出口的数量达到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的比例要求。
(4)这种出口产品不能低于生产成本。
但是,通常情况是出口国同时向多国倾销产品,这时第三国出口价格就不再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因为各进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等都有很大差别。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单纯采用所谓的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来作为正常价值的标准的做法,是一种不精确的方法,所以世界各国很少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来作为判定正常价值的计量标准,更多的是采用出口国结构价格来作为判断正常价值的量化标准。
五、微量不计出口国产品的结构价格WTO对出口结构价格作了明确规定。
出口结构价格是指依据原产地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来确定。
我国反倾销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出口国(地区)市场没有可比价格,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地区)市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通过对我国法条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在认定被诉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既可以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也可以采用结构价格,而且两者在适用时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反倾销案件的实践中,对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是采用有选择性的双重标准,这种做法是导致我国在涉外反倾销案件的反诉中常常不被支持的原因之一。
若要了解外国国家的出口国结构价格,不仅要非常熟悉WTO的相关法规和法条之规定,而且要研究出口国的诸多与经济密切相关的其它问题。
出口国产品与结构价格相关的问题,一般包括下列经济因素:原村料成本、加工制造成本等。
美国规定的一般费用是全部成本费用的10%,规定最低的利润标准为8%,而欧盟的利润率一般规定最低为5%。
相比之下,我国的法条中至今没有规定一般费用、最低利润率等敏感关键性问题。
这又是我国在国际贸易是常常败诉的一个重要国内法原因。
六、倾销基线低于成本销售的底线反倾销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案件,都是以被诉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理由而提交DSB要求处理。
因此,根据国际习惯做法,被诉产品的价格必须不能低于成本,这是确定正常价格的第一前提条件,此所谓倾销基线的判定。
几年来,低于成本销售的现象为各国重视的程度有增无减,为保护本国利益,西方国家对此总是深入研究。
WTO中的反倾销协议没有规定低于成本销售的概念,只是对其构成条件作了规定。
首先是产品在出口国或向第三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低于成本,也就是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
其次就是这个产品在长时间内大量低于成本销售,而且其销售量在销售期间超过销售总量的20%,在时段的限定上规定为立案前不少于六个月的期限时间。
第三就是按正常的贸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收回成本。
在反倾销案中,欧盟的做法与前述不同,利润按相关产业部门的平均利润来计算,并且以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研读我国的法条,不仅无销售数量的规定,也无产业产品利润率的最低下线规定,这是导致我国在反倾销案件中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的国内立法的另一个原因。
七、价格差额确定倾销幅度的一般方法正常价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实际计算中,须根据销售条件的不同进行相关的调整。
仓储费、信贷利息、运输费、包装费、广告促销费等直接与销售有关的合理费用,在调整时必须予以扣除。
两者之间的差额还可依据销售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众所周知,产品的价格与销售数量是分不开的。
此外,贸易环节的不同也是价格调整的必不或缺的因素,因为购买者的类别、购买的数量等可以影响成本或费用。
最后,进口税和间接税也是调整出口价格必须考虑的因素。
反倾销法不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国要充分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的文本内容和实践操作,要从经济学意义上对反倾销法作出有据可查、针对性明显的量化规定,而不仅仅是跟国际文本接轨就了事。
国际贸易有很多所谓的游戏规则,面对相同的游戏规则,每个国家的应对方法和技巧泽渭分明。
研究国际国内反倾销法条的规定,认真严肃而又充分准备应诉,反思我国的出口价格体系,搞清楚出口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体系,以达到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受不必要损失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