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之确定
倾销和反倾销:新的游戏规则
倾销和反倾销:新的游戏规则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
作为一种游戏规则,倾销与反倾销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本文讨论了倾销与反倾销之间的关系,并简要分析了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目标的原因以及如何面对这一挑战。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资源的最佳配置手段。
可以说竞争是一种求胜心理。
保护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然而,在国际市场日益饱和的情形下,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
倾销与反倾销,是挑战,也是一种游戏。
面对国外针对中国愈演愈烈的“反倾销大棒”,我们只有充分认识竞争游戏规则并将之运用于实践,我们才会在这种竞争游戏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界定倾销与反倾销按照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的观点,倾销本质上是一种在不同国家间的价格歧视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时,并对该国造成损害、威胁、阻碍的,该行为可被视为倾销。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歧视,扭曲了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因此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按照世贸组织的协议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加以制裁,这称之为反倾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同时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的各种方式方法。
反倾销是WTO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现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然而,要真正界定一种倾销行为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首先需要由进口国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代表,向有关当局以书面申请提起反倾销调查,然后由有关当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初裁、核查、终裁及复查等。
其中,如何确定倾销价格及损害程度是反倾销调查过程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已经很多,限于篇幅,在这里我们不再详细介绍了。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
——“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01 概述
目录 02 反倾销
03 反补贴
04 保障措施
01 概述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 国际贸易: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换活动。 ——问题?
•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WTO规则 所允许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一般主要指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B国:产业损害
B国有权反倾销——征收反倾销税
• 倾销幅度:100-80=20元/个 • 反倾销税:20÷80=25% • 向进口商征收:80+80×25%=100元/个(反倾销后进口价)
(一)倾销的判断方法
2.正常价值的一般确定方法: • 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
• 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该产品的构成价格 3.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 替代国价格——根据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数据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 损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 因果关系
课后思考
中美贸易战中中美双方分别适用了 哪些贸易措施?依据是什么?是否 有其正当性?
课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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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
论反倾销规则
论反倾销规则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研究,得出《反倾销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与实践,是美国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并且分析了发达国家如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
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反倾销贸易政策反倾销税反倾销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手段,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浪潮下,传统的贸易保护作法已没有了市场。
关税壁垒日趋弱化,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均遭到摒弃,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国采用的三大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使用则大行其道。
在我国成功入世后,反倾销措施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打击、排挤我国产品的重要手段。
由于对外国反倾销立法缺乏了解加之对反倾销问题重视不够,我国相关企业过去经常怠于行使权利,以至在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我国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要成功应对进口国对我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就必须深入细致地了解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六十年代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守则》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议。
此后屡经修改和补充,最新一部国际反倾销法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1994年反倾销协议》。
一、《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了新的“反倾销守则”全称为《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新守则)。
它在欧美国家多年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东京回合”后达成的“反倾销守则”作了全面修改与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上的预见性,加强了程序要求,在各个方面强化了反倾销的纪律。
新守则最终将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统一起来,大体上改变了各国各行其事的作法。
新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与欧盟的立法与实践,是美国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确定论文
论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的确定摘要:在国际反倾销法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进行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倾销的确定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即确定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调整。
本文结合wto反倾销守则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我国在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时能合理利用wto规则,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
关键词: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7-02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由此看出,对于确定某项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问题:(1)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3)分别调整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相对公平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
《反倾销协议》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的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这三种方法依次被称为“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一)出口国价格出口国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
它一般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须具备下列条件:1、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形成的。
《反倾销协议》未从正面定义这一概念,但第2.2.1条和第2.3条列举了属于非正常贸易的情形: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和向关联方的销售。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内容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条,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但前提是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中国被欧美国家认为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只是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从而采取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这种制度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很不公平,不过中国在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中屡遭失败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国企业包括中国政府的原因。
[关键词] 正常价值替代国制度生产要素价值市场经济体制一,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
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
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produ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
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
日本反倾销法试题及答案
日本反倾销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倾销进口商品的倾销幅度超过多少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A. 2%B. 5%C. 10%D. 15%答案:B2. 日本反倾销法中,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判定标准是什么?A. 价格低于正常价值B. 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商品C. 价格低于生产成本D. 价格低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答案:A3. 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调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多久?A. 6个月B. 12个月C. 18个月D. 24个月答案:B4. 根据日本反倾销法,以下哪项不是反倾销措施?A. 征收反倾销税B. 价格承诺C. 配额限制D. 技术援助答案:D5. 日本反倾销法中,倾销进口商品的进口量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启动反倾销调查?A. 是B. 否答案:A6. 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多久?A. 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答案:A7. 根据日本反倾销法,倾销进口商品的倾销幅度和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是否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启动反倾销调查?A. 是B. 否答案:A8. 日本反倾销法中,反倾销调查的发起者是谁?A. 进口商B. 出口商C. 国内产业D. 政府机构答案:C9. 根据日本反倾销法,反倾销税的征收是否需要经过听证会?A. 是B. 否答案:A10. 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否需要考虑公共利益?A. 是B. 否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日本反倾销法,以下哪些情况可以视为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A. 国内产业的产量下降B. 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减少C. 国内产业的利润率下降D. 国内产业的就业人数减少答案:ABCD2. 日本反倾销法中,以下哪些因素可以作为判定倾销进口商品倾销幅度的依据?A. 出口价格B. 正常价值C. 生产成本D. 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答案:AB3. 根据日本反倾销法,以下哪些措施可以作为反倾销措施?A. 征收反倾销税B. 价格承诺C. 配额限制D. 技术援助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可以延长。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
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
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
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
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犹如一道道关卡,影响着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反倾销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当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时,进口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其中的核心在于判断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
而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通常较为复杂,可能会参考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等。
反补贴措施则针对的是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
这些补贴可能会使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例如,政府直接给予的资金补贴、税收优惠、优惠贷款,甚至包括政府提供的低价原材料、能源等。
那么,为什么会有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出现呢?从经济角度来看,当一国的产业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时,可能会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进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稳定。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进口国往往会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来限制进口。
从政治角度而言,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潮也会促使一些国家利用这些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以迎合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诉求,从而在政治上获得支持。
然而,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在判定倾销和补贴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损害程度的评估等,不同的国家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这就容易导致贸易争端的产生。
其次,这些措施有时会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一些国家可能会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过度使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对正常的贸易往来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再者,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引发贸易报复。
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时,被限制的国家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从而导致贸易战的升级,最终损害的是双方的利益。
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各国企业和政府都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
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制度设计
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制度设计摘要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际贸易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外国对华的反倾销势头也是有增无减,而面对反倾销应诉,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倾销会计也应运而生。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会计会计制度设计1引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使我们真正进入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
世界各国在对贸易长足发展的同时,其竞争也进入了打白热化阶段,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愈演愈烈。
这已成为整个经济社会普遍关注的头等大事。
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尤为严重。
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反倾销大战的最大受害国。
据统计,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糖精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中国已受到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共555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每年涉案金额都在10亿美元以上。
目前,我国企业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近些年应诉率已接近100%。
近30年的反倾销历程证明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不尽人意,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胜诉率只在30%左右。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建立健全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制度,充分发挥反倾销会计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
所谓反倾销会计,是对特定主题运用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举证、调查和鉴定的活动。
所谓会计制度设计是对全部会计事务、会计处理手续、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的职责进行系统规划的工作,是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会计行为的处理方式、规范及工作过程的科学程序。
因此反倾销会计制度设计是针对反倾销而进行的会计制度设计,由于反倾销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本文将对反倾销会计独有的会计制度进行设计。
2 会计科目的设计反倾销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有着许多相同之处,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时,不必全部推翻,可以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下进行补充和修订,这样既涵盖了财务会计的内容,又能为反倾销会计服务,在具体设计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2.1增设总账科目根据反倾销会计的具体工作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首先了解哪些会计科目可以继续使用,哪些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需要作适当的变动,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局部变动,设计出适应本单位新情况的会计科目体系。
反倾销:维护公平竞争还是实施贸易保护
第一,存在倾销,即一种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到另一国家。正常价值的判断方法依出口方之经济类型而异。若 出口 方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出口 方国内锖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 价或出口 方产品的结构价作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 若出口方为非 市场经济,则要 替代国价格、 结构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
1 倾销的实 .反 体要件 协议规定, 反倾锖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业公民{ 只有负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才能使一个企业卓尔不群。 ” 显然, 企业为什么要对社会负责, 是因为惟如此方能卓而不群, 前者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已成为企业成功秘密武器。亚 洲非政府 “ 责任性投资 组织 “ 亚洲可持续负责任投资联合会 (SI)将 A R ” 责任性投资 A 为“ 可持续性与责任投资(t al S in e a b a Rs nb I em n n e os l n s et d p ie v t ,简称S I” R) ,意义更加明显:只有负 责任的投资才是可持续的投资。 “ 殉道者的血是教堂的精髓。 ”古代神学家的格言所悲叹的是 ^的利他行为的根本弱点: 牺牲的日的是使一部分^凌驾于另一 部分^之上, 慷慨地给与而不图回报, 是一种极为少见、最受爱 戴的人类行为 然而,从 “ 责任性投资 的兴起, 我们依稀看到, 人是可 自 我拯救的:在 “ 看不见的手”的导;下,从最卑微的 l 自 利动机开始,却宛然开放出为社会负责的芳香之花, 足见在良 好的市场制度下, 不仅卑鄙未必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亦未必 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
屈倜四 昌
维护公平竞争
还是实施贸易保护
0 昊培 力 反倾销 (n. m |) At ug g 是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允许其成员方 i d n 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贸易补救措施之一, 其基本主旨在于维护公 平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 但在实践中也往往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的工具。 中国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遭受反倾销指控最为额繁的国 家之一。“ 入世”后,认识反倾销、预防反倾销、应对反倾销是 广大外经贸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WT 饭 颤销协议》概述 0 (9 1 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对 9 反倾锖作了原则性规定。乌拉圭回合选成的 《 反倾锖协议》( 全 称为 《 关于执行 1 4 9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 9 )对此 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该协议己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 反倾销立法的 基本规范。
反倾销案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及其评析
分别规定 了不 同的正 常价值确 定方法 。对 于市 场经济 国家 要原 因是 因为各国选择结构价格 能比较灵活方便地 实现其 按 G T 第 6条规定 , Ar 以出 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 出 口 或 贸易保护 目的。因为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计算结构价格时 , 往 国在第 三国市场 销售的最高价格 ,或 出 口国结构价格作 为 往人为地 抬高这一价格 , 而提高正常 价值 比, 从 使倾 销幅度 正 常价值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 则采用替代国价格 等特 殊 大大扩大 。如在美 国诉 中国有 色金属进 出 口公 司反倾销案 标 准。 中, 算矿石投入价格时 , 国商务部竞 使用伦敦金属导 在计 美 从 理论上讲 , 倾销是一 种国际间 的价格歧 视 , 坏了公 报上所谓 的替代 国价格 ,采 用金属吨 的价 格计算我 国矿石 破 平竞争机制下 的价格体 系, 因此 , 实施 反倾销在一定 程度上 吨的价格 , 使倾销 幅度大大上升 。反倾销 当局在这个问题的
有 所裨 益 。
从 而作 出偏袒本 国的法律判决 ,使反倾销法 的贸易保护功
关键词 : 反倾销 正常价值 非市场经济 国家
一
能轻而易举地实 现。
( ) 于结构价格 的问题 二 关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 “ 产品在原产地 国的生产成本加 上 正常价值亦称正常价格或标准 价值 ,一般理解 为出 口 合理数额 的管理 费、 销售费和其他成 本以及利润 。” 国一 美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方法及举证
人 下岗失业 ,每年的平均损失高达 8 0多 0
亿 人 民 币 ,因此 , 中国 制 造 ”面 临 着 比 以 “ 往 更严 酷 的 反倾 销挑 战 。 自 1 9 年 开 始 , 国就 成 为 世 界 上 出 96 我 口产 品 受 到 反倾 销 调 查 最 多 的 国 家 ,而 且
国某个或某 几个生产厂商 的影 响 ;损害与
销指 控 ,且呈蔓延之 势。与此同时 ,国外
生 产 厂 商 看 重 中 国众 多 的人 口 ,以 及 在 此 人 口 中孕 育 的 广博 市 场 , 了抢 占市 场 , 为 增
▲ 本 文 用 于课 题 结 项 ,项 目来源 :国 际反 倾 销 会计 及人 才培 养 ( 安
徽财 经大学青年项 目 2 ( 项 目编 号 :A YQ0 3 0) 7) CK 75
诉 方 及 主 管 反 倾 销 调 查 机 构 ,一 般 往 往抬 高 中 国 产 品的 正 常价 值 , 以此 来 高 算 中 国 出 口产 品 的 倾 销 幅 度 。
只有 同 时具 备上 述条件 的低 价销售 行为 ,
遭 受反倾销 案件 最终裁定的 比率 同样 位居
世 界 第 ~ , 国际 反 倾 销 的 最 大 受 害 国。 是 中 国 企 业 为何 频 繁 地 遭 遇 反 倾 销 调 查 及 损 失 如 此 严 重 , 会 计 的 角 度 分 析 , 国缺 少反 从 我 倾 销 会 计 保 护 机 制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诱 因。 在 vT 这 个 多边 贸 易体 系 中 , 讨 中 国企 业 vO 探
倾销 描施己经成 为一些 国家 ,特 别是一些 发达 国家 ,行之有效 的贸易保 护手段 ,以 达到 限制进 V的 E的 ;这 虽然背离 了世贸 I l 组织 所确 定的关于反倾销 的基本原则 ,是 非关税壁垒的一种表现形 式 ,但还是已在
国际反倾销法 第二章
• (5)第6条没有规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 进行比较的适当日期。这对于在不同日期 进行的国内与出口销售格外重要。 • (6)对于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的“适当的 6 扣除”,尽管第6条并没有封顶,但也没有 规定详细的扣除项目和幅度。扣除哪些项 目,扣除的幅度是多少,完全由调查部门 自行决定。
• (二)专家组的报告 • 1、作为原则,专家组认为,正常价值和出 口价格应该建立在可比的水平上。确定出 口价格的目的应该是“达到一种真正能与 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进行比较的价格”。 • 2、专家组首次把出口价格定义为同类产品 离开出口国的价格,而不是进入进口国的 价格。
• 3、通过给方法二和方法三的适用设定条件, 两个《反倾销协议》为这两种方法的适用 提供了指导规则。 • 当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基 础时,两个《反倾销协议》要求,这种价 格“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如果采 用生产成本加利润作为正常价值,“附加 的利润不应超过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国内市 场销售正常情况下实现的利润” 。
• 在欧共体确定正常价值的实践中,5%规则 适用两次。第一次适用检测的是出口企业 在本国销售的总量是否达到了出口量的5%。 在反倾销程序涉及的产品具有不同类型的 情况下,欧共体调查部门第二次适用5%规 则,检测每一类型的产品在本国的销售量 是否达到了同类型出口产品量的5%。
• 2、同类产品规则 • 在确定倾销的过程中,进口国调查部门适 用同类产品规则的目的是确定向进口国市 场出口产品的外国出口企业是否在本国市 场也出售与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 一个企业可能生产若干种类的产品,既用 于出口销售,也在本国市场销售。如果出 口产品与在本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不是同类, 即使二者价格存在着差异,也不具有可比 性。
• 4、两个《反倾销协议》广泛详细地规定了 适用GATT1947第6条中“适当扣除”条款 的规则。 • 5、两个《反倾销协议》为“同类产品”规 定了定义。同类产品被解释为: • “一致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所有 方面都相同,或者,这种产品不存在的情 况下,另一种产品,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 都相同,但却具有与考虑中产品特性极其 相似的特性。”
论倾销的确定
欧共体第 2 2 / 8号条例第 2条第 3 438 款第 l 项规定:正 产 品在 出 口国没有销售 或销售 量很小 的情 况下 ,所采取 的 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做 法中或原产国用于消费的类似产品 已 确定 正常价值 的方法 。这 种方法 也为欧 美国家 以及 关贸 总 付或应付 的可 比价格 。 l 0年美 国 《 3 9 关税 法》规 定 ,进 协 定所 采 纳 。
国市场价值” ,就是指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 。1 7 9 5年澳 产品 出口到第三 国的可 比价 格 ,该 价格可 以是该相似 出 口
大 利 亚 《 倾 销关 税法 》规 定 , 出 口到 澳 大利 亚 货物 的 产 品 的最 高价格 ,但必 须是 具有 代表 性 的价格 。 反 正 常 价 值 , 是 指 出 口者 在 国 内销 售 的 用 于 国 内消 费 的 类 似 美 国 l 0年 《 税 法 》 规 定 ,若 该 出 口产 品 在 没 有 3 9 关 作者简介 :吴莲凤 ,济南市历下 区公证处 。
常情 况下 ,相 同产 品在 出 口国用于 国 内消 费 的可 比价 格 ,
正 常 价 值 的确 定 , 是 倾 销 确 定 的 第 一 步 , 是 关 系 到 倾 即 为正 常 价值 。我 国 《 反倾 销 条例 》 规定 ,进 口产 品 的 销行 为是 否成 立 的重 要 因素 。所 谓 正 常价 值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同类 产 品 , 在 出 口 国 ( 区 ) 国 内 市 场 的 _ 常 贸 易 过 程 地 f : 家称 为 “ 公平价格或者公平价值 ” ,根据 G T A T的规定,是指 中有可 比价格 的 ,以该可 比价格 为正常价 值 。如果进 口产
法对 来 自市场经济 国家和非市场经济 国家 的产 品,采用不同 转 运 、产 品 在 出 口 国 ( 区 ) 无 生 产 或 者 在 出 口 国 ( 地 地
论中国反倾销法中“正常贸易过程”的认定——反倾销实体规则完善之一
论 中 国 反 倾 销 法 中 正 常 贸 易 过 程 ” 认 定 的
— —
反倾 销实体 规则完善之一
周 资艳
( 色学 院 百
政 治 与 法 律 系 ,广 西 百 色
5 30 ) 30 0
摘 要 : 中国 《 反倾销 条例 》在确定 正常价 值时只是笼统地提 到 “ 正常 贸易过程 ” ,并没有界 定 “ 正常贸 易过程”或将低 于成本销 售 和 关联 当事方之 间的销售排 除 于 “ 正常 贸 易过程 ” 而WT O和 欧美在立 法和 实践 中对 “ 正常 贸易过程” 作 了更详尽 的规 定 通过评析 WT 《 O 反倾 销协定 》及 欧美的规定和做 法,认 为 中国立 法的缺 失会增加调 查机 关确定倾销产品 正常价值 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导致调 查程 序缺乏 可预见性和透 明度 ,增加 贸易争端。 关键词 :反倾销 法;正常贸易过程 ;认 定 ;完善 中图分类号 :C9 19 6. 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7 — 8 1( 0 0 — 0 9 0 64 89 2 1 1) 5 0 9 — 4
Absr c : Th o h t nay i o h TO ’ S ta t r ug hea lss n t eW t—d mp n r e e ta d r g lt n nd p a tc n Eu o e a d Ame ia i i h u h h t An i u i g Ag e m n n e u ai sa r ci e i r p n o rc , t s o g tt a t Ch n i a’ s d lto fr g lt eei n o e u ai on wo l nc e s he d f c l n n e ti y o e t a i n a t rt s dee m i i g t e no ma au fd m p n u d i r a e t i u t a d u c rant fi i f y nv si to u ho ii ’ g e t r n n c s wh c e d o t e f r s e b l y a d ta s a e c v si ai n p o e u e n r a e r d ip t s ih la st h o e e a i t n r n p r n y of n e t to r c d r sa d i e s sta e ds u e i i g nc Ke or s a i u p n w, r a ta e p o e s d t m f a i n, ef ci n yw d : nt —d m i g l a no m l r d r c s, e e i t n o p re t o
自考历届涉外经济法试题第二章
第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全国2012年7月自学考试涉外经济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是( B)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市场准入原则D.可持续发展原则E.透明度原则2.我国对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 B)A.配额管理B.许可证管理C.配额、许可证管理D.关税配额管理3.我国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属于许可证管理制度中的( A) A.核准发放许可证机关B.核准许可证机关C.监督执行许可证机关(海关)D.监督发放许可证机关4.进口货物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延迟时间不可超过(B )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5.下列措施中不属于贸易救济措施的是( D)A.保障措施B.反倾销措施C.反补贴措施D.关税减让措施6.代表中国某产品的13家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原产甲乙丙国的化学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A.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支撑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30%(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C.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的税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D.我国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之日起30(9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32.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E.反倾销的发起者只能是进口国政府33.外国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B.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C.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D.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人民币E.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41.简述反倾销的程序规则。
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界定探索
美国(94 ( 8年贸易与关税法 》 1 对原反倾销法进 行修改 , 允许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进行 比较 , 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 , 但 并不 是一定要使 用这种方法 。在实践 中, 国商务部一 美 直没有采用这种方法 , 而仍使用其一贯采用 的个别 对平均的方法 , 加权一交易法” 使用该方法 , 即“ 。 对 出 口商来说 , 极易被裁定为倾销。但是欧美等 国不 肯轻易放弃“ 加权一交易” 比较法 , 他们认为这种方
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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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税 务
中所蕴涵的保护主义本质 。自18 年起 , 90 已有大约
仅体现在客观上它从法律文本 的角度顾及 了两种 制度下价值分配的区别 , 仅从经济学或从价格学意 义上讲它顾及了价值定位的背景和原理 。 但是 , 从
实践操作 中这种合理性值得质疑。虽然非市场经
低于成本销 售的立法 和做法带 有较 强的保 护 本国工业的色彩 , 存在有失公正和合理的地方 。8 0
年代 以后 , 在美国反倾销实践 中, 践上大大缩短 实 了低 于生产成本销售收 回全部成本 的 “ 合理 的期 间”一般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 , , 或者甚至就是指调
则 以向第三 国出 口的可 比价格作 为正 常价值 的判
济 国家条件下的成本 和价格构成情 况有一定特殊 性 ,但这并不能成为在反倾销法中采用替代 国制 度确定正常价值 的理 由。 首先 , 缺乏根据性。例如 该制度不能充 分顾及 经济发展水平相 当性 问题 ; 该制度在产 品价格构成要素问题上 缺乏根据性 ; 该制度在产品质量等差 问题上缺乏根据性。 其次 , 该制度违反 了法律行 为的可预见性 。根据西方 国
定标准。 但第三 国的选择应 以其与进 口国市场经济 条件最相似 为基础 ,而不应单纯考虑最高可 比价
国际反倾销法课件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五)日本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制度
法律规定临时措施表现为两种方式:
(1)征收相当于或小于倾销幅度一定数额的临时反倾销税;
(2)进口商提交担保书(post a bond)保证履行相关义务。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六)复审(复查)
日本“指南”规定,复审必须在取消调查之日或终止之日一年以后方可进行。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一)调查的开始
1.申请(投诉)
2.开始调查的决定
3.当事人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二)调查的进行
1.调查期限
2.调查对象期限
3.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上的权利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二)调查的进行
4.对调查的不协助和妨碍
5.调查问卷(质询书)
6.对质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三)初裁
第九章 日本反倾销法
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
二、日本反倾销程序法
日本负责处理反倾销案件的行政机构有三个:
(1)大藏省
(2)有关产业主管省
(3)通产省
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
(一)倾销的确定
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
1.正常价值
按照现行日本关税法规定,正常价值指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似的产品价格或其他价格。
(一)倾销的确定
一、日本反倾销实体法
3.比较与调整
为了使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能进行公平的比较,日本反倾销法规定在比较前扣除差异影响因素,将两者调整至同一贸易水平。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补充了具体的细则,影响正常价值及有关产品销售出口价格之间可比性的因素包括:贸易水平、交易数量、产品的质量差别、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税收以及食用条件等。
国际贸易反倾销中的会计策略探讨
国际贸易反倾销中的会计策略探讨摘要: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局面下,反倾销会计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要对外贸易的处理手段,特别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运用反倾销会计来对抗国外的反倾销措施,是企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贸易进出口的一项重要会计课题。
主要论述了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会计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对的应诉方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会计策略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87011反倾销判定中存在的会计问题1.1产品正常价值的判定由于各国之间会计原则的不同,政策上也存在认知和理解上的区别,在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上也是这样。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市场贸易中的正常价格,是为了避免人为原因刻意压低市场价格,低于市场成本或者价格转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般以出厂价确认为国内市场的正常价值。
但是,正常价值的判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例如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美国对中国产品价值的判定常常不采用中国的内销价格,而采用第三国的数据作为判定标准,这样的方式将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高估,造成中国产品成为大幅度倾销产品,欧洲许多国家对于中国产品均采用同样的态度。
由于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公平价值在中国本就不成熟市场集中中可操作性差,不适用,第三国判定的方式又会导致正常价值的判定高于或低于国内实际价格,造成国内企业的损失。
公平价值常常运用于反倾销策略,因此,中国出口产品常常面临反倾销应诉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国会计标准的发展。
1.2产品成本的判定中国被西方国家冠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性质,第三替代国等对产品成本的判定方式都是歧视性的反倾销,成本在反倾销的确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成本的判定成为反倾销会计中我国企业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之一。
产品成本首先存在的是要确定成本的会计要求问题,会计要求是否被承认和接受,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标准,这是确定成本核算可靠性的重要会计要求。
其次,存在成本计算区分的问题,会计成本核算与反倾销法上的产品成本是有区别的,会计成本是产品价格和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产品成本计算则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成,还可细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注重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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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中国和欧盟建交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双方经济贸易关系迅猛发展。
目前,中国已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欧盟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相互间的关联和依存程度非常紧密。
根据WTO秘书处统计,虽然目前全球反倾销数量下降,但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仍占大半,尤其是前几年开始的全球经济恶化,各国把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
而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形势持续好转,欧盟把我国作为其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美国扩大对外出口措施也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欧美联手打压中国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还有南美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也难免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
”[1]面对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倾销控告及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我们束手无策,不能根据反倾销立法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反击。
这就迫切要求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主动吸取欧美等国反倾销实践活动中可以供我国参考的成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产业频繁受到国外产品的倾销危害,倾销行为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在维护贸易公平的基础上,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和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就要求我们参照国外做法,以反倾销协议为指导,在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倾销行为的甄别等各方面可以更好的地利用WTO反倾销协议规则保护自己。
国外对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研究与我国相比更加完善,对正常价值确定大致遵循关贸协定的规定,认定的方法较多,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和正常价值确定的其他方法。
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一般采用比较常规的办法,如: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等。
欧美等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了比较具体的划分标准。
可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谁来规定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标准呢?其次,拉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也存在缺陷,他们不考虑我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低廉,产业规模大、厂家多而成本降低的情况,而是笼统的以替代国制度解决。
相似产品的确定则只以海关编号相同为准,间接倾销的确定也不考虑出口商采取低价倾销的不规范操作,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我国,国外对我国的各种不公平对待行为急需解决。
我国对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立法不健全。
现行反倾销法条例对于正常价值只规定了三种基本价格形态。
但在反倾销申诉和调查实践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保护我国产业可能会出现力度不够的情形。
我国反倾销法关于正常价值认定、正常贸易过程、结构价格、关联当事方的规定以及不同情况下倾销幅度认定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反倾销立法,正确运用反倾销措施,积极参加反倾销诉讼,争取正常价值的认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本课题主要采用一般综述法、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对论题进行浅层的研究。
介绍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基本理论,采用了一般综述法;论述各国认定正常价值的多种方法,采用了文献资料法;分析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立法与实践,然后结合我国在反倾销贸易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得出我国立法与实践的不足,采用了实例论证法和对比分析法。
首先论述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理论,了解正常价值的含义以及其在反倾销法中的重要地位。
进而阐述一些国际上关于正常价值认定的方法,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商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还有一些国家运用的正常价值认定其他方法。
再讲述各国在反倾销实践中怎样认定正常价值和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
最后,通过分析、对比其他国家反倾销法律以及在实践中认定正常价值,得知我国这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思考解决的办法。
一、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理论(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和《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议》以及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对正常价值做出了大同小异的规定。
“WTO《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2]“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3]可见要确定一个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必须首先确定其正常价值,即标准价值。
该条对倾销的定义做了规定,而没有对正常价值的定义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正常价值的定义,就只能够通过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来间接表述归纳正常价值的具体内容。
欧美等国的反倾销立法使用相似的方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作出规定,只是在含义范围的大小上有所不同,但是方法和原则大致相同。
我认为正常价值的法学定义可以为:正常价值是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规定的,用来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产品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高低的参照价格,该参照价格是正常贸易条件下或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可比价格。
(二)正常价值认定在反倾销法中的地位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正常价值的确定为判断是否构成倾销提供了条件,是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及全球反倾销立法的根本条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以构成倾销为前提,而是否构成倾销必须认定正常价值、认定出口价格,然后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额,以倾销幅度来判断倾销是否构成。
若正常价值无法确定,也就无法确定倾销,也无法实施反倾销措施,那么全球反倾销立法也就失去了根本条件。
二、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及该协定中各成员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可知,正常价值是出口地国或原产地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用来消费的同类商品实际已经或将要给付的价格,就是出口地国的国内市场价格。
而在各国贸易中往往会出现判断涉诉国是市场经济国或非市场经济国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可将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分为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认定方法以及其他的方法。
(一)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通常适用以下几种方法。
这也是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正常价值认定的一般规则,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法律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所遵循的准则。
1、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是指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较价格。
这里的相同商品是指在所有方面同倾销商品完全相同的商品。
“如果相同的商品也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则以其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其正常价值。
如果出口价格低于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则构成倾销。
没有相同产品时,以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为准。
”[4]2、第三国价格第三国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将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此种方法多用于当出口国国内不存在该产品或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不正常时,倘若该产品出口地国同时对其他国家出口该产品的类似产品,则以向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3、结构价格结构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的出口价格。
“结构价格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被调查商品或类似商品的生产成本;(2)相同种类的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以通常批发数量销售而产生的一般管理费用;(3)利润,原贸易法规定一般管理费用的数量不应少于生产成本的10%,利润的数量不应少于一般管理费用和生产成本之和的8%。
”[5]新贸易协定法修改了原来一刀切的固定比例的做法,改用以正常贸易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基础。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认定的规定。
这是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倾销法中专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规定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严重的不公平性和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
1、替代国价格采取这一方法,首先要选定一个与出口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将该市场经济国家当作“替代国”,再以该国生产同类产品在该国内的市场价格,或者该国出口的相似产品的价格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同类商品的正常价值。
在这一类国家的选定上,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主观随意性均非常明显。
因为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更重视从替代国获取相关资料、数据的方便性,而忽视所选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是否相当。
所以比“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可能被选定为“类比国”,致使涉案企业面临更大的人为风险。
2、构成价格欧盟反倾销法中规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除了使用类比国价格,还可以使用该产品的构成价格,该种方法即美国最先确立的生产要素方法。
“首先,商务部要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包括劳动时间、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数量、能源投入及其他设备的消耗以及资金的实际投入,产品要素投入数据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被控制企业本身;然后,商务部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模型,使用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实际价格乘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要素投入的量化指标计算出生产成本,在该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固定折算的管理费用、利润及其他费用,通过调整计算出产品的正常价值。
”[6]3、价格承诺根据欧共体反倾销基础条例的规定,被初步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出口商可以提出承诺(包括价格承诺)将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到足以消除倾销对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的程度,如果欧共体接受了出口商的价格承诺,且该承诺符合基础条例第9条第5款的规定,则欧委会将不再对该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在美国这种措施称为中止协议,其本质上是对进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34条规定中止协议的条件:(1)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2)将受到有效的监督。
(3)可以阻止由于进口而导致的美国国内产品价格的下降。
实践中,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往往愿意与进口国达成中止协议,因为这样至少还能保住在进口国的部分市场份额。
(三)正常价值认定的其他方法1、低于成本销售时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当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1年或至少6个月),以相当大的数量低于成本销售,或在销售价格高于生产成本而不能充足地用来确定正常价值时,以构成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7]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低于生产成本销售达到法定标准,从而被认为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情形下,采用三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1)在出口国市场上高于成本销售价格,前提是要有足够的可供比较的销售;(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原产国产品的结构价格。
即制造成本和原料加上合理的管理费、利润。
2、间接倾销中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间接倾销指产品不直接从原产地国进口,而是原产地国将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再由他国出口到进口国,此时产品的正常价值应根据该其他国或原产地国相同产品、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