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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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因为倾销的存在与否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均取决于对“正常价值”的判定。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正常价值”通常是指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
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正常价值”通常是指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用于消费的销售价格,即“国内销售价格”。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被认为存在倾销;若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 正常价值”,则倾销不存在,反倾销调查终止。而“国内销售价格”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国内市场价格:(1)该出口产品或其类似产品在国内有销售;(2)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达到该产品进口国国内销售量的5%以上;(3)该产品的销售不是由于天灾、战乱等原因而做出的特殊安排,而是在正常状态下,在符合市场规律的运作影响下形成的。
当被指控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没有销售或销量很小,不能采用“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则进口国当局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各国反倾销法中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第三国出口价格”的确定与适用.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选第三国的标准应该是:(1)在产品上相同或最相似;(2)必须是出口量最多的国家;(3)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机构和其它推销渠道上与对第三国的做法类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1.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值。
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