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之确定
论反倾销规则
论反倾销规则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研究,得出《反倾销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与实践,是美国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并且分析了发达国家如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
提出了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反倾销贸易政策反倾销税反倾销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法律手段,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浪潮下,传统的贸易保护作法已没有了市场。
关税壁垒日趋弱化,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均遭到摒弃,但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国采用的三大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使用则大行其道。
在我国成功入世后,反倾销措施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打击、排挤我国产品的重要手段。
由于对外国反倾销立法缺乏了解加之对反倾销问题重视不够,我国相关企业过去经常怠于行使权利,以至在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诉讼中我国一直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要成功应对进口国对我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就必须深入细致地了解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六十年代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达成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守则》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反倾销的国际协议。
此后屡经修改和补充,最新一部国际反倾销法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即《1994年反倾销协议》。
一、《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了新的“反倾销守则”全称为《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新守则)。
它在欧美国家多年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东京回合”后达成的“反倾销守则”作了全面修改与补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上的预见性,加强了程序要求,在各个方面强化了反倾销的纪律。
新守则最终将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统一起来,大体上改变了各国各行其事的作法。
新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与欧盟的立法与实践,是美国与欧盟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确定论文
论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的确定摘要:在国际反倾销法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进行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倾销的确定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即确定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调整。
本文结合wto反倾销守则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我国在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时能合理利用wto规则,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
关键词: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7-02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由此看出,对于确定某项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问题:(1)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3)分别调整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相对公平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
《反倾销协议》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的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这三种方法依次被称为“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一)出口国价格出口国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
它一般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须具备下列条件:1、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形成的。
《反倾销协议》未从正面定义这一概念,但第2.2.1条和第2.3条列举了属于非正常贸易的情形: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和向关联方的销售。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内容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条,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但前提是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中国被欧美国家认为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只是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从而采取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这种制度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很不公平,不过中国在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中屡遭失败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国企业包括中国政府的原因。
[关键词] 正常价值替代国制度生产要素价值市场经济体制一,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
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
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produ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
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
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
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
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
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
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反倾销协议》.doc
《反倾销协议》关于执行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总则反倾销措施仅应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并在按照本协议各项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后使用。
在根据反倾销法或条例采取行动的范围内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条款办理。
第2条倾销的确定1.在本守则中,如果从一国(A国)向另一国(B国)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A国)用于本国(A国)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便被认为是在被倾销,即被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值输入到另一国(B国)的商业中去。
2.当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相同产品的销售时,或者当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者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该项销售不允许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差额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只要该价格是有代表性,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
3.(1)只有当局确认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或者向一个第三国以价格低于单位(固定的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行政管理费和销售费及一般费用的销售是在长时期内大量进行的且是以未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收回其全部成本的价格进行时,这种销售才可因价格原因而被作为不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对待并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作考虑。
如果在销售时低于单位成本的价格高于其在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则应认为此类价格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收回了成本。
(2)如果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记录符合出口目的会计通则,并合理反映与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成本,则本条第2款规定的成本费用通常应根据该记录计算。
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关于恰当的成本分摊的凭证,包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分摊凭证,其条件是此种分摊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使用,特别是关于折旧期限和资本支出以及其他开发成本的补助费用的公摊,是出口商或生产商一直沿用的,除非根据本子款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为那些有利于将来和/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或者为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犹如一道道关卡,影响着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反倾销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当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时,进口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这其中的核心在于判断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
而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通常较为复杂,可能会参考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等。
反补贴措施则针对的是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
这些补贴可能会使受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例如,政府直接给予的资金补贴、税收优惠、优惠贷款,甚至包括政府提供的低价原材料、能源等。
那么,为什么会有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出现呢?从经济角度来看,当一国的产业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时,可能会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进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稳定。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进口国往往会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来限制进口。
从政治角度而言,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潮也会促使一些国家利用这些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以迎合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诉求,从而在政治上获得支持。
然而,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在判定倾销和补贴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损害程度的评估等,不同的国家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这就容易导致贸易争端的产生。
其次,这些措施有时会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一些国家可能会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过度使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对正常的贸易往来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再者,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引发贸易报复。
当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时,被限制的国家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从而导致贸易战的升级,最终损害的是双方的利益。
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各国企业和政府都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
走出反倾销的十大认识误区
惩 罚。 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
边倒 , 纷谴责进 口国政府 , 纷 认为倾销 是贸 易保 护主
义措施 , 是不公平行为 殊 不知反倾销措施是合法的 贸易救济手段 。滥用反倾销措施 , 是贸 易保护主义 才 行 为。 果企业认为进 口国政府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 如 不公平 的, 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这个 问题 。试 图采用
个后 果就 是容 易被 诉诸 世 界 贸易 组织 的争端 解 决
机制。
误 区
有市场经济地位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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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 到 反 倾 销 调 查 。 业 就 失 去 了该 国 市场 企
误 区 0> 着 国 入 界 易 织 随 中 加 世 贸 组 。
如前所述 ,倾销幅度 是出 口价格和 正常价 值的 差价幅度 , 以倾销差价 占出 口价格 的百分 比表示 。 然 而, 出口产 品存在倾销行 为 , 并不一 定被采 取反倾销 措施 。 对进 口国而言, 如果调查机关确 定倾销幅度低 于 2 或者来 自一特 定国家 的倾销进 口产 品的数量 %, 占进 口成 员中同类产品进 口的 3 %,则应终止调查 。 前者被称为 “ 不足 道的倾销 幅度 ” 微 ,后者被称为 “ 可忽略不计的进 口数量”。 如果经 调查确 定进 口产 品不 存在倾销 , 自然就 不会采取反倾 销措 施了。如果 产品存在倾销 , 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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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了构成 国内产 业的生产商 的足够 支持 。这两个标
准是 : 一 ) ( 申请 得到总产量构成 国内产业 中表示支 持 或反对 申请 的 国内同类产 品生产 者生产 的同类 产 品总产量 的 5 %以上; 二 ) O ( 表示支持 申请 的国内生 产 者的产量至少要达到 国内产业 生产的 同类产 品总 产量 的 2 % 。第 1 5 个标准 限定于对 申请表示 支持或 反对的国 内生产商 的生 产,第 2个标准涉及生 产同
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制度设计
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制度设计摘要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际贸易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外国对华的反倾销势头也是有增无减,而面对反倾销应诉,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反倾销会计也应运而生。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会计会计制度设计1引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使我们真正进入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
世界各国在对贸易长足发展的同时,其竞争也进入了打白热化阶段,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愈演愈烈。
这已成为整个经济社会普遍关注的头等大事。
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尤为严重。
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反倾销大战的最大受害国。
据统计,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国糖精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以来,中国已受到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共555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每年涉案金额都在10亿美元以上。
目前,我国企业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近些年应诉率已接近100%。
近30年的反倾销历程证明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不尽人意,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胜诉率只在30%左右。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建立健全反倾销会计的会计制度,充分发挥反倾销会计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
所谓反倾销会计,是对特定主题运用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举证、调查和鉴定的活动。
所谓会计制度设计是对全部会计事务、会计处理手续、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的职责进行系统规划的工作,是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会计行为的处理方式、规范及工作过程的科学程序。
因此反倾销会计制度设计是针对反倾销而进行的会计制度设计,由于反倾销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本文将对反倾销会计独有的会计制度进行设计。
2 会计科目的设计反倾销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有着许多相同之处,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时,不必全部推翻,可以在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下进行补充和修订,这样既涵盖了财务会计的内容,又能为反倾销会计服务,在具体设计时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2.1增设总账科目根据反倾销会计的具体工作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首先了解哪些会计科目可以继续使用,哪些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需要作适当的变动,在原有的基础上通过局部变动,设计出适应本单位新情况的会计科目体系。
反倾销:维护公平竞争还是实施贸易保护
第一,存在倾销,即一种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到另一国家。正常价值的判断方法依出口方之经济类型而异。若 出口 方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出口 方国内锖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 价或出口 方产品的结构价作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 若出口方为非 市场经济,则要 替代国价格、 结构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
1 倾销的实 .反 体要件 协议规定, 反倾锖措施的实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业公民{ 只有负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才能使一个企业卓尔不群。 ” 显然, 企业为什么要对社会负责, 是因为惟如此方能卓而不群, 前者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已成为企业成功秘密武器。亚 洲非政府 “ 责任性投资 组织 “ 亚洲可持续负责任投资联合会 (SI)将 A R ” 责任性投资 A 为“ 可持续性与责任投资(t al S in e a b a Rs nb I em n n e os l n s et d p ie v t ,简称S I” R) ,意义更加明显:只有负 责任的投资才是可持续的投资。 “ 殉道者的血是教堂的精髓。 ”古代神学家的格言所悲叹的是 ^的利他行为的根本弱点: 牺牲的日的是使一部分^凌驾于另一 部分^之上, 慷慨地给与而不图回报, 是一种极为少见、最受爱 戴的人类行为 然而,从 “ 责任性投资 的兴起, 我们依稀看到, 人是可 自 我拯救的:在 “ 看不见的手”的导;下,从最卑微的 l 自 利动机开始,却宛然开放出为社会负责的芳香之花, 足见在良 好的市场制度下, 不仅卑鄙未必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亦未必 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
屈倜四 昌
维护公平竞争
还是实施贸易保护
0 昊培 力 反倾销 (n. m |) At ug g 是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允许其成员方 i d n 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贸易补救措施之一, 其基本主旨在于维护公 平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 但在实践中也往往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 的工具。 中国是当今国际贸易领域遭受反倾销指控最为额繁的国 家之一。“ 入世”后,认识反倾销、预防反倾销、应对反倾销是 广大外经贸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WT 饭 颤销协议》概述 0 (9 1 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对 9 反倾锖作了原则性规定。乌拉圭回合选成的 《 反倾锖协议》( 全 称为 《 关于执行 1 4 9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 9 )对此 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该协议己成为世界范围内各国 反倾销立法的 基本规范。
反倾销法
反倾销法
关于反倾销法的个问题
问题1 什么是倾销? 问题2 倾销有什么危害性? 问题3 我国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调查现状如何? 问题4 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倾销状况如何? 问题5 我国企业如何面对反倾销?
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 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某国市场。
康师傅今年第三季预计利 润增长明显,但同时遭遇 “商业贿赂”、“低价倾 销”等麻烦 。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 法确定: (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 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 常价值; (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 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 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 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 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 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 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 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 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反倾销案中正常价值的确定及其评析
分别规定 了不 同的正 常价值确 定方法 。对 于市 场经济 国家 要原 因是 因为各国选择结构价格 能比较灵活方便地 实现其 按 G T 第 6条规定 , Ar 以出 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 出 口 或 贸易保护 目的。因为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计算结构价格时 , 往 国在第 三国市场 销售的最高价格 ,或 出 口国结构价格作 为 往人为地 抬高这一价格 , 而提高正常 价值 比, 从 使倾 销幅度 正 常价值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 则采用替代国价格 等特 殊 大大扩大 。如在美 国诉 中国有 色金属进 出 口公 司反倾销案 标 准。 中, 算矿石投入价格时 , 国商务部竞 使用伦敦金属导 在计 美 从 理论上讲 , 倾销是一 种国际间 的价格歧 视 , 坏了公 报上所谓 的替代 国价格 ,采 用金属吨 的价 格计算我 国矿石 破 平竞争机制下 的价格体 系, 因此 , 实施 反倾销在一定 程度上 吨的价格 , 使倾销 幅度大大上升 。反倾销 当局在这个问题的
有 所裨 益 。
从 而作 出偏袒本 国的法律判决 ,使反倾销法 的贸易保护功
关键词 : 反倾销 正常价值 非市场经济 国家
一
能轻而易举地实 现。
( ) 于结构价格 的问题 二 关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 “ 产品在原产地 国的生产成本加 上 正常价值亦称正常价格或标准 价值 ,一般理解 为出 口 合理数额 的管理 费、 销售费和其他成 本以及利润 。” 国一 美
反倾销中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方法及举证
人 下岗失业 ,每年的平均损失高达 8 0多 0
亿 人 民 币 ,因此 , 中国 制 造 ”面 临 着 比 以 “ 往 更严 酷 的 反倾 销挑 战 。 自 1 9 年 开 始 , 国就 成 为 世 界 上 出 96 我 口产 品 受 到 反倾 销 调 查 最 多 的 国 家 ,而 且
国某个或某 几个生产厂商 的影 响 ;损害与
销指 控 ,且呈蔓延之 势。与此同时 ,国外
生 产 厂 商 看 重 中 国众 多 的人 口 ,以 及 在 此 人 口 中孕 育 的 广博 市 场 , 了抢 占市 场 , 为 增
▲ 本 文 用 于课 题 结 项 ,项 目来源 :国 际反 倾 销 会计 及人 才培 养 ( 安
徽财 经大学青年项 目 2 ( 项 目编 号 :A YQ0 3 0) 7) CK 75
诉 方 及 主 管 反 倾 销 调 查 机 构 ,一 般 往 往抬 高 中 国 产 品的 正 常价 值 , 以此 来 高 算 中 国 出 口产 品 的 倾 销 幅 度 。
只有 同 时具 备上 述条件 的低 价销售 行为 ,
遭 受反倾销 案件 最终裁定的 比率 同样 位居
世 界 第 ~ , 国际 反 倾 销 的 最 大 受 害 国。 是 中 国 企 业 为何 频 繁 地 遭 遇 反 倾 销 调 查 及 损 失 如 此 严 重 , 会 计 的 角 度 分 析 , 国缺 少反 从 我 倾 销 会 计 保 护 机 制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诱 因。 在 vT 这 个 多边 贸 易体 系 中 , 讨 中 国企 业 vO 探
倾销 描施己经成 为一些 国家 ,特 别是一些 发达 国家 ,行之有效 的贸易保 护手段 ,以 达到 限制进 V的 E的 ;这 虽然背离 了世贸 I l 组织 所确 定的关于反倾销 的基本原则 ,是 非关税壁垒的一种表现形 式 ,但还是已在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其中反倾销案件便是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反倾销案件是指进口国根据本国法律,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包括反倾销的定义、法律依据、调查程序、措施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二、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因价格低于本国同类商品或低于成本价格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反倾销的法律依据1. 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WTO反倾销协定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反倾销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标准、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于1947年签订,199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成员国。
2. 各国国内反倾销法除WTO反倾销协定外,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律。
如我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1. 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启动通常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2. 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对倾销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对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国内产业进行询问、取证。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若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则可征收反倾销税;若认定不存在倾销或损害,则终止调查。
五、反倾销措施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反倾销措施中最常用的手段。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将进口商品的价格调整至正常水平,从而消除不公平竞争。
2.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临时措施。
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论中国反倾销法中“正常贸易过程”的认定——反倾销实体规则完善之一
论 中 国 反 倾 销 法 中 正 常 贸 易 过 程 ” 认 定 的
— —
反倾 销实体 规则完善之一
周 资艳
( 色学 院 百
政 治 与 法 律 系 ,广 西 百 色
5 30 ) 30 0
摘 要 : 中国 《 反倾销 条例 》在确定 正常价 值时只是笼统地提 到 “ 正常 贸易过程 ” ,并没有界 定 “ 正常贸 易过程”或将低 于成本销 售 和 关联 当事方之 间的销售排 除 于 “ 正常 贸 易过程 ” 而WT O和 欧美在立 法和 实践 中对 “ 正常 贸易过程” 作 了更详尽 的规 定 通过评析 WT 《 O 反倾 销协定 》及 欧美的规定和做 法,认 为 中国立 法的缺 失会增加调 查机 关确定倾销产品 正常价值 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导致调 查程 序缺乏 可预见性和透 明度 ,增加 贸易争端。 关键词 :反倾销 法;正常贸易过程 ;认 定 ;完善 中图分类号 :C9 19 6. 文献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7 — 8 1( 0 0 — 0 9 0 64 89 2 1 1) 5 0 9 — 4
Absr c : Th o h t nay i o h TO ’ S ta t r ug hea lss n t eW t—d mp n r e e ta d r g lt n nd p a tc n Eu o e a d Ame ia i i h u h h t An i u i g Ag e m n n e u ai sa r ci e i r p n o rc , t s o g tt a t Ch n i a’ s d lto fr g lt eei n o e u ai on wo l nc e s he d f c l n n e ti y o e t a i n a t rt s dee m i i g t e no ma au fd m p n u d i r a e t i u t a d u c rant fi i f y nv si to u ho ii ’ g e t r n n c s wh c e d o t e f r s e b l y a d ta s a e c v si ai n p o e u e n r a e r d ip t s ih la st h o e e a i t n r n p r n y of n e t to r c d r sa d i e s sta e ds u e i i g nc Ke or s a i u p n w, r a ta e p o e s d t m f a i n, ef ci n yw d : nt —d m i g l a no m l r d r c s, e e i t n o p re t o
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低 于 公平 价值 的进 口受 到 实质 损 害 而 作 出裁 定 ,而不 是 由于 包 括
其 他 因 素 的 低 于 公 平 价 值 的 进 口 的原 因 使 国 内产 业 受 到 实 质 损 害 。 很 多 国 内 产 业 受 到 来 自多 种 因 素 的 损 害 。 这 些 因 素 中 , 能 有 多 在 可 种 因 素 独 立 引 起 国 内产 业 的 实 质 损害。 美 国反 倾销 诉 讼 程序 十 分复 下转 第 5 1页
争 者 对 美 倾 销 ,他 们 就 可 以 向 美
国 商 务 部 ( 下 简 称 “ 务 部 ” 和 以 商 )
构的权 限各有分 工 , 此制 约 , 彼 保
证 丁 案 件 审 理 的 公 正 性 。按 照 美 国法 律 的规定 ,如果 一个 行 政机
事 实 证 明 将 会 导 致 这 种 境 地 , 即
征 收 反倾 销税 必 须 符台 三 个
条件 :
3 委 员会确 定 倾 销 与损 害 间 .
存 在 因 果关 系 ,即损 害 是 由于 进 口产 品 的 倾 销 造 成 的 委 员 会 就 国 内 产 业 是 否 由 于
1美 国商 务部 调 查 并确 定 存 .
在 低 于 公 平 价 值 的 销 售 即倾 销
委 员 会 必 须 确 认 倾 销 进 口对 美 国 生 产 相 同 产 品 的 围 内产 业 造
( ) 行 美 国反 倾 销法 律 体 二 现
系 。美 国 反 倾 销 法 包 括 实 体 法 和
美 国 反 倾 销 法 旨在 对 美 国 生
产 商 困 不 公 平 的 进 口 贸 易 竞 争 而
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界定探索
美国(94 ( 8年贸易与关税法 》 1 对原反倾销法进 行修改 , 允许使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 口价格进行 比较 , 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 , 但 并不 是一定要使 用这种方法 。在实践 中, 国商务部一 美 直没有采用这种方法 , 而仍使用其一贯采用 的个别 对平均的方法 , 加权一交易法” 使用该方法 , 即“ 。 对 出 口商来说 , 极易被裁定为倾销。但是欧美等 国不 肯轻易放弃“ 加权一交易” 比较法 , 他们认为这种方
囫
维普资讯
金 融 税 务
中所蕴涵的保护主义本质 。自18 年起 , 90 已有大约
仅体现在客观上它从法律文本 的角度顾及 了两种 制度下价值分配的区别 , 仅从经济学或从价格学意 义上讲它顾及了价值定位的背景和原理 。 但是 , 从
实践操作 中这种合理性值得质疑。虽然非市场经
低于成本销 售的立法 和做法带 有较 强的保 护 本国工业的色彩 , 存在有失公正和合理的地方 。8 0
年代 以后 , 在美国反倾销实践 中, 践上大大缩短 实 了低 于生产成本销售收 回全部成本 的 “ 合理 的期 间”一般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 , , 或者甚至就是指调
则 以向第三 国出 口的可 比价格作 为正 常价值 的判
济 国家条件下的成本 和价格构成情 况有一定特殊 性 ,但这并不能成为在反倾销法中采用替代 国制 度确定正常价值 的理 由。 首先 , 缺乏根据性。例如 该制度不能充 分顾及 经济发展水平相 当性 问题 ; 该制度在产 品价格构成要素问题上 缺乏根据性 ; 该制度在产品质量等差 问题上缺乏根据性。 其次 , 该制度违反 了法律行 为的可预见性 。根据西方 国
定标准。 但第三 国的选择应 以其与进 口国市场经济 条件最相似 为基础 ,而不应单纯考虑最高可 比价
WTO必考简答题
一、反倾销规则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倾销协议约束了成员方的反倾销 行为,以保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性。
2. :倾销&损害①正常价值的确定(通过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结构价 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中国用的是结构价格)②出口价格的确定(通过实际出口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手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和推定 价格---强制按照顺序)③价格比较④同类产品①损害的确定;②损害的累积评估;③国内产业3. 申请---立案---调查---初裁---终裁 (反倾销税 ) ---复 审---审查4. 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呗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采用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或是同类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等做法。
美欧在实践中也承认有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以根据他们各自产品的倾销幅度征收单独的反倾销税率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1 )禁止性补贴 --- (红灯补贴)比如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2 )可诉补贴 ---- (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疑虑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受质疑的补贴,即使用相关允许的补贴对但是对他国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利益的严重丧失或减损3 )不可诉补贴 ---- (绿灯补贴)免于受责(绿箱补贴就是不可诉补贴)红灯和黄灯补贴的救济措施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或者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1)通过 WTO :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2) 国内:反补贴调查、补贴,损害与国内产业的界定、反补贴措施绿灯补贴的救济措施:通知及仲裁程序、争端解决机制三、保障措施1 )某产品进口激增2) 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3 )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定,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
因为这些协议的透明度低,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国际贸易反倾销中的会计策略探讨
国际贸易反倾销中的会计策略探讨摘要: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局面下,反倾销会计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要对外贸易的处理手段,特别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运用反倾销会计来对抗国外的反倾销措施,是企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贸易进出口的一项重要会计课题。
主要论述了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会计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对的应诉方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会计策略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087011反倾销判定中存在的会计问题1.1产品正常价值的判定由于各国之间会计原则的不同,政策上也存在认知和理解上的区别,在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上也是这样。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市场贸易中的正常价格,是为了避免人为原因刻意压低市场价格,低于市场成本或者价格转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般以出厂价确认为国内市场的正常价值。
但是,正常价值的判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例如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美国对中国产品价值的判定常常不采用中国的内销价格,而采用第三国的数据作为判定标准,这样的方式将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了高估,造成中国产品成为大幅度倾销产品,欧洲许多国家对于中国产品均采用同样的态度。
由于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公平价值在中国本就不成熟市场集中中可操作性差,不适用,第三国判定的方式又会导致正常价值的判定高于或低于国内实际价格,造成国内企业的损失。
公平价值常常运用于反倾销策略,因此,中国出口产品常常面临反倾销应诉的局面,也影响了我国会计标准的发展。
1.2产品成本的判定中国被西方国家冠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性质,第三替代国等对产品成本的判定方式都是歧视性的反倾销,成本在反倾销的确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成本的判定成为反倾销会计中我国企业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之一。
产品成本首先存在的是要确定成本的会计要求问题,会计要求是否被承认和接受,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标准,这是确定成本核算可靠性的重要会计要求。
其次,存在成本计算区分的问题,会计成本核算与反倾销法上的产品成本是有区别的,会计成本是产品价格和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产品成本计算则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成,还可细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注重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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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中国与欧盟建交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双方经济贸易关系迅猛发展。
目前,中国已就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欧盟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相互间的关联与依存程度非常紧密。
根据WTO秘书处统计,虽然目前全球反倾销数量下降,但就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仍占大半,尤其就是前几年开始的全球经济恶化,各国把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
而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形势持续好转,欧盟把我国作为其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美国扩大对外出口措施也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欧美联手打压中国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还有南美洲与亚洲的许多国家也难免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
”[1]面对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倾销控告及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我们束手无策,不能根据反倾销立法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反击。
这就迫切要求丰富与发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主动吸取欧美等国反倾销实践活动中可以供我国参考的成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产业频繁受到国外产品的倾销危害,倾销行为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在维护贸易公平的基础上,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与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就要求我们参照国外做法,以反倾销协议为指导,在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倾销行为的甄别等各方面可以更好的地利用WTO反倾销协议规则保护自己。
国外对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研究与我国相比更加完善,对正常价值确定大致遵循关贸协定的规定,认定的方法较多,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与正常价值确定的其她方法。
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一般采用比较常规的办法,如: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等。
欧美等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了比较具体的划分标准。
可就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谁来规定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标准呢?其次,拉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也存在缺陷,她们不考虑我国就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低廉,产业规模大、厂家多而成本降低的情况,而就是笼统的以替代国制度解决。
相似产品的确定则只以海关编号相同为准,间接倾销的确定也不考虑出口商采取低价倾销的不规范操作,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我国,国外对我国的各种不公平对待行为急需解决。
我国对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立法不健全。
现行反倾销法条例对于正常价值只规定了三种基本价格形态。
但在反倾销申诉与调查实践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保护我国产业可能会出现力度不够的情形。
我国反倾销法关于正常价值认定、正常贸易过程、结构价格、关联当事方的规定以及不同情况下倾销幅度认定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反倾销立法,正确运用反倾销措施,积极参加反倾销诉讼,争取正常价值的认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本课题主要采用一般综述法、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与归纳总结法对论题进行浅层的研究。
介绍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基本理论,采用了一般综述法;论述各国认定正常价值的多种方法,采用了文献资料法;分析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立法与实践,然后结合我国在反倾销贸易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得出我国立法与实践的不足,采用了实例论证法与对比分析法。
首先论述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理论,了解正常价值的含义以及其在反倾销法中的重要地位。
进而阐述一些国际上关于正常价值认定的方法,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商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还有一些国家运用的正常价值认定其她方法。
再讲述各国在反倾销实践中怎样认定正常价值与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
最后,通过分析、对比其她国家反倾销法律以及在实践中认定正常价值,得知我国这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思考解决的办法。
一、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理论(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与《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议》以及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对正常价值做出了大同小异的规定。
“WTO《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2]“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就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与国市场。
”[3]可见要确定一个产品就是否构成倾销,必须首先确定其正常价值,即标准价值。
该条对倾销的定义做了规定,而没有对正常价值的定义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正常价值的定义,就只能够通过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来间接表述归纳正常价值的具体内容。
欧美等国的反倾销立法使用相似的方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作出规定,只就是在含义范围的大小上有所不同,但就是方法与原则大致相同。
我认为正常价值的法学定义可以为:正常价值就是WTO《反倾销协议》与各国反倾销法规定的,用来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该产品就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高低的参照价格,该参照价格就是正常贸易条件下或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可比价格。
(二)正常价值认定在反倾销法中的地位正常价值就是反倾销法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正常价值的确定为判断就是否构成倾销提供了条件,就是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及全球反倾销立法的根本条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以构成倾销为前提,而就是否构成倾销必须认定正常价值、认定出口价格,然后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以倾销幅度来判断倾销就是否构成。
若正常价值无法确定,也就无法确定倾销,也无法实施反倾销措施,那么全球反倾销立法也就失去了根本条件。
二、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及该协定中各成员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可知,正常价值就是出口地国或原产地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用来消费的同类商品实际已经或将要给付的价格,就就是出口地国的国内市场价格。
而在各国贸易中往往会出现判断涉诉国就是市场经济国或非市场经济国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可将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分为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认定方法以及其她的方法。
(一)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对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通常适用以下几种方法。
这也就是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正常价值认定的一般规则,以及各成员国反倾销法律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所遵循的准则。
1、出口国国内价格出口价格就是指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较价格。
这里的相同商品就是指在所有方面同倾销商品完全相同的商品。
“如果相同的商品也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则以其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其正常价值。
如果出口价格低于该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则构成倾销。
没有相同产品时,以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为准。
”[4]2、第三国价格第三国就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将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此种方法多用于当出口国国内不存在该产品或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不正常时,倘若该产品出口地国同时对其她国家出口该产品的类似产品,则以向其她国家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3、结构价格结构价格就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与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的出口价格。
“结构价格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被调查商品或类似商品的生产成本;(2)相同种类的产品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以通常批发数量销售而产生的一般管理费用;(3)利润,原贸易法规定一般管理费用的数量不应少于生产成本的10%,利润的数量不应少于一般管理费用与生产成本之与的8%。
”[5]新贸易协定法修改了原来一刀切的固定比例的做法,改用以正常贸易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基础。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认定的规定。
这就是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倾销法中专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规定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严重的不公平性与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
1、替代国价格采取这一方法,首先要选定一个与出口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将该市场经济国家当作“替代国”,再以该国生产同类产品在该国内的市场价格,或者该国出口的相似产品的价格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同类商品的正常价值。
在这一类国家的选定上,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主观随意性均非常明显。
因为反倾销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更重视从替代国获取相关资料、数据的方便性,而忽视所选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就是否相当。
所以比“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可能被选定为“类比国”,致使涉案企业面临更大的人为风险。
2、构成价格欧盟反倾销法中规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除了使用类比国价格,还可以使用该产品的构成价格,该种方法即美国最先确立的生产要素方法。
“首先,商务部要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生产要素的实际投入,包括劳动时间、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数量、能源投入及其她设备的消耗以及资金的实际投入,产品要素投入数据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被控制企业本身;然后,商务部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模型,使用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实际价格乘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要素投入的量化指标计算出生产成本,在该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固定折算的管理费用、利润及其她费用,通过调整计算出产品的正常价值。
”[6]3、价格承诺根据欧共体反倾销基础条例的规定,被初步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出口商可以提出承诺(包括价格承诺)将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到足以消除倾销对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的程度,如果欧共体接受了出口商的价格承诺,且该承诺符合基础条例第9条第5款的规定,则欧委会将不再对该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在美国这种措施称为中止协议,其本质上就是对进口产品采取数量限制,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34条规定中止协议的条件:(1)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2)将受到有效的监督。
(3)可以阻止由于进口而导致的美国国内产品价格的下降。
实践中,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往往愿意与进口国达成中止协议,因为这样至少还能保住在进口国的部分市场份额。
(三)正常价值认定的其她方法1、低于成本销售时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当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1年或至少6个月),以相当大的数量低于成本销售,或在销售价格高于生产成本而不能充足地用来确定正常价值时,以构成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7]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在低于生产成本销售达到法定标准,从而被认为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情形下,采用三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1)在出口国市场上高于成本销售价格,前提就是要有足够的可供比较的销售;(2)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3)原产国产品的结构价格。
即制造成本与原料加上合理的管理费、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