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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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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专题
第一部分 概述
一、垄断 1、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 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主要类型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 行排他性控制.
• 〔2〕差别待遇
• 优势企业凭借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产品或 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价格 或其它交易条件上实行相异待遇.
• 原告XX百姓超市是一家由十几个企业下岗员工自 己筹集资金成立的小型超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被告XX天天食品是一家主要从事糯米食品生产与 加工的企业.由于该企业独特的生产工艺以及严格 的质量管理,产品口味相当宜人,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其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各大市场,还出口到美国、澳 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是当地副食品加工的龙头企 业,也是当地纳税大户.原告在其经营第一年年度货 物清点中发现,其在该年度中仅仅销售出被告产品 人民币2万余元,这与他们刚开始决定被告商品上 架时的预料大相径庭,也与正常的市场消费水平不 吻合.
• 莫萨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向喷瑞公 司的董事长表明,除非提高价格,否则将 取消喷瑞公司的分销商资格.在被取消 资格后,喷瑞公司的董事长与莫萨托公 司的一位高级经理进行会谈,经理表达 了对喷瑞公司销售价格的不满.
• 喷瑞公司起诉,声称莫萨托公司与它的 分销商共谋固定产品的转售价格,并为 了巩固其共谋协议而总之了喷瑞公司 的分销资格,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法庭 认定价格共谋协议存在,适用本身违法 原则.
• 前提:确定平均变动成本
AKZO案
• 控诉人ESC一开始生产的有机过氧化物只 提供在粉末工业上,但在1979年时决定涉足 德国的塑胶制造上, AKZO知道后便威胁其 退出,但ESC未予理会,于是AKZO向ESC的 客户提供比AKZO对其本身的一般客户还低 的价格,ECS就据此控诉AKZO的价格低于 平均变动成本,且其目的就是打算将ESC消 灭在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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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 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 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 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行政性垄断:行政主体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 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 的垄断经营。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 的垄断,如烟草专卖、基于知识产权的垄 断。
3、垄断的危害
• 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 损害消费者利益。 • 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 不同的意见 • 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优
• 2、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 在法律条文中对情况严重的公用企业垄断 和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定。
• 第6条、第7条、第30条
3、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重新排入全国 人大立法计划,历经八、九、十届人大。
4、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5、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 次会议通过
• 1968年,莫萨托公司因喷瑞服务公司 折价销售而拒绝继续授予分销商资格。 当时莫萨托公司产品是喷瑞服务公司 的主要销售品之一。之后,尽管喷瑞 服务公司能够从其他分销商那里购进 莫萨托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够得到 他期望的数量,也不能够在他需要的 季节及时得到。
• 在喷瑞公司被取消资格前四周,莫萨 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表示,要尽一 切努力来维持市场最低价格水平,即 保证分销商不能以低于莫萨托公司建 议的零售价向任何人出售,否则将取 消其分销资格。

2024版年度反垄断法课件

2024版年度反垄断法课件

反垄断法课件•引言•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反垄断法案例分析•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总结与展望引言01目的和背景目的介绍反垄断法的产生背景、目的和意义,帮助学生了解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逐渐显现,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鼓励企业创新、竞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反垄断法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

030201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课程内容和结构课程内容本课程将全面介绍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案例,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方面的内容。

课程结构本课程将按照“总-分-总”的结构进行安排,先介绍反垄断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然后分别阐述各个具体制度,最后进行总结和案例分析。

同时,课程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反垄断法的实际应用。

反垄断法概述02反垄断法的定义和性质定义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性质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具有公法性质,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宗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垄断行为。

对象主要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垄断行为的经营者。

反垄断案例_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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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至2007年3月间,它们联合商定了向日本三洋电机公司和 夏普公司销售显像管的最低价格。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虽然交易是在生产地进行,但是这五家 制造企业的母公司在销售数量和价格方面与日本的销售商进行交涉,从 而对日本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该机构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宏达制药有限公司
常州制药厂、亚宝药业、中诺药业、山东 新华制药是我国生产复方利血平的四家最大 企业,市场份额占全国75%左右。
因昂贵的价格,这四家企业被迫停产,导致 复方利血平供应短缺。
处罚法律依据
两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向国务院申报
条件:
全球: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中国: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案例
(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008年9月,全球著名可口可乐公司斥资179亿港币,收购汇源果汁,并将收购 计划提交反垄断审查。最终在商务部两次反垄断审查中,该计划被否决。
否决三大理由: (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汁行业。 (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 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 果汁市场的竞争
最终,双方尊重商务部的决定,收购计划搁浅。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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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1 横向垄断协议的概念
• 概念: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形态 协议 决议
协同行为
包括书面协议、口头协议等
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人达成的,包括章程、决定、 声明、建议、推荐意见、通知等 存在合意的一致行为
• 规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若不满足豁免条件,
一律禁止
就极大抑制了市场竞争;(2)竞争者之间签订这种协议的效果等同于 限制生产和销售,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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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串通招投标
• 概念:投标当事人在具有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中,通过事先调整,提前决
定中标预定人,使正常的投标活动变成形式化的一种行为。
• 主要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招标投标法》,但是串通投标的本质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 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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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整对象
• 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 •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垄断行为 or 垄断状态? • 在我国,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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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垄断行为的主体——经营者
• 经营者概念: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 美国——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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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案例
• 艾司唑(zuò)仑药品案: (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 • 艾司唑仑是国家管制的二级精神药品,该药品原料的相关市场为寡头垄
断市场,相关市场长期自来只有3个经营者,该3名经营者常州四药制药 厂、华中制药与山东信谊有关人员于2014年9月-10月间在某大酒店会面, 达成以下决议: ①三个厂家自合作之日起,一律不能向第四生产方销 售本原料。②市场区域各自按原有区域市场销售成品,争议市场均要讲 究风格,由市场选择,不搞恶意竞争。③产品供货价格统一。供货价零 售价协商制定统一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降价。④共同自觉遵守口头 协议,共同维护同盟利益及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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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
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 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 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 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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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真题)66.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 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 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 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 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 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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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
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
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
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
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E.乙医药连锁超市和甲药厂约定:前者只按照某最低
这些商场联手拒售“长虹”彩电的真实原因是,“长虹” 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பைடு நூலகம்行台阶式返利的方式, 而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 他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他们先拿 一批货做铺底销售,也即先给货,后付款。而“长虹”不 愿意对任何商场作政策倾斜,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因素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分析: 1.衡量市场集中度 2.市场份额。 3.市场进入障碍。 4.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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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 各国反垄断法中针对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立法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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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垄断市场上市场价格高于厂商最低的平均 成本 ,产量也比竞争市场中小。
最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的压力,技术创新的 压力不足无形中增加了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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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的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垄断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限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排斥:将其他的竞争者驱逐出去 限制:对竞争的强度范围进行限制 如市场划分、价格 联盟。 2、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力 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合谋协议、安排、协同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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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有可能损害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或使经济 组织的发展受限制,进而对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 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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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义: 是指针对竞争者的行为而不是根据企 业的规模的大小建立一些促进竞争的规则,只要 企业的市场行为对其他的企业市场行为的自由竞 争或其他利益产生有害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 现实的还是潜在的,政府都将出面干预该种行为。
第二节、反垄断法上的垄断
是指生产经营者单独 或者与他人结合、合 谋或者以其他形式, 排斥、支配或者限制 其他生产经营者,在 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 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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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 结构主义: 是指为了防止企业滥用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 位进行垄断,通过控制市场结构的集中度而达到对垄断的 规范。 市场结构:是指对市场内竞争程度及价格形成等产生战略 性影响的市场组织的特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的差别 化、进入壁垒。 市场集中度:绝对集中度:用在规模上处于前几位的企业 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相对 应的总量的比重表示。相对集中度:产业内部企业的规模 分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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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第17条)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 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 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 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 生产明显过剩的;
1、定义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虽然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 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对其豁 免,即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2、豁免类型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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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 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 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 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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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1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 《反垄断法》第21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 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
本使然还是联盟 串通? 真相有待 进一步揭开。但 值得反思的是,近 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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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2、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垄断的定义: 1、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 2、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
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4、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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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反垄断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市场 规制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垄断和反垄断法的界 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 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特征、表现方式;反垄断 执法体制的类型、执行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 义,适用除外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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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反垄断法 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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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
(一)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四)反垄断法的定位
(1)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2)行为目的是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 (3)行为后果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 (4)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 含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 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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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PPT课件一、竞争与垄断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竞争使价格机制、供求机制有效运作——形成竞争价格,使市场价格恰好等于制造和销售有关产品的成本(包括股东出资的合理回报)——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制;并且,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制,引起了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通过竞争提高效率是市场的最终目标,竞争只是中间目标。

二、垄断的成本但垄断会破坏竞争机制。

垄断者(能够通过改变其出售产品的数量而改变其产品市场价格的一个或一群销售者)通过减少产出,可以把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水平之上。

1、减少产出导致市场价格提高,而垄断的收入(价格乘以产量)提高或降低取决于价格提高的比例大还是小于产出减少的比例。

在价格提高的比例大于销售单位的减少的情况下,垄断的收入增加。

2、垄断者至少会把价格提高到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价格的进一步提高将导致需求量以更大的比例减少)的水平,从而实现利润(而非收入)最大化。

3、垄断价格可以远远高于竞争价格,这取决于与垄断的成本相比,消费者对垄断性产品偏好的程度,而垄断产出则小于竞争产出。

虽然垄断也可能释放了资源以用于其他市场,但带来一个价值损失:垄断性产品的价格提高超过成本,会导致消费者用其他产品替代,这些其他产品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因为质量的差异而调整)用于生产(否则,消费者在价格提高前就用它替代了),但现在他们相对便宜,假定他们的价格定在竞争水平上。

垄断定价使消费者面对着错误的选择:他因为看起来比较便宜而选择的产品,实际需要占有更多的资源进行生产。

所以,在垄断时,消费者的需求是以高于必要水平的成本得到满足的。

——产出减少而产生的成本。

同时,对在垄断价格下仍继续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支付的较高价格,也并不是简单的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因为有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而不是把资源转向其他产品),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也是垄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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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 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中七家奥迪经销商分别处上一年度 相关市场鼎杰和湖北中基分别被处以1606万元和752 万元。
对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 证据的湖北奥泽免除处罚。
2014年中国反垄断法案例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转售价格维持 (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一汽大众价格垄断案件:
2012年以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 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 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 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
对华星汉迪按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1%减轻50% 的处罚,罚款452万元。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武 汉奥嘉不予处罚。
发改委向高通开9.75亿美元罚单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高通案:
早在2009年就有两家美国企业举报了高通垄断,2013年国内外 企业对高通垄断的举报明显集中,主要质疑高通利用无线通信 标准的市场地位收取高价许可费,还有对高通“反授权协议” 的质疑,按照协议,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给高通授权 专利。
2013年11月份,发改委同时对高通中国北京和上海公司两个办 公地点进行了突袭调查。此后几天,高通公司声明,发改委启 动了对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同时,发改委还调查手机制造商、 芯片制造商和其他相关企业。2014年,高通高层则多次到发改 委接受调查及询问。
调查结果表明高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 2、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2015年2月10日,高通公司表示中国国家发改委已经对 其公布了一个裁决,即高通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高 通将被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9.75亿美元),这一数额 也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除此之外,中国发改委也针对高通的手机专利授权行为, 作出了多项监管要求。
二、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协调
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案: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 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 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 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 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 束等13种。
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 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 元和4072万元。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反垄断局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 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共处罚8.31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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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31
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案:
2014年8月20日发改委依法对上诉企业作出了处罚,共 计4.0344亿元。
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案:
2013年以来,湖北省区域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湖北 中基、湖北奥泽、武汉奥龙、武汉奥嘉、襄阳东富、宜昌 奥龙、黄石奥龙和十堰奥龙等十家奥迪经销商共同通过签 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和会议纪要等形式,达成并 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协议。
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 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 等形式进行了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发布通告。
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或略高于批售价格的经销商, 采取推迟向经销商提供某些热销车型或暂缓配置试驾 车等措施进行惩罚。
上海市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 条有关禁止达成和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
据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4年9月11日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 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168.20万元。
12家汽配日企被罚12亿
2014年9月11日,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 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价格”的违法行为。因此湖北省物价局对一汽大众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 共2.4858亿元。
克莱斯勒价格垄断案:
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 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
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和NTN在2000-2011年,在日 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 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 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
这四家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 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 实施了涨价行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 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第一和第六项规定:(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的第一和第六项,如下:(一)固定或者变更商 品价格;(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日立因为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 提供重要证据所以被免除处罚。
作为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 重要证据的电装则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共 1.5056亿元。发改委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 河和住友三家企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 是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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