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非学历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学历学校的管理,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二)注重质量,服务社会;(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批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三)监督、检查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实施情况;(四)协调解决非学历教育过程中的问题;(五)开展非学历教育质量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非学历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三)负责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四)负责非学历教育经费管理;(五)负责非学历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二)适应社会需求,满足学生个人发展需求;(三)注重实践性、创新性和应用性;(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二)有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三)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四)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二)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四、师资队伍建设第十条学校应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五、经费管理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定稿版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学校在科研、教学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工作,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本着“推进启动、周到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需求,以集中宣传,保证质量、统筹规范、调动积极性、增加办学活力为目的,进一步整合全校各类短期培训,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品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的软、硬件资源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出国留学前的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非学历远程教育及其他层次与类型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短期研修班、各种考试辅导、进修班、证书班、补习班、岗位培训、职业培训班、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其中,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归口研究生院;本科第二学位办班的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工作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在每期开办前,都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申办手续,其中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培训或需要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班的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备案,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在开班的前两周,在归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附件2),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合作办学的须提交协议书原件。
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办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办班单位的各项收费须向学校收费管理小组申报,到校计划财务处立项,按学校规定列支经费。
非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非学历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终身学习能力,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通过在职培训、技能培训、自学考试等形式,提高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教育活动。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人员和相关教育机构。
二、教育机构1. 国家批准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教师队伍和完善的教育设施,保证教育质量和安全。
2.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灵活性强的培训服务。
3. 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和培训质量评估,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4.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三、学员管理1. 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认真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2. 学员应当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活动,不得擅自缺课、旷课,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请假并经教育机构批准。
3. 学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尊重,文明礼貌,不得在教育机构内部造成不良氛围。
4. 学员应当认真完成培训考核,达到培训要求,取得结业证书或达到合格证书。
四、课程管理1. 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需求,制定适合的课程设置,包括基础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素质提升等内容。
2. 课程设置应当体现实用性和实效性,符合培训对象的学习能力和学习目的,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3.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课程评估机制,收集学员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五、考核评价1.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课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形式,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 考核评价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有违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
3. 学员应当认真对待考核评价,按照要求参加考试,合理安排时间,严格遵守纪律。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模板
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非学历教育的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是指除了学历教育以外的教育形式,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等各类教育形式。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人才培养这一宗旨,办学要遵循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原则,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教育教学目标和任务,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对办学教学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评估体系,对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第九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育教学目标,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合理规划教学任务,落实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建立多元化的教学评价体系,对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水平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包括短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成人教育等。
第三条本机构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学,诚信为本;(二)注重质量,特色发展;(三)公开透明,服务至上;(四)安全稳定,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核非学历教育项目设置和招生简章;(三)监督非学历教育项目实施过程;(四)组织开展非学历教育质量评估;(五)处理非学历教育投诉和纠纷。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二)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三)负责非学历教育招生、教学、考试、证书发放等工作;(四)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管理;(五)负责非学历教育档案管理。
三、非学历教育项目设置与招生第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需求,具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培训内容。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设置需经非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对象、条件、程序、时间等。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考试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教学应按照项目设置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教学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
五、非学历教育证书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并考试合格,由本机构颁发相应证书。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文档。
一、培训范围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具有一定职业技能需求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管理人员培训: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理论和应用实践方面的培训,以提升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3.专门技术人员培训:为企业技术骨干、高级职称人员等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二、培训形式和方式1.培训形式: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以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双师型”教学等形式进行。
2.培训方式: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以面授、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进行。
三、培训机构和师资1.培训机构:学院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
2.师资力量: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专业师资组成应遵循“专业对口、资历齐全、经验丰富、授课能力强”的原则,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招生办法和管理要求1.招生办法: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强制捆绑等违法方式。
2.学员管理: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学员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技能水平,学员管理要进行认真入学审核和综合素质评估,规范学员管理。
3.考核评估: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设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有效把握学员学习情况,确保培训效果。
五、质量监控和保障1.质量监控: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进行纠正和改进。
2.保障措施: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要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方案,以保证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效果。
六、其他要求1.版权保护: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安全保障: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筑牢安全保障的基础。
结论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院服务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良好运作需要严格遵循本文档的规范办法,并不断保持规范、透明、安全、公正的教育管理理念。
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学历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办学,提高质量;3. 公平竞争,有序发展;4.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二、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六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 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2. 制定应急响应流程,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3.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2. 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设备;3.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4.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九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图书、多媒体等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招生管理第十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2. 建立招生报名、审核、录取等流程,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3. 加强招生宣传,提高社会知名度;4. 定期开展招生工作自查,确保招生工作质量。
电大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97 - 2003 Document
XXX电大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办法
1.学校依托大学资源平台,学校配备师资,教学设备,场所等
2.非学历教育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班、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以及各类培训、技术提高办学行为。
学校鼓励全校师生承办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过考察研究确立项目,条件成熟一个,开办一个。
谁开发,谁是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全程管理项目.
3.责任与风险共担原则。
教师引来项目,并带来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的,给予资金奖励。
学校给予前期宣传,项目资金前期开发支持,并安排相关师资力量培训,毕业发证支持。
4.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学校非学历教育办,财务办和市里相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统一制定。
5.奖励在非学历教育项目开发中、学习、管理、就业突出人员,给予学习、研讨、培训、考察优先考虑,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额外任务的补助。
并对教师能力评估和绩效考核等给予额外加分。
6.。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1. 引言非学历教育是指在正规学历教育以外的范畴内进行的教育活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终身学习需求的增加,非学历教育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制定本《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2. 学生招生与注册2.1 招生宣传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招生前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学习费用等。
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欺骗学生。
2.2 招生条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招生条件应当明确,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报名参加相关课程。
招生条件可根据不同课程的教育要求进行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3 学生注册学生报名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材料等。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学生的注册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录取名单。
3. 学生管理与服务3.1 学籍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学习进度和学期完成学习任务。
学生在学习期间,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并提供学籍证明。
3.2 学生考试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应当参加相应的考试评估。
考试内容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3 学生评价与奖惩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课堂表现、作业评定、考试成绩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等的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3.4 学生服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提供学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咨询、学习辅导、就业指导等。
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和帮助,提升学习和发展能力。
4. 学生权益保障4.1 学费退还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注册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可以申请退学并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学费退还政策,并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章制度
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的各种教育活动,如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
管理非学历教育需要遵守一些规章制度,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首先,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职业教育法》、《继续教育促进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如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格、教育内容的合法性、教育质量的监督等。
其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这包括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课程的设计和实施规定、教师的招聘与管理、学员管理等方面。
这些制度应当科学合理,操作简便,便于实施和监督。
再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应注重质量保障。
这包括教育内容的合理性、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
教育机构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教育质量,如建立师资力量库、保证教材质量、提供优质服务等。
最后,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应注重社会监督。
教育机构应公开教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社会应该积极参与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监督,为教育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保证了非学历教育的质量和
公平性,也保证了参与非学历教育的人的权益。
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综合发展,充分发挥学校相关资源服务社会的能力,学校鼓励各专业院系,整合校内外相关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新知识、培训新技能、获取资格资质、培养兴趣爱好等的教育培训。
为营造良好教育培训氛围,构建规范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办班模式,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自办或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包括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辅导班、考证班等。
笫三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学校、专业学院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统一负责审核审批;专业学院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申办均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必须履行申报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班。
未经申报批准的任何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图书馆等教学资源提供非学历教育办班使用,更不得以任何模糊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不得举办各类有经济效益的培训班。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资源。
笫五条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在保证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区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 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各办班单位在开班前,应填写《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向教务处提出办班申请,与校外合作办班的须附校外培训单位资质证明及合作协议书样本,待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签署协议, 签署协议后方可实施。
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力、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学历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教育活动。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条学校各办学单位必须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五条学校党委应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
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精神,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
负责对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引导各办学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特点优势,科学合理确定非学历教育办学规模。
领导小组下设非学历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一)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二)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三)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四)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六)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推动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及XX省教育厅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专业证书培训、岗位培训、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班、职业认证培训等。
第三条承担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单位一般应为各二级学院,党政机关以及其他非教学部门原则上不能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如确属工作需要而举办的,需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多渠道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二章办学原则第五条基本原则: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办学单位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优选办学项目,注重办学管理,承担办学责任和办学投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办学收益。
第三章办学管理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申报审批、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等。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
对于受政府或业务部门委托举办及挂靠我校的学会、协会在业务范围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在办学单位业务范围内自主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九条各办学单位应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优势,研究和拟定教育培训项目,至少提前1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XX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备案表》或《XX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委托函件、培训方案、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等。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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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背景
为了推进电子科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明确非学历教育的管理职责和具体工作流程,提高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项目和课程。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范、充分利用资源;
2.发挥大学特色,提高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
3.实施差异化开发,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4.数据化管理,科学决策;
5.努力提高管理水平,贯彻学校“以质量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6.遵循市场经济和社会认可的现代管理模式。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包括:
1.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立项、规划、审批、开发、推广、宣传、教学管理
和评价工作;
2.认真做好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制定、教育教学管理等
方面的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3.坚持有效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4.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提高市场竞争力;
5.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网络安全;
6.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子科技大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教育教学、师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合法、规范、正常运作。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管理
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大学特色,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设定,明确培训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估机制等,确保教学质量。
项目应当有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公开。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课程的管理
非学历教育课程应当与大学的学科专业或者特点相对应,包括必修和选修课程。
课程应当衔接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学分。
课程设置要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和实践,注重教学效果和实用性。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质量保障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要严格执行教学质量标准,保证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
通过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健全评价制度等方式,对非学历教育进行规范、科学、有效的质量保障工作。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营销工作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和营销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和学校特点,
在产品研发、分销渠道、营销策略等方面开展研究和实践。
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宣传教育培训项目,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非学历教育的稳步发展。
第十条版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
电子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商
标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推动非学历教育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管理要求,损害电子科技大
学非学历教育形象和品牌的行为,大学要及时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子科技大学所有。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