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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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财建[2004]1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年度经费总预算;(二)确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三)核批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四)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国土资源大调查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确定年度项目立项计划;(二)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三)对重大项目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和验收;(四)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附表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附表

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基本情况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2。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3.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项目成果目标、项目投入(包括人、财、物等方面)等二、必要性和可行性1。

项目背景情况。

包括立项依据和背景、以往的相关工作。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4.技术路线、方法及工作安排。

5。

主要工作内容(工作量)。

6。

预期成果.7。

项目风险及不确定性分析.三、实施条件1.质量保证2。

组织管理3.绩效管理四、经费预算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项目预算实施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起止时间等情况2。

项目预算申报、批复情况3.项目绩效目标二、项目任务目标1.项目以往工作情况2.具体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3.项目目标及预期成果三、技术路线、方法及有关要求四、项目实施计划1.工作部署、进度安排2。

绩效管理计划3.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五、经费预算及支出安排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项目预算申报书申报单位:主管单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年度)填报单位: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填报日期: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预算编制人:饶松柏 预算审核人:欧阳靖单位:万元说明:1.为方便预算测算,部分明细支出科目对《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了归并,具体核算时,应按财务会议制度的规定进行。

2.有综合预算标准的,可按照预算标准的使用要求,增加测算表。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副表(按预算标准测算)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预算编制人:预算审核人:单位:万元说明:1。

本表按照预算标准应用要求测算、填列。

2。

委托业务费在本表“其中”项下单独反映,预算数应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委托业务费”数额一致,并编制“委托业务费预算明细表”(预算附表12).预算附表1人员经费预算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单位:万元说明:1.项目中有人员经费支出的必须填列本表.2.本表人员经费支出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9号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0日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

项目应独立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的目标任务,并独立提交成果报告。

一般工作周期为3年。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突出加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地质调查规划,审查年度工作部署、目标任务和项目计划,汇总编报年度项目预算,下达年度项目预算和计划,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是地质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提出地质调查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目标任务,组织论证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负责地质调查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地调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和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组织论证项目任务目标和主要内容,编制项目预算,选择承担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统一纳入地质调查项目库,并按规定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建议报国土资源部,纳入部项目预算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7•【文号】财综〔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国土资源部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1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支出计划,或称项目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包括国土资源部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中财政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第四条项目预算管理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和结转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切实保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三)全程监管、保证绩效的原则。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管,确保实现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二)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组织部门项目预算申报、审核;(三)负责预算项目库管理;(四)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组织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其他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有关业务司局参与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申报、审核工作;(二)负责本司局牵头管理的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组织编报工作;(三)指导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编报与实施;(四)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负责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成果管理;(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专项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专项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建议;(三)负责组织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实施;(四)负责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负责相关财政专项成果管理;(六)组织对相关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七)其他相关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土项目管理制度

国土项目管理制度

国土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项目管理行为,有效保障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第三条国土项目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国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土项目管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推动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国土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的勘测、监测,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核,推进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变更和实施;(二)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变更和实施,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审核;(三)加强对项目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依法管理和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做好国土资源统计和监测工作。

第六条国土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各级项目管理和监督机构,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国土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人员、设施和信息等保障机制,确保国土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国土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项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审核第九条国土资源项目的审批和审核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违规进行批准和审核。

第十条国土资源项目的审批和审核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的规定,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项目的审批和审核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项目的审批和审核应当依法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项目的规划、环境等多方面的评估,确保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核。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项目的审批和审核应当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核,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说明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

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

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

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2]112号•【施行日期】200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

为适应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财政改革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符合国土资源管理特点的项目预算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细化项目预算;加强与财政、国库、审计,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解决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为规范各专项支出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抓好《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282号)等现有规章制度、办法落实的基础上,抓紧项目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要适应财政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支出的开发范围和开支标准;抓好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制定出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项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预算编报、执行、清理纳入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 项目预算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及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应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对延续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项目论证(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论证或评估,对项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工作部署、预期成果以及绩效目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应在项目论证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项目经费预算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中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部分进行审查,提出经费预算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和委托业务成果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中,办公设备购置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咨询劳务费和委托业务费不得超出预算。
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预警制度,及时解决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技术与经济审核论证应加强情况沟通协调,保证论证意见和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或经济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公正性的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技术方案或经费预算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不同单位申报的项目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要求单位之间联合申报项目,或通过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7年52号文)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2007年52号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说明一、为加强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部门有关制度、办法及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调查项目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下简称预算标准)。

二、本预算标准适用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审查及管理。

三、本预算标准是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4〕192号)的有关规定,运用地质调查预算定额资料研究制定。

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生产设备折旧费、职工福利费、利税等,管理费为5%。

四、本预算标准由工作手段预算标准、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和地区调整系数三部分组成。

五、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

六、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预算标准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劳动保护费、外协费、管理费等。

七、本预算标准是以全国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对不同地区野外工作费用支出的差异,通过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

地区调整系数适用于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槽探等工作手段和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的野外作业部分。

地区调整系数不适用于地形制图、航空物探、航空遥感、遥感地质解译、海洋地质调查、岩矿试验和其他地质工作中的设计论证编写、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报告印刷等工作手段,以及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项目中除野外作业的其他部分。

八、本预算标准中暂缺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预算(费用)标准。

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可按照《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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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支出计划,或称项目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包括国土资源部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中财政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第四条项目预算管理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和结转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切实保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三)全程监管、保证绩效的原则。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管,确保实现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二)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组织部门项目预算申报、审核;(三)负责预算项目库管理;(四)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组织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其他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有关业务司局参与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申报、审核工作;(二)负责本司局牵头管理的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组织编报工作;(三)指导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编报与实施;(四)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负责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成果管理;(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专项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专项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建议;(三)负责组织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实施;(四)负责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负责相关财政专项成果管理;(六)组织对相关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预算单位是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相关制度;(二)按照规定申报项目预算;(三)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工作的实施和财务管理;(四)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运行情况等;(五)按规定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提交成果报告;(六)负责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绩效报告;(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检查、审计监督等。

第三章项目预算申报第九条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财政专项管理的规定,部财务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经部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预算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申请预算。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部可确定部分项目以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预算。

(一)部业务主管司局、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和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划,研究提出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技术要求、经费概算等项目预算要点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及确定项目预算的方式报部审定;其中,直接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部属预算单位;(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预算的,受委托的部属预算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预算;(三)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项目预算的,部明确组织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由其编报项目概算、并按政府采购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指申报预算年度新设立的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已经论证并安排预算,需要在申报预算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申报项目预算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批准,不得在预算执行中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三条按照财政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要求,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方案经部审定后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预算中购置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同时单独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预算中有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品目的,应同时单独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第四章项目预算编报内容第十六条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避免与其他项目申报内容重复。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由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延续项目报告)、项目支出预算表组成,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财政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和内容做适当调整,在相应财政专项实施管理办法中明确.第十八条编报项目预算应对申报的背景、依据做充分说明和论证,申报延续项目还需对以前年度项目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统筹考虑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第十九条项目工作内容及其实施安排是项目预算的重点,应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尽可能量化;相关事项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了标准、规范、规程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筹措及支出测算是申请项目预算的依据,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工作内容、工作量和人员、物资投入情况,按照相应预算标准、市场平均价格等进行具体测算。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工作任务中部分本单位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申报单位经过充分论证,按照政府采购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委托外单位承担。

部属多个预算单位承担同一项目的工作任务,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预算;非经公开招标程序,申报单位不得向部属其他预算单位委托业务。

第二十二条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本章规定的实体性要求。

第五章项目预算审核论证第二十三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及其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财政专项管理规定组织项目预算审核论证,相关业务司局参与。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应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对延续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项目论证(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论证或评估,对项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工作部署、预期成果以及绩效目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济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应在项目论证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项目经费预算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中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部分进行审查,提出经费预算审查意见和建议。

技术与经济审核论证应加强情况沟通协调,保证论证意见和结果科学合理。

第二十六条技术或经济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公正性的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技术方案或经费预算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不同单位申报的项目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要求单位之间联合申报项目,或通过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审核论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预算审核论证结果由组织论证单位报部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

第六章预算项目库第三十一条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由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组织实施单位可按照部统一要求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建立财政专项预算项目分库。

第三十二条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向财政部申请安排项目预算,应从预算项目库中根据排序提取项目。

第七章项目预算执行第三十四条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部将项目预算及时下达预算单位。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经论证后在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备案,打印的纸质文本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在本单位留存,作为预算执行、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围绕绩效目标,对项目工作内容、实施计划、经费支出、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细化,保证项目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三十七条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备案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编报。

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需对项目预算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或单位组织审查、批复.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项目预算实施方案中的对外委托业务统一进行专门的审核,统筹安排委托业务的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应实行统一采购.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和委托业务成果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中,办公设备购置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咨询劳务费和委托业务费不得超出预算.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预警制度,及时解决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第八章项目预算清理第四十三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项目预算清理.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预算下达2年内完成项目工作,进行项目经费结算。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报告,同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项目执行到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成果报告、进行项目验收的,部财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财政专项的管理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通报,并终止该项目。

项目预算资金有剩余的,按结余资金处理.第四十六条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预算编报、执行、清理纳入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及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虚报项目的;(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虚列支出的;(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专项等项目预算的具体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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