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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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支出计划,或称项目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包括国土资源部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中财政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项目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和结转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切实保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三)全程监管、保证绩效的原则。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管,确保实现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组织部门项目预算申报、审核;

(三)负责预算项目库管理;

(四)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五)组织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有关业务司局参与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申报、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司局牵头管理的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组织编报工作;

(三)指导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编报与实施;

(四)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五)负责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成果管理;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专项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专项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建议;

(三)负责组织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实施;

(四)负责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

(五)负责相关财政专项成果管理;

(六)组织对相关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预算单位是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二)按照规定申报项目预算;

(三)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工作的实施和财

务管理;

(四)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运行情况等;

(五)按规定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提交成果报告;

(六)负责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绩效报告;

(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检查、审计监督等。

第三章项目预算申报

第九条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财政专项管理的规定,部财务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经部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预算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申请预算。

第十一条根据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部可确定部分项目以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预算。

(一)部业务主管司局、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和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划,研究提出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技术要求、经费概算等项目预算要点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及确定项目预算的方式报部审定;其中,直接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部属预算单位;

(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预算的,受委托的部属预算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预算;

(三)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项目预算的,部明确组织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由其编报项目概算、并按政府采购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指申报预算年度新设立的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已经论证并安排预算,需要在申报预算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申报项目预算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批准,不得在预算执行中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三条按照财政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要求,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方案经部审定后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预算中购置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同时单独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预算中有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品目的,应同时单独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项目预算编报内容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避免与其他项目申报内容重复。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由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延续项目报告)、项目支出预算表组成,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财政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和内容做适当调整,在相应财政专项实施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十八条编报项目预算应对申报的背景、依据做充分说明和论证,申报延续项目还需对以前年度项目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统筹考虑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工作内容及其实施安排是项目预算的重点,应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尽可能量化;相关事项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了标准、规范、规程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筹措及支出测算是申请项目预算的依据,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工作内容、工作量和人员、物资投入情况,按照相应预算标准、市场平均价格等进行具体测算。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工作任务中部分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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