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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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 . 想 象 不 犯 罪 行为在法 律上规 定为犯罪 ,而行为人 误

பைடு நூலகம்
刑法 中认识错误 的概念
认 为 自己的行 为不构成 犯罪 。这种认识错 误 不 影响对行 为性质 的认 定 ,即行 为人 的行 为 性质 是按照法 律的规定 来处理 ,而不是 以行 为人 的意志 为转移 。 3 . 行 为人对 自己实施 的行 为在罪 名和罪 数 、量刑轻 重有不正确 的理解 行为人认 识到 自己的行为 已构成犯罪 ,但对 其行为触犯 了 何种 罪名 ,应 当被处 以怎样 的刑罚 ,存在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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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人在犯 罪过程 中,有可 能 由于认 错 了对象而造成 其他后 果 ,因而 必须研究犯 罪 对 象的认识错 误 ,以区别与客 体认识错误 。 所 谓犯罪对象 错误 ,是 指行为 人预想加 害的 对象与实 际加害 的对象 不一致 。 3 . 行 为认 识错 误 行为认识 错误是 指行为人 对 自己行 为 的 性 质或方式 的认识与 实际情况 不符合 。行 为 认 识错误主 要包括两种 情况 :第 一,行 为性 质 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 对其行 为的实 际性 质 发 生 错 误 的认 识 。 第 二 , 行 为 方 法 认 识错 误 。 即行为人 实施行为 时对 自己所 采取 的方 法产 生不 正确 认 识 , 从 而影 响 危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 4 . 犯罪 手 段 的 认 识 错 误 犯罪手段 的认识错 误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 所采 用的犯罪 手段 的认 识错误 。主要包括 以 基 金 ,以贷款 贴息 、扶 优扶 强、以奖代补 等 方 式支持文化 产业发展 。对重 大项 目,给 予 前期启动经 费补 助:对 文化产 业研究、开发, 给 予资金扶 持;对市场 前景好 的文化企业 , 给 予资金 、信贷 、贴 息等支持 ;对项 目推进 等作 出重大 贡献 的有功人员,给予直接奖励。 重 点扶持和 奖励重大题 材文艺 作品 的创作 ; 扶 持和补助 民间文化 艺术研究 ,尽 快成立优 秀 民族传统文 化资源发 掘整理和研 究 中心 , 开发整理本 土的音乐 、歌舞 、服饰 、 民居 、 饮 食、 民间故事等 民族 文化 资源 ,吸纳 融合

浅谈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作者:陈华丽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

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关于法律错误的分类在中外学者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传统的对法律错误的三分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应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因而更为可取。

按通行教科书的表述法律错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行为人出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称为“假想犯罪”或“幻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积极错误。

这种法律错误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的情况;二是把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把盗窃价值不足500元人民币财物的行为当作盗窃罪的情况。

2.行为人由于不知或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假想不犯罪”或“错觉犯”,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3.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受刑罚的轻重产生错误认识。

这种法律错误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自己行为应成立罪名的误解,例如盗窃后被失主发现,为逃逸对失主使用暴力的,行为人认为是盗窃罪,实应定抢劫罪;二是对行为应处刑罚轻重的误解,例如行为人不知刑法对加重或减轻情节有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而受到与自己预想不同的刑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⑵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浅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作者:方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2期摘要刑法中认识错误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又有相当难度的课题,本文试从刑法中认识错误中法律认识错误这一个方面的概念、罪责认定以及处罚原则等方面探讨错误问题并作出自己粗浅的评价。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意识故意作者简介:方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21-02一、法律认识错误概说(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分析法律认识错误是与事实认识错误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上评价的不正确的认识。

豍这种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

这与德日刑法中的违法性错误和禁止性错误不同,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观念。

而违法性错误或禁止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

相比较而言,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或禁止性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及罪责认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分类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如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按传统的三分法将法律认识错误分为三类,这种分类方法准确的包含了法律错误的各种情形,排除了作为事实错误的情况,在体系上更为完备。

豎1.假想犯罪。

即行为人由于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把自己实施的不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

包括四种情形:一把正当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二把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三把过去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四行为人本来不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

对此类法律认识错误,一般认为不改变行为本身的非犯罪性的法律本质。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刑法中认识错误论文

浅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关键词:刑法错误认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笔者结合自身的认识浅析如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第一,“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第二,“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做出本质的认识。

二、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我国的刑法学说对错误通常采用传统的分类,将刑法中的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种。

笔者采纳传统分类,在此介绍一下传统分类的具体划分。

1)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者:张艺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9期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罪数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的认定,因此受到刑法理论的广泛关注。

而正确、合理地把握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有助于全面把握刑法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认识错误的案件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知法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述及分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其法律性质、行为后果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上,存在错误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范畴,与罪与非罪、罪过形式、一罪与数罪以及既遂与未遂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其本质表现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异。

而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是以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无主观上的认识或是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

倘若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无主观上的认识或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则罪过就不能成立。

因此,当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足以影响到其自身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时,就应当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

但当认识错误的程度较低,不足以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认识的可能性时,只能在主观上排除行为人具有故意,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过失。

当错误完全不能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时,其在主观上就有罪过,但仍可能影响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成立。

1针对认识错误的分类,学术界普遍存在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两种分类方式。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而发生的。

依照行为人对不同类型的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类。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从而影响定量刑。

所以,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十分重要。

罪量刑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也有人称为积极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称为量消极错误。

由于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对定罪量刑的的误认定罪量刑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量刑。

质与危害程度,因而既不影响定罪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摘要:行为人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一个特殊又重要的问题,与罪过及其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

罪过的成立是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认识或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的,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认识错误对罪过及其形式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对定罪及其形式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认识错误的概念特征,分类及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做全面的探讨。

关键词:认识错误分类刑事责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特征(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泷川幸辰认为:“所谓某种行为是基于错误即意味着行为是出于不知或误解”。

“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本文赞成马克昌教授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其所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特征刑法中认识错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认识上的错误,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错误。

3、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行为人本欲杀甲,结果一枪将甲与乙都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的“既然行为人要杀人且已杀死了人就成立杀人既遂罪”的观点,则行为人对甲是杀人的既遂,对乙也是杀人的既遂。

但是,倘若如此,那么,当行为人意欲杀甲,却因方法错误杀死乙时,应当是对乙成立杀人既遂,对甲成立杀人未遂。

但法定符合说又认为只成立对乙的杀人既遂罪。

显然,这样来解决是不合理的。

2、事实上认识错误的分类事实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1)客体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的是另一种客体。

(2)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是甲对象,而实际侵害的是乙对象。

分为两种情况:①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②对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或叫目的物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刑法领域中存在的认识错误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通过分析刑法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揭示了认识错误对刑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认识错误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最后,提出了改进刑法认识错误的建议,包括完善教育体系、加强专业培训以及加大研究力度等。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案例分析、改进措施引言:刑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不仅关乎社会公正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

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各种认识错误的问题。

这些错误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弄清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推进刑法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1.1 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指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主体的信息有限、认知能力有限或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下,导致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出现偏差或错误的现象。

这些错误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等多个环节。

1.2 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2.1 解释错误解释错误指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对刑法术语的误解、语义歧义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的。

1.2.2 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是指在对具体案件应用刑法时,出现了错误的适用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导致的。

1.2.3 程序错误程序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判断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错。

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审判程序的违法、证据的缺失或审判方面的瑕疵等。

1.2.4 评价错误评价错误是指对犯罪行为和刑法中的价值判断上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见、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引起的。

浅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关于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传统观点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笔者认为应立足于现实社会,尊重历史的精神,坚持客观、全面的观点,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审视法律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法律认识错误的上位概念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因此界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进一步研究法律认识错误的前提。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事实情况发生的认识错误。

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学中的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有关法律性质和法律意义的评价上的不正确认识,又称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简称法律错误。

而在西方刑法理论上,法律错误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概念,违法性错误或禁止错误是与构成要件错误相对应的概念。

不过学者们一般认为,法律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此三者往往互相替代。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三者还是有差别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外延上。

法律错误是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错误,即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范上应受何种评价存在不正确的观念。

而刑法规范除了包含犯罪构成的条件外,还包括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内容。

因此,法律错误既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为是犯罪发生了错误认识,也可能是对其应受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

而违法性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即把本来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违法或非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把本来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不包括对其行为应定的罪名或应受的处罚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

禁止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即把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误认为不禁止,把刑法不禁止的行为误认为禁止。

其含义与违法性错误大致相同。

总之,违法性错误或禁止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为法律所禁止存在不正确认识;法律错误除了对这种“违”或“禁”的认识错误外,还包括在明知法或被禁止之后,对应受惩罚的认识错误,所以法律错误比违法性错误、禁止的错误范围更宽、外延更广。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者:王新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0期摘要:刑法中的罪过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意志因素、既遂或未遂犯罪形态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近年来,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理论随着实践探索而不断发展。

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认识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犯罪故意;罪过;刑事责任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人的认识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判断人的认识是正确或错误,就应当看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错误有可能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和刑事责任,因此,学习和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法中的错误在刑事法典上并无明确的、集中的规定,因而有关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类,也仅有法学上的分类而无法律上的明确分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理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对法律认识的错误与定罪法律认识的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造成的。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就其行为而言,包括诸如通奸、小偷小摸之类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与诸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适法行为,但行为人均误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甚至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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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由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一般是与事实错误相对应的,所以在定义该概念的外延时又不得不涉及到违法性认识错误与事实错误的辨析问题。

1.3、认识错误的定义有关认识错误的规定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为涉及到对有关行为定罪定性的重要规定,各国在刑法理论中一直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在某些国外的刑法典中有专门条文对错误进行了专门的定义,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04 条第(3)项明文规定:确信其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时,在两种场合下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第一:行为人不知道规定犯罪之制定法或者成文法之存在,并且至实行被追诉之行为时,其法令尚未被公布或者在未能知悉其法令存在之状况时; 第二:基于相当的理由,信赖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行政命令或者公务机关的正式解释等①。

法国新刑法典第122-3 条就明确规定:证明自己系由于其无力避免的对法律的某种误解,本以为可以合法地完成其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而122-4 则规定: 完成合法当局指挥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行为明显非法者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17 条就法律认识错误规定为: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刑事违法性的。

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德国刑法典第16 条规定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认识或者误认为具有较轻的法定构成要件的;或者是行为人对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内容以及其法律规范的意义,因为观察或者见解之错误,致主观之所认识者与客观之所存者不一致②。

而意大利刑法第47 条第一款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排除行为人的可罚性。

③从中不难看出,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已经对认识错误作了明确的规定,甚至某些国家的刑法还对认识错误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说德国刑法典。

由此可见,在某些国家,认识错误已经不再单纯作为一项刑法理论而存在,其已经完成了理论探讨的过程,进而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从而指导司法操作了;这一系列的立法成果也为我国研究、移植相关的法律理论提供了宝贵的资源。

(二)我国当前刑法理论中有关认识错误定义的现状及比较分析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直接对认识错误做出规定,但在理论界,多本教材①刘明祥著:《刑法中的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年 1 月版,第4-5 页。

②徐久生、庄敬华翻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8 月版,第48 页。

③[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翻译,法律出版社1998 年9 月版, 第214页。

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定义 4 对刑法中的错误进行了不同的阐述,例如有人认为: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①;有人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②;而通论中将认识错误定义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③。

对以上各种定义,我们不妨进行简单的归类:前两种定义中的”后果”,其实均可以归纳到”有关事实情况”中去,单独提出来无非是强调一下而已,因此无论根据哪种理论定义,不难看出行为人之所以发生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对两方面中的某个方面发生了不正确的理解:一是自己的行为的性质(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二是对有关客观事实。

对第一个方面,无论是说对行为的性质还是说对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发生不正确的理解,认识的对象事实上是对自己的行为依据某个规范性标准所作出的评价,也就是由于行为人对法律或者其他规范的误解或者不知,从而对自己行为的意义(其实也就是性质)产生误解,因此可以归类为评价性认识错误;对第二个方面,我国通论是采用了有关客观事实这个比较含糊的概念,但客观事实这个概念本来就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其语境含混,给我们为认识错误限定精确的范围带来了困难,但毕竟其和第一点是能够区分开的,因此基本可以对应于事实认识错误。

简单地比较一下不难发现: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定义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从中不难发现其与国外刑法中有关认识错误的通常分类相对应的影子,甚至可以说实质上均是参照国外的相关通说理论予以定义的。

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但如果他山之石不是用来攻玉,而是用来攻城拔寨那就糟了。

正如笔者在前言中所阐述的,因为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的完全不同,其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出现了两个定义之间的不对称的尴尬局面。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仅是犯罪构成条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这种区别, 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以混用④。

因此国外有关错误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作为认识的内容之一,可以形象地比喻为跳出此圈回头①徐逸仁主编:《中国当代刑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4 年4 月版, 第120 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10 月版, 第124 页。

③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7 月修订版,第252 页。

④陈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3 月版,第261 页。

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定义 5 望,整个构成要件事实是作为独立的认识对象而存在的;但是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关事实却是在整个构成要件的内部,因此只能这山望另山高了,难怪要不识真面目,云深不知处了,事实上从我们定义中使用了有关客观事实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理论者的困惑。

此外在国外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条件之一,其不仅是主观的,而且是客观的, 比如对于目的犯的主观目的等,因此在此基础上讨论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构成是有相当理论依据的,而我国还在对刑事违法性是否属于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争论不休,对于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中的归属地也基本不涉及时,却在大谈特谈法律错误,给人的感觉确实是比较突兀,因此当国外对于认识错误的划分通说逐渐变成刑事违法性错误与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而更加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配套时,我们的理论移植也越来越成为淮南之橘,变味也就在所难免的了。

因此,要定义当前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必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结构内去探讨,而不能撇开我国的相关犯罪基本理论去另起炉灶。

(三)对建立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错误定义之探讨1、对于认识的定义在对认识错误下定义前,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故意犯罪中的认识? 从哲学范畴而言,认识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现实的反映。

而犯罪故意中的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某种价值判断。

从此概念不难看出:首先,这一认识的主体是行为人自己,而不是立法者或者司法者;其次, 不论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是否正确,也不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评判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在认定犯罪故意的阶段,需要了解的是行为人站在自己立场的真实的认识和评判,在这个阶段,还不涉及社会如何评价他的认识的问题①。

事实上,如上对认识的定义,已经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埋下了伏笔,因为只有以行为人为出发原点,以行为人行为时为参照系,才有可能发生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否则,从旁观者或者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对先前的行为进行审视,任何错误都没有可能也不应该发生,这样也就使认识错误的理论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这里,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名言应当抛弃,我们应当穿越时空回到过去,以最大的可能去再现从前,在行为人的现实与理念的对照检查中来发现认识①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 年1 月版, 第200 页。

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定义 6 错误,从而公正地解决认识错误。

2、对认识错误定义的初步探讨在解决了认识定义的基础上,认识错误的定义便接踵而至。

错误,是指误解或不知,而误解或者不知的对象为认识的内容。

而无论是误解还是不知,也就是无论是把彼当作此,还是有当作无或者无当作有,都可以看作是对事物的真实面目没有认识到,因此,笔者在下文中用认识错误来概括以上两种情况以对应于”不知者不为罪”,并非单纯指不知这种错误。

错误之所以发生,无非出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由于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而无法认识到有关真实情况。

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缺失,在立法时已经明确规定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不能辨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的规定就已经阐述得很明确。

二是与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无关,而是因为有关内容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没有被认识到从而产生的错误,这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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