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参数集中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
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
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2013-3-17 13:57:08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大集中柜面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柜面系统”)业务参数管理,规范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设置的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省联社《关于加强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参数是指数据大集中系统使用参数化管理,将业务控制和程序运行中能自行设置或修改的参数独立形成可维护的参数表,通过对参数表的设置或修改实现对业务交易或产品的灵活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部门及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业务参数类别第四条在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中本行能自主设置和维护的业务参数类别包括:(一)柜员级别限额参数。
此参数可分别控制1-15级操作柜员现金、转账交易的上限金额,以及授权柜员的授权上限金额。
在柜面系统中,除现金管理模块之外的所有账务类交易均采用柜员级别限额控制。
各级别的限额无最大值限制,而最小值不允许输入小于等于零的值,设置完成后可即时生效。
(二)柜面交易权限。
在柜面系统中,柜员可见的交易菜单列表是根据柜员所属柜组和所在机构的机构属性设置的。
通过配置此参数,可对辖内某类机构某种柜组开放或屏蔽某个交易,使指定柜员可操作或不可操作该交易,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
(三)表外记账权限。
此参数用于维护对特定表外科目记账的权限,即对制定操作机构开放或屏蔽某个表外科目,使指定机构的操作柜员可操作或不可操作特定表外科目的记账处理,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
(四)下拉框选项。
柜面系统交易中存在使用下拉框模式的字段供操作柜员选择输入。
此参数适用于配置该类字段的可选内容(不含弹出式内部账下拉框)。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方式的选择
集中采购部门(团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有权人审批后执行。如需求部门对集中采购部门(团队)建议的采购方式有不同意见,需求部门应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理由,填制《XXXX银行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2)依次报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行长审批后执行。
4.经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其他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商业需求特殊性等情况不宜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
(六)询价采购
1.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
2.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授予合同供应
10.审核需求(管理)部门制订的评分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第九条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商品的使用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必要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及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二)参与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负责落实采购项目预算。
(三)参与实施采购项目。
(六)负责起草并签署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采购结果与合同的一致性。
(七)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按要求进行供应商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与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对接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其他采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党建、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受理采购投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分支机构具体采购项目,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商业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财审会审议范围”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模版
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集中采购商品分类:
(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金融自助设备、金融器械、安全保卫设备、办公设备、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稽核监察部作为内部监督部室成员参加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职责:
1、负责审议集中采购制度和政策,确定、调整集中采购物品项目和目录;
2、对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进行授权;
3、对按本规定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确定招标方式、评价投标商和确定中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工作人员,按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参加我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于分支行自行采购的物品,采购完成后须报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十条集中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低值易耗品在10万元以上,选定广告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项目在10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标书,评标中标纪录、合同协议正本等招标资料,由采购办负责整理装订,作为重要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 2003〕9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
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
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
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
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 5 年。
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
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
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删除国库部门负责人岗位,其职责全部交由国库会计主管履行。
二、在《处理办法》中对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及其职责相关内容不作表述。
该岗位设置与否,由各分库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二条中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设置维护本级和下一级核算主体有关用户信息和权限;负责设置维护有关代码参数”的内容;将业务操作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核算主体登录和签退数据集中系统;负责各类原始凭证和所附文件资料的审查、录入(导入)、复核、重要要素审核;负责登记相关账簿”的内容;在“事后监督岗”的职责之后增加“国库会计主管在坚持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等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办理各类查询、查复、对账,打印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清单,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的内容。
四、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系统用户个人电子认证证书及口令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安全规定的要求”的内容。
五、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录入、复核业务操作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对账”的内容。
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集中度风险,是指因单个信用风险暴露或信用风险暴露组合分散不充分,可能给本行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本行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能性。
信用集中度风险的影响程度由各维度资产的集中度水平及风险占比、信用风险情况及结构、资产违约相关水平、客户分散化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是指通过信用集中度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处置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信用集中度风险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表内外信贷及非信贷资产和业务。
(一)信贷资产包括一般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买入返售非金融机构资产、透支和垫款等表内信贷资产,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资产。
(二)非信贷资产和业务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机构资产、各类投资、应收类资产、衍生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销售和购买协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五条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各项要求符合监管规定,相应要求不低于监管标准。
(二)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风险程度高、影响大的信用集中度风险维度。
(三)渐进性原则:结合信息系统、管理能力的提升情况,持续提高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第六条本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应涵盖的维度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地区、行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表外项目。
(一)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
对同一交易对手、借款人或由多个交易对手、借款人组成的同一集团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纳入该维度管理。
(二)地区集中风险。
对同一地区的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XX银行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保证集中授权业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通过数字影像传输技术,将授权业务的交易信息、凭证影像、环境影像等同步传输至特定终端,实现业务操作与授权分离的一种非现场授权方式。
集中授权包括现场审核、影像采集、影像传送、集中授权、信息反馈等环节。
第三条集中授权由分行运营中心对辖内各网点的授权业务进行集中统一远程授权。
授权人员在办理授权业务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第四条集中授权不改变各项业务审批管理的基本要求,业务处理、审核等事项的执行标准仍遵循各项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集中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以流程化的授权管理模式,确保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各类业务,提高业务处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提高效率原则。
授权业务通过集中管理,减少柜面人员占用,达到人力资源最优化,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服务客户原则。
通过集中授权,满足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种类对业务处理时效性的差异化需求,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坚持制度原则。
授权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合规的处理各项授权业务,确保每笔业务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岗位职责第六条会计运营部是集中授权业务的主管部门。
分行会计运营部下设运营中心,负责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所授权业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于网点较少的分行可由总行集中作业中心统一进行授权。
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制定相关制度、规定,负责集中授权业务的管理;(二)负责全行集中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三)负责汇总、整理授权业务建议与意见,优化授权业务处理系统;(四)其他需总行负责或协调工作。
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釆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本级集中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为履行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需要,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集中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相关资质,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XX银行集中采购活动,向XX银行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相关人员,是指参与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主要包括需求部门、建设部门、采购服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件、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二)涉及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定价范围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经营的货物或服务,且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的采购;(三)公益性赞助、捐赠支付及与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合作的项目;(四)涉及国家或XX银行保密事项的采购;(五)经XX、XX或XX银行研究批准的特殊采购。
第二章集中采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五条集中采购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监督制约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XX银行党委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负责审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审批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确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重大事项。
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整体资金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适用公司及下属公司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资金集中管理员一名,负责公司资金的分配、调拔和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下属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员工作职责:1、编制资金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2、及时监督各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3、检查、指导、监督、审核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4、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序进行。
5、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公司总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集资金计划。
6、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事宜。
第六条、各下属公司设资金管理员,负责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资金管理员职责:1、落实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编制下属公司的资金收支预算,分析资金执行情况。
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工作。
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宜。
第三章、资金帐户管理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系统,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网上银行系统。
第九条、公司银行资金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监督各公司资金收支,第十条、公司统一规范和管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工作,各下属分公司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撤消工作,必须报经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员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各下属公司设基本户一个,主要用办理货款、工资、备用金、税金、日常零星开支等支付。
第十二条、一般结算帐户,各公司看需要开立,对于没有信贷关系,服务工作质量不高的银行帐户应及时清理。
第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现金收支管理,以各公司的法人开立银行卡及帐户由各公司管理员进行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1 第三章职责划分 3 第一节部门职责 3 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 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 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8 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 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 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11 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 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 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 第七章安全管理 14 第八章档案管理 15 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 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臵,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直1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第七条营业网点须在设备、网络、人员及业务质量等各方面满足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第八条实施集中授权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风险原则建立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业务处理的规范性,确保风险可控服务客户原则合理安排授权人员,确保集中授权业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授权工作的正常进行,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稳健高效原则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在手续完备、操作规范的同时,保障处理时间,兼顾授权效率与质量第九条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仍遵循各项业务制度的规定对于采用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其在集中授权时的处理要求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营业网点在办理现场授权方式的业务时,仍然保持现有的授权权限,执行现场授权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授权中心采用专业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授权员在授权过程中标准统一、执行规范2第十二条授权中心的授权作业时间与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保持一致,24小时服务网点或金融夜市服务网点的集中授权作业时间可由各省综合考虑风险防控、网点人员情况、授权中心人员排班情况等自行制定除24小时服务、金融夜市、系统升级验证以外的特殊情况,营业网点需在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按规定流程进行申请与审批,确保前台需集中授权的业务不受影响第三章职责划分第一节部门职责第十三条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涉及邮政企业和邮储银行的各级机构、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和银行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以确保邮政金融个人业务的均衡持续发展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负责组织安排代理网点的设备配臵、网络扩容工作第十六条总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手册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全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各授权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负责组织全行3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并承担其中集中授权流程管理部分的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级机构上报与集中授权有关流程调整需求;负责维护全国性的业务系统参数;负责与总行业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业务发展信息,不断完善和优化集中授权流程;负责与总行科技部门沟通,了解系统运行情况,确定系统功能变更,参与系统建设相关的开发、测试、试运行、推广等工作第十七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十八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个人柜面业务的交易授权流程;负责梳理本业务条线的业务制度,使其适应集中授权的要求;协助授权中心相关制度的编写;承担集中授权培训中涉及本业务条线相关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工作第十九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集中授权项目的整体协调,包括设备、网络等第二十条总行软件研发中心负责组织集中授权的系统开发工作;集中授权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第二十一条总行数据中心负责上线后系统安全运行指标的提出以及系统安全运行的维护第二十二条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负责代理网点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广应用;负责代理网点的业务管理、指导、评价与考核工作4第二十三条一级分行会计与营运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工作的组织规划与推广应用;负责本行集中授权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负责对本行集中授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定期通报授权中心业务处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本行集中授权业务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授权中心负责执行和落实上级及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及时处理授权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负责开展集中授权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负责对授权业务处理提出流程优化或系统功能优化的建议;负责拟定本中心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负责确认营业网点开业、撤销、网点信息调整等内容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参与制定本级行的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负责配合开展对辖内涉及本专业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检查、指导与培训第二十七条一级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协助总行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行技术应急方案,确保本级行集中授权业务处理的连续性第二十八条二级分行、一级支行须协助做好辖内网点集中授权业务的培训、检查、日常管理与指导工作5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负责根据制度要求,落实现场授权及集中授权的相关工作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第三十条集中授权相关岗位应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沟通,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营业网点系统中角色须有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其中,经办柜员即普通柜员,现场审核员可由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风险经理、营业主管、支行长等兼职第三十二条网点经办柜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审查现金、业务单证及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辨识真伪,核实客户真实身份;负责准确录入相关业务要素信息,根据个人业务集中授权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采集影像、进行初审并提交申请内容;其他属于经办柜员职责范围的内容第三十三条网点现场审核员主要负责对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业务进行现场审核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大额现金收付款业务,进行卡把复点,对现金的真实性及其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需要审核客户身份的业务,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对挂失业务调查记录、账务调整类业务的调整理由等6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其他需复核的内容进行审核第三十四条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的岗位设臵及职责,遵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会计与营运部应安排专人管理集中授权业务第三十六条一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负责辖内集中授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负责组织辖内集中授权培训工作负责及时向上级反映集中授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流程调整和功能优化的意见建议负责辖内机构部分业务参数的维护第三十七条二级分行集中授权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集中授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上级机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负责完成辖内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第三十八条各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各项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总行制定的标准授权方式基础上进行调整第三十九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授权的方式:现金及凭证请领、下拨等涉及到网点每日营业前后作业组织的业务;批量代发等无客户在现场或不便于进行影像采集的业务;其他未统一纳入集中授权范围的业务,以及后期经审批退出集中授权范围的各类业务第四十条原则上以下业务应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的方式: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现金收付类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上;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上等交易金额较高的授权业务;风险程度相对较高,授权中心需在现场审核员予以确认后进行审批的特殊业务;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四十一条原则上以下业务类型应采用直接集中授权的方式:8本币开户、存款、取款、销户、现金到账户转账等业务交易在50万元以下,外币开户、存款、转账等业务交易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等交易金额相对较低的授权业务;风险程度相对较低,授权中心可通过查看影像基本掌握柜面业务情况的特殊业务;总行规定要求采用该授权方式的其他业务,以及经审批后补充进该类型的的新增业务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第四十二条营业网点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采用集中授权模式:人员操作水平网点从业人员需掌握网点授权集中系统的各项功能并能熟练操作,且参加总部或省内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1网点从业人员需参加上线前的培训与上机练习普通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30小时,综合柜员上机练习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每个柜员上机练习的业务类型需覆盖本网点开办的所有业务2网点全部从业人员均需参加上线前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操作两部分普通柜员、综合柜员达到上机练习要求后方可参加考试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需参加笔试和上机操作,网点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笔试笔试80分以9上合格,上机操作的笔均授权准备时间1分钟以下、正确率达到80%以上合格现有工作质量为保证业务办理质量,降低授权拒绝率,不影响对外服务,考核网点上线资质时,需考虑其个人业务稽核情况网点上一季度差错率,较全国同期平均差错率最高可上浮‰,识别率不得低于80%设备完好程度1营业网点使用的终端必须全部为图形终端,并按台席配备相应数量的拍照仪,确保每个台席配备一台拍照仪2网点的图形终端和拍照仪需按总部规定的标准进行配备,并保持完好,以便能正常进行业务处理网络满足程度网点的网络状况需能满足正常的业务办理,具体的网络要求需遵照总部制定的标准第四十三条营业网点具备集中授权上线资质后,方可申请采用集中授权模式当营业网点撤销或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后不再适用集中授权模式时,可申请退出营业网点集中授权的准入与退出流程可由省邮政公司和分行组成的联席会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协商制定第四十四条如营业网点因实际工作需要,需在正常营业时间外申请集中授权的,需由营业网点所属分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根据营业网点延长营业时间的实际情况,书面说明具体10情况并列明延长时间的原因,提交授权中心授权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提供集中授权支持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第四十五条全国性业务系统新增、撤销业务或业务的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总行个人金融部、电子银行部需将变更情况函告总行会计与营运部总行会计与营运部根据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定授权方式和审核要素,与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修订集中授权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区域性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或分行根据省内业务实际情况需对集中授权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的,需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第四十七条集中授权业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经办柜员采集相关影像、现场审核员审核业务、授权员进行业务审查与授权等环节第四十八条柜面处理阶段影像采集经办柜员对身份证件、业务单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将业务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发起授权申请,对规定11材料进行影像采集并进行初审对于采用集中授权方式但无业务单证的业务,经办柜员须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集中授权申请书》,采集影像并提交现场审核采用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方式的业务,现场审核员需按规定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业务单据、现金实物及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及确认提交申请经办柜员对采集的影像进行提交撤销申请经办柜员提交授权申请后,在授权中心尚未开始审核的前提下,如因发现差错或客户原因需要停止办理业务的,可对已发出的授权进行撤销第四十九条后台处理阶段授权员审核授权授权员审核上传的业务信息与资料,对于缺少影像材料的业务,要求柜员补交;对于审查无误的业务,给予授权,对于存在其他差错或违规行为的业务,给予拒绝并明确拒绝理由授权主管交易调整授权主管接到营业网点或授权员反馈,或根据系统预警信息需对指定业务进行优先处理时,经中心主任或授权主管双人审批确认后,对需优先处理的业务进行队列位臵调整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第五十条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在遇到紧急事件时,需将个人柜面业务的集中授权方式恢复为现场授权,由网点综合柜12员、支局长等进行授权操作第五十一条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任务排队情况严重导致业务处理效率低下、中心网络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网点网络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网点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拍摄并上传影像、内容管理平台故障导致无法上传下载影像、省中心主机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全国中心主机故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第五十二条集中授权转为现场授权期间,各营业网点需恢复营业前台两级授权权限,由综合柜员和支局长承担授权责任启动应急措施期间,科技部门需积极进行系统修复、排除故障等工作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随时关注辖内营业网点应急处理情况,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第五十三条营业网点需对网点故障类应急处理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对于授权中心故障造成的应急处理,授权中心应对具体情况记录备案第五十四条如营业网点集中授权系统运行正常,但因设备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上传影像,导致无法集中授权的,由营业网点所属支行或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局按照机构准入与退出的流程进行相应处理,选择该网点或该网点的某类具体业务退出集中授权模式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第五十五条网点个人业务集中授权过程中,授权中心和网13点柜台人员都必须坚持合规操作、严格处理流程、严控风险事件,确保网点授权集中处理模式下对外服务效率、水平不降低发生风险事件的,需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授权集中处理工作责任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分别追究授权中心和网点柜台人员的责任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五十六条授权中心人员必须定期修改密码,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当发现密码被他人知晓应立即更换并报告主管第五十七条授权中心需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系统内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各岗位人员的查询及操作权限应清晰、明确、符合要求第五十八条授权中心授权台席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安装专用的病毒处理软件并及时升级,禁止一切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存储与集中授权系统无关的文件,禁止使用非集中授权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禁止将集中授权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带离工作场所,禁止安装与集中授权系统无关、非集中授权工作必须的软件第五十九条授权员休假时,应对其工号做停用处理;授权中心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及时在系统内予以注销,以避免不当操作行为第六十条授权中心人员需严格遵守邮政储蓄银行保密纪律,按规定对相关文件及客户信息进行保密14第六十一条授权中心工作区不得放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接装电源电器或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第六十二条非集中授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授权处理场地,如需进入须经中心主任及以上有权人审批后由授权中心人员陪同方可进入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六十三条集中授权档案按照存储介质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电子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硬盘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营业网点提交的各类影像资料,以及集中授权业务处理过程中系统记录的流程信息电子档案应能满足查询或打印的需要纸质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过程中流转的各类纸质申请书第六十四条为保障客户资料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电子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查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查询电子档案的,相关部门需提交书面查询申请,授权中心应做好登记备案第六十五条集中授权档案管理应遵循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保管期限从档案形成的次年度x月x日算起第六十六条电子档案一般可永久保存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为3年保存期满,转为电子档案后,纸质档案可进行销毁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第六十七条集中授权业务质量考核,应针对前后台工作的15不同特点有所侧重,分别从个人和机构两个角度进行考核,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两方面综合考核第六十八条对于经办柜员,考核其是否认真执行柜面业务操作要求,主要包括对客户身份识别、凭证真伪鉴别、现金点数、业务单据审查、影像采集、影像初审等方面的情况第六十九条对于现场审核员,考核其是否全面复核经办柜员受理的业务,除客户身份识别、凭证真伪鉴别、现金复点外;是否审核业务单据填写及系统录入的正确性与一致性、影像资料的完整性等第七十条对于授权员,考核其是否根据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查看影像资料完整性,确认业务的合规性,对于需拒绝的业务给出合理的拒绝理由;业务受理过程是否符合制度规范要求;受理业务量与单笔受理时长等第七十一条对于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导致业务差错多、拒绝率高、集中授权业务处理速度低于辖内平均水平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伪造现场环境误导后台审核人员、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造成重大差错事故、经济案件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相应处罚或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于经办柜员、现场审核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差错少、拒绝率低,或有协助堵截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甚至案件等突出贡献的,应视情况不同,给予奖励或表彰第七十三条对授权员工作懈怠,责任心不强,存在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工作效率低、业务差错多、拒绝率高、平均授权16速度低于平均水平的,应予以通报;对于纵容或配合前台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造成重大差错事故、经济案件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相应处罚或追究其他相关责任第七十四条对于授权员工作效率高、差错率低的,或有协助堵截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甚至案件等突出贡献的,应视情况不同,给予奖励或表彰第七十五条对于营业网点的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营业网点存在整体差错较多、拒绝率高等情况的,或出现违规事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他相应处罚营业网点平均处理速度低于辖内网点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的,或拒绝率高于辖内网点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的,应通知其暂停集中授权模式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对其各项业务准入条件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再次纳入集中授权范围营业网点整体集中授权业务拒绝率低、处理速度明显高于辖内网点平均水平或网点人员有协助堵截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甚至案件等突出贡献、集中授权整体管理水平明显较高的,应视情况不同,给予奖励或表彰。
商业银行核心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心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行核心系统正常、有效、安全的运行,全面规范参数管理的操作流程,促进参数管理工作的集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防范参数风险,依据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承担核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系统业务参数(以下简称业务参数)指根据核心系统运行要求及业务处理规定编制的系统运行业务规则及限制条件、阈值,通过业务参数的配置和管理,实现对本行已上线应用的业务、产品、角色和权限管理进行优化配置支持。
本办法适用于核心系统业务参数,对存量参数进行适配组合优化,核心系统的技术参数管理、其他系统的参数管理不属于本办法约束范围。
新产品、权限的开发配置参照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软件开发及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参数文档管理指各业务条线部门和参数集中维护部门对需要修改的维护文档、产品手册、用户手册进行相应的管理。
—1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会计运营部门职责(一)牵头本行业务参数管理,制定有关业务参数管理规范;(二)作为参数维护部门,根据业务条线部门提交的业务参数需求进行业务参数维护;(三)对业务参数文档进行集中管理;(四)负责业务参数人员配置、操作培训;(五)负责汇总业务参数系统平台的优化需求;(六)按季度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数字金融部报备业务参数维护情况。
第六条总行各业务条线部门职责(一)负责根据本条线业务、产品、权限需求汇总提出本条线参数配置需求;(二)负责参与本条线业务参数配置测试验证;(三)负责除核心系统外本条线产品或业务系统的其他参数配套支持;第七条数字金融部门职责(一)负责根据本条线业务、产品、权限需求汇总提出本条线参数配置需求;(二)负责参与本条线业务参数配置测试验证;—2 —(三)负责除核心系统外本条线产品或业务系统的其他参数配套支持;(四)作为全行数据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数标准的定制。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
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账户集中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账户集中管理是指营业网点在开立或变更账户时,对开户、变更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录入有关信息,并将开户、变更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通过核心系统有关交易扫描、上传至账户审批中心,账户审批中心对影像资料文件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账户开立、变更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开户或变更业务处理。
第二条本规程所说的“账户”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不包括单位定时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本规程所说的账户集中管理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账户名称的变更、账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变更的集中审批。
第三条将账户开立、变更权限上收至总行账户审批中心,改变了原营业网点分散审核、自行开户的业务处理模式,避免了原模式下因管理尺度不一致而可能出现的开户业务政策性、合规性风险。
第四条账户集中审批业务处理流程由网点二级受理员(经办)、网点授权员(主管)、总行账户审批中心录入岗、总行账户审批中心复核岗处理履行。
第二章账户开立的集中管理第五条网点二级受理员、网点授权员职责:负责审核客户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各类签章是否有效、完整、清晰;负责做好账户核准以及备案工作;负责做好与客户的沟通沟通协调工作,并对申请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网点二级受理员、网点授权员审核要点:(一)账户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应与业务范围一致,如记载了授权期限的不应超期。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应审核经办人身份证件及联网核查。
柜员对授权事项有疑问的,应使用录音电话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确认。
(二)开户申请书的必填事项必须填写完整,开户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应与证明资料文件一致,存在关联企业及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按规定填写。
开户申请书须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
填写可以参照《**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一次性采购和年度需求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所进行的集中购置。
第三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在集中采购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不能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
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采购信息由采购机构统一对外披露,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采购信息。
第七条内审、监察部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要派人列席采购评标及谈判活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集中采购一般由总行或省级分行组织。
集中采购事项须经同级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财审委)审议,有权人批准,由专门的执行机构实施。
集中采购工作要设置前台操作和后台审查监督方面的组织或岗位。
第九条总行和省级分行分别设立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
采购办是集中采购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有关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主要职责是组织并落实财审委审议的集中采购事项,指导系统的集中采购工作,拟订集中采购制度,实施由其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参与监督由非采购办承办的集中采购事项的实施过程等。
根据需要,经有权人批准,某些项目可采取需求部门采购、项目机构采购或委托行外机构采购等方式。
负责实施集中采购事项的采购办、需求部门和项目机构等统称为采购机构。
第十条总行及省级分行应建立集中采购评审成员库,成员由本级行有关人员,以及系统内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成员库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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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数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业务参数集中管理,促进参数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生产系统平稳运行,防控操作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数是指根据系统运行要求及业务处理规定编制的,具有一定变化规律和核心控制能力的业务要素,不包括技术参数。
第三条参数管理是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流程,对影响全行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参数进行设计、维护及监控等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全行生产系统参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参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总行在参数管理建设时进行整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设计和管理全行性参数。
(二)集中管理。
总行统一制定参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将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纳入参数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管理。
(S)统分结合。
统一参数维护入口,分层级、分部门进行参数维护。
(四)有效管控。
参数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操作环节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制约,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对操作和流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银行参数管理平台的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
第六条参数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保密工作按照《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参数管理范围。
参数集中管理面向全行生产系统,在集中核心系统参数的基础上,逐步集中涉及外围系统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参数管理工作。
第八条参数管理内容。
包括机构人员管理,参数设计、参数应用管理、参数监控,参数管理平台运行管理,考核及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参数管理系统。
参数管理平台是集中统一管理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实现统一入口、分级维护业务模式的生产控制系统,是实施参数管理的主要系统平台。
系统参数维护用户不得兼任ABIS、BoEing九级主管外的其他柜员。
第十条参数管理方式。
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逐步纳入参数管理平台管理,其他参数由各业务部门通过各业务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参数管理要求。
参数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总行规章制度规范参数管理行为,保持审慎的工作态度,及时准确处理参数管理各环节工作任务,主动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的风险控制。
第三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参数的集中归口管理部门。
参数管理由各级行运营管理和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部门(一)总行参数管理机构。
1.制订参数集中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参数管理机制;拟定参数集中管理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全行参数管理体系建设;2.牵头组织开展参数管理平台设计研发、应用推广、功能优化、参数上线等系统建设工作;3.承担全行参数设计归口管理职责,牵头组织设计全行核心及外围生产系统各类业务参数,规范维护流程;4.审定分行或其他部门报送的各类参数的变更需求,实施参数维护,指导并规范各级行参数维护的业务操作;5.组织和指导全行参数管理监控体系建设,制定参数监控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梳理参数管理工作风险点,通过流程控制、交易提示、预警机制对参数维护和各环节风险点进行事中控制,承担参数维护结果的事后监督和日常参数管理的检查;6.组织开展全行参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岗位准入、绩效考核、人员培训机制。
分析、汇总全行参数维护运作情况,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及报表编制、报送工作。
(二)各级分行参数管理机构。
1.审批同级业务部门和辖属分行提交的参数维护申请;向上级行参数管理机构报送超越本级管理权限的参数维护申请;维护本级行管理权限内的参数;2.指导和检查辖属行参数管理工作,检查参数维护的正确性、合规性;按照参数监控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承担参数维护结果的事后监督和日常参数管理的检查;3.汇集、分析和报送同级行业务部门及辖属行参数管理业务需求和工作建议,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及报表编制、报送工作;4.负责本行参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统一管理;5.完成总行参数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一)总行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参数维护。
向总行参数管理机构报送统一管理参数的维护申请。
(二)各级分行业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参数管理机构提交维护申请,提供具体维护内容,保证维护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跟踪验证维护结果。
(S)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参数管理机构做好参数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一)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按照参数集中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立项,负责参数管理所需网络、设备等硬件保障;各级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承担相关参数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设备等硬件保障。
(二)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参数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及功能优化,负责参数管理平台对接其他系统的技术实施,负责协助开展参数管理平台日常运维和应急处理。
(S)总行数据中心负责参数管理平台日常运维和应急处理,负责按照业务部门要求进行参数管理的技术实施。
第四章人员职责与管理第十六条参数管理业务涉及的人员包括参数设计人员、经办员、复核员、审批员和参数监控人员。
第十七条参数设计人员主要职责(一)制定参数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参数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和功能优化;(二)设计需要纳入参数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的生产系统参数,制定各类参数的审批和维护流程。
第十八条经办员主要职责是发起、受理参数维护申请,准确录入相关参数,进行新增、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第十九条复核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参数维护申请,二次录入,进行新增、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第二十条审批员主要职责是审核参数维护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审批经办员和复核员录入一致后的参数维护结果。
第二十一条参数监控人员主要职责是实施参数管理风险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控中心人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参数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合格,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二)熟悉ABIS、BoEing等生产系统业务操作流程和各项制度规定,能将制度要求与参数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S)熟悉参数管理平台业务操作,具有较强的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并通过参数管理相应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参数管理机构应加强人员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能力考试,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章参数设计第二十四条参数设计是指根据项目开发需求、业务处理规定及系统运行要求,综合考虑我行参数管理现状、参数集中管理发展方向,对参数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编制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总行参数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设计我行核心及外围生产系统各类业务参数。
参数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建立紧密的参数设计合作机制,统筹参数设计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参数设计包括信息征集、方案设计、组织评审、技术实施、结果发布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七条信息征集。
各级行业务部门、参数管理机构及科技部门提出的参数设计及优化方案,按照管理层级统一报送总行参数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八条方案设计。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进行信息分析,指定专人参与设计全行生产系统参数,督促落实参数设计方案。
第二十九条组织评审。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组织项目需求提出方、科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项目需求评审阶段,共同对参数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汇总意见,确认评审结果,再由项目需求提出方根据评审结果修改项目需求,并按流程交付科技部门。
第三十条技术实施。
参数管理机构跟踪参数设计结果在系统建设中的落地实施,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验证。
第三十一条结果发布。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发布参数编制说明、参数模板等相关资料。
参数管理机构对参与设计、审定的参数表建立优化反馈机制,及时发布最新参数设计成果。
第六章参数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参数应用管理是指参数管理人员对参数维护申请进行审批,并通过参数管理平台实施参数维护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按照岗位制约原则,参数管理平台设置系统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系统管理用户负责机构、用户及权限管理,普通用户负责参数申请、维护、审批,两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四条使用参数管理平台的机构,通过电子审批功能发起申请、审批,按照系统流程进行参数维护。
未使用参数管理平台的机构,应填写参数维护申请相关纸质单据,经本部门有权人审批后报参数管理机构维护。
第三十五条参数申请、参数维护实行负责人审批制度,参数申请审批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参数维护审批由维护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参数维护必须按照真实的业务事项为依据,参数申请提出部门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参数维护须保证时效性。
非因特殊情况,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参数管理机构提出维护申请,参数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第七章参数监控第三十八条参数监控是指根据业务管理制度,对参数维护行为、维护结果及系统运行进行全面控制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维护行为监控。
各级行应对参数维护申请、录入、审批等行为及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保证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条维护结果监控。
各级行业务部门要及时通过生产系统查询参数维护结果,保证维护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系统运行监控。
各级行要通过参数管理平台及其他生产系统对系统登录、功能模块使用、参数修改、系统运行及网络故障等情况进行监控,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第四十二条参数监控方式以非现场为主,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
非现场方式是通过系统方式对参数管理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现场方式是通过全面筛查、抽样调查、重点检查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参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风险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参数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业务操作、系统运行、网络保障等环节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总行参数管理机构对交易、参数表的风险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风险分类,并动态调整风险等级,指导全行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人员疏忽等原因引起的操作风险,各级行参数管理机构要按照操作内容检查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放任损失、谎报隐瞒、蓄意破坏等可能对我行造成损失的行为,参数管理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为排查,及时调岗整顿,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对停电、通讯网络中断、服务器故障等风险,参数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上级业务和本级科技部门双线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第四十八条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参数管理机构应调整工作时间,立即抽调人员参与抢险,恢复正常业务状态,保证业务及时处理,防止声誉损失。
第四十九条各级参数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按风险防控要求,主动识别、系统分析参数管理中的风险点,持续监控风险变化,及时优化和改进控制措施,定期对主要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五十条参数管理档案是业务管理过程记载和监督的重要载体,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十一条对单据、凭证及报表等实物档案,应分类整理,定期装订,入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