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参数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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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

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

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2013-3-17 13:57:08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数据大集中柜面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柜面系统”)业务参数管理,规范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设置的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省联社《关于加强数据大集中系统业务参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参数是指数据大集中系统使用参数化管理,将业务控制和程序运行中能自行设置或修改的参数独立形成可维护的参数表,通过对参数表的设置或修改实现对业务交易或产品的灵活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部门及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业务参数类别第四条在数据大集中业务系统中本行能自主设置和维护的业务参数类别包括:(一)柜员级别限额参数。

此参数可分别控制1-15级操作柜员现金、转账交易的上限金额,以及授权柜员的授权上限金额。

在柜面系统中,除现金管理模块之外的所有账务类交易均采用柜员级别限额控制。

各级别的限额无最大值限制,而最小值不允许输入小于等于零的值,设置完成后可即时生效。

(二)柜面交易权限。

在柜面系统中,柜员可见的交易菜单列表是根据柜员所属柜组和所在机构的机构属性设置的。

通过配置此参数,可对辖内某类机构某种柜组开放或屏蔽某个交易,使指定柜员可操作或不可操作该交易,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

(三)表外记账权限。

此参数用于维护对特定表外科目记账的权限,即对制定操作机构开放或屏蔽某个表外科目,使指定机构的操作柜员可操作或不可操作特定表外科目的记账处理,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

(四)下拉框选项。

柜面系统交易中存在使用下拉框模式的字段供操作柜员选择输入。

此参数适用于配置该类字段的可选内容(不含弹出式内部账下拉框)。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八)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通过XXXX银行网上商城专用平台,按照商品品目及限价标准,选择合适的商品在网上下单采购。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方式的选择
集中采购部门(团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采购方式,报有权人审批后执行。如需求部门对集中采购部门(团队)建议的采购方式有不同意见,需求部门应在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理由,填制《XXXX银行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2)依次报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行长审批后执行。
4.经本行有权人审批同意的其他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商业需求特殊性等情况不宜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项目。
(六)询价采购
1.通过公告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竞争;
2.集中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拟授予合同供应
10.审核需求(管理)部门制订的评分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第九条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商品的使用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及评分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必要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及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二)参与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负责落实采购项目预算。
(三)参与实施采购项目。
(六)负责起草并签署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采购结果与合同的一致性。
(七)参与供应商管理工作,按要求进行供应商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与中标(成交)或入围供应商对接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其他采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党建、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受理采购投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分支机构具体采购项目,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商业银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财审会审议范围”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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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建全行集中采购订购供货商最低报价查询系统,定期充实、更换订购供货商和商品最低报价等有关信息;
7、负责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集中采购商品分类:
(一)大宗物品类:办公营业用房、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金融自助设备、金融器械、安全保卫设备、办公设备、印刷品、纪念品、行服等。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稽核监察部作为内部监督部室成员参加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职责:
1、负责审议集中采购制度和政策,确定、调整集中采购物品项目和目录;
2、对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进行授权;
3、对按本规定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确定招标方式、评价投标商和确定中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他各种好处的工作人员,按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骗取中标,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参加我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对于分支行自行采购的物品,采购完成后须报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
第四章 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十条集中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低值易耗品在10万元以上,选定广告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项目在10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标书,评标中标纪录、合同协议正本等招标资料,由采购办负责整理装订,作为重要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修订稿)银会计〔 2003〕9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确保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运行单位)。

第三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优化和升级,统一确定硬件配置方案,统一提出业务需求,统一制定业务处理办法和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运用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部门对系统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实施日常监督;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会计部门负责系统的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系统管理的目标是:促进会计集中核算安全、持续、高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会计信息;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软件管理第六条应用软件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

第七条应用软件开发(包括优化和升级)应以业务需求书为依据。

业务需求书的制定应根据有关业务规章,满足人民银行当前业务的要求,考虑今后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会计业务发生变化或系统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程序,应由总行统一提出业务需求,再修改相应的应用软件。

各分支机构和开发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源程序。

第九条本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连接的数据接口,由总行统一提供,开发人员不得私自提供。

第十条应用软件开发完毕,开发单位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应用软件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测试,经总行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运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交付使用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系统安装说明和用户手册等文档资料。

应用软件及其文档资料由会计部门保管,保管期为该软件停用或换版后 5 年。

第十二条发放软件,应严格手续,防止泄密。

严禁通过互联网发放应用软件及其补丁程序。

复制应用软件应经过运行单位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主管批准。

应用软件的发放、接收和复制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支撑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其技术文档资料由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和运行单位科技部门控制和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技术文档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理办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删除国库部门负责人岗位,其职责全部交由国库会计主管履行。

二、在《处理办法》中对同城票据交换岗位及其职责相关内容不作表述。

该岗位设置与否,由各分库研究确定。

三、将第十二条中系统管理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设置维护本级和下一级核算主体有关用户信息和权限;负责设置维护有关代码参数”的内容;将业务操作岗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核算主体登录和签退数据集中系统;负责各类原始凭证和所附文件资料的审查、录入(导入)、复核、重要要素审核;负责登记相关账簿”的内容;在“事后监督岗”的职责之后增加“国库会计主管在坚持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等主要原则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人员,办理各类查询、查复、对账,打印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清单,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的内容。

四、在第十三条中增加“系统用户个人电子认证证书及口令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安全规定的要求”的内容。

五、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录入、复核业务操作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对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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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数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业务参数集中管理,促进参数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生产系统平稳运行,防控操作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数是指根据系统运行要求及业务处理规定编制的,具有一定变化规律和核心控制能力的业务要素,不包括技术参数。

第三条参数管理是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流程,对影响全行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参数进行设计、维护及监控等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全行生产系统参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参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总行在参数管理建设时进行整体规划,按照统一标准,设计和管理全行性参数。

(二)集中管理。

总行统一制定参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将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纳入参数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管理。

(S)统分结合。

统一参数维护入口,分层级、分部门进行参数维护。

(四)有效管控。

参数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操作环节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制约,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对操作和流程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银行参数管理平台的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

第六条参数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保密工作按照《银行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参数管理范围。

参数集中管理面向全行生产系统,在集中核心系统参数的基础上,逐步集中涉及外围系统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参数管理工作。

第八条参数管理内容。

包括机构人员管理,参数设计、参数应用管理、参数监控,参数管理平台运行管理,考核及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参数管理系统。

参数管理平台是集中统一管理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实现统一入口、分级维护业务模式的生产控制系统,是实施参数管理的主要系统平台。

系统参数维护用户不得兼任ABIS、BoEing九级主管外的其他柜员。

第十条参数管理方式。

全行生产系统核心参数逐步纳入参数管理平台管理,其他参数由各业务部门通过各业务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参数管理要求。

参数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总行规章制度规范参数管理行为,保持审慎的工作态度,及时准确处理参数管理各环节工作任务,主动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的风险控制。

第三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参数的集中归口管理部门。

参数管理由各级行运营管理和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部门(一)总行参数管理机构。

1.制订参数集中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参数管理机制;拟定参数集中管理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全行参数管理体系建设;2.牵头组织开展参数管理平台设计研发、应用推广、功能优化、参数上线等系统建设工作;3.承担全行参数设计归口管理职责,牵头组织设计全行核心及外围生产系统各类业务参数,规范维护流程;4.审定分行或其他部门报送的各类参数的变更需求,实施参数维护,指导并规范各级行参数维护的业务操作;5.组织和指导全行参数管理监控体系建设,制定参数监控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梳理参数管理工作风险点,通过流程控制、交易提示、预警机制对参数维护和各环节风险点进行事中控制,承担参数维护结果的事后监督和日常参数管理的检查;6.组织开展全行参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岗位准入、绩效考核、人员培训机制。

分析、汇总全行参数维护运作情况,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及报表编制、报送工作。

(二)各级分行参数管理机构。

1.审批同级业务部门和辖属分行提交的参数维护申请;向上级行参数管理机构报送超越本级管理权限的参数维护申请;维护本级行管理权限内的参数;2.指导和检查辖属行参数管理工作,检查参数维护的正确性、合规性;按照参数监控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承担参数维护结果的事后监督和日常参数管理的检查;3.汇集、分析和报送同级行业务部门及辖属行参数管理业务需求和工作建议,开展相关数据统计及报表编制、报送工作;4.负责本行参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统一管理;5.完成总行参数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一)总行业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参数维护。

向总行参数管理机构报送统一管理参数的维护申请。

(二)各级分行业务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参数管理机构提交维护申请,提供具体维护内容,保证维护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跟踪验证维护结果。

(S)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或同级参数管理机构做好参数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一)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按照参数集中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立项,负责参数管理所需网络、设备等硬件保障;各级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按照本行管理要求承担相关参数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设备等硬件保障。

(二)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参数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及功能优化,负责参数管理平台对接其他系统的技术实施,负责协助开展参数管理平台日常运维和应急处理。

(S)总行数据中心负责参数管理平台日常运维和应急处理,负责按照业务部门要求进行参数管理的技术实施。

第四章人员职责与管理第十六条参数管理业务涉及的人员包括参数设计人员、经办员、复核员、审批员和参数监控人员。

第十七条参数设计人员主要职责(一)制定参数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参数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和功能优化;(二)设计需要纳入参数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的生产系统参数,制定各类参数的审批和维护流程。

第十八条经办员主要职责是发起、受理参数维护申请,准确录入相关参数,进行新增、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第十九条复核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参数维护申请,二次录入,进行新增、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第二十条审批员主要职责是审核参数维护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审批经办员和复核员录入一致后的参数维护结果。

第二十一条参数监控人员主要职责是实施参数管理风险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控中心人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参数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合格,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二)熟悉ABIS、BoEing等生产系统业务操作流程和各项制度规定,能将制度要求与参数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S)熟悉参数管理平台业务操作,具有较强的业务处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并通过参数管理相应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参数管理机构应加强人员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能力考试,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章参数设计第二十四条参数设计是指根据项目开发需求、业务处理规定及系统运行要求,综合考虑我行参数管理现状、参数集中管理发展方向,对参数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编制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总行参数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设计我行核心及外围生产系统各类业务参数。

参数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科技部门建立紧密的参数设计合作机制,统筹参数设计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参数设计包括信息征集、方案设计、组织评审、技术实施、结果发布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七条信息征集。

各级行业务部门、参数管理机构及科技部门提出的参数设计及优化方案,按照管理层级统一报送总行参数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八条方案设计。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进行信息分析,指定专人参与设计全行生产系统参数,督促落实参数设计方案。

第二十九条组织评审。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组织项目需求提出方、科技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在项目需求评审阶段,共同对参数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汇总意见,确认评审结果,再由项目需求提出方根据评审结果修改项目需求,并按流程交付科技部门。

第三十条技术实施。

参数管理机构跟踪参数设计结果在系统建设中的落地实施,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验证。

第三十一条结果发布。

总行参数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发布参数编制说明、参数模板等相关资料。

参数管理机构对参与设计、审定的参数表建立优化反馈机制,及时发布最新参数设计成果。

第六章参数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参数应用管理是指参数管理人员对参数维护申请进行审批,并通过参数管理平台实施参数维护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按照岗位制约原则,参数管理平台设置系统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系统管理用户负责机构、用户及权限管理,普通用户负责参数申请、维护、审批,两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四条使用参数管理平台的机构,通过电子审批功能发起申请、审批,按照系统流程进行参数维护。

未使用参数管理平台的机构,应填写参数维护申请相关纸质单据,经本部门有权人审批后报参数管理机构维护。

第三十五条参数申请、参数维护实行负责人审批制度,参数申请审批由申请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参数维护审批由维护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参数维护必须按照真实的业务事项为依据,参数申请提出部门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参数维护须保证时效性。

非因特殊情况,业务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参数管理机构提出维护申请,参数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护工作。

第七章参数监控第三十八条参数监控是指根据业务管理制度,对参数维护行为、维护结果及系统运行进行全面控制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维护行为监控。

各级行应对参数维护申请、录入、审批等行为及相关材料的合规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保证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十条维护结果监控。

各级行业务部门要及时通过生产系统查询参数维护结果,保证维护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系统运行监控。

各级行要通过参数管理平台及其他生产系统对系统登录、功能模块使用、参数修改、系统运行及网络故障等情况进行监控,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第四十二条参数监控方式以非现场为主,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

非现场方式是通过系统方式对参数管理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现场方式是通过全面筛查、抽样调查、重点检查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参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风险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参数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业务操作、系统运行、网络保障等环节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总行参数管理机构对交易、参数表的风险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因素进行风险分类,并动态调整风险等级,指导全行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人员疏忽等原因引起的操作风险,各级行参数管理机构要按照操作内容检查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放任损失、谎报隐瞒、蓄意破坏等可能对我行造成损失的行为,参数管理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为排查,及时调岗整顿,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对停电、通讯网络中断、服务器故障等风险,参数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上级业务和本级科技部门双线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系统平稳运行。

第四十八条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参数管理机构应调整工作时间,立即抽调人员参与抢险,恢复正常业务状态,保证业务及时处理,防止声誉损失。

第四十九条各级参数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按风险防控要求,主动识别、系统分析参数管理中的风险点,持续监控风险变化,及时优化和改进控制措施,定期对主要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五十条参数管理档案是业务管理过程记载和监督的重要载体,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五十一条对单据、凭证及报表等实物档案,应分类整理,定期装订,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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