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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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渝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5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勘定市和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1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会关于199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19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城区开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25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8〕6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8〕78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我市主城区第七期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请示的通知(渝府发〔1999〕3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3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2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5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7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9〕7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9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渝府发〔1999〕9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9〕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结构调整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21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0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107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111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0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府发〔2001〕27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渝府发〔2001〕5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127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2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渝府发〔2002〕75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69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3〕78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0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6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60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4〕7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5〕19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9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98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48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22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7〕26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90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7〕117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电力保障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9〕50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意见(渝府发〔2009〕90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中型沼气新技术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10〕34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14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18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8〕32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治理对中小学生下暴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33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40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重要政务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8〕49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IC卡推广应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8〕102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中小学校捐资助学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1998〕11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13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3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5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摘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3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137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41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9〕10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15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关于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43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3号)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9〕71号)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76号)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渝办发〔2000〕2号)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7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4号)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1〕3号)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北部城区的3个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9号)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108号)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7号)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1号)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2〕48号)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9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63号)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74号)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利用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拉动装备材料工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89号)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76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159号)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71号)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97号)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3〕204号)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2号)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102号)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4号)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41号)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2号)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86号)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1号)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11号)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46号)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5〕12号)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5〕28号)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5〕83号)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5〕88号)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66号)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77号)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8号)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5〕216号)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4号)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1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9号)1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3号)1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1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9号)1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实施农村康居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2号)1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1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机构和地震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0号)1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73号)1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1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1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1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意见(渝办发〔2006〕249号)1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84号)1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号)1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27号)1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1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60号)1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7〕98号)1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1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58号)1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66号)1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7〕194号)1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246号)1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1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283号)1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7〕285号)。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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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一)《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是重庆市建设行业标准化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份标准详细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所有环节和工作的标准。
一、主要内容1.1 施工前准备标准规定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应制定的文明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制定施工计划、安全检查、资质检查等。
1.2 施工过程管理标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管理环节,包括“三同时”管理、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保护、安全检查等。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1.3 矛盾纠纷管理标准规定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方式。
1.4 安全文明施工验收标准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验收的流程和标准,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
二、实施意义《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的实施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它可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环节,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文明施工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它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竞争力。
最后,它可以加强监管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企业需要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意识和规范操作;同时,监管和管理方面也需要加强,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四、结语建筑行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管理和执行,才能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集》的实施,不仅是重庆市建设行业标准化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建筑行业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举措。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1)学习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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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 年10 月18 日1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 〕111 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7d7fc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27.png)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渝质监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9日第21次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市标委会”,下同)是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市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标委会秘书处承担。
秘书处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四条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对市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规划标委会;(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标委会;(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市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四)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标委会;(六)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标委会的工作情况;(七)其它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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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重庆市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宣讲
![重庆市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宣讲](https://img.taocdn.com/s3/m/f579547751e79b89680226fb.png)
工地试验室管理:
(三)工地试验室质量体系管理
1、工地试验室应根据母体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结合工程特点, 编制简洁、适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质量体系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试验室工作职责、主要岗位人员职责、试验检测 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档案管 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 3、工地试验室所有人员均应加强对质量体系文件、管理制度以及标准 规范的宣贯学习,形成完整的学习记录并归档。
(二)人员配备:
工地试验室必须完善组织机构,设立试验室负责人岗位、试验员岗位, 机构框图必须上墙。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专业配置合理,能涵盖本工程涉及专业范围 和内容。 授权负责人须持有检测工程师证书,所有持证人员均应注册登记在母体 检测机构。
工地试验室建设基本要求
(三)环境建设:
1、工地试验室宜设置在项目经理部或拌和场内,其周边场所、 交通通道均应硬化,既要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同时又要 达到环境优美整洁、布局合理、安全适用; 2、工地试验室用房结构设计应考虑空间跨度以及各种恶劣气候 的影响,以保证其使用周期内的安全性; 3、工地试验室周边排污排水设施应完善、合理。
工地试验室建设基本要求
附件一: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办公室、各功能室面积要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面积(≥㎡)
备注
1 土工室
15
2 集料室
15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3 水泥室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4 水泥混凝土及砂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浆成型室
5 养护室
3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重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重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d0f7b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74.png)
重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坚持科学施工、精心施工、精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明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职能,并专门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记录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工程质量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在进行施工前,建筑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审核,确保设计符合工程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认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文明。
第四章施工过程的管理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及时发现和整改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避免使用劣质材料。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当对施工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周边环境,确保施工活动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051b9fdbb4cf7ec4afed099.png)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1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acf3eec856a561252d36feb.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4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账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3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1999〕48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3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4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0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50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79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9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4〕22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4〕5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94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三大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22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渝府〔1997〕14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体育局关于重庆市出席第九届全国运动代表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2001〕23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重办发〔1993〕11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机构变动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重办发〔1993〕34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5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4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3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计登记的通知(渝办发〔2001〕30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渝办发〔2002〕24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2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2〕73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8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办发〔2003〕2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75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5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1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十一五”规划体系设置及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办发〔2004〕158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6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区县(市)招聘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86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4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7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6〕190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5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8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193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196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5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68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22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行为的通知(渝办〔1999〕113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渝办〔2002〕86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3〕63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46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1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6〕6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2.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3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2020年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35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2〕8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93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15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04〕57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府发〔2004〕7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区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8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4〕87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5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17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76.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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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渝建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52号)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我委以渝建发[1998]264号文颁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5年来,对规范我市初步设计管理、保证设计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区县经济的迅猛发展,原渝建发[1998]264号文的部分条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增强区县党政统筹能力、简政放权、加强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加强我委对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全市建设系统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作了调整与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保证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质量,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高度政治责任心认真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在审批中严格把关,并不得擅自越权进行审批,凡越权审批和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在适用本办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中遇到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委。
附: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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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渝水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建〔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3年8月3日重庆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行为,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要求,推动建立可持续的现代水利工程体系,以标准化工地建设为抓手,推进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水利建设形象,助推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倡导各在建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各方。
(三)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标准,指导标准化工地建设并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评选。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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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及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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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功能,促进重庆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建协〔2017〕14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组织制定和管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创新驱动,规范行为,公平公开,诚信自律。
第五条团体标准制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三)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专业标准;(四)各类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七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
第八条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重庆市地方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第二章制定、修订第九条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复审、废止等阶段。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主编单位向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必要时协会可牵头制修订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团体标准主编和参编人员应当在行业科研、教学、管理、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由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制和下达。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实施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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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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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渝建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21日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定要求的建筑。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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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九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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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市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的省(部)级工法,即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市级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和市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级工法的主管机关,负责审定和公布市级工法。
第六条本市企业以及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部)级工法的除外。
市级工法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独评审。
第七条市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市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通过市建委审定;(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市级工法应通过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从市建委建筑行业专家库中选取。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同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应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市级工法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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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市级工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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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0年重庆市市级工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176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市级工法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10号)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推荐和公示程序,决定批准《转炉本体设备整体安装施工工法》等116项工法为2020年重庆市市级工法,现予公布。
附件:2020年重庆市市级工法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结束——。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50efc2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1b.png)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渝应急发〔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20〕1号)和《重庆市工贸行业企业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项行动方案》(渝安委〔201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程序,推进工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与执法监督一体化,夯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经广泛调研讨论,特制订《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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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市工程建设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同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