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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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百度文库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学分制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外省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我省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省内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另文下达);各高校与中专联合举办各类大专班,收费主体为各高校或接受委托的中等专业学校的“3+2”班收费标准,3年中专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2年大专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办学主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我省高校接受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措施,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生采取适当减免学费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百度文库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高校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学分制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外省高校与我省高校联合办学的学费问题,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我省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省内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校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另文下达);各高校与中专联合举办各类大专班,收费主体为各高校或接受委托的中等专业学校的“3+2”班收费标准,3年中专学习期间,学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2年大专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办学主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