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兼职救护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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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件

澜锦煤司字[2012]11号

关于成立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的

决定

各(部门)科室、队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规范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建设竣工验收资料的通知》(云煤监救指[2011]17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兼职救护队装备管理及使用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煤监救指[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组建我矿应急救援队伍,规范兼职救护队装备与设施建设,有力推动兼职救护队配足配齐基本技术装备,夯实应急救援基础,有效促进应急救援能力,依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安

全生产及应急救援工作实际,经矿务会2012年10月20日研究,决定成立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现对我矿兼职救护队装备与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落实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持“安全第一”,树立“安全压倒一切、事故否定一切”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为出发点,以有效预防和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严格标准,强化管理,稳步推进救护队装备与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任命杨海辉同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队长;

任命赵建明、易开伟同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副队长。

任命赵建明同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第一小队小队长。

任命易开伟同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第二小队小队长。

任命胡文超同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第一小队技术员。

任命孔广彪同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第二小队技术员。

任命何才宝、付开云、魏岩忠、赵建伟、董华生、张扎英、胡文超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第一小队队员。

任命孔广彪、鲍三门、丁会荣、黄健成、付昌华、谢举安、李长寿、赵建林为澜沧煤矿兼职救护队第二小队队员。

按照《矿山救护规程》规定,我矿成立兼职矿山救护队,救护队员为18人,设立两个小队,设专职队长1 人、副队长2人、技术员2人。

由通风、安全科选拨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45周岁、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熟悉掌握井下工作情况、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责任心强、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工人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送外培训、内部培训等方式,取得兼职救护队资质证书,并将本矿兼职救护队队员、技术员、小队队长、副队长、队长名单报送普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

三、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队伍、培训合格、装备到位、稳步推进”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全面促进我矿兼职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救护队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与普洱市矿山救护中队的合作、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高效运转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通过培(复)训、实战演习,要求救护队员熟悉矿井反风演习的操作,顶板管理和事故预防,熟练

操作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瓦检仪、灭火器等矿山救护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实战能力,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把我矿兼职救护队打造成为一支装备优良、技术一流、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救护队伍。

四、工作职责

(一)兼职救护队的工作职责

1、做好煤矿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

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5、做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队长工作职责

1、对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与行动,技术教育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救护队长远、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各项工作。

3、负责组织全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分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三)副队长工作职责

1、协助队长工作,主管战斗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队长不在矿时,履行队长职责。

2、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经常了解井下处理事故的进展,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2)当队长不在矿或工作需要时,代替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四)技术员工作职责

1、在队长领导下,对救护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编制救护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3、参与审查各单位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组织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5、负责处理事故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五)小队长工作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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