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章条例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章条例第一部分:引言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和交流的场所,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成长,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章条例。
第二部分: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中,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学校应与当地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等合作,设立安全警示牌,修建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在校门口和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
第三部分: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同样重要。
学校应制定并严格执行校园巡逻制度,确保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校内场所的安全。
学校还应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校园内的安全监控工作。
第四部分:防火和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和消防安全是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内容。
学校应制定并积极实施防火和消防演练计划,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和应急避险意识。
学校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火灾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齐全和有效性。
第五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安全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供应的规定。
学校还应加强对食堂和食品供应商的监督,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部分:校园电气安全管理校园电气安全是防止电气事故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加强对教室、宿舍、实验室等场所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部分:学生个人安全管理学生个人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个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还应建立学生安全档案,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和心理健康状况。
第八部分:网络安全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安全成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制定网络使用规定,明确禁止非法访问、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
学校还可以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网络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九部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学校应制定并积极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
学校安全规范规章制度内容
学校安全规范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的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起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体系。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加强预警预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更新、教育培训、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全员参与、部门协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工作模式。
第六条学校将组建安全委员会,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督导、检查机制。
第八条学校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门。
第九条学校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三章校园安全第十三条学校要保证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加强校园外围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闯入校园。
第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保证校园内各个角落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食堂要经常进行卫生检查,食品要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学校要加强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学生乘车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校园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九条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doc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安全质量管理法规学习摘录2012.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的目的)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提出来了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规范的概念)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目录
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安全,营造和谐的学习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员参与,形成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学校领导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落实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由专职安全主任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校配备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巡逻、安全监控等保卫工作。
第六条学校安全委员会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学校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学校安全预防措施第七条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学校要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校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学校的消防、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条学校要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学校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做到信息及时报送,负责人应迅速到场指挥处置。
第五章学校安全检查和评估第十二条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学校要制定安全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为今后改进提供借鉴。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第六章学校安全制度宣传和培训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安全制度宣传教育,让师生充分了解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学校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七章学校安全工作的配套措施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适当关注和照顾。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2024年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
2024年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规范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二条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规章制适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相关人员,并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处置、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布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活动。
第六条制定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知识融入日常教育教学,建立安全教育档案,确保学生全面接受安全教育。
第七条进行灾难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应急避险能力。
第八条配备专职安全教育干部,负责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设立安全巡查岗位,加强对学校内外环境的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记录上报。
第十一条建立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行为监管,严禁暴力、欺凌、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加强对学生出入校门的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处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确保对于突发事故的及时处理和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加强对校园周边安全风险的监测,配备应急疏散路线和设备,确保突发事件时的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意外事件。
第五章安全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加强对校舍、教室、教学设备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八条加强对食堂、宿舍、操场、实验室等特殊场所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场所的安全、卫生和环保。
校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校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强化校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本校园的其他人员。
3.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1. 学校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定
1. 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师生生命安全的活动。
2. 学校应定期检查校园的消防设施、电力设施、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学校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是对校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所有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以确保校园的安全。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校园安全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校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下面是一份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安全,保护校园环境和学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全体师生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包括进入校园的来访人员。
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校园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要不断加强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调整完善安全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七条学校要保护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第二章校园出入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校园门卫室,严格管理学生出入校园。
门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核实每个进出校园的人员身份。
第九条学生出入校园必须携带有效的学生证件,禁止携带任何不符合校规的物品。
第十条教职工出入校园需要刷工作证,凡非本校教职工,应事先办理临时证件或经过特别授权。
第十一条校园周边设立有效的门禁系统,禁止未经授权的车辆和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控制各个出入口的使用,必要时可以进行封闭管理或设立临时出入口。
第三章校园安全设施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园监控系统,全面监控重点区域和关键地点,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四条重要实验室、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应设置安全门禁系统,控制进出。
第十五条学校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保证校园火灾的及时扑灭。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疏散标志,确保师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十七条学校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管理,组织定期的安全演练。
第四章校园交通管理第十八条学校严禁校园内的酒驾、毒驾和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设置校园交通警察岗位,加强对校园交通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法规文件摘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法规文件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该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环境,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此法,中小学幼儿园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单位,其首要责任人应该保证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各单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
对于中小学幼儿园来说,法律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习,加强学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确保学校的消防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和关爱,对儿童的人身、财产、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学校作为儿童的主要活动场所,应该注意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对暴力、欺凌等校园安全问题零容忍。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宣判前,不得任意拘禁或者监禁,不得遗弃或者拐卖、绑架他人。
中小学幼儿园应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和打击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结语以上是中小学幼儿园相关的安全法规文件摘录,学校在日常运营管理中,应该紧密结合文中的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确保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同时,学校还要严格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安全和稳定的建设和管理。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学校安全是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
为了全面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学校安全管理体制1.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领导、公安机关代表、保卫部门负责人等。
2. 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管理不力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学校安全设施建设1. 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规划设计体系,确保校园内各个区域的安全设施布局合理、完善。
重要场所如实验室、食堂、宿舍等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
2. 火灾防控设施学校要配备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火灾防控设施,并定期组织维修和检测工作。
同时,学校要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交通安全设施学校要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包括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引导标线,确保校园内交通有序。
同时,要制定校园交通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师生及员工安全教育1. 安全教育内容学校要制定安全教育课程,包括火灾防控知识、躲避危险的基本技能等。
同时,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安全教育方式学校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课堂教育、安全讲座、演练等。
教育内容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接受度和记忆力。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制定学校要制定全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校园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 应急演练学校要定期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模拟真实情况进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法规安全处规章制度
学校法规安全处规章制度第一条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严禁使用一切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刀、剪、镊子、尺子等尖锐器具。
任何学生违反此规定者,一经发现,将立即进行劝导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严厉的处理。
第二条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不得翻越栏杆、攀爬高墙或跑到危险的地方玩耍。
一旦发现有学生违反此规定,学校将给予相关处理,直至暂停或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规定学生在参加校内活动时必须听从教师的指挥和安排,不得违反活动规定和安排。
对于不听从指挥的学生,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请家长等处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规定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楼道、教室内奔跑、打闹,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冲撞他人。
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理,并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第五条学校规定学生在操场运动时必须穿着适当的运动服装和鞋子,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等不安全的鞋子。
对于不遵守规定者,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批评等处理方式。
第六条学校规定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喝酒,不得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一旦发现有学生违反此规定,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学生的家长。
第七条学校规定学生不得私自擅离校园,未经学校老师的允许,不得离开校外。
对于擅离校园者,学校将联系学生家长,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校规定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
学校将对发现有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请家长等处理方式。
第九条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园内不得传播谣言、造谣生事,不得恶意揭发他人的隐私。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批评、劝导等方式。
第十条学校规定学生在上学途中要注意安全,不得在马路上玩耍,要遵守交通规则。
学校将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理,并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以上就是我校的学校法规安全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学生都能严格遵守,文明自觉,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文明的学习环境。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夺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故意破坏财物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可以并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罚款。
第九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遇突发情况需要长时间停车或者停车时间不明显的,应当使用灯光、示意标志等措施警示,必要时,报告交通警察部门。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被处以罚款的,要求其限期接受学习教育,未接受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四、《校园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校园周边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全面覆盖学校重点区域,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区域,应当向学校有关部门登记,并佩戴相关证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办公区、教学楼和学生宿舍。
五、《文明校园条例》第十三条学生在校舍、宿舍及周围环境中,不得进行吸烟、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救、互救意识及应急处理能力。
校园安全法律法规
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一、涉及相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小学管理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
二、当前公安机关加强校园安全有哪几项重点工作?一是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大力整治学校、幼儿园和周边治安秩序;四是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危险物品管控力度。
三、当前公安机关加强学校安全有哪几项防范措施?一是组织民警、交警、巡警、特警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的治安巡逻,特别是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和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重点部位,加大巡逻盘查力度。
二是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口设立专门警务室,或依托学校门卫室设置治安岗亭,及时处置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种治安问题。
三是督促学校严格门卫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校园。
四是指导学校在大门、围墙、宿舍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针对不同类型的校园安全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五是切实发挥公安民警担任学校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深入宣传,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是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组织、配备专业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守护。
四、家长如何督促子女提高安全常识?1、广大家长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防止因失管而导致子女安全事故的发生。
2、教育并督促子女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外出时必须先征得父母的同意。
3、教育并督促子女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公路、街道玩耍和追跑打闹;不乘坐有安全隐患、非客运和超载车辆。
4、教育并督促子女不玩火,严禁野外用火,不燃放不安全的烟花爆竹;在家用火用电时要注意安全,不懂使用的电器不要使用;不到人群拥挤和危险地方游玩,不做有危险的游戏;5、教育并督促子女注意饮食卫生。
中学安全管理规定
中学安全管理规定
是学校制定的旨在维护学生安全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学安全管理规定:
1. 学生在校园内要遵守校规校纪,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或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2. 学生不得携带任何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刀具、打火机、火药等。
3. 学生不得进行暴力行为,包括殴打、欺凌同学等。
4. 学生不得参与恶意破坏学校设施或私人财物。
5. 学生在校园内不得擅自离校,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离校。
6. 学生在校园内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不闯红灯、不私自驾车等。
7. 学生在校园内遇到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要积极配合学校安全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
8. 学生不得饮酒、吸烟或吸食毒品,不得在校园内贩卖或传播毒品。
9.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校园工作人员,不得对他们进行辱骂或攻击。
10. 学生在校园内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报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促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社交秩序。
学生和家长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利益。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条例规章制度内容
学校安全条例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安全,创造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食堂、操场等校内各处。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构建安全监控体系,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强安全巡逻,确保校园安全。
第四条学校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防护演练,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学生安全管理第五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校,不得私自外出旅游或参加校外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不得在校园内乱扔垃圾,不得在墙壁、桌椅等处乱涂乱画,不得损坏校园设施设备。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承接兼职工作,不得贩卖非法物品,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应文明用餐,不得在食堂大声喧哗,不得浪费食物,不得随意挑食。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车、驾车,不得闯红灯、横穿马路。
第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不得在校园内乱丢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拉乱撒。
第十一条学生应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得打架斗殴,不得私自带刀具或其他危险品进校园。
第三章教师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不得私自解除或撤销学生教育处分。
第十三条教师应尽到照料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责任,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或侮辱。
第十四条教师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随时保持警惕,不得随意逗留在学校外或无人区域。
第十五条教师应保管好个人财物和证件,不得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不得将证件随意放置在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教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学生的异常行为或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员工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的安排,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随意暴露个人隐私。
学校法制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学校法制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学校法制安全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法规教育1、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教师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使全体师生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校园安全1、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体制,组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责,切实负责校园安全工作。
2、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控,维护校园安全,严禁校外人员闯入校园、发生暴力事件。
3、加强对校园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排查、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安全。
第四章学生管理1、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等行为进行登记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2、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3、学校要建立学生诚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营造诚信的校园文化,倡导学生以诚信为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教师管理1、学校要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表现突出的教师,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
2、学校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教师的行为举止,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要求教师做到廉洁奉公,为学生成长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榜样。
3、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心理健康关怀,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帮助教师排解工作压力,提高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1、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学生、教师要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
2、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学生要给予荣誉称号和奖励,激励广大师生积极向上,努力进取。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1、学校要建立法制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并定期对法制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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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4-2006》(一)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1、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比如学校的教学楼、2、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等,托儿所、幼儿园。
3、学生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大、中、小学。
4、幼儿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管理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取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4、集体宿舍应设立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三)火灾类型A类为固体物质火灾,B类为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为气体火灾,D类为金属火灾,E类为带电火灾。
(四)灭火器配置一般规定:1、一个室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个;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个;3、每增加100平方米时应增加1个手提式灭火器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非曲直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