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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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1. 哎呀,你得知道,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可别马马虎虎啊!就像你精心照顾一盆花一样,要仔仔细细地录入信息,一点儿都不能错哟!比如说,如果把金额写错了,那可就麻烦大啦,这不就像给花浇错了水吗!
2. 嘿,登记的内容一定要完整准确呀!这可不能开玩笑,就像盖房子,少一块砖都不行呢!像某公司因为漏填了一项关键信息,最后可闹出不少麻烦呢,你说该不该重视?
3. 哇塞,记得要及时去登记呀!时不我待呀,这就跟比赛跑步似的,晚一步可能就输啦!你想想,要是拖延着不去登记,等出问题就追悔莫及了,对不对?
4. 记住哦,登记的流程可不能乱呀!这可不像穿衣服能随便搭配,那得按部就班的来!好比搭积木,顺序错了可就搭不起来了呀!有个例子就是有人不按流程走,结果一切都得重新来,多折腾呀!
5. 哎呀呀,要随时关注登记的状态哟!就像你时刻关注自己的手机电量一样重要呢!有次某企业就是没留意状态变化,结果差点错失了好机会,你说冤不冤?
6. 千万不能忽视登记后的管理呀!这可不是一锤子买卖,得用心维护呢!就像养宠物,得天天照顾着。

要是登记完就不管了,那可不行哟,后果可能很严重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真的太重要啦,一定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要求来做,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保障各方的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1.质押登记目的和范围-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是指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权利或债权,以出质人的名义登记在其中一权利登记机构,以确保出质人能够在质押期间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质押登记范围包括企业的应收账款及相关的抵押、质押、转让等权利。

2.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提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质押登记申请表、应收账款清单、质押合同等。

-质押登记申请材料需经过权利登记机构审核,并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3.登记手续-出质人和质权人(受让方)共同到权利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同时核对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相关的登记文件。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归档。

4.登记效力及优先顺序-登记机构依法对质押登记事项进行公示,确认质押登记的效力和优先权。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在出质人破产、清算或违约等情况下,优先获得应收账款的偿还。

-质押登记优先顺序由登记时间确定,越早登记的质权享有优先权。

5.质押期限和解除-质押期限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不得超过5年。

-在质押期限届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商解除质押登记。

-解除质押登记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解除手续。

6.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登记机构负责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并确保质押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登记机构依法对质押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对质押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归档,确保登记事项的可追溯性和可索引性。

7.相关法律法规-质押登记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质押权登记办法》、《公司法》等。

-登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和监管能力,确保质押登记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8.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出质人在质押登记前要仔细审核质权人的资质和信用,并避免与有风险的质权人签订合同。

-出质人需要保留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据和文件作为备份,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 背景介绍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的信用和经营能力。

为了进一步融资,许多企业会选择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成为必要的措施。

2.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质押方,并以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以获得质押方提供的资金支持。

3. 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的监管,保护质押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4. 质押登记的程序4.1 申请登记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前,需向质押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 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4.2 登记审查质押登记机构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4.3 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合格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质押证书给质押人。

质押证书是质押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4.4 公示公告登记注册完成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质押人的基本信息; - 质押金额和期限; - 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摘要信息。

5. 质押登记办法的效力和保护质押登记的生效即是质押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起点。

质押登记机构在质押登记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监督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定期核查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更新质押信息。

6. 责任追究和纠纷解决质押登记机构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质押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质押登记办法的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在应收账款之上设定质押时,由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出质登记的活动。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目的是使质押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获得优先受偿顺位。

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时间是确定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受偿顺序的依据,即一项担保财产之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按照登记的时间排列权利的清偿顺序。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

登记系统是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质押登记系统,这种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国内尚无先例,它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动产担保登记理念,体现了高效、便捷,维护交易安全的公示登记原则。

具体来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负责;二是公示性登记,登记内容有限,包括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识别信息、质押财产描述等,目的是通过公示权利对抗第三人;三是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凡是接通互联网的电脑均可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的信息录入终端;四是登记过程简单,登记内容由当事人录入,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规则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五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登记系统的三大主要功能是登记、查询和登记文件验证。

质押合同的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其他人,只要在互联网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的身份资料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登记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身份信息、质押财产的基本信息以及表达出质人和质权人对登记达成一致的登记协议。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背景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尤其在小微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和市场监管的不足,应收账款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完善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登记周期过长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需要繁琐的手续,且周期较长,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

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不必要的审核成本和风险。

登记资料不完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现行登记制度对于资料的要求并不统一,加大了审核的难度。

同时,也增加了质押融资的风险。

鉴伪难度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但由于现行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很难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鉴伪,这也为虚假应收账款、重复质押等行为提供了机会,增加了质押融资的风险。

完善建议为了避免以上问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具体建议如下:简化登记流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流程应当简化,采用线上登记方式,缩短审核周期。

建立一套自动审核机制,以降低审核成本和风险。

同时,建立登记制度公示平台,方便企业和投资者查询登记情况。

统一资料要求制定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资料要求,对于企业和投资者都应尽量简化资料要求,方便登记和审核。

在建立自动审核机制的同时,引入人工审核机制,针对资料不齐全的情况,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建立鉴伪机制应收账款质押核心是对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建议建立应收账款真实性鉴定机制,加强应收账款真实性鉴定工作。

同时,对于重复质押等行为,建立信用黑名单机制,避免风险积聚。

通过上述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可以解决现行登记中存在的问题,缩短审核周期,降低审核成本,减小风险,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当债务人需要借款时,将其名下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质押给信托公司,以获得借款资金的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转让则是指信托公司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利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获取利润的方式。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和登记管理,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该管理规定适用于信托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

二、基本原则信托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风险控制、合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安全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转让条件信托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转让进行审核,确认转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2.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转让价格的合理性;4.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其他相关条件和要求。

四、登记程序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制度,确保标的资产的权属的变动和转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并确认相关信息;2.信托公司向债权人出具应收账款质押权转让通知书;3.债权人将通知书送达债务人并签署确认;4.信托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

五、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转让标的资产的安全和稳定,防范投资风险。

六、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信息披露,对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该管理规定的信托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信托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安全和利益,量化了信托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管理流程,加强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1.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19年11月22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的有效性。

其中,应收账款质押是银行中较常见的一种贷款形式,也是商业银行常常采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手段。

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正是商业银行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过程中,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

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含义与重要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对其客户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尚未收回的债权)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

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银行以客户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贷款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银行借款业务,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重要性在于:•风险管理:通过对应收账款的登记管理,可降低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风险,有效防止出现不良贷款及其带来的损失。

•增信作用:对于贷款人来说,持有银行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证明,可以提高自身的信用程度,增加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信用借款的信任度。

•促进融资:对于应收账款所在企业来说,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快速获得银行的融资服务,有助于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开展业务。

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其包括以下步骤:3.1 登记前准备在进行应收账款登记前,银行应当对企业客户的资信情况、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收集企业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例如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清单、客户信用报告等。

审核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查验销售货物是否真实,核对应收账款是否属实,确保企业客户及其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登记过程银行应在收到企业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登记申请时,按照商业银行的登记程序,对应收账款进行记录和登记。

记录登记的信息至少应该包括企业名称、应收账款金额、登记日期、质押范围等,并对记录登记的信息进行备案存档,确保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有据可查。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

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是国家为推进市场化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而引入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

近年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提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一、加强登记制度的信息公开首先,应加强登记制度的信息公开。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应该公开透明,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信息平台,清楚的显示资产来源、质押情况及其他关键信息,使质押登记更加透明。

二、严格把控资产可操作性其次,应该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核查和审查,严格把控资产的可操作性。

银行和融资企业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对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应收账款在性质、比例、来源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要求。

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业务的风险,还可以提高质押资产的质量,推动市场竞争力度。

三、规范应收账款资产评估和质押比例要解决应收账款质押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应规范应收账款资产评估和质押比例。

应收账款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应收账款质押比例的制定应根据相应风险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比例上限,同时制定质押登记期限,以做出科学评判。

四、提高法律保护力度最后,应加强法律保护力度。

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立法和司法保障,规范相关涉诉流程,并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各方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在监管层层加码的数据保护环境下,要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综上所述,应完善登记制度、加强核查审查、规范评估质押比例以及提高法律保护力度这些方面,才能推动应收账款质押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真正保障各方利益,同时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专门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平台办理。

第八条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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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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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制度
1
2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 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3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它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经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能够委托她人办理登记。

委托她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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