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目录1概述 (3)1.1系统建设目的 (3)1.2系统首页说明 (3)1.2.1 导航栏简介 (3)1.2.2 滚动图标说明 (8)1.3系统主要功能 (9)2 用户管理 (9)2.1用户注册 (10)2.2用户登录和退出 (15)2.3创建操作员 (19)2.4 用户信息维护 (24)2.5密码管理 (26)2.6操作权限 (28)3 登记 (29)3.1 初始登记 (29)3.2 变更登记 (48)3.3 展期登记 (53)3.4 注销登记 (57)3.5 异议登记 (60)4 查询 (63)4.1按出质人名称查询 (63)4.2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 (67)5 登记信息管理 (68)5.1机构登记信息 (69)5.2我的登记信息 (73)6 证明验证 (73) (75)1概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登记、查询的管理信息系统。
其基本作用是接收、保存和发布信息。
信息由填表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登记系统保存录入信息,记录录入时间,然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登记服务帮助确立质权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非占有质押权利及优先顺位,以对抗后来的质权人并防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1系统建设目的建立登记系统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提供一个对外展示其质权的平台。
一方面保护了交易安全,通过登记使应收账款之上的担保权益透明化,从而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产生竞争性权利,影响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而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质权设立的时间,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有效地降低因不知情而重复抵押的风险。
1.2系统首页说明登记系统的网址是。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中国人民银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中国人民银行1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是什么?由于企业本身和融资市场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许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障碍。
2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特别是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
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银行往往要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的不动产有限,而以往法律允许的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很窄,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3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企业的担保融资提供了哪些便利?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都可以用来做担保。
特别是应收账款可以用作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
4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5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能给企业带来怎样的机遇?《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实现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允许应收账款出质,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信贷机构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证,信贷机构在做好风险和成本控制后,将会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这既可以拓展本机构新的业务、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又能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6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哪些,是否与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含义相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是广义范围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细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1 / 75目录1概述 (3)1.1系统建设目的 (3)1.2系统首页讲明 (3)1.2.1 导航栏简介 (3)1.2.2 滚动图标讲明 (8)1.3系统要紧功能 (9)2 用户治理 (9)2.1用户注册 (10)2.2用户登录和退出 (15)2.3创建操作员 (19)2.4 用户信息维护 (24)2.5密码治理 (26)2.6操作权限 (28)3 登记 (29)3.1 初始登记 (29)3.2 变更登记 (48)3.3 展期登记 (53)3.4 注销登记 (57)3.5 异议登记 (60)4 查询 (63)4.1按出质人名称查询 (63)4.2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 (67)5 登记信息治理 (68)5.1机构登记信息 (69)5.2我的登记信息 (73)6 证明验证 (73)1概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登记、查询的治理信息系统。
其差不多作用是接收、保存和公布信息。
信息由填表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登记系统保存录入信息,记录录入时刻,然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登记服务关心确立质权人在一定时刻内的非占有质押权利及优先顺位,以对抗后来的质权人并防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1系统建设目的建立登记系统最直接的目的确实是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提供一个对外展示其质权的平台。
一方面爱护了交易安全,通过登记使应收账款之上的担保权益透明化,从而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产生竞争性权利,阻碍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而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质权设立的时刻,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晰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有效地降低因不知情而重复抵押的风险。
1.2系统首页讲明登记系统的网址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人行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目录1概述 (2)1.1系统建设目的 (2)1.2系统主要功能 (2)2 用户管理 (5)2.1用户注册 (5)2.2用户登录和退出 (12)2.3创建操作员 (15)2.4 用户信息维护 (21)2.5密码管理 (24)2.6操作权限 (26)3 登记 (28)3.1 初始登记 (28)3.2 变更登记 (51)3.3 展期登记 (56)3.4 注销登记 (60)3.5 异议登记 (64)4 查询 (68)4.1按出质人名称查询 (68)4.2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 (73)5 登记信息管理 (75)5.1机构登记信息 (75)5.2我的登记信息 (79)6 证明验证 (81)7 审核用户的操作 (83)7.1常用户现场审核 (83)7.2审核用户信息维护 (87)1概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登记、查询的管理信息系统。
其基本作用是接收、保存和发布信息。
信息由填表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登记系统保存录入信息,记录录入时间,然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登记服务帮助确立质权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非占有质押权利及优先顺位,以对抗后来的质权人并防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1系统建设目的建设登记系统的目的一是满足《物权法》关于登记是质权设立要件之一的要求,二是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产生竞争性权利,影响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质权设立的时间,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较好地控制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存在的重复抵押风险。
1.2系统主要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用户管理包括用户注册和创建、用户信息维护、密码管理和权限控制等。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指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的一个公开的、信息透明的平台,用于记录和公示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信息。
该系统的建立旨在保护质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提升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增加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的信任度。
一、系统功能1.信息登记和核查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主要功能是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批。
只有通过了核查并获得审批的应收账款质押项目才能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和公示。
2.信息查询和公示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项目的相关信息查询和公示功能,以方便利益相关方了解和获取项目信息。
包括质权人、债务人、贷款人、担保人等各方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相关项目的信息,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
3.风险管理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进行风险管理。
包括对贷款金额、担保措施、质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管理,以便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4.信息披露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提供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功能。
包括对质权人、债务人、贷款人、担保人等各方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增加透明度,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系统优势1.信息透明度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展示,提供方便的查询和获取途径,增加了整个质押过程的信息透明度,使利益相关方更容易获得项目信息,从而提高了风险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风险管理更加精细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对质押项目的风险进行细致全面的评估和管理。
通过对贷款金额、担保措施、质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贷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促进市场发展和规范运作: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运作。
通过公布质权人、债务人、贷款人、担保人等各方的信息,及时披露相关项目风险信息,提升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融资意向反馈:指资金提供方通过平台将关于某笔有效需求的融资意向信息反馈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行为。
.委托登记:资金提供方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委托代理协议》后,可委托中征登记公司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登记。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融资物权登记公示服务的互联网系统,两个系统进行统一的用户管理,即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成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既可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可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二、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1、普通用户自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通过“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完成用户注册。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资格。
2、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同时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
常用户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页面或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页面,点击“用户注册和信息维护”进行用户注册,并在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后最终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注册后可享受征信中心提供的授信或账户管理服务,按期结算费用。
常用户应如实填写注册资料,预留账户名与其法定注册名称一致的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费用。
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三、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⑴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⑵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⑷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6、单位介绍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应收账款质押成为了资金运作中常见的方式之一。
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系统的定义、功能和优势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读者全面介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二、系统定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一种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平台实现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登记和公示的系统。
该系统提供了一个集中管理和查询应收账款质押信息的平台,参与方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查询和验证等操作,实现了应收账款质押信息的集中管理和透明公示。
三、功能介绍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该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
参与方可以通过系统的登录界面提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
系统会对提交的信息进行验证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功能该系统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功能,参与方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特定应收账款的质押情况。
查询结果会显示应收账款的质押方、质押金额、质押期限等相关信息,方便参与方了解应收账款的质押状况。
3. 应收账款质押验证功能为了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该系统具备应收账款质押信息验证功能。
参与方可以通过系统验证特定应收账款的质押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系统会通过对接相关金融机构和合作方的数据库,实时查询应收账款的质押情况,确保参与方获取的质押信息准确可靠。
4. 公示信息管理功能为了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该系统将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公示管理。
系统会将应收账款的质押信息加入到公示库中,并在系统平台上展示。
该功能旨在让市场参与方能够随时了解应收账款的质押情况,增强市场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四、系统优势1. 提高效率和减少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资金运作的流程集中在一个平台上,通过自动化处理和规范化操作,提高了操作效率。
同时,系统对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严格的验证和审查,减少了操作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目录: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制度环境三、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成效六、资产支持贷款简介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八、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四年多来,运行平稳,为用户提供了良好的登记和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制度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行长令形式于2007年9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三、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什么是应收账款进行了界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稳运行
《物权法》实施一周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稳运行(新闻通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的一类物权登记公示平台。
登记系统于去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时同步上线运行,开始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提供物权登记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起到保护质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确立同一财产之上的多个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登记系统运行一年来,共有 1400多个机构注册成为登记用户。
这些机构覆盖港、澳、台以外的全国各省份,不仅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应收账款融资活动的参与者。
一年来,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的登记超过3万笔,查询量突破4万笔。
在所有登记中,出质人是中小企业的登记占了一半。
登记系统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
与国内传统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登记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完成登记;二是登记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质权,当事人不必披露与质权内容无关的其他商业敏感信息;三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了解特定主体的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押权利状况。
这就使得质押登记简便易行,极大地降低了融资交易成本,保护了交易安全。
从系统登记情况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四川地区的登记业务量居前列。
从机构登记量的情况来看,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位居前五名。
质押的应收账款涉及销售货款、公路和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动产和不动产的出租收益、提供工程等各类服务的收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介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
截至目前,登记系统已平稳运行一年,登记量和查询量稳步上升。
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主体提供了一类物权登记的公示平台,其使用成为债权人保护权利的必要手段和质押融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登记系统运行一年的情况介绍(一)登记从登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登记超过3万笔。
其中,月度登记量超过4000笔的有2个月份,在3000笔至4000笔之间的有3个月份。
从登记业务类型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的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占比约为80%,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约为20%。
进入2008年以来,登记系统每月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登记用户为了规避风险,自愿将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在登记系统中。
虽然法律法规未对保理登记做出规定,但从登记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保理登记有实际需求。
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初始登记中的质押和转让登记情况如下图所示:图一从登记业务地域分布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笔数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
同时,上述五省市的初始登记笔数累计均超过1000笔。
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地区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较多。
(二)查询从查询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查询超过4万笔,提供查询证明超过9000个。
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的登记、查询笔数如下图所示:图二从查询方式来看,登记系统目前有出质人名称查询和登记证明编号查询两种。
通过出质人名称进行查询的占85%左右,这表明出质人名称成为查询质押登记的关键索引,用来直接了解特定出质人的质押状况,以此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
从查询业务的地域分布来看,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和江苏省。
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系统常见问题
一、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1、为什么要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首先,是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以应收账款作质押进行融资,需要进行登记。
其次,是对抗第三人的需要。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直接控制的特点,将其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需要了解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即该笔应收账款之上是否已经设立质权。
登记公示的目的在于向公众告知质权人对出质人某一担保物之上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并根据登记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是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法人单位。
3、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遵守哪些法律规章?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
4、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
该系统由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互联网和电脑终端组成。
其中,登记信息存储在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录入由当事人通过可访问互联网的电脑终端进行。
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谁进行?按照《登记办法》的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
质权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交易中的当事人,是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交易合同的一方,一般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质权人可以委托任何机构代为登记,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以质权人为商业银行举例,如果质权人是商业银行总行,可以委托某一分支行进行登记;如果是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可委托其总行统一进行质押登记。
6、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
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
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专题报告第33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09年10月16日登记公示系统2009年9月运行情况报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系统)2009年9月整体运行平稳。
本月应收账款系统登记和查询指标均创新高,融资租赁系统登记量与上月相比略有减少,查询量较上月有所增加。
以下是具体情况报告。
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注册稳步增加截至9月30日,登记公示系统累计通过审核常用户2443个,普通用户2857个。
其中9月份审核通过常用户86个,较上月增加4.9%,普通用户93个。
常用户中累计金融机构1797个,企业583个。
目前有43家融资租赁公司成为登记系统常用户,其中9月份新增6家租赁公司,较上月有所减少。
二、应收账款系统运行情况(一)本月应收账款系统主要业务指标创新高本月应收账款系统发生的登记量首次突破万笔,为10,525笔,较上月增幅为39%。
其中,工作日日均登记449笔,单日登记量最高为654笔。
截至9月30日,应收账款系统累计发生登记99565笔。
其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25907笔,占总登记量的26%。
值得关注的是,本月应收账款转让在初始登记中的占比是登记系统运行以来最高的月份,共有3836笔,占当月初始登记总量的47%。
可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与质押登记相比,登记量的差距逐步缩小,呈均衡发展趋势。
9月应收账款系统共发生查询13857笔,比8月份增长了29%。
其中,工作日日均查询588笔,单日最高查询量为782笔。
截至2009年9月30日,应收账款系统累计发生查询140964笔。
图一显示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每月的登记量和查询量走势情况。
图一应收账款系统显示的本月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融资金额为4589亿元,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交易融资金额共计1638亿元。
截至2009年9月30日,登记系统显示累计融资金额为54824亿元。
(二)登记量较多的地区集中于沿海省份,广东省登记量持续居全国之首9月登记总量排名居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
出版物刊名: 西南金融
页码: 74-7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8期
主题词: 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 登记系统 公示 《物权法》 2007年 人民银行 操作规则
摘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基于互联网的电子登记和查询平台,于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正式实施同步上线。
2007年9月30日,人民银行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第4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介绍
2013年12月31日
上线试运行
2013年11-12月
集中开发
2012年年中-2013年年中
业务研究
• 完成平台业务规则和相关制度 • 完成系统软件开发 • 以天津为试点,开展市场初步拓展
•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 开展问卷调查 • 完成8篇业务研究专题报告
12
建设目标
依托互联网,为 促进应收账款融 资业务提供信息 服务的金融基础 设施 。
23
法律责任
平台参与机构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 规开展业务
• 进入平台进行融资交易的资 金必须合法、合规
• 线下达成融资交易,自行承 担交易风险
中征登记公司
• 确保平台参与机构身份真实 性
• 确保平台的安全运营 • 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推
送信息 • 不承担融资交易风险
24
平台运行情况
注册信息
25
建设展望
发 展 2015---
• 逐步建成业务覆盖全国,功能、产品、服 务齐备,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全 流程服务,具备公信力的国家金融基础设 施!
成
不断优化、完善平台功能;不断创新产品、服务;以天津 试点为起点,在全国推广平台业务
2014 • 总行出台《关于做好2014年信贷工作指导意见》
应收账款信息的上传与确认 有效融资需求的推送和融资意向的反馈
融资成交信息的发送 应收账款转让/质押通知的发送 代理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登记
代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平台的作用
作为债务人
• 利用自身信用,帮助供应商降低融资成本,并从中获得一定收益 • 扩大赊购比例和账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增加企业粘合度,巩固产业链条 • 通过平台约束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帮助大企业削减应收账款存量 • 体现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
截至目前,登记系统已平稳运行一年,登记量和查询量稳步上升。
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主体提供了一类物权登记的公示平台,其使用成为债权人保护权利的必要手段和质押融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登记系统运行一年的情况介绍(一)登记从登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登记超过3万笔。
其中,月度登记量超过4000笔的有2个月份,在3000笔至4000笔之间的有3个月份。
从登记业务类型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的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占比约为80%,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约为20%。
进入2008年以来,登记系统每月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这说明,越来越多的登记用户为了规避风险,自愿将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在登记系统中。
虽然法律法规未对保理登记做出规定,但从登记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保理登记有实际需求。
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初始登记中的质押和转让登记情况如下图所示:图一从登记业务地域分布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笔数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四川省。
同时,上述五省市的初始登记笔数累计均超过1000笔。
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地区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较多。
(二)查询从查询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查询超过4万笔,提供查询证明超过9000个。
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月的登记、查询笔数如下图所示:图二从查询方式来看,登记系统目前有出质人名称查询和登记证明编号查询两种。
通过出质人名称进行查询的占85%左右,这表明出质人名称成为查询质押登记的关键索引,用来直接了解特定出质人的质押状况,以此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
从查询业务的地域分布来看,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和江苏省。
上述省市与累计登记量前五位的省市基本一致。
这说明,用户的查询量与登记量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
(三)用户从用户注册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通过审核常用户机构数超过1400个,注册普通用户数超过1600个。
进行登记的常用户不仅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应收账款融资活动的参与者。
从各类型用户的占比来看,金融机构占常用户总数约为82%;企、事业单位占比约为17%;其他类型常用户占比为1%。
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量排名前五位的用户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用户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二、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服务依据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起到保护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为同一财产之上的多个债权确立优先受偿顺序。
(一)质押登记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其中,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其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唯一、法定机构。
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权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才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另外,查询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可以获得某个出质人特定应收账款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有效避免交易风险。
具体来讲,授信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或受让应收账款之前,均应当查询登记系统,防范财产被重复处置而造成纠纷。
(二)登记系统的服务特色应收账款具有不可直接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影响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的关键问题是建立适合应收账款特点的质权公示制度,来妥善保护质权人、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此,《物权法》采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公示方法。
登记系统也由此应运而生,成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公示平台。
登记系统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
与国内传统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登记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完成登记;二是登记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质权,当事人不必披露与质权内容无关的其他商业敏感信息;三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了解特定主体的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押权利状况。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覆盖全国多种授信机构的有关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基本覆盖了全国各个省份及直辖市。
而且,登记涉及的融资主体非常广泛,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
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以下是各类机构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1、银行类金融机构登记系统里累计发生的登记中,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登记量占比约为80%。
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没有登记外,其他各家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在登记系统中开展了登记业务。
其中,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累计登记约1.8万笔,占累计登记量的57%左右。
以机构为统计对象,登记量居前五位的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种地方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登记量为1895笔,占累计登记量的6%左右。
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是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的累计登记量占比约为7%。
其中,登记笔数位于前列的是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华一银行。
外资银行在登记系统的登记体现了各自的业务特点,例如汇丰银行登记的主要是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东亚银行登记的主要是不动产相关收益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而华一银行则主要登记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2、其他机构除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比如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其累计登记量为1723笔,占累计总登记量的5%左右。
其中,担保公司登记累计占比约为4%,成为非银行机构中登记业务发生最多的一类用户。
(四)应收账款质押与中小企业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土地和房产资源有限,以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可借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贷款。
从登记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覆盖面上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潜力还很大。
截至2008年9月底,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3万余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一半有余;依据初始登记中选填的主合同金额,可估算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累计约为8110亿人民币,约占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35%。
根据登记系统数据的抽样分析,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呈现以下特点:相比全国其他地区,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融资规模最大;应收账款融资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同时在经营基础设施和水、电、气、暖供应的中小企业中,此类融资活动也较为活跃;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主要以销售款为主,同时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医院、学校、景区的收费收入和工程服务收益权也占较大比重;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授信机构中有八成是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量最大;政策性银行开展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量较少,但单笔融资金额较大,其客户主要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五)其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登记1.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开展保理业务。
保理是一项包含应收账款转让的金融服务。
因为我国没有就保理进行专门立法,保理商目前依照《合同法》第5章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开展业务。
但是,《合同法》仅规定转让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对其产生效力,而并没有涉及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优先权等相关问题。
《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并且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手段。
这样同一应收账款之上转让与质押并存成为可能。
这时,解决其间的权利冲突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了。
就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设置了一类交易类型供登记用户选择使用。
目前,已经有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等多个登记用户将应收账款转让在系统中登记。
银行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通过将转让应收账款的交易关系在系统中登记,以公示权利,避免对方隐瞒事实而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转让。
2、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发行在银监会叫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债发行提供担保后,寻找合适的担保方式成为债券承销商和企业在发债过程中共同面对的问题。
《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为银行信贷所用,而且也为企业直接融资等多类金融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法律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持有人是债权人,发行人是债务人,发行人对持有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
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将应收账款变现优先受偿。
目前,登记系统中已经发生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券发行的登记。
该笔登记是为2008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质押登记,由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登记系统完成。
质权人是2008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全体持有人,出质人是发债企业即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质押的应收账款并非普通的销售货款,而是出质人根据《空港委托建设协议》对天津市管委会和财政局享有的债权。
三、维护登记系统平稳运行,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征信中心作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的机构,不仅负责维护登记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也致力于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作为一类专门的商业贷款品种,在国外信贷市场占有重要的份额,有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信贷监管要求。
但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为此,征信中心组织了针对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培训,介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知识和登记系统的使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