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合集下载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1.质押登记目的和范围-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是指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权利或债权,以出质人的名义登记在其中一权利登记机构,以确保出质人能够在质押期间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质押登记范围包括企业的应收账款及相关的抵押、质押、转让等权利。

2.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提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质押登记申请表、应收账款清单、质押合同等。

-质押登记申请材料需经过权利登记机构审核,并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

3.登记手续-出质人和质权人(受让方)共同到权利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同时核对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相关的登记文件。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归档。

4.登记效力及优先顺序-登记机构依法对质押登记事项进行公示,确认质押登记的效力和优先权。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在出质人破产、清算或违约等情况下,优先获得应收账款的偿还。

-质押登记优先顺序由登记时间确定,越早登记的质权享有优先权。

5.质押期限和解除-质押期限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不得超过5年。

-在质押期限届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商解除质押登记。

-解除质押登记需要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解除手续。

6.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登记机构负责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和登记,并确保质押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登记机构依法对质押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登记机构对质押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和归档,确保登记事项的可追溯性和可索引性。

7.相关法律法规-质押登记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质押权登记办法》、《公司法》等。

-登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和监管能力,确保质押登记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8.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出质人在质押登记前要仔细审核质权人的资质和信用,并避免与有风险的质权人签订合同。

-出质人需要保留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据和文件作为备份,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 背景介绍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的信用和经营能力。

为了进一步融资,许多企业会选择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成为必要的措施。

2.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质押方,并以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以获得质押方提供的资金支持。

3. 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的监管,保护质押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4. 质押登记的程序4.1 申请登记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前,需向质押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 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4.2 登记审查质押登记机构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4.3 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合格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质押证书给质押人。

质押证书是质押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4.4 公示公告登记注册完成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质押人的基本信息; - 质押金额和期限; - 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摘要信息。

5. 质押登记办法的效力和保护质押登记的生效即是质押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起点。

质押登记机构在质押登记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监督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定期核查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更新质押信息。

6. 责任追究和纠纷解决质押登记机构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质押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质押登记办法的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由贷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资格贷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有效,无争议;2. 明确具体,可识别;3. 可转让,无限制;4. 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六条质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质押物的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物价值减少。

第九条质押物的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物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期间,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保险借款人应当为质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押物价值,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十二条质押物的转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质押物。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并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邮编:201201)。

4.将意见传真至: 021-58588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5月7日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为了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现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相关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三)信誉良好;(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在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风险控制和贷款回收的有效性。

其中,应收账款质押是银行中较常见的一种贷款形式,也是商业银行常常采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手段。

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正是商业银行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过程中,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

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含义与重要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对其客户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尚未收回的债权)进行登记的一种制度。

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银行以客户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贷款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银行借款业务,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重要性在于:•风险管理:通过对应收账款的登记管理,可降低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风险,有效防止出现不良贷款及其带来的损失。

•增信作用:对于贷款人来说,持有银行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证明,可以提高自身的信用程度,增加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信用借款的信任度。

•促进融资:对于应收账款所在企业来说,通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快速获得银行的融资服务,有助于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开展业务。

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其包括以下步骤:3.1 登记前准备在进行应收账款登记前,银行应当对企业客户的资信情况、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收集企业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例如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清单、客户信用报告等。

审核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查验销售货物是否真实,核对应收账款是否属实,确保企业客户及其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登记过程银行应在收到企业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登记申请时,按照商业银行的登记程序,对应收账款进行记录和登记。

记录登记的信息至少应该包括企业名称、应收账款金额、登记日期、质押范围等,并对记录登记的信息进行备案存档,确保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有据可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

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登记与查询第十一条按照《办法》第八条登记质押财产附件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时,应当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

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

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

应收账款融资迎重大利好央行拟修订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2015/1/2221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为了适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21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在经过7年多的实践后,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

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

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

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专门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平台办理。

第八条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该资料央行网上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担保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担保申请人,以在登记部门佃理质押登记后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贷款的还款资金,并将实现债权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交由我公司担保业务部保管的一种担保方式。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担保。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货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担保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担保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伯腾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就上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申请人应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范》第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应收账款债务人除应符合第五条规定外,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二)信誉良好;(三)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四)第三章办理流程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受理后,保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担保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要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中国人民行“应收账款擀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在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及凭据资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修订说明(2017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简称《登记办法》),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

经过10年实践,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进一步切合业务实际,人民银行对《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审议,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登记办法》修订的必要性现行《登记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保障了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要求提供的登记服务。

但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登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新问题,亟需补充和完善。

例如,应收账款的现有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实践无指引、登记期限的设定与实践中业务开展期限不吻合等情况。

结合业务实际,为更好地引导用户开展应收账质押登记与查询,保障交易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在深入研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登记办法》进行修订。

二、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

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日益扩大,市场要求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呼声强烈。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各地方及行业协会对转让登记认可情况,《登记办法》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在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质押登记办理的条款(第三十三条)。

转让登记虽为非强制性规定,但有助于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为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积累实践经验。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7年10月25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年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

登记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