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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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其在国内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不让渡债权情况下,以要求付款方付款的权利设定质押,在贷款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狭义上的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买价、增值税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第三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除满足《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应为出质人。
(二)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资金结算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设定该账户为应收账款唯一回款账户。
(三)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
(四)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付款方有1年以上良好稳定的购销关系;(五)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坏账率低于5%;坏账率=年坏账额/年赊销总额(六)在付款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付款方为企业的原则上应为地方龙头企业或产业链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企业。
(二)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与借款人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相互诉讼或其他争端;(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如下内容:(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三)因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四)其他贷款人认可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贷款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由贷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资格贷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借款人资格借款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应收账款的条件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有效,无争议;2. 明确具体,可识别;3. 可转让,无限制;4. 无其他权利负担。
第六条质押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质押物的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物价值减少。
第九条质押物的处置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质押物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期间,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质押物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额度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物的保险借款人应当为质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质押物价值,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十二条质押物的转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质押物。
第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并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四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贷款或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历次修订解读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历次修订解读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新规解读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文系统梳理了《办法》自出台以来历次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内容等,供读者参考。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历史沿革1、200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办法》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
但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越来越多,2007年《办法》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实践无指引: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三是登记期限的设定与实践中业务开展期限不吻合的情况。
2、201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前述背景下,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一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另一方面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当时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仍的担保,且于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和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壹)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和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壹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于交通银行澄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六)信誉良好;(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六条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三)信誉良好;(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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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三)近期财务报表;(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第四章质押登记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授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系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系指申请人将其所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本行,由本行提供授信的一种融资服务。
适用的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本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包括:(一)已发生销售行为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等。
第四条收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质押业务参照《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本行、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
其中:本行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关系中的质权人,申请人即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或应收账款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申请人因业务往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付款人。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办理原则(一)审慎准入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操作环节较多,风险控制有赖于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债权确认、质押通知、回款账户确认、回款控制等环节,管理成本较高,风险缓释能力弱于其它抵/质押品,应审慎选择。
(二)专业化管理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转让查询、后期跟踪应实行专人、专户管理。
(三)贸易背景真实性原则。
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相关交易真实性和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并获取了相关凭证,确保债权真实有效。
(四)严格控制回款原则。
申请人须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应收账款回款并经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
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
应收账款融资迎重大利好央行拟修订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2015/1/2221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为了适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21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在经过7年多的实践后,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
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
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
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
商贷通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小微商户融资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行商贷通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以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办理的商贷通业务指以出质人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对商户实际控制人发放贷款,贷款用于商户经营的业务。
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小微中心的专营产品。
第三条应收账款范围具体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主要适用于已经有权人审批的大型企业或超市上游的供应商和服务商,或位于核心商业地段、有优质客户承租和稳定租金收入来源的物业所有人。
一般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的行业应当为我行授信政策中支持的行业,包括电信、船舶制造、集装箱制造、家电、电子、烟草、石化、医疗等行业,禁止支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零售企业、自然人为付款对象开展业务;谨慎支持对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建设单位、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企业及其他加工承揽类企业开展业务。
第一条申请人准入标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申请人应符合我行基本客户准入标准,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
一般与付款人有持续一年以上的业务往来;第六条付款人准入标准:付款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承担人,应该是我行已有授信优质客户、重点授信目标客户、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优质上市公司、全球500强企业和全国500强企业,及信用度良好、经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企业。
或是通信、石油、金融、烟草、基建施工、医院等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趋完备,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至银行,由银行向该企业提供相应的贷款的融资业务。
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防范风险,促进银行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定义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向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该业务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出借人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对应收账款的信用状况要求往往较高。
2.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灵活选择借款额度和期限等。
3. 利用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方式,能够降低企业借款的利率,提高借款的成功率。
三、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1.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2. 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和审查。
3. 银行和企业达成协议,约定贷款的利率、借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4. 银行将贷款款项转入企业的账户,同时根据协议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归属于银行。
5. 借款到期后,企业还款,银行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回企业。
四、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应用范围1. 适用于资金需求较为紧急,但借款条件较苛刻的企业。
2. 适用于企业在交易中应收账款较多,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3. 适用于需要提高自身融资速度和强度,快速扩大规模的企业。
4. 适用于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以对冲银行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
五、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避免风险的发生,银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对贷款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贷款的风险可控。
2. 严格评估应收账款的信用状况和价值,确保其真实可靠。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付款请求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付款请求人)以向付款人(付款义务人)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向xx银行申请的信贷业务,具体指申请人(付款请求人)、银行、付款人(付款义务人)三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付款请求人将基于其与付款义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并全面、正确履行商务合同义务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信贷融资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商务合同是指付款请求人与各付款义务人签订的由付款请求人向付款义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
商务合同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凭据和基础。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xx银行可要求付款请求人另外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应收账款的数量无关,应根据付款请求人承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二章业务准入条件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付款请求人和付款义务人除应满足信贷业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付款义务人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 年9 月26 日第21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
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七)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1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指我行(质权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在线登记、查询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指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登记、查询的管理信息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基本作用是接收、保存和发布信息。
信息由填表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登记系统保存录入信息,记录录入时间,然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登记服务帮助确立质权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非占有质押权利及优先顺位,以对抗后来的质权人并防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第三条xx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负责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工作,并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2 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我行(质权人)办理。
第八条我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或在合同资料中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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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七)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及偿还意愿;(三)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五)付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本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十)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相关应收账款的证明材料(十一)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等其他贷款相关证件;(二)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三)质押应收账款的相关贸易合同及发票(四)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的用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用途主要为补充借款人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行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不得挪用,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额度第十一条贷款种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应收账款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账款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的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第十三条利率:应收账款贷款利率按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利率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是应当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和新增贷款额度,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50%。
第四章统一授信的程序第十五条统一授信的程序:(一)授信调查。
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按照调查的相关要求负责对客户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和效益、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授信额度方案,提交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授信的上报可以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材料一并报送(二)授信审查。
本行风险管理部按照风险评价原则对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的调查评估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偿债能力和担保代偿能力以及风险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最高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审批。
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最高授信额度的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授信额度使用。
授信额度审批同意,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可以对客户进行用信,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用信。
行用信,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用信。
(五)用信管理。
客户用信后,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应加强对客户的用信管理,按照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用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客户按照授信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第五章应收账款的确认第十六条为验证贷款相关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办理应收账款贷款前,借款人需提供《应收账款债权书》。
《应收账款债权书》应由借款人、付款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第六章质押登记第十七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本行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八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后,本行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并与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签订后,本行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本行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本行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三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七章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经办客户经理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办客户经理管理职责:(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能力的变化;(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督促借款人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并监督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本行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本行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监督应收账款回笼,保证贷款的偿付。
第二十七条在质押应收账款的兑付有效期内,若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本行可以办理展期,但期限不应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兑付有效期(且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时,借款人、付款人应与本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展期)》。
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三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