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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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丰富本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借款人因其在国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向买方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本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本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辖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已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六)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相关证照齐全;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
账款的能力及偿还意愿;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付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
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
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本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
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十)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相关应收账款的证明材料
(十一)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等其他贷款相关证件;
(二)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
(三)质押应收账款的相关贸易合同及发票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的用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用途主要为补充借款人日常经营用流动资金,本行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不得挪用,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额度
第十一条贷款种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应收账款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账款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均采取综合授信的方式,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贷款采取最高额授信管理方式,做到“先授信、后用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利率:应收账款贷款利率按照《上海嘉定洪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利率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是应当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和
新增贷款额度,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50%。
第四章统一授信的程序
第十五条统一授信的程序:
(一)授信调查。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按照调查的相关要求负责对客户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和效益、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最高授信额度方案,提交本行风险管理部审查。授信的上报可以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材料一并报送
(二)授信审查。本行风险管理部按照风险评价原则对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的调查评估的完整性、时效性、合理性、偿债能力和担保代偿能力以及风险状况进行审查,提出最高授信额度的核定意见,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
(三)授信审议与审批。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最高授信额度的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审批同意,各职能部门、各支行(部)可以对客户进行用信,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用信。行用信,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