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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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开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我行,由我行提供授信的一种融资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授信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供应链金融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总行供应链金融部1.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营销指导意见,指导经营机构营销,并负责产品创新;3.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4.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二)分行供应链金融部1.负责组织辖内经营机构贯彻落实总行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2.负责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3.负责分行辖内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产品设计、组织营销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一)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全面风险分析,并及时向董事会及总行高管层报告。
经登记公示的应收账款,是否当然真实合法有效?
经登记公示的应收账款,是否当然真实合法有效?裁判要旨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在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但这种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没有物权效力;征信中心在办理登记时仅对应收账款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确定性以及可转让性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已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权利外观,不当然真实、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一、2014年11月12日,卡得万利保理公司与佳兴农业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卡得万利保理公司向佳兴农业公司提供保理预付款。
二、2014年12月8日,卡得万利保理公司在扣除保理手续费、登记费后,向佳兴农业公司支付了保理融资款505620元。
三、2015年1月14日,卡得万利保理公司将佳兴农业公司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的应收账款在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
四、之后,佳兴农业公司已向卡得万利保理公司偿付91839.25元。
因佳兴农业公司未能继续完全偿付,遂成讼。
五、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就特定期限的账款转让达成合意,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商业保理合同合法有效,佳兴农业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卡得万利保理公司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六、佳兴农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本案未来应收账款没有实际发生,卡得万利保理公司实际系发放高息贷款,应当改判一审判决。
七、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案涉未来应收账款属于将来债权的一种,是否具有转让性应当具体审查,即便该债权已在征信中心登记,但仅具对外公示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仍不当然等同于登记债权的真实性和可确定性,不能据此认定该登记债权具备可转让性。
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登记的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当然具备真实性、可确定性以及可转让性,是否构成商业保理法律关系的要素?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第一,未来应收账款不当然具备可转让性。
将来应收账款虽属将来债权之一种,并非所有将来债权均具备可转让性,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备期待利益,其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应以该特定将来债权是否具有足够合理可期待性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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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应收账款定义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服务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下列应收账款不得办理融资业务:(一)具有保证金性质或长期(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二)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三)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应收账款;(四)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五)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即货物尚未交割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应收账款;(六)通过提供设施、租赁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以卖方与买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有效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卖方签订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应收账款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将开具发票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收取融资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卖方,并提供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及买方信用调查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四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一)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购买卖方应收账款后,卖方到期回购其应收账款,并承担向农业银行偿付的责任,即农业银行对卖方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融资余额及费用,享有追索权的融资业务;(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购买卖方应收账款后,在买卖双方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承担该风险,而卖方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
第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当事方(一)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当事方,其应收账款由卖方农行提供融资服务。
(二)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小练(第5天)【含答案】
银行从业资格《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历年真题精选小练(第5天)【含答案】一、单选题(15题)1.小张在某银行从事信贷业务,下列行为中不符合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的是()。
A.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无法满足的耐心说明情况B.不歧视客户、公平对待不同民族、性别、年龄的客户C.热情地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包括向客户提供改善财务状况的建议D.在客户授信时,由于某项财务数据不达标,致使无法新增授信,鉴于该客户为重点客户,且实际风险不大,小张便告知客户及时调整财务报表,以便于新增授信2.银行在票据未到期时将票据买进被称为()。
A.票据交换B.票据承兑C.票据结算D.票据贴现3.“团结合作”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分享()。
A.工作成果和客户信息B.客户信息和工作信息C.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D.工作成果和工作经验4.下列关于普通股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享有经营决策权B.享有优先于债权人的清偿权C.收益分配随利润变动而变动D.享有优先认股权5.影响货币供给的因素不包括()。
A.社会公众持有现金的愿望B.社会各部门的现金需求C.社会的信贷资金需求D.收入水平6.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A.自履行时无效B.自被确认无效时无效C.自登记时无效D.自订立时无效7.在()业务中,交易双方都是金融机构。
A.票据发行便利B.票据贴现C.票据转贴现D.票据承兑8.下列关于计算活期存款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月度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B.本金计息起点为分C.活期存款100元起存D.利息金额算至分位9.现有一张为期3个月,面值100万元的票据,贴现利率为3%,当持票人持有票据1个月,要求银行贴现时,贴现价格是()万元。
A.93.5B.95.5C.97.5D.99.510.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银行B.金融管理秩序C.银行从业人员D.客户存款11.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为了感谢乙,甲自书遗嘱指定由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
银行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国有银行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管理行政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贷款系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向本行申请的,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与大型项目运营,以其分享的节能效益作为主要还款提供者,以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系是指节能区县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利润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以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节能服务公司(ESCO),又称能源管理公司(EMC),系是指以合同能源运行机制运作,以盈利多样化为目的的多元化公司,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实施(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系列提供服务。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房地产项目,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拟定节能项目。
第六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下未来财务管理收益,系是指节能提供商按合同能源应享管理规定享有的节能效益。
第三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管理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解释工作;(二)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和营销指导工作。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九部职责。
(一)负责该业务权限内的销售业务审批工作;(二)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对该业务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各建行内设部门职责。
(一)公司金融管理部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拟定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贷款的营销计划,组织业务拓展、客户营销及日常保证;2.采行负责根据权限实行项目准入,并依据本法律条文制定分行具体实施细则;3.负责项目台账和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押品评估业务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发[ⅩⅩ]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ⅩⅩ发[ⅩⅩ]196号)、《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发[ⅩⅩ]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委外经营和考核,并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职责划分第三条押品评估业务的受理范围凡向我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我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 1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等。
所涉及的押品种类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和居住房地产以及其他等四个大类。
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
第四条兰州城区各行押品评估业务职能统一集中到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
中心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评估工作,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兰外各二级分支行经办的押品评估业务中,除必需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办理之外,各行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评估,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均应集中报送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进行评估。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各行相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按照程序出具押品《评估报告》。
2、负责本行管辖范围内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3、协助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对外签订业务协议,收集和提供有关押品价格信息资料。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仍的担保,且于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和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壹)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和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壹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于交通银行澄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丰富我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应收账款及其要素: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等。
纳入本办法质物范围的应收账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其价值等明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和《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2、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根据卖方开立的发票金额确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采用商业发票、由买方签署的付款确认书或者其他的金额及付款义务明确的债权凭证),应当扣除买卖双方在销售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债权债务抵消及买方已付款额,并扣除发生争议的金额。
3、应收账款余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时点,卖方出质给我行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我行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额。
应收账款余额= 累计出质应收账款金额(扣除质物调整金额)- 累计买方付款总金额。
4、应收账款付款,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现金、票据(包括银票、商票)等形式进行支付,收到买方支付的现金或票据后,对应的应收账款自动灭失,从应收账款余额中扣除。
5、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根据发票日期、付款期限(账期)等条件确定的付款日+ 我行认可的宽限期。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6、应收账款逾期,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是指卖方(融资申请人)将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在付款日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卖方以融资方式预付应收账款,以买方支付款作为还款来源。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4月3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的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平台将有关动产权属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平台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二章用户第四条当事人在登记平台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
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登记平台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第六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
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八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平台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
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央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
应收账款融资迎重大利好央行拟修订质押登记办法(附政策原文)2015/1/2221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为了适应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更好地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21日,人民银行对外公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人民银行于2007年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在经过7年多的实践后,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
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央行表示,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2014年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
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
2014年11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所定义的应收账款。
第二章登记用户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
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分为普通户和常用户,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注册为普通户,普通户只能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根据权限不同分为常用户管理员(以下称管理员)和常用户操作员(以下称操作员)。
管理员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完成注册后,须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管理员具有对操作员进行管理的职能,不具有登记和查询的职能。
操作员由管理员创建,创建后即可使用。
管理员可停用或启用所创建的操作员。
第五条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征信中心。
操作员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可以向管理员书面申请密码重置,管理员应在2各工作日内为操作员办理密码重置。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设置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应收账款登记人员、登记系统的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为常用户管理员公司金融业务部、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指定一名专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员负责我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员需报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
各单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员为常用户操作员,操作员号和密码由管理员统一分配。
第三章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一般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的操作员进行登记。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市XX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丰富我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力,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六)我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我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XX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状态正常;(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七)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八)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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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及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就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
(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设等。
(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一)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以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客户在我行申请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收费权质押担保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七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质人(应收账款收款方,下同)巳经向付款方提供了货物或服务,应收账款巳经现实产生;或应收账款虽未现实产生,但出质人巳有特定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巳经签署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购销合同、服务提供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租赁合同等,下同),应收账款预计将于未来产生。
(二)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出质人未将其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其他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三)应收账款出质人不得为自然人、学校、医院;应收账款对应的付款人不得为自然人。
(四)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到期日不得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
同时,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对付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到期期限可延长至3年。
对因政府釆购和军队釆购形成的应收账款,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政府釆购行为还必须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釆购部门统一组织,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的相关要求;军队釆购行为必须由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釆购部门统一组织,且符合《军队物资釆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除经总行同意,贷款行不得接受以下应收账款质押:(一)出质人尚无特定的交易对象,或虽有特定对象,但双方并未签署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货物或服务尚未提供,目前尚未实际产生的应收账款。
(二)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
第三章期限、金额、质押率及基本操作要求第九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融资期限应根据具体信贷业务品种的期限要求,结合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合理确定,并根据所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特点制订合理的还款计划。
第十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融资金额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或第二还款来源的不同,综合考虑应收账款出质人及付款方的资信情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可控程度、预期坏账比率、交易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质押率一般不超过60%;其中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人,所质押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应收账款付款方资信优良、财务实力雄厚,且贷款行能够严密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回款的,质押率最高可按100%掌握。
第十二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中国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查询和登记。
第十三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应在资产管理系统(CM2002/PCM2003 )中选择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类型作为具体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办理信贷业务的,授权授信执行相应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五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出质人除应按照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质人与付款方之间对应本笔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
(二)货运单据、发票、经业主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确定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相关材料原件。
(三)贷款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前台业务人员在调查时,除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和贷款担保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调查了解应收账款及交易双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我行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收集取得可以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必要资料,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三)调查了解付款方是否确巳收妥货物、接受服务或租赁使用动产或不动产,是否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期限,是否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
(四)登录人民银行质押登记系统,查询出质人是否已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等。
查询后应下载保存查询证明等相关页面资料,作为报送信贷审查审批的材料。
前台业务人员通过系统查询无法准确判断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出质或转让的,应向出质人进一步了解情况。
对于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异议或引发歧义的登记,应要求出质人与原质权人协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信贷审查人员在审查以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的信贷业务时,除须按照相应信贷业务和贷款担保管理的一般要求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交易关系是否良好稳定,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式及付款周期是否符合行业交易惯例,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周转率、坏账率等是否合理。
(二)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可靠、佘额是否准确,付款方的付款意愿及付款能力是否存在问题。
(三)以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要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四)对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对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付款安排等进行重点审查。
(五)对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釆购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对应收账款纳入政府釆购预算的情况,以及政府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向出质人核批的年度相关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六)对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军队釆购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对出质人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情况,交易双方合作记录和相关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七)对因提供劳务咨询、承接工程、租赁等非销售货物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定价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十八条以应收账款质押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时应将在质押登记系统中办妥质押登记、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等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其中对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将出质人按交易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质押应收账款现实产生作为放款(含开立保函、信用证,银票承兑等,下同)前提条件,且信贷业务实际办理金额不得超过经质押率调整后的应收账款已现实产生的部分。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业务办理第十九条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有权签约人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含开证协议、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等,下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必要时应与出质人及付款万签订二万协议,确保应收账款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贷款行应与客户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融资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行有权宣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我行未偿还债务本息,或追加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一)客户在我行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二)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三)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佘额的5%以上。
(四)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应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出质应收账款的到期期限、金额、支付方式、付款方名称及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若付款方或任意第三方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可以转让的,出质人应一并转让给我行;不能转让的,出质人应在我行需要时协助我行行使质权。
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应尽量与出质人签署账户监管协议。
确实无法签署账户监管协议的,贷款行还应与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增加但不限于以下账户监管条款:(一)出质人在贷款行开立应收账款收款专户,且出质人承诺与付款方约定应收账款回款必须转入该收款专户,未经贷款行同意,不得变更收款账户。
(二)贷款行有权对应收账款收款专户的支取进行控制。
在所担保的债务到期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已质押应收账款的收回款项。
(三)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含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由贷款行宣布提前到期后形成逾期的,下同)时,贷款行有权从应收账款收款专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四)出质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的,贷款行还应与出质人约定:出质的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贷款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在应收账款收款专户中保留不少于所担保债务本息的金额;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贷款行有权对未收回的债务本息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可根据未偿还的债务本息等额处置出质人在我行任一账户的相应金额。
第二十三条有权签约人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前台业务人员应登录质押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认出质人未将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也不存在任何异议登记后,根据信贷审批书的要求,在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并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前台业务人员办妥质押登记后,将登记证明等相关页面下载保存作为前提条件落实情况的材料报信贷业务核查人。
核查人对前台业务人员报送的前提条件落实情况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应收账款质押已经办妥、其他前提条件也巳落实的情况下按规定进行放款操作。
第六章作业监督及贷后管理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办理后,相关人员应将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查询证明、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记录作为信贷档案的一部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作业监督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