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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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适应市场和客户的信贷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订单是指因企业向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等的供应者(借款人)发出的定货单,借款人履行定货单而获得的要求企业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订单发出方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订单的付款人。
订单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向其发放用于履行合同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订单质押贷款是指我社根据借款人与下游企业签订的订单,向其发放用于履行供货订单而进行生产经营,并
以订单产品销售形成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流动.
资金贷款。
第四条办理订单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订单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有关资料、核实订单付款人资金实力,择优选择有一定时期的业务交往且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订单付款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订单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订单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按照《XXXXX省XXXXXXXXXX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订单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客户部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信用评级A级及以上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
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XXXXXXXXXX开立存款账户,上年度(或向前推算12个月)现金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与订单付款人有三个月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能正常履行订单供货,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六)订单已进入履约期;
(七)须出具与付款人签订的合同或真实交易相关证明文件;(八)XXXXXXXXXX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订单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并在所处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的大型企业法人(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足,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销售货款的能力;
(三)与借款申请人有三个月以上合作关系,且履约付款正常;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或订单;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XXXXXXXXXX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借款人应在履行订单供货以及应收账款产生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经付款方确认的供货单、应收账款对账单。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订单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订单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订单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订单质押贷款的订单付款人只能为一户。如出现多个订单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订单付款人履约能力及
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4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订单质押贷款金额/被质押订单交易额]×100%≤40%
第十三条订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订单付款人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
信用XXXXX订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县第十四条.
合作联社贷款利率执行表》执行生产经营贷款利率。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XXXXX县XXXXX信用合作联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信贷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经查询为他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客户部门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约束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将支付货款汇至借款人在XXXXX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存款帐户上,加强资金监控,该账户的货款资金回笼后必须优先归还借款人在XXXXX县信用联社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信用联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XXXXX 第十九条.
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XXXXXXXXXX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XXXXX信用联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客户部门应确定贷款管理责任人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
(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
(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