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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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
止畜禽养殖的规定
为加快昆明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保护和改善滇池、长江、珠江(以下简称“一湖两江”)流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滇池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禁止畜禽养殖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昆明主城规划控制区6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
(三)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含湖面),即:广福路(六甲立交桥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华园段)、石安公路(西华园至高峣段)、环湖东路现状与规划路、规划的环湖南路、高海公路辅道以内(含湖面)的区域;
(四)盘龙江、新宝象河、大观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莲河、乌龙河、船房河、洛龙河、中河、东大河、大河、金汁河、新运粮河、王家堆渠、马料河、西坝河、金家河、南冲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姚安河、海河、捞鱼河(含上游梁王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老运粮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宝象河、老宝象河、老盘龙江、螳螂川36条出入滇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五)除主城规划控制区、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以外县(市)区的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
三、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散养畜禽。
四、自2009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畜禽养殖(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鸭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但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滇管部门审核验收,达到环境保护、滇池保护要求的,可以申请逐步搬迁或者关闭。
五、本规定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滇管、环保、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农业部门做好禁养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和扶持畜牧业实现圈养、规模化养殖的指导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按照本市畜禽养殖工作要求,重新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扶持全市畜牧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并指导各县(市)区修编畜牧业发展规划,保持全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产品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2日起施行。
2008年5月11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