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知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净含量评定准则: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 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做出评定;如没有规定(如奶粉),则按 以下评定准则执行。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 际含量修正值;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小 于或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表4第四栏规定 的数量; 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 量大于规定允许短缺量的2倍。
4检验的实施
确定检验批 检索抽样方案 抽取样本 检验样本 记录 结果评定出报告
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 定为不合格。 a.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 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没有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标注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种同种定量商品的,如 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 e.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 包装商品总净含量; f.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种不同种定量商品的, 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总净含量。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附表4.doc
3.除去皮重的方案
3.1 包装皮的选择 在确定皮重时,可以用已经在包装商品上使 用的包装皮,也可以用未在包装商品上使用 过的包装皮。 如果用已经在包装商品上使用的包 装皮,应该采用常用的方法将皮与商品内容 物分离,并将皮上的残留物清除干净并檫干 自然晾干。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 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 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 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 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
与前一版本的区别
新版本与前一版本的区别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99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发布)
1.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7考虑了水分等环境因素对产品净含 量的影响
第十一条 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 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 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 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 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 量产生的影响。 对于这类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原则上应该 在生产现场进行
2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2.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 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 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表3允许短缺量
附表3.doc
2.2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批量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 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 品,应当按表4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 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 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 的平均时间含量应当符合表4的规定。
定量包装知 识培训
一前言
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宣贯
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
宣贯
2006.1.1开始执行百度文库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2
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 量字符高度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3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4
Qn>1kg Qn>1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
1.2多件商品的标注
同一包装商品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其标注除了 应符合单件商品的标注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 定: a.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 者标注总净含量。 b.同一包装商品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 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 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5.行政执法的规范,对执法人员进行
约束,不能一惩罚为目的,处罚量度有 依据,依法规范行为
6.增加了误导性包装产品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 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 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 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 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 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面积 1平方厘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c.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该符合表2的规定
检测方法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Qn≤50mL
3.行政处罚更加明确具体
第十六条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 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 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 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 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 元以下罚款。
加了面积\计数的检测监督
2.增加了检验修正补偿
保护企业的利益,做到科学和公正.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 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 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 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 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 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1.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 2.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3.除去皮重的方案
4.检验的实施
1.净含量标注的计量要求
1.1单件商品的标注
a.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 晰的净含量标注。(显著位置应该是在商品名称 在同一面) 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中文)+数字+法定计量单 位(或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如净含量:500g。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净含量的定量包 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 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表示的计数单 位)。如:50米。10平方米。100个。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 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 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 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 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 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 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 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4.增加了C标志认证,规范市场和企业 的行为.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 但是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老 师认为企业通过了名牌\免检的应当是定量包装的能 力也有保证,加C标志,所以内蒙古质量监督局准备对 通过名牌\免检的企业要求加C标志,具体文件还没有 下发.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 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 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 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 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b.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检测方 法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计量单位
Qn<1000克
质量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目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体积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长度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其他内容:
a 、对每个单位的定量包装计量进行检测频 率为每年为0-2次。 b 、如果遇到投诉时将加大频率 c 、对我事业部的检测现在先和集团技术中 心联系,技术中心统一安排。
定量包装标识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 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 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 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 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 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 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 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 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 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