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安全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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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当 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 理(第三十条)。
旁站监理从词义上解释,是指在项目施工过 程中,监理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工操 作的做法。这种就字面的解释也许大多数 人都能认同。监理公司在施工阶段监理过 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好旁站作用,要规范旁 站行为,切实提高工程的实效,保证工程 质量,这跟所有的监理公司都有直接关系。 因此监理企业进行旁站监理是法律赋予的 重要职责。旁站监理是监理企业进行质量 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为了杜绝不 规范行为的发生,监理企业应将旁站作为 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 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 管理责任体系。(三方或多方责任)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 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 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 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93号)为依据,以《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我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施 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确立了《条 例》的内容。
13年三类人员安全培训
13.6.18
第三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要点 解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 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该《条例》 分总则、施工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 施行。2001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 施工安全管控。
《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 工过程的每个环节。
1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 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 七条)。
5 是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 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 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 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 主要的管理环节。
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 测单位的责任。
对超限高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 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 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 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 二十六条)。
(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 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 管理责任体系。
1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 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要责 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制工程 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 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 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1 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规 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场前的查验义务和对 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2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对施 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 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 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 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 度(第十八条)。
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 测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 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 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 业等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 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 十一条)。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 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 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 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制定 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 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彻底治理事 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该《条例》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 规,都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 规,将对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发挥重要作用。
2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 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 实施(第二十八条)。
3 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工程监测 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件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
旁站监理从词义上解释,是指在项目施工过 程中,监理人员在一旁守候、监督施工操 作的做法。这种就字面的解释也许大多数 人都能认同。监理公司在施工阶段监理过 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好旁站作用,要规范旁 站行为,切实提高工程的实效,保证工程 质量,这跟所有的监理公司都有直接关系。 因此监理企业进行旁站监理是法律赋予的 重要职责。旁站监理是监理企业进行质量 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为了杜绝不 规范行为的发生,监理企业应将旁站作为 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 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 管理责任体系。(三方或多方责任)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 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 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 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93号)为依据,以《天津市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我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施 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确立了《条 例》的内容。
13年三类人员安全培训
13.6.18
第三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要点 解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 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该《条例》 分总则、施工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 施行。2001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 施工安全管控。
《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 工过程的每个环节。
1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 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 七条)。
5 是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 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三条)。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 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 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 主要的管理环节。
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 测单位的责任。
对超限高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 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 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 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 二十六条)。
(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 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 管理责任体系。
1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 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要责 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制工程 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 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 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1 是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规 定了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进场前的查验义务和对 施工机械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2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对施 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 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 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 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 度(第十八条)。
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 测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 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 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 业等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 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 十一条)。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 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 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 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制定 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 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彻底治理事 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该《条例》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 规,都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 规,将对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发挥重要作用。
2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 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 实施(第二十八条)。
3 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工程监测 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件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