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
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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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一、口岸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口岸是指国家设定掌管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进出活动的场所。
具体地说,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门户。
对外开放的口岸是国家批准的中外籍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邮件出入国(边)境的水运港口、国际航空机场、国(边)境铁(公)路车站、孔道等。
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代理服务机构。
二、口岸的分类按开放程度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规定,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以及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由国务院批准;二类口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的装卸点、起运点和交货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口岸分为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
1.港口口岸,包括海港港口口岸和内河港口口岸;2.陆地口岸,包括国(边)境以及国家批准内地可以直接办理对外进出口经济贸易交流业务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3.航空口岸,包括国家批准的可以办理对外进出口贸易交流业务的航空器起落场站。
三、口岸的审批流程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约13个部门)。
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综合保税区的口岸功能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条提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八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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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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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特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2e9da12a960590c69fc37642.png)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特点新颁布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管理》有什么特点?下面就由给大家讲讲吧。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出口企业及时关注,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影响正常贸易。
按照《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负责制定进境粮食的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向我国境内出口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要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
出境粮食应当符合我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对向其输出粮食的境外生产企业有注册登记要求的,出口生产企业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新发布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在内容上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明确规定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加强进出境粮食风险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出境粮食开展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疫情风险监控、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并根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等情况,对粮食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三是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达12条23项,有力约束企业做到诚实守法、诚信经营。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适时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内容,及时做好进出口粮食的准备工作;粮食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贸易前,须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出口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好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出口粮食质量安全。
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c50ce305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ac.png)
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进口粮食(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粮食。
《准予进口(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粮食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见表7-1。
2.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大豆、小麦、大麦、油菜籽、玉米等)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粮食”,可查询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
进口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5.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海关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监督。
进口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指定企业)。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八节。
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粮食应当从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贸易凭证外,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详见“(六)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55d1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0.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国质检动[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国质检动[2007]16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确保进境粮谷质量和安全,规范进境集装箱粮谷检验检疫工作,现将《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 1.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集装箱装载的进境小麦、大麦、玉米、大豆、油菜籽(以下简称粮谷)的现场检验检疫。
2.集装箱粮谷查验场地要求集装箱进境粮谷现场检验检疫须在入境口岸经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地进行。
查验场地应具备一定的防疫和检疫处理条件,卫生条件良好,相对封闭,具有平整的硬质地面和查验专用平台。
3.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制定检验检疫方案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
了解货物产地、品种和货物装载、处理、运输情况,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4.开箱检验检疫4.1 集装箱密封性查验对全批集装箱进行密封性查验,要求集装箱表面干燥、清洁、密封性好、无异味,粮谷无撒漏。
4.2 开箱前的准备工作打开集装箱前,须在箱口铺设编织布或塑料膜,以便对撒漏的粮谷进行清扫和回收。
4.3 安全检查集装箱开箱前须进行箱内熏蒸剂浓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启箱门。
熏蒸剂残留量超标的,需运往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直至符合安全标准。
开启箱门后,应检查集装箱封口处挡板固定是否牢固,必要时进行加固,防止粮谷突然倾泻造成安全事故。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e28d9f8f8c75fbfc77db24e.png)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
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
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
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
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
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国质检动函〔2014〕597号)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国质检动函〔2014〕5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b2e8f3551810a6f52486d3.png)
附件1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
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
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
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附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
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
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海关2020年植物检疫岗位练兵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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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2020年植物检疫岗位练兵知识测试一、单项选择题请在下列各题答案选项中,选出1个最合适的答案。
1.《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规定向中国输出的美国小麦必须提供美国联邦谷物检验局(FGIS)出具的TCK检验证书,其中TCK(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简称。
[单选题] *A.小麦网腥黒穗病菌B.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C.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正确答案)D.小麦秆锈病菌答案解析:《植物检疫概论》第一节2.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 pest)是指()。
[单选题] *A.在某国家或地区已经广泛分布或普遍发生的有害生物B.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实施官方控制中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正确答案)C.在某国家或地区不存在,虽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不能在该国家或地区定殖的有害生物D.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广泛存在,但其对种植材料将危及其原定用途而且造成不可接受经济影响的有害生物答案解析:ISPM 5《植物检疫术语》3.进境散装粮食,无特殊原因,须经锚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靠泊卸货。
[单选题] *A.表层(正确答案)B.上层C.中层D.下层答案解析:《杂草初筛及实验室鉴定技术》4.集装箱装载的进境粮食,根据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量确定开箱抽检集装箱数量,当数量超过5个集装箱的,则每增加()集装箱增加抽检1个。
[单选题] * A.30个B.20个C.10个D.5个(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进境集装箱运载粮食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5.船运散装粮食取样时,在距离船舱四壁至少1m远的全舱范围内至少均匀布点____,从各个抽样点货物表面10cm以下扦取原始样品。
每舱抽取一份不少于____的复合样品。
() [单选题] *A.5个;5kgB.5个;50kgC.50个;5kg(正确答案)D.50个;50 kg答案解析:《进境船运散装粮食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6.散装进境粮食,同一申报号、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粮食申报数量少于10,000吨的,每500吨扦取1个原始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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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为有效防范和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和潜在安全风险,提高口岸把关服务能力,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不断推动进口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进口粮食实施指定口岸制度。
本规定中粮食,主要是指用作加工食品、饲料或其他非繁殖用途的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作物的籽实以及马铃薯、木薯等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进境粮食按相关规定执行。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及申报核准程序如下:一、口岸要求(一)基本条件。
1.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粮食等特殊情况的除外);2.口岸周边 1 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口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3.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坚固,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4.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二)功能区条件。
1.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 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 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2.应具备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办公用房、查验场所等条件,并设有更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
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3.应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少于可靠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 吨;4.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290340aae518964bce847ccd.png)
三、允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 或地区目录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 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 办食函〔2013〕652号
新疆口岸《进口植物源性食品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
四、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一)、需要备案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种类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 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B、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 正本;
D、 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 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 及承诺书等信息。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 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E、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 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 改备案信息。
(一)、需要进定点企业储存、加工的产品:
A、粮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等) B、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等) C、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D、饲料类(麦麸) E、棉类(棉短绒) F、木材类(原木)
(二)、进境植物及产品定点加工、储存企业注册
二、进境检疫审批
一、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需要检疫审批的品种:
(一)、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二)、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
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f2ba57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d2.png)
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进口粮食作为我国粮食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为加强进口粮食安全管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规范进口粮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3. 提高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对国际粮食贸易风险。
三、制度内容1. 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进口粮食接卸口岸资质管理: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应取得相应资质,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
(2)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支持并督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加强接卸、仓储、运输环节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3)进口粮食流向管理: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按照配额管理、检疫许可有关规定,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存。
(4)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转基因粮食流入种植环节。
2. 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1)加强进口粮食运输途中安全管理: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粮食运输途中撒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2)动态管理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3)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与世界各国的粮食合作,推动进口来源渠道多元化和品种多元化,确保粮食进口稳定性。
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实施与保障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2. 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自律,确保进口粮食质量安全。
3.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进口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3)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3)](https://img.taocdn.com/s3/m/8837d171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37.png)
大学动植物检疫考试(习题卷3)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0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____。
A)6个月B)1年C)2年D)3年2.[单选题]地中海蜗牛主要的危害特点不包括?A)寄主广泛B)抗逆性强C)易随粮食、水果蔬菜、花卉、盆景等农;产品以及木质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近距离传播D)生殖力强3.[单选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 )要求。
A)国内行业标准B)国际通行标准C)进口国(地区)的标准D)国外行业标准4.[单选题]近期,在广东省广州市局部地区的扶桑上发现扶桑绵粉蚧)。
此前,没有该虫在我国发现的记载。
据报道,该虫在北美、南美、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发生,扶桑绵粉蚧主要危害的植物包括( )A)向日葵B)玉米C)小麦D)水稻5.[单选题]为防控疯牛病,对饲料厂饲料成份的检测主要集中于______。
A)禽源性成分B)猪源性成分C)牛羊源性成分D)水生动物源性成分6.[单选题]进境粮食检验样品个体大于所检的杂草籽的主要检查_____,检验样品个体小于所检的杂草籽的主要检查____。
A)筛上物;筛上物B)筛上物;筛下物C)筛下物;筛上物D)筛下物;筛下物7.[单选题]____不属于安全卫生风险。
A)重金属B)生物毒素C)农药残留D)油菜茎基溃疡病8.[单选题]下列关于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
A)针对种植用或繁殖用植物B)针对植物产品携带的有害生物C)不影响植物原定用途D)造成经济影响可接受9.[单选题]供港澳活牛育肥场注册登记证有效期_______。
A)3年B)4年C)5年D)6年10.[单选题]该图片的症状很可能是____危害引起的。
A)根结线虫B)腐烂茎线虫C)松材线虫D)菊花滑刃线虫11.[单选题]出口宠物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由___________制定。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d6bf95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a2.png)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国内外粮食贸易的安全和质量,确保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进出境的特点制定而成。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的出口、进口、中转等环节。
1.3 定义•进出境粮食:指从境外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粮食及其制品,或者从我国境内运输到境外的粮食及其制品。
•检验检疫:指对进出境粮食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防疫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指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程序2.1 申报与验放2.1.1 出口申报出口粮食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出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2 进口申报进口粮食及其制品的进口商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3 检验检疫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样品抽检、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查等。
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2.1.4 验放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粮食及其制品,由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放,发放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 2.2 风险评估与防控 #### 2.2.1风险评估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境粮食的来源、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方案和措施。
#### 2.2.2防控措施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加强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信息管理等。
### 2.3 协作与交流 #### 2.3.1 协作机制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与相关部门、企业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003205e3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3e.png)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1. 概述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粮食在指定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的责任书。
其目的在于规范粮食进口程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本文将就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探讨。
2. 进口程序在对进口粮食进行检验检疫时,首先需要填写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
这一程序是贯穿始终的,包括在粮食出口国、运输途中和到达国内指定口岸的各个环节。
进口程序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粮食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产地等;- 运输信息,包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 监督检验机构和人员信息,包括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人员的培训情况等。
3. 防疫责任书内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要求:防疫责任书应规定对进口粮食进行的检测项目和标准,包括对粮食外观、质量、污染物含量等方面的检测要求;- 报告责任:防疫责任书规定了检测结果的报告责任,包括检测机构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且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处理措施:防疫责任书应明确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不合格粮食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等;- 法律责任:防疫责任书应当对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包括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我认为其内容应该更加具体和切实。
除了对进口程序和责任书内容的规定外,更应考虑到监督和执行环节的加强,以确保责任书的内容得以切实执行。
应加强对进口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提高出口国粮食质量管理水平,以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
5. 总结在本文中,我们全面分析了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进口程序、责任书内容、个人观点和理解等内容。
通过对这一重要内容的深入探讨,相信能够更好地规范进口粮食程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总字数大于3000字,有关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的讨论已经深入探讨完毕,文章至此结束。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c2c04b60722192e4536f6c8.png)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0b66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9c.png)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一、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商品,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最近对进口粮食的指示,为把粮食进口工作搞好,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口粮食品种包括:食用、饲料用及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绿豆。
三、针对粮食国际市场特点,并为确保完成国家粮食进口任务,进口粮食实行集中统一经营,即各种外汇项下的粮食进口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统一经营并负责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其中中央计划内进口由粮油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统一成交;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计委的年度进口计划将外汇额度划拨至粮油总公司,并出具人民币保函,由粮油总公司代理进口。
粮油总公司负责国际运输、对外开证及其它涉外商务方面的事宜;商业部负责国内接卸、储运、调拨分配及其它内贸方面的事宜。
四、对特殊规格、特定用途进料加工、特需供应所需进口的小额、零星面粉、大米、玉米等(小麦、大麦除外),可由地方经贸厅(委、局)呈报经贸部批准后,指定本地区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自行进口。
经批准自行进口的各地外贸公司,凡进口量超过一千吨的,在价格上应征求粮油总公司的意见,接受协调,粮油总公司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五、粮油总公司进口粮食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验放。
地方指定公司自行进口粮食凭经贸部批件向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
六、特区进口粮食由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掌握审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2016.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2016.](https://img.taocdn.com/s3/m/54e5bff0f8c75fbfc67db21d.png)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2016-07-01实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国内粮食出口资质要求及报关检验手续
![国内粮食出口资质要求及报关检验手续](https://img.taocdn.com/s3/m/38a0e4f1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ac.png)
出口粮食
(一)资质要求
输入国家(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申报要求
粮食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贸易合同、INVOICE、质量合格声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三)产品相关要求
1.基本要求
出口粮食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
2.运输工具适载检验要求
装运出口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三、过境粮食
境外粮食需经中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海关总署组织制订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主管海关的监督管理。
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
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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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
为有效防范和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和潜在安全风险,提高口岸把关服务能力,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不断推动进口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进口粮食实施指定口岸制度。
本规定中粮食,主要是指用作加工食品、饲料或其他非繁殖用途的小麦、玉米、水稻、大麦、大豆、油菜籽、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作物的籽实以及马铃薯、木薯等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科研、参展、样品等特殊进境粮食按相关规定执行。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及申报核准程序如下:
一、口岸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粮食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种植与进口粮食种类相同的粮食作物;
3.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
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坚固,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
4.供电供水、排水设施齐全,具备防火等消防安全条件。
(二)功能区条件。
1.应具备进口粮食固定的靠泊接卸区域,海运口岸散装粮食日接卸能力不低于8000吨(木薯干不低于2000吨),海运集装箱或陆运口岸接卸能力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
2.应具备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办公用房、查验场所等条件,并设有更衣室、工具室和样品间等。
集装箱、汽车、火车装运的还应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查验必需的机械设备;
3.应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口岸专用粮食仓库或换装堆放场所(限木薯干和集装箱装运的粮食),并符合国家相关粮食储藏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
海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少于可靠泊的单船最大进口量,陆运进口粮食仓储容量不低于单批最大进口量,且不少于500吨;
4.应具备装卸粮食的密闭、防撒漏运输工具和撒漏物收集清理存放的设施及设备,如挡防漏布、吸尘车。
如使用车辆运输的,装卸场所出入口应配备消毒池、消毒垫以及对车体进行清洁的专用设施;
5.应具备进口粮食撒漏物及下脚料专门存储场所及焚烧炉等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并具备疫情监测、防除等必
要的设施设备,配备常用的杀虫、除草、消毒药剂及处理器械,并专库保存;
6.粮食接卸、储存、地磅、查验、处理、下脚料堆存场所等关键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满足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相关网络系统要求。
(三)防疫管理条件。
1.口岸应建立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等环节防疫管理制度,按规定流向发运。
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疫情监测铲除等制订相应安全管理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纳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有效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2.口岸应成立防疫安全领导小组,配备2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安全人员,在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监测等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其他业务的运营应不影响粮食的安全卫生和疫情防控。
如果口岸经营与粮食进口、储存、运输、除害处理等分属不同单位,应签署职责明确的进口粮食防疫安全协议,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4.每批粮食接卸、运输、储存后,口岸相关企业应对运输工具及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并对收集的撒漏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口岸相关企业应对周边地区开展定期疫情监测,发现检疫性杂草等疫情或粮食作物自生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防除等有效措施。
二、口岸检验检疫要求
(一)现场查验条件。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熏蒸残留浓度检测仪、现场查验工具箱、照相机、摄像机、安全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有与日常进口粮食业务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专业人员,至少2名植物检疫专业人员和1名粮食检验相关专业人员,上述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基础,熟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标准,掌握进口粮食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且有2年以上粮食检验检疫工作经验,并经常接受培训与测试;
3.口岸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机构应依照相关规定文件,制订内部管理流程规定,有效运作,做好相关查验工作记录,并与相关实验室保持密切协作。
(二)实验室检测条件。
1.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附近(车程1小时内)应具备进口粮食常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和法定品质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口岸实验室),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具备粮食安全卫生及转基因检测实验室;
2.口岸实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具有独立或有效
分隔的病害、昆虫、杂草检疫实验室、粮食品质检验实验室;
3.口岸实验室应至少有3名植物检疫鉴定技术人员(含植物病、虫、杂草检测鉴定)、1名品质检验人员,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实验室应通过与粮食检验检疫相关的CNAS等能力认可,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每年组织参与相关能力比对测试及业务培训。
三、申报及核准程序
(一)申报。
进口粮食口岸,由口岸经营单位提出,并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口岸资质及类型(如一类、二类口岸,海运或陆运口岸);
2.口岸地理位置及示意图;
3.口岸布局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4.口岸1公里范围内的植物种类与有害生物本底调查报告;
5.口岸类别(如公共码头、粮食专业码头、企业自用码头等),如属公共码头,则应注明接卸的主要产品类别(如粮食、煤炭等),并应说明防止粮食受其他产品污染的措
施;
6.近3年接卸进口粮食情况(种类、来源地、数量);
7.口岸进口粮食计划,包括种类、数量(吨/年)、用途及辐射地区等;
(二)核准。
1.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申请与建设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进口粮食指定口岸考核与批准;
2.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3.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条件、贸易需要和工作质量,对粮食口岸实施绩效考评及动态名单管理。
(国质检动函[2013]477号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