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江府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江门市物价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能源开发和利用,规划重大能源项目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市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江府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的职责;加强人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规划、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的职责;加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监管的职责;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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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7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5.17•【字号】江府办函[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江府办函[2005]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现将修订后的《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4]33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4个)1、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2、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3、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局,(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酒类专卖局)4、江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5、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江门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7、江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江门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江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江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江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江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编办)1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江门市建设局(市建设局)16、江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7、江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8、江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19、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20、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广新局)21、江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22、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23、江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5、江门市体育局(市体育局)26、江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27、江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8、江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9、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渔业局)30、江门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1、江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32、江门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侨局)33、江门市规划局(市规划局)34、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政局,(江门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管局)(江门市监察局与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加挂江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加挂江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加挂江门市城市管理局牌子;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挂靠江门市人事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江府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保留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承接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招商引资等相关职责整合划给市商务局。
2.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3.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三)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转移、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江府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1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7]1号)精神,江门市交通局设置执法监督科(加挂江门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市交通局(挂市港航管理局牌子)是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整合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局(含市属各公路局)、江门航道局、市市区交通管理总站、市外海交通稽查站、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企业等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全市国道、省道,包括省养公路、高速公路)、航道行政(全市航道)、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统一划归市交通局执法监督科(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地方性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江门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定擅自建设的行为
七、违法投入建设项目生产或使用的行为
2、如果该建设项目属于县(市、区)环保局审批(或有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且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污染或者
跨行政区域污染,或者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可以直接查处。
八、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违法行为
九、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
十、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为
十一、违反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计量规定及自动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表五:行政确认一览表
表六:行政裁决一览表
表七:行政给付一览表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江府办[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市及各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5•【字号】江府办[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规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规规划和年度立规计划,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立规解释工作。
(三)负责起草、修改、审核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评估、清理及编纂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监督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江府办[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8]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七日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归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一、调整职能整合市及蓬江、江海和新会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就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意见,为执法提供依据。
二、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江府办函〔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江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神,做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江门市行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江府办[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5]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理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精神,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将局机关、分局及所属执法队伍和事业单位的土地、矿产、测绘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所属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江府[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府[2006]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市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状况及“十一五”环境形势(一)“十五”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果“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如期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明显突破,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力度加大,公民环境意识迅速提高,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1、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市环境保护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加大,由“九五”期间年均1.2%提高到“十五”期间的1.9%。
先后建成了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文昌沙水质净化厂、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新会东郊污水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4万吨的丰乐污水处理厂,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超过60%。
完成了新会西坑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改造工程,关闭了外海、礼乐的简易填埋场,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处理能力达到10吨/日,基本实现了全市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理处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江府办[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6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五)加强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强对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建立住建系统诚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七)加强住房和建设信息管理。
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八)加强对建筑行业的指导,推动全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规定,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江府办[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7]121号)和2007年4月28日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具体要求,为积极推进环境优市战略,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环境权益,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把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主要任务,把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加强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在2006年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之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为工作重点,推进建设项目和重点污染源监管,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
重点内容如下:(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1、在2006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1.27•【字号】江府办[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5]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实施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是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
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4]67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必须按照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我市按期完成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任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江门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4]6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粤环[2004]9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继续加大工业污染源管理力度,推进清洁生产,巩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成果,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2005年底前,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
根据《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规定,我市纳入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企业158家(详见附件1)。
其中:省控重点污染源8家,市重点污染源25家,电镀行业所有企业108家,各市(区)重点源17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府办[2010]50号【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13【实施日期】2010.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和转移的职责。
1.将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交给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2.将资质认可、行业评比、等级评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全市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江府办[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日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村镇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拟订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建设专项规划。
(四)负责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各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规划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负责市域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9•【字号】粤府办[1994]74号•【施行日期】199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4]7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
一、职能转变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
主要是: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完善环境保护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增加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对城市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的环境意识。
按政、事分开原则,将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转移或下放给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环保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制订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审核本省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
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江府办〔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 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 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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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8]23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8]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6]6号)精神,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设置环境监察科(加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环保局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从事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工作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协助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有关机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
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四)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的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市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流域、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上级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查;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七)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八)受上级委托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认可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