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江府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江门市物价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能源开发和利用,规划重大能源项目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市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江府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投标资格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
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度政府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3.05
•【字号】江府办〔2020〕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度政府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2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2020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江门市2020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正式项目(共7项)
二、预备项目(共2项)
说明:
1.“正式项目”为迫切需要年内出台且条件成熟的项目。
2.“预备项目”如果在预设报送审核时间前完成起草工作,并且出台条件成熟,可申请报送审核;如条件未成熟或今年内无法报审的,可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立规计划。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江府[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0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九日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江府办[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4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江门市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为推动我市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升标准化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有效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府[2006]31号),现就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工业强市,民资外资富市,科教立市,环境优市,和谐兴市”五大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全面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技术标准联结技术创新与市场、联系产业和社会的重要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使我市的技术特点和优势更多体现在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提高我市的产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研制和实施标准的主体,也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受益者。
要积极引导、扶持企业强化标准化意识,以立足全国、走向国际的战略眼光,制订规划,加大投入,根据各自发展阶段,扎实开展技术标准基础工程、提升工程和创优工程,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江府〔2020〕9号 JMFG2020005•【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9号JMFG2020005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我市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投资,是指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江府〔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江门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 6 3”工作安排,把握重大发展机遇,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产业有序转移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超5万辆,报废摩托车年规范回收量1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4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年回收拆解处理量达100万台(套),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1日江门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一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二是运用生态的手段,修复和恢复传统粗放式城市建设模式下,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
海绵城市建设,应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贯穿城市建设开发各环节:尽可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江府办[2002]109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江府办[2002]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信息化建设,包括本市区域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以上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积极创建国家信息化城市,大力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机构第六条江门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江门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区政府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直各部门应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七条江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江府[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府[2006]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江门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前言基础设施是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公共设施,包括公用事业、公共工程、城市环境和交通设施等,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城市发展中处于重要的先导地位。
本规划所指基础设施,涵盖城市道路交通、给水工程、城市排水(雨水、污水处理)、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环卫设施等六个方面。
“十五”时期,是我市基础设施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整个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不断提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较好地满足了全市人民生活的需求。
“十一五”时期(2006年-2010年),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同时也是我市实现“把江门建设成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大城市”的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实施《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的起步阶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是我市经济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市民生活向更加富裕的小康迈进,城市发展进入战略调整和功能完善的关键时期。
新的形势和新的使命对全市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江门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是我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专项规划之一。
本规划以《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为指导,紧紧围绕《江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分析了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现状和问题,制定了“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大项目安排,统筹城市道路交通、给水工程、城市排水(雨水、污水处理)、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环卫设施建设的协调均衡发展,以指导全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1〕5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5日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12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2]4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12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21施行日期2012.05.21文号江府办[2012]4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12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2]40号)市有关单位:《江门市2012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江门市2012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新制定项目(共5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市卫生局宋华2012年5月25日前2《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市城乡规划局林健生2012年5月31日前3《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马克烈2012年7月31日前4《江门市市属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唐宇霖2012年8月31日前5《江门市主城区水域及滨水景观控制管理规定》市城乡规划局林健生2012年10月31日前二、修订项目(共5项)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报审时间备注1《江门市市区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市粮食局聂炳健2012年5月31日前2《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发展改革局潘创明2012年6月30日前3《关于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蓝华2012年10月15日前4《江门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城管局岑炳强2012年11月15日前5《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财政局马跃敏2012年11月30日前——结束——。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江府[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19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八日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政府项目集中管理机构和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四)国债资金和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占有、使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或者出租、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七)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府办[2013]25号【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3〕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 3月 29日江门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政府网站由市、市(区)、镇(街)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我市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网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和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和保留的个人或组织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愿加以使用。
第七条各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效果评估、安全检查。
各市(区)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政府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评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江府办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函〔202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市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6+3”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切实做到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
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以及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不断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围绕中心大局,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进一步拓展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听取意见,深入研究分析,广泛凝聚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和咨询参谋作用,规范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机制,为政府立法工作赋能增效。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江门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5G智慧灯杆相关-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主要任务分解表
址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要积极予以保障,及
时将用地需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
2.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 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 展改革局、市网信统筹局,各市(区)政 府
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改为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备案管理,无需环保部门审批。
4江门供电局要将信息基础设施用电申请纳入报装绿
色通道,简化报装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 3 页,共 4 页
15 维护建设秩序 16 强化安全保障
1.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解 决本行政区域内阻挠施工、非法逼迁等妨碍信息基 础设施建设与安全保护的行为,组织相关部门积极 协调解决群众投诉集中的通信覆盖难点问题。 2.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 务企业支持配合住宅小区光纤、基站、有线电视接 入机房和接入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严禁收取进 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3.公安机关要联合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依法惩处破坏信息基础设施、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维护、妨碍应急通信保障及通信设施抢修救险等 违法行为。对因征地拆迁或城乡建设造成铁塔、基 站、管线、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改动、迁移和损坏 的,征收或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先建后拆和成本补 偿原则,给予合理补偿并明确迁改路由。工程主管 部门在改、拆建工程时,必须同时配套地下综合管 道,无偿交付给管线单位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网信统筹局、市国 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 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公路局,各 市(区)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山政府网
楼宇 # 工业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 加强通信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建 设$ 提升 9 网 络 服 务 质 量* 鼓 励 各 电 信 运 营 企 业 试 验 并 积 极 推 动载波聚合技术 $ 在核心商圈 # 数据热点区域等重要场景部署 9 提供 优 质 的 高 速 数 据 服 务 体 验 * 实 施 : 网络 $ 9 网络入乡进村 工程 $ 在所有自然村 ' 和全市所有行政村开通 ! " 户以上 ( 9 网络 $ 实现对全市农村地区基本覆盖 * ' 责任单位 % 市通建办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 发展改革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 #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 # 中国铁塔江门分公司 ( 江门分公司 # 五 推进高速公路 9 信号全覆盖 依托全市新建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基础设施 $ 协调 # 配合 实现新建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 建设单位同步推进 9 基站建设 $ 协调 # 配合建设单位完成我市高速公 公路通车时 9 信号全覆盖 $ 路项目基站站址和基站建设 * ' 责任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公路局 # 市通建办 # 市发展改革 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 # 中国移动江门分公 司# 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 # 中国铁塔江门分公司 ( 六 加快铁路和城际轨道等交通沿线基站建设 利用全市各等级公路 # 市政道路 # 铁路 # 路灯杆 # 公交车站的站 址# 电源 # 管道 等 基 础 设 施 $ 快速推进9 基 站 规 模 化 建 设* 根 据 重点推进深茂铁路等线路基站建设 $ 力争实现对我 省的统一部署 $ 市铁路和城际轨道沿线 9 信号全覆盖 * ' 责任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通建办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 # 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 # 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 # 中国联 通江门分公司 # 中国铁塔江门分公司 ( 七 加强基站台站设置审批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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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
体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江府办[2015]39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5-2017年)的通
知
(江府办〔2015〕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
(2015-201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进一步加强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共建共享,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建设“江门信息大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珠西发展战略以及我市“东提西进、同城共融”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加强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协同并进,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跨越式发展。
不断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抢占发展制高点,加快推动“珠西数谷”建设,为我市打造“三门”(开放之门、方便之门、辐射之门)、建设“三心”(经济中心、城市中心、创新中心)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注重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与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基础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商的主体作用,调动全社会资源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突出光纤网络、移动通信基站、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WLAN)等建设重点,推动业务创新,提升江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完成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5亿元,全市新增光纤接入用户达到21万户,光纤入户率提升至80%,光纤入户(住户)业务的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城市用
户、农村镇区光纤接入能力分别达到300Mbps、50Mbps,光缆长度突破8万公里。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累计达5万座,基站站址新增1498个。
公共区域WLAN热点累计达4646个,AP累计达1.8万个。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城市小区光纤入户和光纤改造。
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包括新建光纤覆盖普及,和既有宽带用户“铜转光”改造这两大工程。
加快建设全光纤网络城市,新建小区光纤接入能力达到100Mbps以上。
积极推动实现电信运营商平等接入,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
建立完善信息基础设施与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将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纳入房屋建设综合验收环节,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通信管理部门参与的沟通协调和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对新建小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确保国家光纤入户标准落实到位。
利用多种技术方式,加大城市新、老小区的光纤网络建设和改造,升级骨干出口带宽,进行网络的IPv6部署,进一步提升城市宽带接入能力和城域网传输交换能力,开展4G+网络建设和应用推广。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建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新局、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广东广电网络江门分公司,各市、区政府)
(二)加快建设农村光纤网络。
实施村村通光纤工程,引导电信运营企业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通信机房和光缆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