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邮政合同管理,保障邮政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邮政运营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的邮政合同管理。

三、邮政合同签订1. 邮政合同签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2. 邮政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3. 邮政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后应当及时提供复印件给双方当事人。

四、邮政合同履行1.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2.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邮政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合理确定邮政服务费用,保障合同权益。

5.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函快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邮政寄递安全可靠。

五、邮政合同变更和解除1. 邮政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邮政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3.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返还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费用。

六、邮政合同争议解决1. 邮政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

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2.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七、邮政合同管理责任1. 邮政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邮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2.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政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邮政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

3.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邮政合同履行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八、邮政合同监督检查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合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邮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邮政企业b类合同制用工

邮政企业b类合同制用工

邮政企业b类合同制用工
篇一:中国邮政人力资源管理用工主要指标解释
中国邮政人力资源管理
用工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一)各级邮政通信企业及其人员;
(二)在实施主辅分离之前,仍由邮政企业主管的非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
(三)邮政系统控股的通信企业及其人员。

邮政系统控股的通信企业,指在实施主辅主副分离之前,按照公司化运作方式运营、直接或间接为邮政通信生产提供专用产品并作为其主要经营内容的单位,以及主要为邮政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

二、单位分类
(一)按企业、事业划分
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按“法人批准机关或登记注册机关”的批准、注册和“执行会计制度类别”进行确定。

1.
企业: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单位。

2.
事业: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

包括:
◆ 中编办、省编办审批的事业单位;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单位;◆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
为反映从业人员和保留关系人员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以各独立单位的主要经济、业务职能进行综合分组。

1.
通信:邮政通信企业(含所属非独立单位)。

包括: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 各市(地、州、盟)邮政局,县(地市所属的县级市、区,旗)邮政局;
◆ 集团公司直属和省公司直属通信单位,包括:信息技术局、报刊发行局(。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细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减少合同风险,预防和消除合同纠纷,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根据《合同法》和南京邮政局合同管理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内各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二条企业在买卖、赠与、融资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并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财务部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综合办、市场发展管理部等相关部室是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合同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或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集团公司。

(五)监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

(六)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办理总裁、董事长授权委托书。

(七)(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的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知识的培训。

(九)负责对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支付等条款进行审查,合同有效成立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经纪律监督定金预付款支付及货款的结算。

对未按要求签订相关合同的业务,有权不予付款和结算。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张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张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张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5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茂林邵静怡黄发全【审理法官】叶茂林邵静怡黄发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张梅【当事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张梅【当事人-个人】张梅【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振高凤立【代理律所】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被告】张梅【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国邮政颍上分公司解除与张梅的劳动合同并非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的结果,故一审认为中国邮政颍上分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理由恰当,本院对中国邮政颍上分公司上诉称其公司解除与张梅所签劳动合同程序合法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书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根据上级部门2020年3月12日下发的文件,单位名称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县分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邮政颍上分公司主张解除与张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的事实是张梅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的相关规定,该禁令下发于张梅与中国邮政颍上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中国邮政颍上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将该禁令作为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部分;且该公司举证的“员工知晓书”仅有张梅签字,并无该公司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亦不能证明双方将该禁令规定实际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2)第三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担保方式.. 4 第四章贷款业务流程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扩展中国邮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法人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我行产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企业仅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实体,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是指中小微企业在所辖地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营业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贷通业务,是指面向由我行认可且连续正常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法人,依据其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税贷通业务的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事项依据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第七条贷款对象税贷通申请人除应满足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对象准入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企业应为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小、市场需求持续稳定中小微企业;(二)企业纳税评级B级(含B级)以上。

(三)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3年(含3年)以上,拥有2年以上持续、稳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历史,最近2个年度净利润水平(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且上一年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以上(含减免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09•【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快递企业加盟行为,指导快递企业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平衡加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GF-2011-251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现予印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

要密切注意施行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GF-2011-2511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国家邮政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新邮政法实施细则

新邮政法实施细则

新邮政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缺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进展,习惯经济社会进展与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与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与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下列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鼓励竞争、促进进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邮政设施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与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

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邮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邮政岗位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合资邮政企业的所有员工。

本制度所称邮政企业是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合资邮政企业。

第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坚持照顾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相统一的原则,面向全体员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细则和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邮政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应当是自愿签订的、平等自愿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由邮政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保管,并定期更新补充。

第六条邮政企业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进行排挤、歧视或其他不符合劳动法规的行为。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具体条件制定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内容。

第七条新员工入职时,邮政企业应当向员工说明劳动合同和本制度的内容,并签订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了解、研究合同内容,对合同中不清楚的内容可以向单位提出疑问,单位应予以解释。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合同签订的程序,邮政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确保员工的权益。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条邮政企业在管理员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岗位需求等因素对合同进行续签、调整或解除。

第十一条员工工作表现良好,符合邮政企业的发展需要的,可以与员工续签合同,并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或不符合企业要求的,邮政企业可以调整员工的合同,对员工进行培训、调岗、考核等措施,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监督权、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

邮政服务合同2024

邮政服务合同2024

邮政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邮政服务合同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合同"指本邮政服务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和附录。

"服务提供方"指提供邮政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客户"指签订本合同的另一方,即使用服务提供方邮政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服务"指服务提供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

1.2解释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中的条款应解释如下:(a)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b)任何性别包括所有性别;(c)"包括"和"包括但不限于"表示非排他性;(d)"书面"包括电子邮件和。

第二章服务范围2.1服务内容(a)信件和包裹的收寄、处理和递送;(b)国内和国际邮件的交换;(c)邮政汇票和邮政订单的发行和支付;(d)邮政储蓄和相关金融服务。

2.2服务时间和地点服务提供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时间提供服务。

2.3服务变更第三章服务费用和支付3.1服务费用客户应按照服务提供方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3.2费用变更服务提供方可以调整服务费用,但应提前通知客户。

3.3支付方式(a)现金;(b)银行转账;(c)邮政汇票或邮政订单。

第四章服务的使用和限制4.1服务使用客户应按照服务提供方的规定使用服务。

4.2服务限制服务提供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服务能力限制客户的使用。

第五章合同的期限和终止5.1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2终止(a)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b)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c)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章保密条款6.1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2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任何形式的、与对方的业务、技术、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列表、销售数据、产品设计、市场营销计划等。

邮政行业的供应商管理与合作伙伴关系维护

邮政行业的供应商管理与合作伙伴关系维护

邮政行业的供应商管理与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供应商管理与合作伙伴关系维护对于邮政行业来说尤为重要。

邮政行业作为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维护直接影响到邮政企业的运营效果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探讨邮政行业的供应商管理与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策略和方法。

一、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供应商管理是指邮政企业通过有效的策略、规划和执行,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估、协调和监督的过程。

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保障:良好的供应商管理能够保障物资和服务的质量。

合格的供应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确保邮政企业能够稳定、高效地运营。

2. 供应链协同:供应商是邮政企业供应链中的一环,其协同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实现供应链的协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浪费。

3. 风险管理:合理管理供应商能够帮助邮政企业降低风险。

在选择供应商时,对其实力、信誉、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可以降低合作风险,减少后期纠纷和损失。

二、供应商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为了有效管理供应商,邮政行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方法:1. 供应商选择: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供应商管理的首要环节。

邮政企业可以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并根据实际需求和供应商综合能力进行评估和对比,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 合同管理:建立明确的合同制度是供应商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充分考虑风险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双方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管理应包括履约检查、合同变更、索赔和纠纷处理等内容。

3. 供应商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是供应商管理的关键环节。

邮政企业可以制定评估指标,评估供应商在交货准时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和合作调整。

4. 合作伙伴关系维护: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供应商管理的目标之一。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邮政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邮政合同管理,规范邮政业务行为,保障邮政企业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邮政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邮政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书面邮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邮政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邮政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三)邮政服务的种类、质量、期限、费用;(四)邮政资费标准;(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邮政企业在与用户订立合同前,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项目的详细信息,并告知用户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不得强制用户签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邮政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邮件送达指定地点,并告知用户邮件送达情况。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邮政资费。

邮政企业应当提供合法、规范的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和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并退还已收取的邮政资费。

第十五条用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邮政企业。

解除合同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还剩余的邮政资费。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邮政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3月24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用邮需要,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企业委托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的机构、邮路、服务点称为邮政代办所、委办邮路、代办点(包括邮票代售处、代投点、信报接转点等)。

上述邮政业务代办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代办网点)是邮政通信网路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邮政企业要贯彻“自办与委办相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的方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扶持和鼓励代办网点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和发展代办网点应按照需要与可能、合理布局的原则,精心组织,严密管理,经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后,签定代办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代办网点的人员(以下简称代办人员),由地方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政治、经济上可靠,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适当,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员。

代办人员上岗前由邮政企业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

第六条代办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守邮电通讯纪律,树立全程全网观念,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质量良好地完成邮政通信工作。

第二章代办网点的设置与管理第七条代办网点的设置原则:(一)凡有用邮需要的地方均可设置邮政代办所。

邮政代办所应委托当地具有代办能力和条件(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人员、房屋、场地、用具等)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二)自办邮运能力不足的均可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个体运输车船办理运输邮件报刊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

第二章 经营主体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向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许可证的变更,换领许可证;
持新的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当地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分支机构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 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 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二章 经营主体
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仅取得国内快递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国际快
递业务;反之亦然。 2、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未经许可
的企业或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3、经许可在A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在B市委托
或者授权其他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 处罚对象 裁量基准(指标)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 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 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 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 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 (邮件)损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 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 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202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23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保障快递业务经营的公平竞争,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的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指快递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法定资格。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批准机关是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能力;(三)拥有具备快递业务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四)具备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措施;(五)承诺履行快递业务经营的环保义务。

第六条快递营业网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住所并合法使用的场所;(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设备和设施;(三)有必要的快递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快递分拣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住所并合法使用的场所;(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快递设备和设施;(三)有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快递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标准提供快递服务;(二)保护用户信息、快件安全和快递箱的环保使用;(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四)接受快递业务经营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五)报告经营情况和信息变动。

第九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发布和撤销由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快递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企业经营许可证明;(四)企业章程;(五)企业的财务报表;(六)快递营业网点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七)分拣中心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八)快递业务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邮政局及其地方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对外合同管理办法1 目的本办法规定了对外合同的起草、会签、签订、履行及终止的要求,以维护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合同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字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2 合同管理是对外合同在起草、会审(会签)、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等。

4 职责4。

1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起草.4。

2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评审及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5。

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5。

1。

1 对外合同的范围包括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

具体包括:a。

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设备产品购销合同;b。

与外单位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c。

与外单位签订的分承包合同;d.与外单位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e.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融资、资金拆借、担保合同、财产、人身保险合同、固定资产出租、转让合同;f.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g.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h.其他以公司名义同外单位签订的合同。

5。

1。

2 合同管理内容a。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b。

制作各种规范的法律文书;c。

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d。

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e。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f。

发生纠纷后,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料,确定纠纷解决方案;g。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5。

2 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5.2。

1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评审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审批制度.5。

2.2 每一份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职能部门确定主要承办人.a.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b。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政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以上邮政通信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广告、物流、邮购等经工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邮政专业子公司对外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

邮政企业所属多经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内、国际邮政业务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邮政企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企业在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邮政企业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是指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其他机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的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

邮政企业内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及专业技术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合同管理,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和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邮政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采购实行“集团采购”制度;成套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关具体操作,按国家邮政局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第八条合同管理中,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交流合同管理经验; (九)负责本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局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综合管理工作,并对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合同管理员应当经过系统法律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和实务能力。

第条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计划、财务、审计、监察、工程建设、业务制度、经营方针、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

第一条合同承办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和核实,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完备性;(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送审、会签手续;(四)按照合同审查部门意见完成送审合同的修改工作,并对决定不采用审查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或督促对方完成合同登记、公证或备案等特定手续。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七)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八)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台帐,按规定保存、移交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和合同情况统计工作。

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条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密审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第四条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对于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签订的合同,均须经过事先准备并履行审查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五条所列的重大合同项目应成立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参加的谈判小组。

第六条各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主要有:对方签约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手续的审查。

主要有:委托代理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手续等;(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主要有: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完整、可操作;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妥当。

执照、许可、证明或授权等书面材料,审查时应当核对原件。

合同对方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应当留存委托代理书原件。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和批准第七条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合同会签审批表”(见附件一),将合同的有关文件同时分送各职能部门进行专业会审,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第八条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主要有,(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能力等有关资料;(三)合同的其他必备文件。

重大合同需提供有经本级企业领导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的规定,对合同的政策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专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

审查意见应具体、明确,审查期限不超过2天。

第二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承办部门提供资料,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合同法律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审核、签订的手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等,以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提出意见,重大或需要协调的合同,应自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

第二一条审查部门认为合同背景不清或资料不全,可能影响本部门审查工作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说明或补充。

审查期限于事实查清或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二条合同经过事先准备和审查程序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三条送交批准前,合同承办单位应结合审查部门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修改合同送审稿,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二四条报批的合同文件包括:正式合同文本,合同会签审批表。

未完全采纳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意见的,并应附《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见附件三),与正式合同文本及审查意见书一同报批。

第二五条邮政企业下列对外合同为重大合同:(一)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二)资产转让、变更、抵押担保合同;(三)联合经营邮政新业务及对外投资的合同;(四)涉及安徽邮政整体权益的商标标识、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权、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类重要合同;(五)各企业拟签订的需要省局或国家邮政局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六)涉外合同;(七)其他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的合同。

第二六条市县邮政企业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必须按管理权限经省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基本程序为:承办企业合同承办部门以承办企业为合同承办单位填写新的“合同会签审批表”,将该企业已会签的“合同会签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及其有关文件、材料,按合同标的内容,以市局为单位,报交省局相应专业处室。

专业处室先行审查同意后,代理承办企业完成省局内会签审批流程,并将审查意见集中后反馈承办企业。

市局报送省局会签、审批的合同,其审批及反馈时限为自市局全部合同材料报送省局承办处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七条县局签署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应当比照上述流程报市局审核并经其负责人批准。

第二八条按国家邮政局规定,需要报国家邮政局批准的合同,还需经国家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第二九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单位,经省局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条邮政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三一条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启用后,合同文本上均不得加盖单位公章、内部机构章等其他印鉴。

第三二条合同约定签字生效或承办单位决定不选用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当由邮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

(一)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的原则,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三三条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四条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办理授权手续,应持有“合同会签审批表”及企业领导批准的合同文本。

合同会签过程中,审查部门提有修改意见的,应同时提供合同审查意见书;承办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查部门意见的,还应当附有《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

第三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或企业认为需要公证、见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见证等手续。

第三六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一份送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门备案。

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填写本企业合同台帐(见附件五)。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三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填写本部门合同台帐,立卷保管合同档案,防止丢失损毁。

第三八条合同档案文件包括:正式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审查和批准手续等合同签订资料,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证明或双方往来通知、文件及纠纷处理材料。

第三九条合同约定的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卷宗移交邮政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合同文件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