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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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邮政企业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政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以上邮政通信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广告、物流、邮购等经工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邮政专业子公司对外合同按照本办法管理。邮政企业所属多经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内、国际邮政业务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邮政企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企业在买卖、借款、租赁、承揽、运输、技术、保管、委托、居间、担保、抵押、转让、建设工程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活动中,必须签订合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邮政企业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是指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其他机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机构是合同管理
的职能部门;合同的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邮政企业内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经营管理、工程建设及专业技术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合同管理,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和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和支
持。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七条邮政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采购实行“集团采购”制度;成套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关具体操作,按国家邮政局规定执行。第二
章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第八条合同管理中,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
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交流合同管理经验; (九)负责本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的统一管理;()上级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局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和综合管理工作,并对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
务。合同管理员应当经过系统法律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和实务能力。第条合同职能管理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邮政局有关计划、财务、审计、监察、工程建设、业务制度、经营方针、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
第一条合同承办部门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和核实,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
任;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完备性;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送审、会签手续;
(四)按照合同审查部门意见完成送审合同的修改工作,并对决定不采用审查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或督促对方完成合同登记、公证或备案等特定手续。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
(七)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八)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台帐,按规定保存、移交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和有关资料。第二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和合同情况统计工作。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第三条合同管理人员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密审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第四条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对于防范
合同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签订的合同,均须经过事先准备并履行审查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五条所列的重大合同项目应成立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参加的谈判小组。
第六条各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主要有:对方签约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及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手续的审查。主要有:委托代理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手续等;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有: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完整、可操作;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严谨、妥当。执照、许可、证明或授权等书面材料,审查时应当核对原件。合同对方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应当留存委托代理书原件。第四
章合同的审查和批准第七条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对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合同会签审批表”(见附件一),将合同的有关文件同时分送各职能部门进行专业会审,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审查。第八条需要送审的合同文件主要有,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能力等有关资料;
(三)合同的其他必备文件。重大合同需提供有经本级企业领导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九条职能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的规定,对合同的政策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专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二)。审查意见应具体、明确,审查期限不超过2天。
第二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承办部门提供资料,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合同法律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审核、签订的手续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等,以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提出意见,重大或需要协调的合同,应自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第二一条审查部门认为合同背景不清或资料不全,可能影响本部门审查工作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说明或补充。审查期限于事实查清或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二条合同经过事先准备和审查程序后,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第二三条送交批准前,合同承办单位应结合审查部门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修改合同送审稿,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第二四条报批的合同文件包括:正式合同文本,合同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