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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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 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 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 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 权拒绝接受。未及时受领的,买受人构成 迟延受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及时检验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 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六)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不同, 分为现货买卖合同和远期现货买卖合同。
(七)根据当事人是否自愿不同,分为任意 买卖合同和强制买卖合同。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 物交付买受人,这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 务。所谓交付标的物,即转移标的物的占 有。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 物
在特定情况下,如出卖人多交付、提前 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 权拒绝接受。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 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 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
三、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分为特定物 买卖合同与种类物买卖合同。
(二)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分为竞争 性买卖合同与非竞争性买卖合同。
(三)根据履行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买卖Leabharlann Baidu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
(四)根据当事人的买卖是否一次性完结, 分为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交易性合同。
(五)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 卖合同和特种买卖合同。
交付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 种。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 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 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 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管领控制权移转于 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缴付,包括简 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 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 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依据 《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 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
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 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 进行约定。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 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 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 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 执行。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权利。
(三)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以 及标的物上的权利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出卖人 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包括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 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 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 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也 叫卖方,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也叫买方。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 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2、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出卖 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出卖人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 务,应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 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 所负担的附随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 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 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 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 的转移。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 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