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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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原则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十一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一)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成熟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教材P497)1、制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内容:①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②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③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制宪活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①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②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三三制”(见教材P501)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③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④确立了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庭: 解放战争时期在土改时在乡村设立的司法机构。一 般为区、村两级。专门受理和审判违抗、破坏土改 的案件。有权判处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 褫夺公民权、有期或无期监禁、死刑。其中死刑必 须经省、县以上政府批准执行。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的主要内容
①惩治汉奸特务。对汉奸罪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 没收财产。在严厉镇压的同时也注意感化教育。对因不得 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及汉奸组织者,均予以自新机会。 有功者奖励,并分配适当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保护人民坚壁财产。凡勾结敌伪盗毁空室坚壁财物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惩治贪污行为。凡挪用公款、浪费公共财物供私人挥霍, 收受贿赂等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多少,可处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追缴赃物。 ④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惩治盗匪、禁烟 禁毒、取缔伪币等。 ⑤刑罚种类。如陕甘宁边区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以 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三种附加刑。
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 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决定将抗战时期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它 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 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的内容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规定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不再进 行土地改革,承认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 ②二五减租。规定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 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比抗战前减少百分之二十五的地 租。地主依法减租后,农民要依法交租。 ③保护租佃权。规定只有契约期满,承租人非因不可抗 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 取利,承租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承租人自愿放弃等原因, 地主才能收回土地。 ④减轻债务利息。禁止高利贷,规定债主利息无论新债 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百分之十。按此利率计算,还 息累计已超过原来者停息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 本利停付,债务取消。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公元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 间的渊源关系。 间的渊源关系。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全书与、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p.439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 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 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 2、调解形式 、 3、调解原则 、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评价: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概况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 1、萌芽阶段:(1921-1927) :( 2、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1927-1937) :( - ) 3、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1937-1945) :( - ) 4、完善阶段:( 、完善阶段:(1945-1949) :( -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惩罚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各方面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而且在刑事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都较以前有了很大 的发展。 的发展。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PPT共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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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41、俯仰终宇宙,不乐复何如。 42、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 43、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44、欲言无予和,挥杯劝孤影。 45、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 当勉励 ,岁月 不待人 。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活动
1.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及土地法、劳动 法、婚姻条例等。
二、主要立法活动
2. 抗日战争时期 • 施政纲领及土地 使用、减租减息、 惩治汉奸、惩治 贪污、劳动保护 等方面法律法规。
七七事变
二、主要立法活动
3.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各 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中共中 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 《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 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 民解放军布告》等。
二、劳动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婚姻立法
(一)立法概况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抗日战争时期: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三、婚姻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一,确定新婚姻制度的基本 原则。 第二,规定婚姻成立、解除的 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秋收起义广州起义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第一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实第二农民阶级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是政权的坚实基础第三这些政权坚持人民民主丏政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立法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 法律制度
南 昌 起 义
开 国 大 典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 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背 景及主要内容。 3.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 发展变化。 4.革命根据地刑事法规的基本原则。 5.革命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基本原则。 6.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7.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
秋收起义
广州起义

第十一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能动司法的限度: 能动司法的限度: 对于司法权来说,被动是主要方面, 对于司法权来说,被动是主要方面,主 动是次要方面。 动是次要方面。 第一,要坚持依法司法, 第一,要坚持依法司法,在法律范围内 实现能动司法。 实现能动司法。 第二,要遵循司法规律。 第二,要遵循司法规律。能动司法不是 随意司法、盲目司法。 随意司法、盲目司法。司法具有很强的程序 性。 第三,要坚持法定的权限职责范围。能 第三,要坚持法定的权限职责范围。 动司法必须在法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逾越 动司法必须在法院的职责范围内, 权限,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责范围, 权限,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责范围,不能 代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代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三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个案审判, 三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个案审判,作出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解释;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解释; 四是在判决主文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款作 出裁判或者在裁判说理部分援用宪法原则或 精神进行说理; 精神进行说理; 五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合宪性或 五是对法律、法规、 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司法能动的必要性: 司法能动的必要性: 1、国际司法能动主义浪潮 、 1970年代以后,法官更加积极地介入立 年代以后, 年代以后 法过程的现象并不限于美国, 法过程的现象并不限于美国,包括大陆法系 在内的很多国家中, 在内的很多国家中,法官的活动都已经超出 了法律解释的范畴, 了法律解释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下也进行政 策性判断, 策性判断,也创建权利甚至还参与订立法律 规范。 规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 情;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4、坚 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 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 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 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 受。

第十四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四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初创阶段(1927-1937) (二)巩固阶段(1937-1945) (三)完善阶段(1946-1949)
二、制宪活动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
内容: 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2、规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最高政权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历史地位: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21条 内容: 1、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 2、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3、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4、确立了边区政权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内容: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3)规定了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四、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 2、《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1946年
(二)婚姻法原则
1、男女平等 2、一夫一妻 3、保护军婚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59条 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39年 (2)《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4年 2、内容: (1)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规定地主减租、农民交租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1、立法 (1)《五四指示》——1946年 (2)《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2、内容: (1)规定废除具有封建性的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 有其田”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制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制
1、苏区的肃反法规 ▪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
革命条例》。 2、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及政策 ▪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3、解放区——创设“管制”刑。
五、婚姻立法
1、苏区 ▪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婚姻自由原则。 ▪ 一夫一妻制。 2、抗日根据地 ▪ 继承苏区婚姻法的精神,并利用民国民法典亲属
来的土地。 ▪ “左”倾错误。 2、边区的土地立法 法 ▪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
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 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 ▪ 对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修正。
四、刑事立法及政策
▪ 刑事立法及政策主要集中在镇压反革命活 动方面。
编的一些内容。 3、解放区,不再制订新的婚姻法。
六、劳动法
1、苏区 ▪ 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废除包工制,雇工需订立集体合同。工人
有集会结社自由。规定工时、工资限额。 ▪ “左”倾。 2、抗日根据地 ▪ 既保护工人利益,又在一定条件下鼓励资
本主义发展。 3、解放区 ▪ 增加了大量有关国营工厂劳动制度。
3、解放区 ▪ 完善人民法院体制。法院改称人民法院,
推事改称审判员。
▪ 确定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 ▪ 普遍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 ▪ 废除“六法全书”,确定人民司法原则。
七、司法制度
1、苏区 ▪ 司法机构: ▪ 各级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
会,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 ▪ 司法程序,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司法程序》。 2、抗日根据地 ▪ 边区设高等法院,县设地方法院。
▪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严格审判复核制度。 ▪ 推广人民调解制度。 ▪ 简化诉讼审判的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 ▪ 马锡五(1898—1962年) ▪ 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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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保护土地所有权 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3.保障佃权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民主专政国家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表大会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二)主要罪名 1.汉奸罪 1.汉奸罪 2.盗匪罪 2.盗匪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4.贪污罪 4.贪污罪 (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宪法原则和施 政纲领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民主权利自由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策为指导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并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优质课件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优质课件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法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法草案》等。这些草案虽 未经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并颁行,但却经边区政府批准和边区参议会认可,交由司 法机关内部试行。与苏区相比,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纠正了王 明的左倾错误,在内容方面日益丰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广泛,形式上也更 为规范和严密。这一切都表明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已步入成熟阶段。 (三)完善阶段(1946年—1949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彻底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中国的决战时期。为配合解放 战争的需要,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了《中国人民 解放军宣言》,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没收 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三大经济纲领,以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在这些立法方针和原则指导下,各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中央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行政法规、惩治
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劳动感化院章 程、土地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 系。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或多或少地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 1928年5月,井岗山工农兵政府正式成立。此后,革命根据地便在全国各地不断 涌现。到1930年,全国已建立起大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 中央苏区根据地已联成一片,包括二十一个县城,二百五十万人口,陆续建立了 乡、区、县各级政权组织。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同时,各根据地也迫切需要一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纲,有所遵循,统一法制。于 是,中国共产党于1930年5在上海召开了中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提出了召开第一 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草拟宪法,并提出了制定宪法的七大原则。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错案; 注意使群众在审判中受到教育。
马锡五审理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案
《陕西省志· 审判志》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 柏订婚。14年后,封彦贵又将女儿许配张宪芝之子。张金才告 到华池县司法处,判决封张“买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 儿与张柏偶遇,一见钟情,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将女儿 卖给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暗中通知张柏。张金才集20 人深夜闯封家抢亲。封彦贵又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 处徒刑6个月,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决后,各方当事 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 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陕甘宁 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 封棒儿路遇马锡五,马锡五在路旁一棵大树下受理了封棒儿的 上诉。受案后,马锡五深入乡村调查了解查清事实后,邀请知 情群众参加,就地在乡政府院子里公开审理此案。马锡五当众 审明案情,又征求群众意见。他又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细 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批评封彦贵和张金才的违法行为, 教育封棒儿和张柏自愿结婚也应到政府登记。马锡五讲道理态 度诚恳,深入浅出,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说明利害真切感人。
1927-1937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937-1945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1946-1949 解放战争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 1、《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改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地 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 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选出了由毛泽东等 63人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执行委员会。1934年1 月22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 埃代表大会,对1931年的《宪法 大纲》作出修订后,再行通过颁 布。新通过的《宪法大纲》除了 在第一条加上“同中农巩固的联 合”的规定外,其余的修改均为 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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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民主政权颁布的刑事法规
1929年信江工农民主政府《肃反条例》 1930年《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闽西惩办
反革命条例》 1932年《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
《湘赣省苏维埃政府自首自新条例》、《川陕省 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 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原则。 第五,规定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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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第一,号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 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政权
第二,宣布党的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 第三,公布战争罪犯 第四,规定了各解放区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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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 土地立法
江西井冈山
合法营业的政策 第五,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
实施《大纲》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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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
(一)立法概况 (二)刑法原则 (三)主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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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工农民主政权颁布的刑事法规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制定的法规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刑事法规
此外,在各个历史阶段,还颁布实施了惩治 贪污、禁毒、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惩治 妨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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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 内容
中央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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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基本内容
第一,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任务 第二,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和政
施政纲领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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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纲领基本内容
第一,贯彻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 第二,规定了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规定了有利于团结抗战的经济政策
原则 第四,规定了抗日除奸政策
此外,还规定了加强抗日人民武装建设、 发展经济文教事业和贯彻男女平等、民族 平等等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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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43年《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 《晋察冀边区关于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
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 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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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二,规定减租减息 第三,规定减息交息
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封建剥削, 改善农民生活,调动农民和地主参加抗战 的积极性,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抗日 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各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延安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是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的总后 方,十三年间,这里经历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整风
运动、大生产运动、中共七
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
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 8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中国政法大学
1
重点难点
一、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与政权建设; 二、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
经验教训; 三、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2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二、主要立法活动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其他立法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第一,确定了解放区的基本任务 第二,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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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四,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 土地立法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 的土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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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第一,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规定了分配土地财产的对象、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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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 例》、《晋冀鲁豫边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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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法活动
由于人民民主政权分割在一个个根据地中,故其法 令分别由各根据地制定。但其本质相同,都是根据 党的方针制定,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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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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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即“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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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 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 和范围
第三,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四,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 法大纲》
土地法 劳动法 婚姻条例
毛泽东: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 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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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各边区的施政纲领及土地使用 减租减息 惩治汉奸 惩治贪污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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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立法活动
一、刑事立法 二、劳动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三、婚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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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人民民主政权 的立法指导思想
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 基本原则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 1818.5.5-1883.3.14)出生于德 国特利尔城-1883年3月14日逝 世于英国伦敦,德国哲学家,革 命理论家,经济学家,马克思主 义的创始人,《资本论》和《共 产党宣言》的作者。
体 第三,规定了保障工农劳苦民众经济利益的
各项政策 第四,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原则 第六,规定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实行无产阶级
国际主义的对外政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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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937年11月《陕甘宁特区 政府施政纲领》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抗 战时期施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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