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X可景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一、上诉不加刑的由来和各国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诉,从而确保上诉审制度不致成为虚设。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立法上最早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是1808 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其基本内容是: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监护人以及辩护人不服而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诉时,上诉审法院才可以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从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于1877年在《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 398 条中规定:“ 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 年日本又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搬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中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上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益于被告人。
”其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在刑事诉讼中作了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项原则比较晚。
英国在1968年才于刑事诉讼法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规定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有若干罪名,可以撤销其中某些罪名的判定而且可以据此重新判刑,但其总刑期不得长于原判决”,“如果发现陪审团定罪有错误,可以以起诉书中的另一罪名代替并改判为不重于原判决的刑罚,但不得改判为较重的罪名。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王小利摘要:本文论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内涵、意义、特别规定及其使用范围等,揭示出了当前应予禁止的变相加刑行为,并对该原则加以简评。
关键词:上诉;上诉不加刑;变相加刑上诉不加刑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自其肇始于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后,就在全球范围内被推广。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他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加以确认。
理论准备的不足,以及传统观念和司法惯性的影响,人们并未真正把握和接受这一原则。
本文就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概念及意义、特别规定、使用范围等问题浅谈一些看法,以共商榷。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上诉不加刑作为一项原则或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针对封建主专横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它本身是对封建专横诉讼制度的否定。
其意指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有其它上诉权的人为被告人的利益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后,不得对被告人判处较原判决更重要的刑罚。
[1](314)此原则最先为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2][P305]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
”后大陆法系各国及我国大陆、台湾的刑事诉讼法相继确立了此项原则。
在德、法、日、意、台等的刑事诉讼法里,虽然该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一般称为“不利益变更原则”,但其基本内容和宗旨却是相同的。
德国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了他的利益检察院或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时候,对于判决在法律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3](P124)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1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任的上诉时,法院不得使上诉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4](P335)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7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人类在漫长的阶级斗争、用无数先哲们的鲜血换来的文明之果。
被告人没有辩护权的诉讼制度是落后的、残酷的,被告人只能是诉讼客体。
可以说,辩护权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在诉讼中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的核心,其在所有的诉讼阶段中都可以享有并应当获得实现,当然,也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得到落实,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辩护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二)有利于完善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体制,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可以是通过再审、提审等方式实现,但最常见的就是能过二审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使被告人的上诉成为发动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因,加利于二审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也有效地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三)有利于防止控辩失衡、提高诉讼结构的民主性,实现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上有“禁止加重刑罚”(德国)、“禁止变更为不利”(日本)、“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罗马尼亚)等称谓,通称“禁止不利变更"。
但“不利益”是何含义亦成为理解“禁止不利变更”的关键.要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也得确定清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义。
即“加刑”是指加重刑罚还是指加重刑事责任。
刑罚与刑事责任之不同,显而易见。
刑事责任是犯罪之后果,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刑事责任之承担又不限于刑罚,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外延并不相同。
僵硬地把“刑”理解为“刑罚”,就会在刑诉法以外留下了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空间,如把在不变更刑罚种类的情况下将缓刑制度予以撤销的作法就是一个例证。
所以,我们不能把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而应当还原其本来含义,即“刑事责任”。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当被宣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上诉过程中,法院被要求对判决进行修改或加重刑罚时,法院应当拒绝这样的要求,并维持原判。
该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司法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文将从实践应用、法律基础和法律效应三个方面探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实践应用1、案例分析遵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法律适用方式是在具体的案例中实践的。
例如,日本的最高法院于2017年就一起涉嫌杀人的案例判决,强调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该案中,原本被控犯有杀人罪的被告在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后来,被告做出上诉,要求对原有判决进行修改并加重刑罚。
但是,最高法院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拒绝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有判决。
这一判决表明,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官的责任法官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考虑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因素,为被告人提供充分保护,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法官还应当准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并基于人性化的出发点,审查量刑准则,采取合适的量刑方式,适用适当的量刑原则,保证量刑的合理性和刑罚的公正性。
二、法律基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上。
1、法律规定在中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在犯罪行为事实不变的情况下,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的上诉,不得增加原判的刑罚”。
刑法第55条规定,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
因此,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判决的法律合理性和合法性。
2、司法解释自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以来,一些国家的司法机关对该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例如,日本的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详细规定,阐述了法院如何在实践中遵循该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在刑
事案件的上诉审理中,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原判处的刑罚进行加重。
这一原则的实践报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可以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来分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上
诉期满,逾期不上诉的,判决、裁定即行生效。
”这一规定确立了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诉权利的基本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
条也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了在上诉审理中对原判处的
刑罚一般不得进行加重。
其次,从实践案例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上诉
案件,探讨在实际审理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
通过分析一些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如何根据法律
规定对刑罚进行审查和裁决,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
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学术研究和专家观点的角度出发,引用一
些学者和法律专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看法和评价,从法学理论的
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
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报告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和学术研究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讨论,以便深入
理解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
浅析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
浅析我 国上 诉不加刑原 贝 I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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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沈阳 )
辽 加刑 原 则 是 刑事 诉 讼 实践 中一 项极 其 重 要 的原 则 , 它真 正体 现 了在 司 法 实践 中追 求 正 义 与维 护 人 身权 利
一
、
埘 这一 问题 进行 阐述 :
1 . 我 国上 诉 不加 刑 原 则 的概 念 我 国现 行 刑事 诉 讼 法第 二 百 二 十六 条 规 定 了上 诉 不 加刑 原 则 ,第二 审人 民法 院审 判 被 告人 一 方 上诉 的案 件 ,不 得 以任 何 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首先 ,要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人 的范 围为被 告 人 或 者他 的法 定代 理 人 ,以及 经 其 同意 的 其辩 护 人 、近亲属。其 次,只有被告人一方 上诉是适用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必要条件。如果公诉案件 中人 民检察院 同时提出抗诉,或 者 自诉 案件 中 自诉人 也提起 上诉 , 就不 能适 用 这一原 则 。最后 , 上诉 不加 刑 原 则 的核 心 意 义 就是 法 院不 得 在 只 有被 告 人 方上 诉 的情 况下 加 重 对 其 的刑 罚 ,即使 上 诉法 院有 证 据证 明被 告人 确 实 应 当受到 更重 的刑 罚 。
相平 衡 的 要求 。 随 着建 设 法 治社 会 的潮 流在 世 界 范 围 的漫延 , 世界 大 多 数 国家 在 刑 事诉 讼 实 践 中普 遍 确立 了这 一 原则 。本 文 对 我 国确 立 的上 诉 不 加刑 原 则 的 主要 内容作 出阐述 ,并 指 出其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以及提 出针 对这 些 问题 的改进 方案 。 关 键词 :刑事诉 讼 ;上诉 不加 刑 ;主要 内容 随着 社 会经 济 、政治 的快 速发 展 ,维 护和 保 障 人身 权 利 已 成 为 衡量 当今 社 会各 方 面 发展 的重 要标 准 。 我 国响 应 维护 和 保 障人 身 权 利 的 呼声 ,在 多 个方 面作 出了不 懈 的努力 ,上诉 不 加 刑原则就充分体现了保 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要求。因此 ,对于 这一重要原则 ,我们必须加以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概述 为了正确认识我 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有必要对这一原则 的 主要 内容 有 一 个 全 面 的 了解 和掌 握 。本 文 将 在 以下 几 个方 面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概述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辩护人不满意一审判决或判决存在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审查、改变一审判决的一种诉讼方式,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上的一种行使。
然而,对于部分案件,上诉并不是为了争取自己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获得刑期的减轻或免除。
本文将探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和适用条件。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对于一审判决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刑罚的量刑无关的时候,二审法院不应该有增加被告人的刑罚的判决,即原判减轻、维持或改判。
该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
该原则是在“追求真理,维护公正,保护人权”的原则基础上得出的。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该原则也有其法律依据。
例如,《刑法》第52条规定:判决的上诉,不得增加原判被告人的刑罚。
这一条法律规定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的,也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下一章节将介绍该原则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对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判决是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刑罚的量刑无关对于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与刑罚的量刑有关,如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该异议可能会给被告人的刑罚量刑带来影响。
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就不再适用。
2. 新增证据等情况如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期间,发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证据,或者初审判决中涉及的事实、证据有重大不足之处,可能导致原判刑罚无法维持或改变,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不再适用。
3. 量刑的错误对被告人利益有重大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如果原判的刑罚存在对被告人利益的重大损害,即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本应适用,也应该以法律程序的灵活性为前提,加以特殊处理,尽可能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引言上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被判决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对原判决进行复查、申诉或请求改变判决结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诉被确定为有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知识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上诉不会加刑的情形及其相关原因。
一、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寻求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审查原则法律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在复审案件时,要对拟议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在上诉期间,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并在需要时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当上诉程序揭示出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新证据出现时,法院可能会推翻原判并作出无罪判决,而不会加刑。
四、惩罚原则惩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
因此,即使上诉成功,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刑。
若新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低于原判定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或减轻刑罚。
五、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在上诉程序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人权情况,如果增加刑罚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
六、司法裁量权原则司法裁量权原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裁量和决定。
尽管被告人成功上诉,法院仍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使司法裁量权并决定不加刑。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知识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审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惩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司法裁量权原则等原则的综合作用。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
浅论对新刑诉解释中“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理解发布时间:2021-10-09T08:17:21.650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7期作者:倪瑞研[导读] 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青岛大学青岛 266000摘要2021年的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中,对上诉不加刑这一制度的含义重新作出了定义;其中,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时,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改判。
这一条文限制了二审法院对于罪名的变更;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边界;加强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在二审的罪名变更时的“不加刑”的限制还应当全面的考虑到非刑罚处罚措施;同时,此次的修订对“禁止不利已变更原则”的缺失以及允许加重数罪中的个别罪名刑罚的规定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1.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将“上诉不加刑”中“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改为“不得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本次修改加强保障了禁止被告人因申请司法救济而损害其人身权利的目的。
“实质不利”意味着二审在判断是否增加或变更刑罚、罪名时,除了要考虑在判决中的刑罚是否加重外,还需考虑罪名变更后是否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产生不利影响。
[]而起草小组也对该条的修改进行了说明,认为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只是提示规则,并未包含现实中所有的司法实践情形,仅针对当前司法实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因此,对于本条第1至7项未提及的情况,只要是对被告人的刑罚或执行产生了实质不利的影响,都可以通过本条解释加以限制,相较于旧的刑诉解释,新解释扩大了“不加刑”的实质外延,对于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2.扩大了“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2.1将部分非刑罚处罚措施吸收到“不加刑”的范围《新刑诉法解释》第401条第5项、第6项将补充宣告职业禁止、补充决定终身监禁吸收到加刑的范围。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中国刑法秩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是原则上在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时,案件本身负有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处罚原
则上不得再增加量刑。
二是只有在二审法庭认为一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宣判,对被告人产生了不公正的影响
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更高的判决,但就该案件而言,只能判处更低的判决,而不能处以更
重的判决。
三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特殊案件不能以原则上诉不加刑为由加重刑罚;
四是只有依照该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处分。
此外,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维护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受到最大的保护,当被
告人被定罪、被判处刑罚时,判决不能重复定罪,增加处罚金额,而要把握原则上诉不加
刑的要求,使司法实践具有公平、正当性等特点。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性,让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一审法庭曾在本案件中规定了
刑罚,二审法庭判决只能保证或改正一审判决,不能给当事人加重中止量刑,以免司法判
决毫无可信度。
最后,原则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同样是采⽤两审终审的原则。
因此,每⼀次的刑事审判都是很重要的,所以很多被告⼈都会选择上诉,因为⼆审中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属于我们刑事诉讼原则的⼀种。
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呢?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审判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诉⼈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审⼈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提出的上诉案件,或者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
它是第⼆审程序中⼀项特殊原则,其⽬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的上诉权。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诉⼈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于被告⼀⽅上述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但是,第⼆审⼈民法院在审理⼈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诉⼈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的上诉⼜有⼈民检察院的抗诉,⾃诉⼈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不加刑的含义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改为⽴即执⾏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改为有期徒刑6个⽉;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重点要把握⾼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时各种情形的规定。
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姓名:薛宇航学号:201501030402班级:法律事务四班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在司法实践中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悖,从而淡化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
为此,首先必须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实行有条件的不加刑;其次,刑事诉讼法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平衡于被告人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其特殊的法学价值,先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由于在立法上尚存不足与缺陷,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加刑”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认识。
因此,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再认识,以便消除歧义,并处理好“有冲突”的司法原则的辩证关系,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益。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法,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再维持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法;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使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第一审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认定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目的在于保障和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使正确的判决得以维持,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情节没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
6.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7.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没有加重刑罚的诉因,也是对抗诉的不尊重。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这一原则可消除其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辩护权。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报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诉是民事、刑事案件中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纠正司法错误。
在现实生活中,上诉案件屡见不鲜,而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是否应当加重刑罚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对于犯罪行为应当坚决惩处,维护社会秩序,加刑是大快人心的做法;也有人认为应当尊重原审判决,保持稳定的法律秩序,避免冤案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效果及其意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尊重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原审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
在处理上诉案件时,法院应当尊重原审判决,认真审查上诉理由和证据,保证对被告人的审判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违背法律规定时,才能对被告人做出加重刑罚的决定。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效果是显著的。
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司法滥用的现象,杜绝以逮捕审查、强迫认罪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接受不公正的判决。
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促使法院更加慎重地审查案件,避免草率判决,降低司法差错率,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实践意义,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重视和执行。
只有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尊重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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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在司法实践中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悖,从而淡化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
为此,首先必须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实行有条件的不加刑;其次,刑事诉讼法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平衡于被告人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其特殊的法学价值,先后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由于在立法上尚存不足与缺陷,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不加刑”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缺乏统一的认识。
因此,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需要再认识,以便消除歧义,并处理好与之“有冲突”的司法原则的辩证关系,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益。
【关键词】上诉上诉不加刑被告人To Expound The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Resulting fromAppeal in ChinaAbstractThe principle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resulting f rom appeal”,is a common one all over the world. In China , however ,this principle goes against the t 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so that the accused’s right to appeal is weakened and it comes in vain. Therefore ,the t 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should be perfected with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conditionally. Then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endow the victims in the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with right to appeal ,equal to that of the accused.The "Appeal not infliction" principle is a special principle conducted in the procedure of the second trial. Due to its specific law value, it is adopt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Our Criminal Law has also established this principle. However, because of the drawbacks in lawmaking, there is no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specific definition and the applicable area of "appeal not infliction" principle in practic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 new understanding of this principle, to eliminate its ambiguity and handle well the "conflicted" judiciary principle so as to protect the appealing right of the defendantKeywords: crystal triode characteristic curve testing method目录导言 (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2)(三)研究方法描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体现 (5)(一)上诉不加刑与诉讼效益 (5)(二)上诉不加刑与打击犯罪 (5)(三)上诉不加刑与人权保障 (6)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7)(一)中国与外国在此方面的对比 (7)(二)司法腐败对此原则的影响 (7)(三)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注意问题 (8)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修改方向与完善 (9)(一)解决上诉不加刑司法解释的司法矛盾 (9)(二)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9)(三)完善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措施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谢辞 (12)试论述上诉不加刑原则导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在现在的中国,由于整个的法制系统都不太健全,所以每年都会有许许多多的修改,而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也存在着这么一条原则即上诉不加刑原则。
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本文探讨了“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
在详细介绍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结合案例分析,阐述了正确运用该原则的方法和意义。
在总结了“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和适用性,展望了其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提出了对该原则的建议和改进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和理解“上诉不加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上诉不加重原则、司法公正、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案例分析、重要性、发展、建议、改进。
1. 引言1.1 介绍“上诉不加重”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重”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当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并提起上诉时,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得对原判决做出更加严重的刑事或民事判决。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因上诉而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上诉不加重”原则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宗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说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和权利保障,即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加重原判决所规定的责任或刑罚。
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上诉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这一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避免司法混乱和不确定性。
当法官在考虑上诉案件时,遵循“上诉不加重”原则可以确保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升司法判决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上诉不加重”原则也有利于规范司法程序,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冤错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上诉不加重”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在一审定案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上诉来请求对判决进行审查,但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对原判决加重处罚。
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
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
对于⼈民法院所作出的⼀审刑事判决,被告⼈如果不服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上诉程序的。
⼆审⼈民法院是需要重新审理,并且是需要适⽤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那么,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审⼈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项原则。
第⼆审⼈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三⼗七条第⼆审⼈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诉⼈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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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常⽣活中,在刑事案件上,我们经常会听到说“上诉不加刑”,那么⼤家知道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吗,很显然,这是出现在上诉的时候的。
那么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意思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审⼈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刑罚的审判原则,是⼆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
其含义包括:1、上诉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在⼆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刑罚。
3、仅有被告⼈⼀⽅上诉的案件,⼆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的刑罚。
同时,⼆审法院不能借⼝事实不清、证据不⾜⽽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审法院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有哪些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实⾏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附加刑⽽没有适⽤的案件,不得撤销第⼀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的刑罚或者适⽤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审判决、裁定⽣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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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诉讼制度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人类在漫长的阶级斗争、用无数先哲们的鲜血换来的文明之果。
被告人没有辩护权的诉讼制度是落后的、残酷的,被告人只能是诉讼客体。
可以说,辩护权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被告在诉讼中享有的众多诉讼权利的核心,其在所有的诉讼阶段中都可以享有并应当获得实现,当然,也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得到落实,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辩护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二)有利于完善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体制,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可以是通过再审、提审等方式实现,但最常见的就是能过二审程序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使被告人的上诉成为发动二审程序的基本原因,加利于二审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也有效地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有利于防止控辩失衡、提高诉讼结构的民主性,实现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目的不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保护的利益侧重点不同,体现出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不同。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上有“禁止加重刑罚”(德国)、“禁止变更为不利”(日本)、“不能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罗马尼亚)等称谓,通称“禁止不利变更”。
但“不利益”是何含义亦成为理解“禁止不利变更”的关键。
要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也得确定清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本义。
即“加刑”是指加重刑罚还是指加重刑事责任。
刑罚与刑事责任之不同,显而易见。
刑事责任是犯罪之后果,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刑事责任之承担又不限于刑罚,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外延并不相同。
僵硬地把“刑”理解为“刑罚”,就会在刑诉法以外留下了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空间,如把在不变更刑罚种类的情况下将缓刑制度予以撤销的作法就是一个例证。
所以,我们不能把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而应当还原其本来含义,即“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虽然将上诉不加刑中的“刑”理解为“刑罚”,但从刑罚的质与量两方面作了殊途同归的解释,其指出刑罚的质是指刑罚类别的性质,主要体现为刑罚手段和罪行相适应的程度不同。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贯彻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了适用范围上的解释,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