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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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上诉不加刑: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博弈

上诉不加刑: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博弈
襄 樊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第 1 1卷
双 月 刊
第 2期
21 0 2年 3 月
d i 1 9 9jsn17 — 1X2 1 . . 5 o: . 6/i . 1 94 .0 2 20 l3 .s 6 0 6
上诉不加刑 : 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博弈
周 泽
( 广西 民族 大 学 法 学院 , 南宁 5 00 ) 30 6
处 理 得 非 常 圆满 , 体 真 实 得 到 了维 护 , 序 也 得 实 程
到 了 切 实 的 遵 守 。但 是 , 这 起 案 件 的 背 后 , 们 也 在 我 发 现 了诸 多 问题 。如 此一 个 简单 的案 件 , 要耗 费 却 大 量 的 司 法 资 源 , 至 不 惜 推 翻生 效 裁 判 , 终 把 甚 最 被告 人 引 向一个 更 重 的处 罚 , 诉 不加 刑 原 则 在此 上 并没 有 得 到 真正 的贯彻 , 且 这 样 的处 理 程 序并 非 而
加 刑 原 则 的 尊 重 , 审 法 院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二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释 》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 解 )
( ) 的规 定 , 定驳 回上 诉 , 五 项 裁 维持 原 判 ,+- 审 裁 4- 判 生 效后 由 法 院 启 动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以 改判 袁 某 实刑 。
收 稿 日期 : 0 1 1 — 5 2 1 - 2 1
作 者 简 介 : 泽 (9 7 , , 北 襄 阳人 。在 读 硕 士 , 究 方 向 : 讼 法 。 周 1 8一)女 湖 研 诉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Vol.10No.22013年2月第10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3一、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从而推动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理念的价值诉求相契合,要求将人权价值诉诸实践,即是人权观在现时代的完美表达。

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必须着力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及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加重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的“ 民主 ”“ 、 自由”“ 权 ” 、人 的一种 体现 , 的 目的是使 被告 人 能够 它 毫无 顾虑地 行使 上 诉权 , 证被 告人 的诉 讼地位 不会 由于上 诉 而 保 取 了这一 原则 , l7 年 《 在 7 德意 志刑 事 诉讼法 典》 3 8条规定 : 8 第 9
更 J恶劣 。 J 【 I 德国 资产 阶级 掌握 政权 后 , 从法 国刑事诉 讼 法典 中吸 亲 属 提起 的上 诉,上 '审人 民法 院 可否 直接 改 判JJ 罚 的复 诉 J重刑 l “ 告人 一方 对判 决不 服 的提 出上 诉时 , 的判 决 不得 处 以 比原 事 实 以及 为量 刑所 需要 剖酌 的一 切犯罪 情节 部完 全清 楚 , 据明 被 新 证 判 决更重 的刑 罚 ” 8 1 的 日本 《 事诉讼 法》第 2 5条 也规 确 , 。l9 年 刑 6 无须 发 回原 审重 审 改判 , 可 以不 发回 原审 人 民法 l 由上 也 皖而 定 :若 只有 被 告人 、 护人 或法 律上 代 理人 控诉 , 许 将原 判 决 诉 审人 民法 院 自行 改判 。 9 3 起草 《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 “ 辩 不 ”16 年 中 变更 为不 利 于被 告人 。 ” 讼法 草 案 ( 稿) 时, 于是 否写入 上诉 不 J刑原 则 , 》 对 J u 又引发 了尖 进入 2 世纪 后 , 诉不 J刑 原则 得到进 一 步发展 , O 上 J u 在采 用 范 锐 争论 , 由于 当时 “ ” 空气 相 当浓 厚 , 诉不加 刑原 则 没有 但 左 的 上 围上 , 也从 火陆法 系 国家逐渐 扩 大到 英美法 系 国家 以及 前 苏联和 写进 条文 。
诉者提 山 的上诉 作 山裁 定之 前上 诉者被 羁押 的时 问 ( 者其 中的 或 近亲 属上 诉的案 件 , 得J 重 被告 人的 刑 罚。 至此 , 诉 不J1 不 J u ” 上 J刑 l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现实困惑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并对其负责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袁某认为县法院量刑过重,依法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应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该原则还适用吗?律师说法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被告方的上诉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加刑”包括: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在本案中,只有袁某作为被告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温馨贴士当被告和自诉人一同上诉或者是被告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的,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当然,只有自诉人上诉或者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更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及适用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及适用

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那么的理解与适用一、引言“一事不再理〞原那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那么。

它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有着重要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

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事不再理〞原那么规定得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官对“一事不再理〞原那么的适用往往理解不一,标准各异,而实践中当事人重新起诉的情况又较复杂,致使不同法院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也有损法律的尊严。

因此,有必要就“一事不再理〞原那么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进展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一事不再理〞原那么有所裨益。

文中疏漏之处敬请法律界批评指正。

二、“一事不再理〞原那么的涵和法律价值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即制止“一事再诉〞,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提起诉讼的同一纠纷,法律不得再行审理,被告人亦不能请求对自己的同一纠纷要求再行审理。

“一事不再理〞原那么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再次重新提起起诉。

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极效力。

即本案诉讼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当事人再诉的,法院不得再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各国公认的一项民事诉讼原那么,不仅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制止“一事再诉〞。

从历史渊源上看,“一事不再理〞原那么起源于罗马法,并通过“诉权消耗〞理论及“裁判权消耗〞理论的开展而逐渐形成其理论架构。

①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对同一案件一旦诉讼系属成立后,就不能再次对这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

即使允许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提出既决案件的抗辩或诉讼系属的抗辩,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法成立。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维普资讯
第 4卷第 3期 20 06年 3月
经 D 与 I v 展 E O 0 CA济 O 社 LD 发E O ME T C N MI N S CA 会 E L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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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o 6 பைடு நூலகம்o
试 论 上 诉 不加 刑 原 则
效率。“ 故刑事司法正义之内容阙为国民全法律秩
序与生存利益之维持 , 以及实质真实之发现。故刑
事诉讼程序之进行 , 应于被告人基本权之充分保障 下 , 求 发 现 真 实 , 是 论 罪 科 刑 , 维 法 以 由 庶 纪 。 [(1因此, ”1P9 ]3) 在进行刑事诉讼 的过程之 中, 不 1只求事实真实的发现而忽视被告人利益 的保护, 毙 亦不能唯被告人 的利益的保 护而放弃真实 的发现
不得适用新的或更 为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 阶级革命 以后提 出来 刑种或刑度更 为严厉 的刑罚 , 不 的, 它是对实行封建专横诉 讼制度、 任意加重刑罚 严厉 的保 安 处 分 , 得 因不 如 一 审 判 决 中 列举 的否定。其意指 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 由其他有上
诉权的人为被告人 的利益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审理
的原则 , 但是对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许 多州的法
民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 那么该审理活动则 明
显地超越 了诉讼人的主张 , 这是有悖于诉讼 中所遵
循 的“ 不告 不 理 ” 则 的。从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立 法 目 原
院都主张上诉不得加重罪名 , 也不得对已服刑的判 决加刑 [{… 。此外 , 苏联、 欧国家亦采用这 6丌 】 原 东 原贝 ] 帅 。 0 ( )
了这一原则 , 其表 述 为 “ 重 于原 判决 的刑罚 ” 不 。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中国刑法秩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是原则上在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时,案件本身负有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处罚原
则上不得再增加量刑。

二是只有在二审法庭认为一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宣判,对被告人产生了不公正的影响
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更高的判决,但就该案件而言,只能判处更低的判决,而不能处以更
重的判决。

三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特殊案件不能以原则上诉不加刑为由加重刑罚;
四是只有依照该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处分。

此外,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维护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受到最大的保护,当被
告人被定罪、被判处刑罚时,判决不能重复定罪,增加处罚金额,而要把握原则上诉不加
刑的要求,使司法实践具有公平、正当性等特点。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性,让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一审法庭曾在本案件中规定了
刑罚,二审法庭判决只能保证或改正一审判决,不能给当事人加重中止量刑,以免司法判
决毫无可信度。

最后,原则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 被 告 人 利 益 提 出 抗 诉 ” 的情 形 纳 入 到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范 畴 为 中 ,真 正落实上诉不加刑 原则 的宗 旨和精神 。 ( )发回重审案件实行有条 件加刑 二 通过 发回重 审加刑 是司法实践 中上诉 不加刑 原则演变 为 “ 诉 加 刑 ” 的 一 条 常 见 路 径 。尽 管 最 高 法 院 颁 布 了 《 诉 上 刑 法 解 释 》 对 这 种 做 法 予 以命 令 禁 止 , 但 由 于 这 种 方 式 最 为 经 济 、简 便 ,而 且各地 司法机关大 都有各 自的 “ 对策 ”来应对 最高法 院 的禁 令 ,所 以这一司法解 释在 实践 中的实际约束 力 极 为有 限 。要 想真正 杜绝实践 中司法机 关滥用发 回重审 的途 径 加 重 被 告 人 刑 罚 的 作 法 ,应 该 从 源 头 上 采 取 措 施 , 即 , 重 审案件 除非有特 殊情 况 ,否则不 得加重 被告人 刑罚 。早 有刑 事诉讼 法学界的学者 就此 提出 , 对 于只有被 告入一方上诉 的 “ 案件 ,发回重 审时 ,原审法 院重 新审理 后 ,除非事实 发生变 化 ,不 得 加 重 被 告人 的 刑 罚 。 我们 在 此 把 可 以 加 重 被 告 人 ” 刑 罚的特殊情 况 限定为:原审法 院经 审理查 实,被告人 除 了 具有 在原审 中查 明的犯罪事实外 ,还有 另外 的之 前未经 查实 的新 的犯罪 事实 ,而 不论这~新 的犯罪事 实是来 自公诉机 关 的指控 、被告人 的 自动供 述还 是法 院依法 查明。 另外 ,需要特别 指 出的是 ,对 于 二审法 院以程 序严重 违 法 为 由裁 定发回重 审的案件 , 由于最 高法 院 《 刑诉 法解释 》 中有关上诉 不加刑 的具体规 定未见相 关禁止性 条文 ,在 实践 中也有被 “ 借用 ” 以实现 “ 变相加刑 ”之 目的 ,因此 ,对 这 类 案件 ,更 应该 明确 一审法 院在重新 审理 时,不得 以任何 理 由加重被告 人刑 罚。如果要进 一步探 讨此种情 形发回 重审 的 合 理 性 ,依 笔 者 之 见 , 在 一 审法 院 严 重 程 序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 应 基于程序性制裁理 论 ,由二审法 院直接 对被告人改判 无罪 , 以 示对 一 审 法 院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惩 罚 。 ( )严格 限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加刑的途径 三 目前 ,通 过 审判 监督程序加 刑是 在当前法 律框架 内相对 比较 “ 合法 ”的 “ 上诉加刑 ”途径 ,但笔者 在上文 中也对这 方式提 出 了质疑 和批判 。从一个理 性的 改革进程来考 虑 , 我 们进行 刑事诉讼 程序 改革 的远期 目标是重 塑审判监 督程序 的启动条 件和功 能, 即只有 为被告人 利益才 可 以提起 再审 申 请 ,审判监 督程序 仅在 为了减轻或免 除被告人 的刑事 处罚 时 才 能启动 ,如此 , 自然能够堵 住再审 加刑 的路 径 。当然 ,毕 竟 这一远 期 目标 的实现有赖 于刑事诉 讼理念 的进一步 更新 , 且 需要假 以一定 时 日,我们 当前可 以且应 当实现 的短 期 目标 是 ,严 格 控 制 再 审 加 刑 这 一 途 径 的适 用 , 并 由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与实务 界共 同对 这一作法展 开调研 ,对这 一规定 的科 学性和 实用性进 行详细 论证 ,我们 期望在 不久 的将 来能彻底废 除再

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占 I 缸会 } I
20.2 1( 09 )
实践 中上诉不加刑原 则 的适 用
符修平
摘 要


上诉 不加 刑原 则现 在 已经发 展成 为世 界各 国刑事诉 讼 中普遍 采用 的一 项 重要 原 则 。我 国 虽然 也是 采 用 了上诉 不
提 出上诉 的 同 时还要顾 虑 到人 民检 察 院 的抗诉 和 自诉 人 的上诉
上 诉不 加 刑原 则不 是从 来就 有 的, 不是一 蹴 而就 的 。 也 上诉 所 引起 加 重刑 罚的严重 后果 , 这样 被告人 会迫 于压 力而放 弃 了上
不 加刑 原 则 的产 生与 发展 的道 路 是 曲折 的。 该项 原则最 早在 法 诉权 , 被告 人 的上诉 权得 不到 保障 。但 是 , 方面 我们 也应 当很 一
中图分 类 号 : 9 5 D 2


上 诉不 加刑 原 则的解 释
第一 是关 于检 察机 关或 自诉人 的抗诉 或上 诉 。 国 《 事 诉 我 刑
根 据我 国 《 事诉 讼法》 1O 刑 第 9 条第 1 规 定 : 二审人 民法 讼发》 10 第 2款规 定 : 民检 察院 提 出抗诉 或 自诉人 提 出 款 第 第 9条 人 院审判 被告 人或 者他 的法定代 理人 、 辩护 人 、 亲属 上诉 的案件 , 上 诉的 , 近 不受 前款 规定 的限制 。 这项 规定 说 明 了如果 人 民检察 院
国《 刑事 诉讼 法典》 中提 出 , 诉不加 刑原 则 的产 生使 得在刑 事诉 清楚 地认 识到 , 于 案件 的审判 我们 应 该更加 的注 重 合理 审判 、 上 对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比较研究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比较研究

政 行为 是否合 法 或适 当 的过程 中, 禁止 自己作 出或要 求其 它机 关 被 处罚 人 申请行 政复 议 的, 复议 机关 应 当对原 行政 机关所 作 行政
1 适用 对 象 的特定 性 。行 政 复议是 基于 行政 法律 关 系 的基 加 重处 罚, . 而且也 不能对 没有提 出复议 申请 的被处 罚人加重 处罚 。 本特 点 而确 立 的法律 制度 。行 政法 律关 系 的基本 特 点, 于构 成 在 这 种关 系 的两 大基 本 主体 , 行政 管理 主体和 行 政相 对人 的法 律 关在 审 理时, 需变 更原处 罚决 定的, 应 当运用 不利 变更禁 止原 即 确 也 地 位 的不对 等 性 由于 行 政 管理 主体 对行 政相 对 人侵 权行 为 难 则 。这 是 因 为数个 违法 行 为并 罚 的执行 是 以各 个违 法行 为 的分
以避 免 , 得行 政争 议产 生 。 就使 解决 行政 争议 , 政相 对 人提 供 别 处罚 为基础 的, 重对其 中某 一违法 行 为的 处罚, 然会导致 数 为行 加 必
救 济途 径, 成为 行政 复 议制 度产 生 的客观 原 因 。因此 行 政复 议 个 违法 行为 并 罚裁决 的实 际执 行加 重, 就违 背 了不利 变更禁 止 就 这
不利 变 更禁 止原 则 是 当今 世 界许 多 国家 和 地 区的行 政 复议 体行 政行 为 的情 况下, 原则上 不 能加重 复 议 申请人 的处 罚或科 以 制度 中所 规定 的一 项基 本 原则 , 行政 复议 制度 民主 化和 现代 更 多的义 务, 不能减损 复议 申请人 的既得权 利 或利益, 也是 也 复议裁 决 化 的一个 重要 标志 。然而 , 国现 行 的《 政复 议法》 我 行 中对 此 却无 变 更 内容 的限定 性是 行政 复 议 中不利 变 更禁 止原 则 的一 个重 要 明确规 定 , 行政 复议 实 践 带来 很多 问题 。 在 2 0 这给 故 0 7年 8月 1 特 征 。 日施行 的 《 政 复议法 实施 条 例》 五十 一条 : 行政 复议 机 关在 行 第 “ 申请人 的行政 复议 请求 范 围 内, 不得作 出对 申请人 更 为不利 的行

(完整word)如何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完整word)如何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如何正确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

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

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

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

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无论是从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还是从执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上诉制度本身的要求来说,都是必要的。

我对上诉不加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一、它是切实执行上诉制度不可缺少的条件.设立上诉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上级法院的再次审理,纠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错误.上诉包括被告方的上诉和控诉方的上诉。

由于刑事诉讼最终是要解决是否和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问题,所以,充分听取被告方的上诉理论,对于上诉审法庭作出正确、全面的结论是极为重要的。

上诉不加刑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使被告人消除思想顾虑,大胆申诉上诉理由。

如果无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保障,被告人会害怕上诉后被加刑而不敢行使上诉的权利,这样,势必使上诉制度流于形式,从而不利于通过两审终审来纠正错误,提高办案质量.二、它是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重要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有辩护权。

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部分、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被告人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方面考虑,继续作无罪或罪轻的申辩。

民事诉讼上诉技巧

民事诉讼上诉技巧

民事诉讼上诉技巧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是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而向上级法院提起的再审程序。

本文将从上诉的定义、适用条件、注意事项和技巧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上诉的定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的再审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上诉。

三、适用条件1. 上级法院有管辖权:即被告所在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属于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

2. 上级法院属于同一审级:即被告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时向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审级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3. 上述时间限制: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申请。

一般情况下,应该在收到原判决书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

但如果当事人需要休庭期间或者其他事由需要延期,可以在原判决书送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1. 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不予受理。

例如,如果上诉请求超出了法定范围,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则将被驳回。

2. 上诉期限不得迟延:一旦错过上诉期限,就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在收到原判决书后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3. 上诉费用的缴纳:在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如果不能及时缴纳费用,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进度。

4. 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受理上诉申请后,上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则需要及时配合完成。

五、技巧1.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在进行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步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准备好自己的证据材料之前,要先确保所有证据材料都是真实可靠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为证据材料是判决结果的关键,所以这一步需要特别注意。

2. 熟悉法律条文:在进行上诉申请时,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了解相关规定。

如果不了解相关规定,则可能会影响上诉的效果。

上诉状用词技巧如何准确界定争议事项

上诉状用词技巧如何准确界定争议事项

上诉状用词技巧如何准确界定争议事项引言:上诉状是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律文件,起到陈述事实、证据和请求的作用。

在上诉状中,准确界定争议事项对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明确争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上诉状用词技巧,以帮助当事人准确界定争议事项,提升上诉状的质量。

一、明确争议的法律依据在上诉状中,首先应明确争议事项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引用相关的法条、法律解释和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

通过准确引述法律法规,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争议事项的准确定位。

二、详细陈述事实和证据在准确定位争议事项之前,当事人应该详细陈述相关事实和证据。

事实陈述应该客观、清晰、真实,并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当事人还需提供具体证据,如合同、收据、证人证言等,以确保法院对案件有准确的了解。

三、对争议事项进行准确把握准确把握争议事项意味着明确争议的核心问题。

当事人应当从事实陈述和证据中找出核心争点,并在上诉状中对其进行客观陈述。

在界定争议事项时,应避免主观臆断,不应加入无关因素或个人情感。

切忌将个人主观不满或对方人格攻击等内容加入上诉状中,以免影响法院对核心问题的审理。

四、分析法律问题并提出请求在准确把握争议事项后,当事人应就问题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提出明确的请求。

请求应该具体明确,语言简练,便于法院理解和把握。

当事人可以列举相关判例、法条等依据,为自己的请求提供法律支持。

五、适度使用法学名词及术语在上诉状中,适度使用法学名词和术语可以提高文件的专业性。

但是,对于法学名词和术语的使用要注意适度,避免混淆法院的理解。

当事人应确保自己对所使用的名词和术语有准确的理解,并在确保法院可以理解的前提下使用。

六、注意文句的表述及逻辑结构上诉状应该具有良好的文句表述和逻辑结构,使法院易于理解和阅读。

当事人在撰写上诉状时建议使用简练明了的句型,避免过多修饰或冗长的描述。

同时,逻辑结构要合理,保持清晰的思路和条理。

结论:准确界定争议事项对于上诉状的质量至关重要。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

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它是针对只有被告⼀⽅上诉⽽做出的原则承诺,主要的⽬的就是为了让被告可以放⼼的上诉,不担⼼⾃⼰上诉会加重刑罚。

那么,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是指第⼆审⼈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

它是第⼆审程序中⼀项特殊原则,其⽬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改为⽴即执⾏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改为有期徒刑6个⽉;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刑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第⼆审⼈民法院审理被告⼈或者他的法定代理⼈、辩护⼈、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第⼆审⼈民法院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特殊规定但是,在具体执⾏中,各国的作法并不完全相同,都有⼀些特殊的规定:⼀、对被告⼈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

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药中毒处所。

”⼜如不妨碍增加被告⼈诉讼费⽤的负担等。

⼆、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较重的罚条。

据⽇本判例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原判决对被告⼈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

例如,⼀审法院以窃盗罪宣告被告⼈2年徒刑(⽇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法院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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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场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判决不仅没有减轻其责任,反而还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

对此,拿到二审判决书的上诉人不仅感到失望,而且还很疑惑,抱怨在对方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判其承担比一审更重的责任?为什么不能像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那样建立一个保护上诉人上诉利益的原则,以减轻民事诉讼中上诉人承担的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学者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又称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或“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办法,其内容是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使上诉人的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一审判决①]。

“上诉不加重”原则提出的目的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打消上诉的顾虑,便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但对于“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目前学术上的探讨还比较有限,对具体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更是涉及较少,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掌握比较混乱。

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上、制度上以及操作上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和理解“上诉不加重”原则:
一、“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权的地位变迁
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力的历史,使得不论对社会而言,还是从法院自身来看,法院审判行政化的色彩特别浓厚。

要求法院发挥主动性,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愿望在社会中也广泛存在,并且已经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市场、小政府”的市场要求强调的是国家机关行为的被动性,这一点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来说尤为重要。

“不告不理”的法制传统注定了司法审判权天生的被动性,而法制现代化也必然使民事诉讼的改革不单局限在当事人主义构架的建立方面,更是要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使当事人摆脱作为审判客体的尴尬地位,建立以诉权行使为主线并贯穿整个审判始末的司法审判新体制。

在这种背景下,审判权由主动转为被动的地位变化为“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司法观念上的准备。

(二)对“有错必究”的重新认识
“有错必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也是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上已经成为了司法权威的象征。

随着社会的变革,以前那种竭力去找回逝去已久的客观事实,去实现事过境迁的司法公正的模式已经与现代社会对法制的要求不相符合。

现代法制所推崇的价值观念要求法院在维护公正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观,并找准这几种价值的平衡点。

在这种环境下,“有错必究”就不能脱离法所具有的多重价值属性而单从司法公正这一个角度去理解。

对“有错必究”中的“错”的认定,除了考虑是否分配不公或机会不等外,还要看是否有违自由处分的原则,是否影响秩序的稳定,以及是否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等等。

在纠正这些“错”时,也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从各个方面综合评价,作出妥善处理。

正由于纠错标准的多样化与复杂化,使“上诉不加重”原则能够很好的融入到我国长期所遵循的法制原则之中。

(三)二审程序的性质探讨
从多审级设置的目的来看是要保证公平的结果,但是诉讼也不能遥遥无期的进行下去,因而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之间始终存在一个取舍的问题,这样的取舍就决定了诉讼程序的性质。

对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性质,目前理论上分为复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和续审主义三种。

我国由于长期受前苏联诉讼制度的影响,一直采用的是复审主义的观点,目的是为了尽最大程度追求客观公正。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的起诉到了法院,一味追求公正的诉讼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呼声促使民事诉讼的价值观开始向司法效益倾斜。

再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对司法体制又提出了如何与国际接轨的新要求,二审程序的性质已经逐步由复审主义转向了国际普遍采用的续审主义观点。

第二审不再对第一审全部的内容重新进行审理,而是以一审为前提对当事人不满意一审的部分继续进行审理。

这种转变就使得“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成为了必然。

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变化,法院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上诉不再是对一审内容的重新审理,二审程序也不再以实现单纯的纠错功能为目的。

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新的诉讼模式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实现司法效益;应当权衡公平、自由、秩序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从制度上扫除诉权行使的障碍,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使当事人更能够理解和接受二审裁判的结果,发挥法院终局裁判的效力。

这样看来,通过不加重上诉人责任的方法来打消上诉的顾虑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制条件下民事诉讼二审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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