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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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7 级 9 班学号:200731010909姓名:高萍指导教师:常洁琨成绩:_____________完成时间: 2009 年 11月目录目录 (1)论文摘要 (2)关键词 (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3)(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定义 (3)(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4)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适用的几个问题 (4)(一)关于否改变管辖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问题 (4)(二)有无正确的加刑渠道问题 (5)(三)关于二审能否在不加刑的情况下改变罪名问题 (5)(四)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应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5)(五)二审是否可以改变缓刑的考验期 (5)(六)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的处理问题 (6)三、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6)(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6)(二)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7)(三)加强一审法院法官的审判水平 (7)(四)明确指出该原则在抗诉时不适用 (7)(五)加强公安部门的侦察工作的意识 (8)参考文献 (8)本科生学年论文(设计)成绩表 (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适用高萍[论文摘要]《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此项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上诉不加刑的概述、意义、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原则就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探讨该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冲突,从而进一步完善此原则在我国适用。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作者:卢雪枚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也在不断的进步之中,由此引发的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上诉不加刑就是典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据我国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虽然该原则有了明文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该原则往往会陷入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不能够很好的被执法者遵守,具体运用中,尤其在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该原则所代表的程序正义只能屈居第二。

本文主要通过阐述该原则在我国的价值和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表现及限制以及在中国适用的现时状况,来具体分析了上诉不加刑的进一步完善,即是(1)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2)应当反对“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3)修改相关司法解释,保障上诉不加刑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几点建议是应法律之需,应潮流之势,只要落实到位,相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个实质性的飞跃和突破,也在某个程度上能够促使法律的更进一步的提高。

今后的立法方向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尴尬境地限制完善一、前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共有原则。

因为其所包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其对贯彻上诉制度、维护程序正义的积极作用,目前已在大多数国家被确立并得到严格遵循,我国亦不例外。

该原则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有所裨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称为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其在世界各国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即是指只有被告人上诉或仅为被告人利益的上诉审的判决不得将被告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不得因为上诉而受到刑罚的加重。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上诉人在行使上诉权利时不会面临风险。

然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首先,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无据、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时,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例如,如果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或者法院发现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情况存在重大隐瞒或伪造证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其次,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违法情形,上诉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并可能对上诉人进行加刑。

这种情况下,上诉法院会重新审视案件,对事实和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并可能对上诉人的刑罚进行变更。

此外,如果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犯下新的犯罪行为,法院也有权对其进行加刑。

这是因为上诉人在上诉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程序,如果其以新的犯罪行为干扰了司法程序或者违反了法院的规定,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加刑。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为了让罪犯逃脱惩罚,而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例外情况,但法院在对上诉人进行加刑时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上诉人进行加刑,但必须确保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的裁量。

这一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以人为本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

Vol.10No.22013年2月第10卷第2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13一、保障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正确理解“人”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地把人的本质界定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看作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从而推动了人的学说的彻底变革,开创了人类自我认识的新境界。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人权理念的价值诉求相契合,要求将人权价值诉诸实践,即是人权观在现时代的完美表达。

从法律角度讲,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得到平等保护,是在司法中真正依法裁决、自由心正,公平对待控辩双方。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原告与被告、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均应予以充分重视,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履行查处和惩罚罪犯的职责,又要在诉讼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为此必须着力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及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此项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这一原则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不仅在一审以前可以行使,而且在二审中仍然可以行使。

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如果他们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未减轻刑罚,反而加重了刑罚,就必然会加重被告人一方对上诉的思想顾虑,在客观上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 一) 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 维护上诉制度
被 告人 一方上 诉的 目的, 是 为 了申 明被 告人 无罪或 罪轻 , 要 求上级法 院纠正他 们认 为的原 审法院判 决的错误 , 宣 告无罪或从
而来。其基本内容是: 刑事案件于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或者他的
近 亲属 、 监 护人 以及辩 护人 不服而 为被 告人 的利 益提 起上 诉的 ,
{ I } I 占 缸会
◆ 学 术 前 沿
2 0 1 4 ・2 ( 中)
我 国上诉不加刑 原则诉不加刑原则是我 国刑事二审程序 中的特殊原则, 对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促进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效履 行职 责具有 积极 意义 。但该 原则在 立法 上存在 缺 陷 , 实践 中可能 导致 对被告 人的 “ 曲线加 刑” 。故 需要采 取措施 完善 该原
作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关规定, 为刑事被告人的自由上诉提供 诉的思想顾虑, 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 确保上诉制度不 了法律保障。 然而, 在实践中该原则的运用未能完整地保护被告 致成 为虚设 , 并有 利于减 少冤 假错 案的 发生 。
人 的合法利 益 , 甚至可 能 引起 “ 上诉 而加刑 ” 的现 象 , 导致 在一些
上诉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只有在为被告人之不利 轻定罪 量刑 。 如 果被告 人提 出上诉 后 , 二 审法 院非但 没有 宣告无
益而 提起上 诉时 , 上诉 审法 院才 处 以比原判 决更重 的刑 罚 。 其 罪或减 刑 , 反而 可能 加重刑 罚 , 则 必然增 加被 告人 一方上 诉 的思 后, 各 国相继 效法 , 目前多 数国家 都在本 国刑 事诉讼 法 中作 了类 想顾虑 , 甚至在 一审 判决确 有错 误 的情 况下 也不 敢上诉 , 拒 绝请 似 的规定 。 求二 审法 院 的再次审 判 。这在 客观 上就 会 限制 被告 人行 使上诉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墨!圭塾垒竺!盟望生!.:.|!|!i童雹匿圈霆论上诉不bgN原则陈炜周元嗣摘要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

此原则在世界上普遍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又存在缺陷。

本文分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上诉不加刑的含义;第三部分阐述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马锡五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叭l-02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渊源(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外国的发展历史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中的一项特殊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立法上最早见于I808年法国《;JPJ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之~,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它的目的是使被告人能够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保证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会由于上诉而更加恶劣。

德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吸取了这一原则,在1877年《德意志刑事诉讼法典》第398条规定:“被告人一方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以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也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原判决变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进入20世纪后,上诉不JJ u刑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在采用范围上,也从大陆法系国家逐渐扩大到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各国。

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英国人自己写道:“在过去,刑事上诉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是无理取闹,则有权予以加刑;但现在法院已不再具有这种权利了,惟一有效的威慑因素是在驳回上诉时,有权命令在对上诉者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之前上诉者被羁押的时间(或者其中的部分时间)不计算在其刑期之内。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缺陷与完善作者:王煜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6期摘要: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程序的特殊原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只有坚决捍卫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与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它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价值。

当前由于在立法上尚存缺陷,该原则的贯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二审程序;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作者简介:王煜寒,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1-02上诉不加刑是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该原则的内涵是:对于只有为被告人利益请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在我国,上诉不加刑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上诉不加刑原则才最终确立。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作用(一)促进检察机关恪守监督职责侦查、公诉、法院每一个环节的小失误,都有可能造成有问题的一审判决。

而此时,正是检察机关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时刻。

上诉不加刑,可以保证两审制的贯彻执行,全面发挥二审的作用,同时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对确有错误而检察机关并没有及时发现和提出抗诉的一审判决可以在二审被纠正,这样检察机关也可以从二审判决中得到公诉和抗诉的经验教训,对确有错误而对被告人判刑失当的判决及时提出抗诉,以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水平第二审程序得以启动的主要依据源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得以消除,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畅通无阻。

这样有利于上诉制度功能的发挥,防止其形同虚设,并促使上级法院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出现审判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将有问题的法院裁定、判决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

法律知识原则论上诉不加刑引言上诉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为被判决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对原判决进行复查、申诉或请求改变判决结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诉被确定为有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本文将从法律知识原则的角度出发,探讨上诉不会加刑的情形及其相关原因。

一、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寻求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上诉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法律审查原则法律审查原则要求法院在复审案件时,要对拟议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在上诉期间,法院有权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视,并在需要时对判决结果进行纠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当上诉程序揭示出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新证据出现时,法院可能会推翻原判并作出无罪判决,而不会加刑。

四、惩罚原则惩罚原则是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相适应。

因此,即使上诉成功,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刑。

若新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低于原判定的程度,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或减轻刑罚。

五、人权保护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它要求法律和法律程序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其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因此,在上诉程序中,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人权情况,如果增加刑罚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法院可以决定不加刑。

六、司法裁量权原则司法裁量权原则是指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裁量和决定。

尽管被告人成功上诉,法院仍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行使司法裁量权并决定不加刑。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知识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诉不会导致刑罚的增加。

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原则、法律审查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惩罚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和司法裁量权原则等原则的综合作用。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试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维普资讯
第 4卷第 3期 20 06年 3月
经 D 与 I v 展 E O 0 CA济 O 社 LD 发E O ME T C N MI N S CA 会 E L P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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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上 诉 不加 刑 原 则
效率。“ 故刑事司法正义之内容阙为国民全法律秩
序与生存利益之维持 , 以及实质真实之发现。故刑
事诉讼程序之进行 , 应于被告人基本权之充分保障 下 , 求 发 现 真 实 , 是 论 罪 科 刑 , 维 法 以 由 庶 纪 。 [(1因此, ”1P9 ]3) 在进行刑事诉讼 的过程之 中, 不 1只求事实真实的发现而忽视被告人利益 的保护, 毙 亦不能唯被告人 的利益的保 护而放弃真实 的发现
不得适用新的或更 为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资产 阶级革命 以后提 出来 刑种或刑度更 为严厉 的刑罚 , 不 的, 它是对实行封建专横诉 讼制度、 任意加重刑罚 严厉 的保 安 处 分 , 得 因不 如 一 审 判 决 中 列举 的否定。其意指 由被告人提起上诉或 由其他有上
诉权的人为被告人 的利益提起上诉 , 上诉法院审理
的原则 , 但是对减刑是持肯定态度的。许 多州的法
民法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 , 那么该审理活动则 明
显地超越 了诉讼人的主张 , 这是有悖于诉讼 中所遵
循 的“ 不告 不 理 ” 则 的。从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立 法 目 原
院都主张上诉不得加重罪名 , 也不得对已服刑的判 决加刑 [{… 。此外 , 苏联、 欧国家亦采用这 6丌 】 原 东 原贝 ] 帅 。 0 ( )
了这一原则 , 其表 述 为 “ 重 于原 判决 的刑罚 ” 不 。

浅谈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

浅谈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

浅谈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上诉权[摘要]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间接上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带来了诸如全面审查、既判力等一系列尴尬和窘境。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配置严重不对等,加之上诉不加刑原则,使被告人的上诉权仅限制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狭小一隅,而只有对公诉案件享有抗诉请求权。

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突破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同等配置、有区别地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改变间接上诉权现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被告人;上诉权;间接上诉权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了刑事诉讼法。

此次修正在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遏制刑讯逼供、完善辩护制度、健全审判程序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使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更加规范,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然而,新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将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间接上诉权”修正为“独立、直接的上诉权”,实为立法的遗憾和不足。

一、立法尴尬和司法窘境(一)法律上的尴尬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中,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被害人除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有权提起上诉外,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即第二审程序遵循全面审查原则。

现行立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上诉权,然而,一旦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上诉,法院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将会对整个案件审查,自然包括刑事诉讼的部分,也即间接地赋予了被害人上诉权(下文称这种权利为间接上诉权)。

从立法层面上讲,被害人无上诉权,只有抗诉请求权;从实然层面来看,被害人可以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引发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这样的结果,或许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综合作用下,被害人实质上具有了二审程序的发动权。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中国刑法秩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是原则上在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时,案件本身负有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处罚原
则上不得再增加量刑。

二是只有在二审法庭认为一审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宣判,对被告人产生了不公正的影响
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更高的判决,但就该案件而言,只能判处更低的判决,而不能处以更
重的判决。

三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特殊案件不能以原则上诉不加刑为由加重刑罚;
四是只有依照该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以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正的处分。

此外,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是维护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受到最大的保护,当被
告人被定罪、被判处刑罚时,判决不能重复定罪,增加处罚金额,而要把握原则上诉不加
刑的要求,使司法实践具有公平、正当性等特点。

二是实现司法公正性,让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一审法庭曾在本案件中规定了
刑罚,二审法庭判决只能保证或改正一审判决,不能给当事人加重中止量刑,以免司法判
决毫无可信度。

最后,原则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得到严格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与发展

“ 被 告 人 利 益 提 出 抗 诉 ” 的情 形 纳 入 到 上 诉 不 加 刑 的 范 畴 为 中 ,真 正落实上诉不加刑 原则 的宗 旨和精神 。 ( )发回重审案件实行有条 件加刑 二 通过 发回重 审加刑 是司法实践 中上诉 不加刑 原则演变 为 “ 诉 加 刑 ” 的 一 条 常 见 路 径 。尽 管 最 高 法 院 颁 布 了 《 诉 上 刑 法 解 释 》 对 这 种 做 法 予 以命 令 禁 止 , 但 由 于 这 种 方 式 最 为 经 济 、简 便 ,而 且各地 司法机关大 都有各 自的 “ 对策 ”来应对 最高法 院 的禁 令 ,所 以这一司法解 释在 实践 中的实际约束 力 极 为有 限 。要 想真正 杜绝实践 中司法机 关滥用发 回重审 的途 径 加 重 被 告 人 刑 罚 的 作 法 ,应 该 从 源 头 上 采 取 措 施 , 即 , 重 审案件 除非有特 殊情 况 ,否则不 得加重 被告人 刑罚 。早 有刑 事诉讼 法学界的学者 就此 提出 , 对 于只有被 告入一方上诉 的 “ 案件 ,发回重 审时 ,原审法 院重 新审理 后 ,除非事实 发生变 化 ,不 得 加 重 被 告人 的 刑 罚 。 我们 在 此 把 可 以 加 重 被 告 人 ” 刑 罚的特殊情 况 限定为:原审法 院经 审理查 实,被告人 除 了 具有 在原审 中查 明的犯罪事实外 ,还有 另外 的之 前未经 查实 的新 的犯罪 事实 ,而 不论这~新 的犯罪事 实是来 自公诉机 关 的指控 、被告人 的 自动供 述还 是法 院依法 查明。 另外 ,需要特别 指 出的是 ,对 于 二审法 院以程 序严重 违 法 为 由裁 定发回重 审的案件 , 由于最 高法 院 《 刑诉 法解释 》 中有关上诉 不加刑 的具体规 定未见相 关禁止性 条文 ,在 实践 中也有被 “ 借用 ” 以实现 “ 变相加刑 ”之 目的 ,因此 ,对 这 类 案件 ,更 应该 明确 一审法 院在重新 审理 时,不得 以任何 理 由加重被告 人刑 罚。如果要进 一步探 讨此种情 形发回 重审 的 合 理 性 ,依 笔 者 之 见 , 在 一 审法 院 严 重 程 序 违 法 的 情 况 下 , 应 基于程序性制裁理 论 ,由二审法 院直接 对被告人改判 无罪 , 以 示对 一 审 法 院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惩 罚 。 ( )严格 限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 加刑的途径 三 目前 ,通 过 审判 监督程序加 刑是 在当前法 律框架 内相对 比较 “ 合法 ”的 “ 上诉加刑 ”途径 ,但笔者 在上文 中也对这 方式提 出 了质疑 和批判 。从一个理 性的 改革进程来考 虑 , 我 们进行 刑事诉讼 程序 改革 的远期 目标是重 塑审判监 督程序 的启动条 件和功 能, 即只有 为被告人 利益才 可 以提起 再审 申 请 ,审判监 督程序 仅在 为了减轻或免 除被告人 的刑事 处罚 时 才 能启动 ,如此 , 自然能够堵 住再审 加刑 的路 径 。当然 ,毕 竟 这一远 期 目标 的实现有赖 于刑事诉 讼理念 的进一步 更新 , 且 需要假 以一定 时 日,我们 当前可 以且应 当实现 的短 期 目标 是 ,严 格 控 制 再 审 加 刑 这 一 途 径 的适 用 , 并 由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与实务 界共 同对 这一作法展 开调研 ,对这 一规定 的科 学性和 实用性进 行详细 论证 ,我们 期望在 不久 的将 来能彻底废 除再

浅谈上诉不加刑

浅谈上诉不加刑
关 键词 上诉 上诉 不加刑 二 审程序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9 (OOO . 8 l l0 522 l)3 9旬 2
上 诉不J 刑是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原则之 一 , J u 根据 我国 《 刑事 人 、 辩护人 、 亲属上 诉的案件 , 近 不得 加重被告 人的刑罚 。二审 人 ”


上诉 不加刑 的理 论依据
关于 上诉不 J刑 原则 的根据 , 目前理论 界主 要的 新观点有 J u
“ 审分离说 ” “ 辩平衡 说” “ 控 、控 和 利益 权衡 说” 。
“ 审分离说 ”又称“ 告不理 说”其核 心含义 是, 控 ( 不 ) 对于未经 起诉 的案 件, 法院不 能受理和 审判 , 审必须 分离 , 次是法院 审 控 其 的步骤 , 重对任 何量 刑偏 轻的上 诉人 的刑罚j 加 以及赋 予刑事 被 判必须 受诉讼 主张 的 限制 ,在 只有 被 告人一 方提起 上诉 的情况 害 人在 公诉案件 中 的上诉权 。 下, 法院是 依据要 求减轻 刑罚之 诉进 行第 二审程 序 , 理所 当然不 我们 知道 , 民事 与行政 上诉 案件 中, 诉人都 必须承担可 在 上 能加重对 被告人 的处 罚。。 能败诉的风险, 唯独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本身就 “ 控辩平 衡” 说认 为由于控 辩双方 实质上 的不平等 , 以应加 很不合 理 了。 所 况且 , 事审判 中要达 到司法公平 , 在刑 其含义是— — 强对被 告人 的特 殊保 护 ,使其拥 有 一些特 权 以换取 实质上 的平 实现“ 罪刑法 定原则” 罪刑相 适应 原则”使对刑 事被告人的量 与“ , 衡 。这是 数千年 来人们 对公 平 、 义思考 的理论 结 晶。 正 刑 达到罪 行相 当的标 准 。任何 违背 这些 原则和标 准的做 法都不 “ 利益 权衡说 ” 认为 , 刑事诉 讼程 序 中存 在许 多利益 冲突 , 符合 司法 公正 的要 求 。 目前 的 “ 在 上诉 不加 刑” 度只是 片面强调 制 如实体正 义与程 序正 义, 打击犯 与 保障人权 , 公正 与效率 等 。 了保护 被告人 的上诉权 , 而没有 考虑到 因此带来 的因提 起审判监 当这些冲 突发生 且利益难 以兼得 时, 就应 该采取 “ 益权衡 ” 利 原 督程序 启动再 审以纠 正量刑大 大增加诉 讼成本 的后 果, 也没考虑 则,两利 相权取其 大 , 害相权 选其 轻” 。 “ 两 。 到 因此而 带来 的刑事 被告 人滥 用上诉 权给 二审法 院加重 工作量 正如 博登海默所 言: 律的其他 弊端 同法律制度 的基本性 质 的 问题 , 法 同时也 违背 “ 刑法定 原则 ” 因此, 罪 。 既要依法保 护被告 有着 不可分割 的联系 , 以铍视 为是一个 铜板 的另一面 ,有光 的 人 的上 诉权 , 可 “ 又要 完善 “ 诉不 J刑” 上 J 制度 的相应缺 陷 , 之更符 u 使 地方 ,就有 _影” i 月 。只有那 些 以具体 的和妥 贴的方 式将 网性与 灵 合刑事 立法 原则和 宗 旨, 0 确保 司法 公正 。 活性 完美结合在 一起 的法律制度 , 是真 正的伟大 的制度 。 因 才 四、 结语 此 。 诉不J刑作 为二审 中的重要 原则 , 二审程序 的启动 , 二 上 J u 从 到 在法 律实践 过程 中, 上诉不 J刑原则 的确也如立法 者们所设 J u 审程序 结束 , 都可 以得到理 论支撑 , 这就 为“ 上诉不 J刑原则 ” J u 铺 想的那 样 , 发挥 了一 定的积 极作 用 。通 过放 宽上诉条件 , 增加 刑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精华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精华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名词解释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___ 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分数(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 字)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

因此〜刑诉法规定: 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 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

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而法律之所以设臵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臵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

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臵。

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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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中上诉不加刑原 则 的适 用
符修平
摘 要


上诉 不加 刑原 则现 在 已经发 展成 为世 界各 国刑事诉 讼 中普遍 采用 的一 项 重要 原 则 。我 国 虽然 也是 采 用 了上诉 不
提 出上诉 的 同 时还要顾 虑 到人 民检 察 院 的抗诉 和 自诉 人 的上诉
上 诉不 加 刑原 则不 是从 来就 有 的, 不是一 蹴 而就 的 。 也 上诉 所 引起 加 重刑 罚的严重 后果 , 这样 被告人 会迫 于压 力而放 弃 了上
不 加刑 原 则 的产 生与 发展 的道 路 是 曲折 的。 该项 原则最 早在 法 诉权 , 被告 人 的上诉 权得 不到 保障 。但 是 , 方面 我们 也应 当很 一
中图分 类 号 : 9 5 D 2


上 诉不 加刑 原 则的解 释
第一 是关 于检 察机 关或 自诉人 的抗诉 或上 诉 。 国 《 事 诉 我 刑
根 据我 国 《 事诉 讼法》 1O 刑 第 9 条第 1 规 定 : 二审人 民法 讼发》 10 第 2款规 定 : 民检 察院 提 出抗诉 或 自诉人 提 出 款 第 第 9条 人 院审判 被告 人或 者他 的法定代 理人 、 辩护 人 、 亲属 上诉 的案件 , 上 诉的 , 近 不受 前款 规定 的限制 。 这项 规定 说 明 了如果 人 民检察 院
国《 刑事 诉讼 法典》 中提 出 , 诉不加 刑原 则 的产 生使 得在刑 事诉 清楚 地认 识到 , 于 案件 的审判 我们 应 该更加 的注 重 合理 审判 、 上 对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浅谈个案中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但是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可能性条件、前提条件和限制条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保障社会的正义的实现也要注重个案公平正义的维护。

“四川泸州遗赠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美国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是普通法系国家关于法律原则司法适用最为典型的案件.本文将在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具体阐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

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

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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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因规定抽象,缺乏
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设置目的及适用条件的分析,来解读上诉不加刑原则,分析出该项原则适用应该遵循的根本性标准,从而有助于合理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该原则具备可操作性。

[关键词]上诉不加刑;刑事二审程序;司法实践;刑罚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p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许多国家不仅适用于由被告方提起的上诉,也适用于检察院为被告的利益而提起的抗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31条规定,“仅由被告人,或者为他的利益由检察院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上诉的时候,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法律对行为的处分种类、刑度方面不允许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


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域外的适用条件和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存在一些区别。

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德国,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提起抗诉也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并非我国法律制定的疏忽,无需盲目借鉴。

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源于我国对该制度的宗旨即立法目的理解的特殊性,在当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

(三)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宗旨的解读
采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国家普遍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我国对这一宗旨采取认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如何通过该原则实现维护被告利益的宗旨存在有别于一些国家理解。

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通过激励被告自主行使上诉权启动二审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重点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主体为被告方。

被告行使上诉权是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企图为自己做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再次审判必然给被告带来加重刑罚的风险,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为了消除被告主观顾虑,通过给予被告一个未来的“承诺”即不加刑,从而激励并且维护被告行使上诉权。

认识到这一点以后就不难理解该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应用中的特殊性。

第一,检察院即使为被告人的利益抗诉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符合该原则主体要件的要求。

第二,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上诉同时存在时也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因为此时上诉不加刑的宗旨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不上诉检察院的抗诉也可能启动二审,使被告的处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被告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三,共同犯罪被告方中只有一人上诉,对于其他被告人也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四,被告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后改判和发回重审都“不加刑”,否则无法实现对被告主观激励作用,使该原则的宗旨无法实现。

黄东熊教授也认为,只要原上诉为被告方面所提出,则原审法院重审该案件时仍应坚持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否则就不能保障被告得以无所顾忌而自由行使其上诉权。

但二审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发回重审,不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

因为新的犯罪事实在程序和实体上具有相对独立性,超出了二审发回重审的范畴,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案件对待,当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若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会导致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产生一审终审的结果,这与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相违背。

笔者认为,我国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的规定存在合理性。

首先,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见于19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宣扬的“民主”、“自由”、“人权”的一种体现。

法国作为该原则的起源国也并未将检察院列入主体适用范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人的上诉时,法院不得使上诉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通过该原则的设置激励被告行使上诉权来维护自身利益才更能体现民主,自由,人权。

其次,这种理解也是由我国检察院的职责决定的,我国的检察机关不同于域外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而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重任,在刑事诉讼中全面客观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在我国,检察机关居于中立地位,既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又要维护公众利益,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应当具有中立性,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发现处罚畸轻就应当依法加重,发现处罚较重就应当依法减轻,这符合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因此不能盲目借鉴国外对检察院抗诉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刑”的理解
明确我国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刑”的涵义,首先要明确“刑”的性质,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合理地判断“刑”的范围。

(一)上诉不加刑中“刑”的性质分析
我国《刑诉法》第226条将上诉不加刑中的“刑”规定为“刑罚”,在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性,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四种。

结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的几项列举式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刑”仅指与刑罚有关的强制方法,刑罚具有惩罚性。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除了刑罚以外还存在其他强制方法,如追击赃款,赃物等,这类强制方法与刑罚的区别为,刑罚是一种剥夺被告利益的一种惩罚性责任,追缉赃款,赃物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这类补偿性责任的加重也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但是在实践中这类补偿性责任是否应当被归入到“刑”的范围依然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被依法追加的被告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犯罪人犯罪所得财物这类补偿性责任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因为这种财物本应属于国家或者他人,不属于被告人自身利益范围,上诉不加刑的宗旨是维护被告利益。

补偿性的责任不属于上诉不得加刑制度中加“刑”的范围,不受该制度的约束。

因此,在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刑”的性质为与我国刑罚有关的惩罚性责任,不包括补偿性责任。

(二)刑的范围
在明确“刑”的性质的基础上我们来分析“刑”的范围,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对上诉不加刑中的“刑”作广义解释,这在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第325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刑”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涉及到的刑罚不仅包括主刑,附加刑,也包括刑名,缓刑考验期,减刑,禁止令等。

笔者认为,《解释》的这几条列举远远不够。

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宗旨出发,为实现对被告方的激励作用,刑罚不仅指二审改判的判决也包括二审发回重审p 在这种比较之下,一切可能对被告产生更加不利后果的变更,包括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的可能加重被告定罪量刑的情节,改判更改刑名,撤销或者改变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制度等情形下都要考虑到是否会加重被告的刑罚,只要符合更加不利于被告的利益则就属于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个特殊情况,其民事部分的判决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因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代替赔偿,不是影响刑罚的因素,民事判决部分的变更适用民事规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由此,可以建议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325条,增加“禁止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的开放式规定,这样才更利于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施及其目的的实现。

三、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会产生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第一,对被告作出比一审较轻或者无罪的判决。

第二,发现一审判决较轻,应当作出较重的判决,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的制约不能直接“加刑”,必须依法改判,也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对于第一种结果学界没有异议,但面对第二种结果有学者认为,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应用不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确实发现错误却不能改正,还需要重新启用其他程序对此进行改正,明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认为,这一质疑不能成为阻碍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理由,完全可以通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性来破解。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必须以公正为价值取向和追求的根本目标,在二者的关系中司法公正处于主导地位,司法效率处于辅助地位,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公正的优先地位体现的更明显。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设置,不仅维护被告利益,也督促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

因此,我们要尊重该原则为司法公正所带来的贡献,不断探讨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应用,充分发挥该原则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崔可景,《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009-10-28,http:///ziliao/article-149106.html
[2]温如敏,沙云飞《上诉不加刑适用中的两个问题》,《法学》2010年第五期
[3]项古,《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反思与立法完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5]陈光中,曾新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6]邵东华,《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价值冲突》,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徐艳,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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