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避免措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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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失败原因分析及避免措施概述
近期,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23号令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础上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次全面清理,文件涉及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修改,1件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的内容主要针对之前相关
内容与《条例》不符或未明确的地方。
23号令的颁布对日后招标投标的操作实践带来很大改变,尽快熟悉与掌握文件精神成为当务之急。23号令总共包含237个条款,内容初看起来较为繁琐,但仔细阅读分析后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在对《条例》进行通读后,会发现23号令引入的许多概念的修改内容均是以《条例》为基础,而且对不同文件的修改内容基本相同,比如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标底应当保密”修改为“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同时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标底必须保密”同样修改为“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抓住关键内容对比阅读后,读者不难发现此类情况,这
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笔者在对比阅读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均将“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里对招标人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即当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需要“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个招标项目的顺利完成首先需要招标人对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政策规章熟练掌握并能依法实施,其次就是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可适时判断招标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能及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否则容易产生招标失败的情况。招标失败意味着前功尽弃,还得依法重新招标,这样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延误招标人的项目进展计划。本文结合23号令,就招标失败的原因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作分析和阐述,希望能使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因投标人少于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
因投标人少于三个而导致招标失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在看到公告信息后可决定自己是否参与要约,即是否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避免在这个阶段投标人少于三个,首先应该分析潜在投标人所处行业状况,最好能在公告发出前先做一个市场调查,对其投标意愿作大致了解。
虽然招标投标工作目前已经涉及大部分行业,这种采购形式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但不可否认仍有一些行业缺乏熟悉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对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不够敏感。特别是一些勘察设计或非标准设备的制造行业,常常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招标投标信息,而且还因为没有专业的投标文件编制人员造成投标意愿不够强烈。如果不做市场调查前就贸然发布公告,很可能就会出现投标
人少于三个的现象。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招标人除对潜在投标人所处行业状况进行分析外,还需要考察是否应该改变招标方式,即是否应当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更有针对性,也是对潜在投标人实力的一种肯定,可增加投标人投标意愿,且对于可能发生上述情况的投标人来说会更加适合。需要注意的是,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报项目审批
部门审批、核准。
其次就是在招标公告起草时,内容一定要完整,以便使潜在投标人迅速作出是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公告必须应当至少载明六项内容,分别是:(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这六项内容是基本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特别是对项目内容、规模、资金要描述清楚,否则容易出现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又可能放弃投标的情况,笔者曾遇到过投标人因项目规模与预计规模差距较大而放弃投标的情况。
最后再对招标公告内容强调两点:第一,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要明确,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
审文件的方式已经从传统购买方式逐渐过渡到了网上支付,公告中一定要明确购买方式,否则投标人就不能顺利获取招标文件,使得开标时投标人的数量也无法得到保证。第二,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要合理,如果招标投标过程需要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上完成,那就要充分考虑到投标人在网上办理注册及备案的时间,例如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上备案完成需要五日,投标报名时间如果也是五日的话,投标人就几乎没有机会完成报名工作。
二、招标文件
因素1: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导致有效的投标文件不
足三个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有法可依、有章可查,才能保证招标投标过程顺利进行。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资格条件设置的不合理,评标委员会也就只得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失败就难以避
免。
举例来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此若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提出需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一定要了解清楚照明项目涉及行业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行业范围内。笔者曾遇到过一起舞台灯光设备货物采购招标,就有一家投标人就其他投标人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投
标应该被否决而提出质疑的情况。
因素2:招标文件废标条件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废标条件编写的是否合理得当也对投标的有效性起重要作用。废标条件编写应该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为目标,
制定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条款的客观性。
为什么要求废标条款的制定要客观呢?因为不客观的废标条件对投标人来说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大家都无法达到要求,招标失败自然难以避免。举例说明,笔者曾遇到过一个工程勘察项目,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应在近三年中具有工程勘察工作业绩,否则投标将被拒绝。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