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综合考核加分事项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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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综合考核加分事项的实施细则根据学校《教师工作综合考核奖评定实施办法》,教师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分:

一、倾心职教事业,爱护关心学生,见义勇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风范和先进的事迹,被市级以上媒体所宣传;

1、获国家级表彰或被国家级媒体宣传,加3分;

2、获省级表彰或被省级媒体宣传,加2分;

3、获市级表彰或被市级媒体宣传,加1分。

二、能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方法得当,勇于创新,成效明显;

1、能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被评为校级优秀班主任,加3分;

2、能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工作责任心较强,加2分;

3、能承担班主任工作,但工作量较小,加1分。

三、重视学生技能培养,所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含联院)组织的技能大赛上获三等奖及以上;在市级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及创新大赛等类似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

1、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技能大赛、两课评比、信息化大赛、创新大赛等类似比赛获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特指经选拔参赛获奖选手)

2、参加市级组织(含联院、行业)的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两课评比、信息化大赛、创新大赛等比赛获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指导老师加分特指经选拔的比赛)

3、参加学校组织的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含行业)技能大赛、两课评比、信息化大赛、创新大赛等类似比赛获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4分。

四、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或本科自考,成绩突出;

(一)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本科自考

1、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本科自考,通过率在98%(含)以上,加3分;

2、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本科自考,通过率在95%—98%,加2分;

3、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本科自考,通过率在90%-95%,加1分。

(二)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

1、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达社会平均通过率200%(含)以上,加3分;

2、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达社会平均通过率180%

(含),加2分;

3、所任课班级学生参加社会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达社会平均通过率160%(含),加1分。

五、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出色地完成了学校、系及教研室所交付的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

1、负责市级以上教学检查、专业评估、课程建设等重要工作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加3分;

2、积极参与市级以上教学检查、专业评估、课程建设等重要工作且成效明显的,加2分;

3、积极主动承担学校、系、教研室所交付的临时性重要工作任务,且完成较好,加1分。

六、积极承担系(教研室)分配的教学任务。

1、服从系(教研室)安排,学期内周课时超过16节课(含)的,加1分。

2、服从系(教研室)安排,学期内同时承担三门课(含)以上的,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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