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业务具体复习范围整理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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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填空题(各15个,每个2分,共60分)

一、法律部分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二、规范部分

通则:

3.1.2、

4.4.2、

5.1.3、5.2.2、

6.1.5、6.2.3、6.4.2、6.6.1、6.

7.3、6.7.4、6.

8.1(123)高规:

1.0.3、1.0.4、4.1.7、4.

2.1(一二级)、4.

3.1、

4.3.4、

5.1.1(一类、地下室)、5.4.1、

6.1.5(其他)、6.1.8、6.2.1、6.2.2、6.3.1

无障碍:

7.1.2、7.2.8

居住区:

1.0.3、5.0.

2.3、7.0.2

住宅:

3.6.1、3.6.2、3.6.3、

4.2.1、

5.1.3(窗地比)

三、开发程序部分

1、基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区别。

2、建设程序的概念。

3、开发程序几个大致阶段。

4、“(第三节)二、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四、设计过程部分

所有红色字体部分。

五、设计单位部分

所有红色字体部分。

六、注册制度部分

(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七、设计业务管理与施工、经济部分

设计合同:1.1、1.3、5.1、6.1.5

技术标准:掌握技术标准的编号原则。

项目管理:掌握建设项目的组成、项目管理目标。

收费标准:第五条、1.0.9(2)

简答题(共2个,每个10分,共20分。两道题将在以下五题范围内产生。)

一、徒手简图绘出1、封闭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3、合用前室情况下的消防电梯和

防烟楼梯间组合。附上各前室的面积要求。

二、建筑消防有哪些基本原则?应该如何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三、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主要有哪些(证或书)?它们先后顺序如何?

四、简述建设项目四项管理制度及其作用。

五、简述设计合同中乙方(设计方)的责任。

论证分析题(共1个,共20分)

(请查阅资料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分析论证):

建筑师的社会角色与职业责任

说明:同学们好!考虑到大家时间比较紧,还有建筑设计等主干课程,今特向大家提供建筑师业务课程的最终复习范围,请抓紧准备一下。其中选择题和填空题部分会有8分左右的题不在今天提供的复习范围之内,其他92分左右都在今天提供的复习范围之内。

考试时间:6月19日(周二)上午9:00~10:30

考试地点:因全校教务系统升级,暂不能预订考场,请大家等候通知。

考试形式:闭卷

选择题、填空题(各15个,每个2分,共60分)

一、法律部分

《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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