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1】62号--《安徽省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重点内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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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重点内容摘录

1、皖政办【2011】62号文执行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

2、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3、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十六字体系:“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4、四并重是指“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

5、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6、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7、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须经市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8、煤矿要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开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

9、抽采达标煤量要满足正常准备煤量的要求,回采煤量须满足预抽效果达标要求。

10、煤矿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11、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尾巷通风,严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放限管理。

12、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后,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0.8%的,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

13、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矿负责组织排放。

14、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以及启封封闭的区域时,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且须有矿山救护队参与。

15、严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纪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的,由矿长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其他煤矿由所在市级煤矿管理部门组织追查。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16、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17、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

18、新建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施工采区巷道前,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19、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

20、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

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21、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

22、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自动计量装置须每旬调校一次,确保计量准确。

23、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须建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24、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0.8%、断电浓度设置≥0.8%、复电浓度设置<0.8%。

25、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0.8%、断电点浓度设置≥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6、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27、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

28、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2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现象,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0.74兆帕的;

(五)煤层瓦斯含量≥8立方米/吨;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征兆的。

30、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

31、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

32、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

33、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34、厚度在0.5米以上的非突出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35、厚度在0.5米以上的非突出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36、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区域验证,须直接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回采工作面执行区域验证,须采用专项防突设计中明确的验证范围、方法、临界值、循环间隔长度以及特殊情况处理措施等。

37、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煤层掘进前6个月内进行。

38、突出矿井须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层坚固性系数及煤层破坏类型等基本指标,并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钻屑瓦斯解析指标、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和钻屑量等参数。

39、新建矿井进、回风井贯通后,须及时实现全风压机械通风,方可在井下施工作业。

40、矿井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

41、煤矿企业应制定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和分配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矿井须每年核定通风能力。

42、新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矿井新水平贯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44、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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