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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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
功能 用房
项目构成
一类
类型 二类 三类
四类
备注
儿童 用房
生活用房 医务用房
儿童居室
起居游戏室 配餐/配奶室 儿童餐厅 理发室 检查室 诊疗室 抢救室 药房 计划免疫室 化验室 观察隔离室 B 超室 心电图室 消毒室 医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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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教育和技能 1.95~2.08
培训用房
10.8~10.86 1.61~1.77 1.92~2.18
2.08~2.24
10.86~11.02 1.77~1.99 2.18~2.02
11.02~11.04 1.99~2.06 2.02~2.16
2.24~2.34
2.34~2.61
行政办公用房
2.36~2.57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可在规定
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 20%。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用房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生活用房
儿 医务用房
童 康复用房
用
10.75~10.8 1.45~1.61 1.61~1.92
√
√
√
公共厨房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附属用房
职工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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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休息室 √
√
锅炉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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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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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
√
√
车库 公共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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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
√
√
公共卫生间
注:√表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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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音乐室和舞蹈室。
√
√
三、四类手工室可与美术室合并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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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登记室、信息采集室、入院
检查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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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监控室。
√
√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部门办
5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 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 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和台阶、通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 一层扶手的高度宜为 0.65m。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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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包括文化课教室、多媒体教室和
计算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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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文艺活动室 美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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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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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室 技能培训室 教师办公室 社工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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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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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室 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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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用房
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档案室 文印室 多功能厅 职工活动室 门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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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 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 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儿童 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 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 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 单元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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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康复 训练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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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儿语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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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用房
自闭症疏导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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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技能 培训用房
智障儿童 康复室 肢残儿童 康复室 心理辅导室
教室
图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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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各类儿童居室(婴儿房、幼
儿房、学龄前儿童房、学龄期儿
√
√ 童房、残障儿童室、单元式居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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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四类不单设。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孤残儿童数
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按辖区内总人口数划分为以下四类:
表 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类别
总人口数量
床位数
(万人)
(张)
一类
400~600
.
6
第六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对孤残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 能培训等服务的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 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 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 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 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 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等相关设备。
2.57~2.85
2.85~3.05
3.05~3.10
附属用房
2.66~3.02
3.02~3.35
3.35~4.15
4.15~4.23
合计
20.78~22.00 22.00~23.25 23.25~24.57 24.57~25.20
注 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 0.63 计算。
注 2:建设规模超过 450 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公室。
√
√
√
√
√
√
三、四类不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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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包括操作间、主食间、副食间、
冷荤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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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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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被服库、捐赠物资库、药品库、
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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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消毒室、缝补间、室内晾晒场
√
√
地等。
√
√
9
附录二 儿童福利院主要名词解释 1.儿童福利院:指为孤、弃、残儿童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实孤儿”,如 服刑人员事实上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散居在亲友家中的孤儿等,提供养护、 康复、医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综合 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 2.孤儿:丧失父母的儿童。 3.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1 周岁以内的儿童。 4.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1 周岁以上的儿童。 5.残疾儿童:14 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6.家庭寄养: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 7.类家庭养育:指通过招聘“爱心父母”,在儿童福利院内和 4-6 名孤残儿 童组成“类家庭”来进行养育的模式。 8.婴儿房:指自出生后到 1 周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居住的用房。 9.幼儿房:指 1 周岁到满 3 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0.学龄前儿童房:指 3 周岁到入小学前(6~7 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1.学龄期儿童房:指 6~7 周岁及以上儿童居住的用房。 12.残障儿童房:指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儿童居住的用房。 13.单元式居室:指供“类家庭”养育模式下的儿童及其“爱心父母”居住 的单元式用房。 14.起居游戏室:指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进行活动的用房。 15.检查室:用于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的用房。 16.抢救室:用于新生儿抢救或其他儿童急救的用房。 17.计划免疫室:用于为儿童注射疫苗的用房。 18.观察室:对新入院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用房。 19.隔离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儿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 的用房。 20.大运动训练室:指对脑瘫儿童进行如翻身、仰卧、爬行、跑步、跳跃等 大运动训练的用房。 21.作业疗法室:指针对脑瘫儿童设置的用于训练上肢及手的精细协调动作
350~450
二类
300~400(不含)
250~349
三类
200~300(不含)
150~249
四类
100~200(不含)
100~149
注 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 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注 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 600 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 模在 100 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 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 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 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 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 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 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 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 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 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 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3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 33~ 35m2/床、35~37m2/床、37~39m2/床和 39~40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
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注 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 4%和 6%。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 理确定。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 2~3m2/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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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满足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墙,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要求。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 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宜超过四层,建筑层高应 控制在 3.3~3.6 米,垂直交通宜设置医用电梯。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 1:6。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个性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 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 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 充满童趣,教育、康复等功能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 室应内设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有关康复、教育用房宜采用暖性、 弹性地面,经常出入的通道应设防滑地面。卫生间地面应采用易清洗、不渗水并 防滑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 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符合穆斯林儿童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 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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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二类含配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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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括观察室和隔离室。
√
√
三、四类可与 B 超室合并建设。
√
√
√
√ 包括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办公室。
包括大运动训练室、作业疗法
室、引导式训练室、认知训练室、
√
√
感觉统合室、物理训练室、言语
训练室等。
三、四类聋儿语训室可与言语训 练室合并建设。
三、四类自闭症疏导室可与心理 辅导室合并建设。
附录一 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
功能 用房
项目构成
一类
类型 二类 三类
四类
备注
儿童 用房
生活用房 医务用房
儿童居室
起居游戏室 配餐/配奶室 儿童餐厅 理发室 检查室 诊疗室 抢救室 药房 计划免疫室 化验室 观察隔离室 B 超室 心电图室 消毒室 医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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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教育和技能 1.95~2.08
培训用房
10.8~10.86 1.61~1.77 1.92~2.18
2.08~2.24
10.86~11.02 1.77~1.99 2.18~2.02
11.02~11.04 1.99~2.06 2.02~2.16
2.24~2.34
2.34~2.61
行政办公用房
2.36~2.57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可在规定
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 20%。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用房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生活用房
儿 医务用房
童 康复用房
用
10.75~10.8 1.45~1.61 1.6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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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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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附属用房
职工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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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休息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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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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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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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音乐室和舞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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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手工室可与美术室合并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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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登记室、信息采集室、入院
检查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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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监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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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部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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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 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 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和台阶、通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 一层扶手的高度宜为 0.65m。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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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文化课教室、多媒体教室和
计算机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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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活动室 美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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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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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室 技能培训室 教师办公室 社工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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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 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 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儿童 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 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 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 单元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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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康复 训练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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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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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儿童 康复室 肢残儿童 康复室 心理辅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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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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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各类儿童居室(婴儿房、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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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房、残障儿童室、单元式居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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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孤残儿童数
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按辖区内总人口数划分为以下四类:
表 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类别
总人口数量
床位数
(万人)
(张)
一类
4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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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对孤残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 能培训等服务的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 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 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 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 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 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 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等相关设备。
2.57~2.85
2.85~3.05
3.05~3.10
附属用房
2.66~3.02
3.02~3.35
3.35~4.15
4.15~4.23
合计
20.78~22.00 22.00~23.25 23.25~24.57 24.57~25.20
注 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 0.63 计算。
注 2:建设规模超过 450 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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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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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消毒室、缝补间、室内晾晒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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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儿童福利院主要名词解释 1.儿童福利院:指为孤、弃、残儿童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实孤儿”,如 服刑人员事实上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散居在亲友家中的孤儿等,提供养护、 康复、医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综合 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 2.孤儿:丧失父母的儿童。 3.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1 周岁以内的儿童。 4.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1 周岁以上的儿童。 5.残疾儿童:14 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6.家庭寄养: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 7.类家庭养育:指通过招聘“爱心父母”,在儿童福利院内和 4-6 名孤残儿 童组成“类家庭”来进行养育的模式。 8.婴儿房:指自出生后到 1 周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居住的用房。 9.幼儿房:指 1 周岁到满 3 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0.学龄前儿童房:指 3 周岁到入小学前(6~7 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 11.学龄期儿童房:指 6~7 周岁及以上儿童居住的用房。 12.残障儿童房:指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儿童居住的用房。 13.单元式居室:指供“类家庭”养育模式下的儿童及其“爱心父母”居住 的单元式用房。 14.起居游戏室:指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进行活动的用房。 15.检查室:用于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的用房。 16.抢救室:用于新生儿抢救或其他儿童急救的用房。 17.计划免疫室:用于为儿童注射疫苗的用房。 18.观察室:对新入院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用房。 19.隔离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儿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 的用房。 20.大运动训练室:指对脑瘫儿童进行如翻身、仰卧、爬行、跑步、跳跃等 大运动训练的用房。 21.作业疗法室:指针对脑瘫儿童设置的用于训练上肢及手的精细协调动作
350~450
二类
300~400(不含)
25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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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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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9
注 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 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注 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 600 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 模在 100 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 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 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 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 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 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 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 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 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 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 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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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 33~ 35m2/床、35~37m2/床、37~39m2/床和 39~40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
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0%。
注 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 4%和 6%。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 理确定。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 2~3m2/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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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满足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墙,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要求。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 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宜超过四层,建筑层高应 控制在 3.3~3.6 米,垂直交通宜设置医用电梯。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 1:6。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个性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 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 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 充满童趣,教育、康复等功能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 室应内设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有关康复、教育用房宜采用暖性、 弹性地面,经常出入的通道应设防滑地面。卫生间地面应采用易清洗、不渗水并 防滑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 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符合穆斯林儿童的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 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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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二类含配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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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观察室和隔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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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类可与 B 超室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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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办公室。
包括大运动训练室、作业疗法
室、引导式训练室、认知训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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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统合室、物理训练室、言语
训练室等。
三、四类聋儿语训室可与言语训 练室合并建设。
三、四类自闭症疏导室可与心理 辅导室合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