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推荐word版 (5页)
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四)更新:2018-12-19 21:57:53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坚持男女平等、自愿、计划、生育、晚育、少育的方针,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保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计划生育技术,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第八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
第九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水平。
第十一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普及率和便利程度。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计划生育素质。
第十五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法律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版目前,人口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了适应和引导江苏省人口的合理增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于2024年颁布了全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在人口问题上的管理和具体措施。
核心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和创新措施,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条例着重强调保护人民的生育权利。
根据国家政策,江苏省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利,并且鼓励适龄夫妇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将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适应晚婚晚育的夫妻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条例强调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江苏省将建立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人口统计、基本信息、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人口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和培养优质劳动力的重要措施。
江苏省将加强健康生育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提高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提升人口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劳动力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人口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江苏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人口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对人口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1年实施以来,在江苏省的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工作上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作用。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提升,以及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五条内容,主要涉及人口基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计划生育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和援助、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和权益。
首先,该条例对人口基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进行了规定。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对江苏省人口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及时发布人口统计数据。
这为江苏省的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组织实施。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方案,并指导和监督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的工作。
这有助于推动江苏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和援助的具体内容。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惠待遇和社会援助;开展计划生育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组织。
这一系列的措施,旨在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正确理解和实施计划生育,提供科学和人性化的服务。
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对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成本,对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江苏省的人口监测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和管理人口数量和结构,推动人口素质提高,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有助于江苏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为江苏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支持,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在国家没有相应法律的情况下制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加以修改和完善,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按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推行综合改革的要求,提出新的解决办法。
因此,为了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迫切需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社会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子孙后代的需要构成危害。
2、为了推行计划生育,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把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放在突出的位置,执行较为严格的生育政策。
3、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民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必须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核心,各级政府必须推行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外生育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是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治疗费用由本人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不得影响晋升、晋级。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受术人的休息和生活等待遇按前款规定执行。
(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双方收入(农村为所在乡、镇年劳动力平均收入,城市为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若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或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其双方实际年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前一年经济收入不明的,比照同时期同行业人员的收入计算,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劳动力年均收入或职工年均收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1979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旧版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需要进行修正。
下面我将对修正案进行说明。
首先,修正案应当更加强调保障妇女权益。
妇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着重要的角色,应当获得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修正案应当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婚姻、强制堕胎和性别歧视。
此外,修正案还应当增加对妇女健康的关注,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服务。
其次,修正案应当更加注重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修正案应当鼓励年轻夫妇生育,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服务支持,以及更好的育儿环境。
同时,也要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注和保护,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和福利。
第三,修正案应当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对于居民来说,获得可靠的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是非常重要的。
修正案应当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加全面、系统、便利的服务。
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四,修正案应当强调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修正案应当规定政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教育和媒体报道的引导作用,提升公众的意识和认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性健康意识。
最后,修正案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与评估。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必须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修正案应当规定政府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制定应当围绕保障妇女权益、调整人口结构、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加强政策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展开。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须要审核吗?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
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备案?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须要审核?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收容儿医学鉴别机构鉴别为收容儿,医学上指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建议精心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明确提出再生育建议,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
受到委托的村(位居)也可以拒绝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依法领养的子女,不扣除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定居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
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和单位。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文明、依法、合理的原则,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1. 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死亡;2.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3.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第一个孩子是女孩;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孩子:1. 两个孩子均患有非遗传性疾病,需要照料;2. 夫妻双方为残疾人士,需要照料;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避孕节育、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生育年龄段内的夫妻采取避孕措施,减少意外怀孕。
第十条生育服务内容包括:1. 生育政策宣传;2. 生育健康知识普及;3. 生育咨询指导;4. 生育技术服务;5. 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居民和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如实提供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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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2018-2019】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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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今天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明起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江苏人的婚假
共13天。
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
男方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X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
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
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
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
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
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
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晚育、少生、优生的基本国策,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第三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生育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生育观念,倡导合理生育。
第四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服务,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提高生育保健水平。
第五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执法监督,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扶助,鼓励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政府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政府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第十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日。
结语。
江苏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将为江苏省的人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
我们相信,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人民将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推动江苏省的人口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在本月审议,那么婚假天数有没有变化呢?生二孩的产假会不会缩短呢?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看看吧,希望大家喜欢。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婚假天数有没有变化,二孩的产假会不会缩短,陪产假会不会因此取消……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
昨天,记者获悉,今年3月下旬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审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7.63万家庭申请二孩今年,二孩政策全面放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咏红表示,“十二五”期间,生育政策的调整幅度前所未有。
去年一年,“单独二孩”政策平稳实施,江苏共受理符合政策的再生育申请7.63万例。
据介绍,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加上猴年的关系,2016年,江苏可能会多生10万娃娃。
这给妇幼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带来新的考验。
二胎生育年龄增长,产妇数量增加,高危的比例也会增加。
王咏红表示,2016年江苏省将加强妇幼健康机构标准化建设,引导其他医疗机构增设产儿科住院床位,加大产科、儿科和助产士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生二娃产假缩短吗?2月,上海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3月起婚假天数为10天,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0天。
记者获悉,今年3月下旬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审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已赴苏州、盐城市开展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调研。
在当地的座谈会上,调研组就“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明确江苏“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形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需要调整或重新制定的配套制度、配套推进江苏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制度等内容认真听取了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发表日期:2016-03-31|来源:民商法律网|点击数:73197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接受村(村(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3.28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
——2014年3月28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运用修改法规的方式适时调整完善本省的生育政策,保障本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于法有据,十分必要。
委员们没有就修正案草案条文提出修改意见,主要针对修正案通过后如何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稳妥推进“单独两孩政策”做好配套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3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实行单独两孩政策”的决定精神,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内容可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了技术性修改。
同时,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决定通过后,省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本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法规政策宣传、配套公共服务等工作。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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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今天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明起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婚假统一延长10天,再加上国家法定的3天,江苏人的婚假
共13天。
不管何时生,生一孩还是二孩,产假延长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计128天。
男方的护理假延长了5天,一共可以休15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X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X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
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
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
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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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