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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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湖政办发[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为了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

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具体由各县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免费对象审定实施办法。

二、免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湖教计〔2004〕141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湖政办发[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湖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主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决定,并对学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普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工作计划。

(二)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相关继续教育,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及以下教育等工作;制定教育资格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管理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培训、进修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拟订)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图书、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基本标准;根据授权,审批市本级中小学的设置、更名和撤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湖政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4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前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城乡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类型托幼机构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

但是我市学前教育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学前教育办学体系不够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学前教育教师队伍不稳、总体素质不高等问题还相当突出。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来抓,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教育、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

(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

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到2011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各乡镇均建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85%以上的中心村建有幼儿园(班);幼儿园办园条件全面改善,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专任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3]112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
制度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3]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
助学教育券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民政局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3〕4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机制,不让一个中小学生因贫辍学,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实施贫困学生助学教育券制度,建立扶困助学的长效机制,以加大扶困助学力度,构筑教育系统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一、对接受中小学教育的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统一发行教育券,实行免费入学
(一)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高中阶段教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学生,通过教育券形式实行免费入学: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湖政办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9日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和《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湖委〔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构建均衡、优质、可持续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到2016年,全面解决无证幼儿园问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80%以上;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92%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培养省市级名园长10名、省市级名幼儿教师30名;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力争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6)-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6)-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6)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六年二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废止下列4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2〕10号)2.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新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1号)3.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80号)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砖瓦用粘土采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8〕116号)5.关于印发《湖州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89号)6.湖州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0〕114号)8.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1996〕148号)9.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设置审批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1998〕10号)1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使用洁净煤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136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矿石运输码头专项整治的通知(湖政发〔2005〕5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5〕53号)13.转发环保局关于加强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1997〕74号)14.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5〕9号)15.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调整《湖州市区划分环境噪声功能区的规定》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1997〕8号)16.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4号)17.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2〕17号)18.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加快我市气象业务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1998〕34号)19.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107号)20.关于明确市托儿.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湖政办发〔1996〕118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饮食行业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4〕41号)22.关于印发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内容及责任主体的通知(湖政办发〔1995〕136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环城河水域渔民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2〕21号)24.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巡查组的通知(湖政办〔2000〕11号)25.关于在市区主要马路试行“路长制”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80号)26.关于进一步完善“路长制”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20号)27.关于印发《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26号)28.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77号)29.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146号)30.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1〕84号)31.关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1994〕1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秋蚕生产防止污染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33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用车.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52号)35.关于2001年湖州市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85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湖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69号)37.关于印发《湖州市综合劳务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3〕38号)38.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暂行办法》通知(湖政办发〔1993〕16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47号)40.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1〕52号)41.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8〕132号)42.关于统一湖州市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指示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2〕25号)43.关于印发《湖州市征兵目测摸底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2〕141号)4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2〕158号)45.关于印发《湖州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1998〕5号)46.关于印发《湖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湖政〔1998〕6号)47.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2〕157号)48.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结束——。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答记者问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答记者问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12•【分类】问答正文健全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答记者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学前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作出专门部署。

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把党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问题,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学前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学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

2021年4月,教育部研究形成学前教育法草案并报请国务院审议。

2023年6月,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8月以来,学前教育法先后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

2.请介绍一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连续实施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央财政设立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各地扩资源、调结构、建机制、提质量,构建起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湖政办发〔2021〕17 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21〕1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国家财政体系中的“最后一公里”,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乡镇(包括街道,下同)财政管理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各区县(包括南太湖新区,下同)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加强乡镇党委对财政工作的领导,压实乡镇长管理财政的主体责任,充分履行综合财政管理职能。

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重点做好税源财源建设、财政性资金使用监管、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以及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及预算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与乡镇履行职能相适应的财政保障体制各区县要按照“权责一致、保障有力、监管到位、促进发展”的总体要求,确定区县与乡镇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区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乡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加强乡镇“三保”能力建设,各区县对乡镇基本支出的经费保障应不低于同级部门标准。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探索辖区内生态补偿机制。

切实增强乡镇发展内生动力,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乡镇财政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财政管理职责,规范设置乡镇财政管理机构,配足配强财政工作人员,做到“有人、有岗、有职责”。

实行“乡财乡管”财政体制的乡镇可在本级机构控制数内设置独立的财政管理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浙财教字〔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分市县补助比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浙江省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省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的、面向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自2009至2012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幼儿园教师培训。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和幼儿园升等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设施改造和玩具教具、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添置;(二)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用于幼儿园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开支;(三)幼儿园教师培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与幼儿园教师培训相关的业务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以上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奖代补、低收费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湖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补齐学前教育短板,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要求,紧紧围绕湖州教育发展需要,突出教育公平,提高保教质量,实现城乡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可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全覆盖、高质量、特色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湖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湖政发〔2011〕3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如下政策:一、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奖补对象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有关专项奖励和补助。

本意见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与本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保教费每月省一级不超过430元、省二级不超过400元、省三级不超过350元,具备办园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专项资金奖补遵循的原则(一)突出普惠,体现公平。

(二)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三、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乡镇中心幼儿园(村教学点)建设项目补助、幼儿园教玩具项目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省一级幼儿园保教质量年度考核奖励和全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补助等。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78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78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8〕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6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全面主动公开。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有效引导公众知晓和有序参与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公开内容1.公开决策信息。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7•【字号】湖政办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教育局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为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农村教育发展水平,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加强以农村为重点的基础教育,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努力缩小城乡教育差别,逐步实现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完善教育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坚持构建教育投入保障新机制,提高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的财力保障,进一步调动县区、乡镇两级办学积极性;(三)坚持统筹兼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稳步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化发展;(四)坚持充分发挥教育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促进教育更好地为城乡统筹发展服务。

三、主要工作(一)进一步完善“以县(区)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责任明确、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区为主的机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湖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湖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湖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湖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湖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湖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7日湖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助力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州市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成功创建国家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全市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为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浙江教育现代化2035行动纲要》《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湖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湖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湖州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的原则,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到2025年,力争创成国家融合教育示范区,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并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0xx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四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机构编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湖政办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湖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精神,着力加强乡村教师(全市乡中心及以下学校教师以及享受特岗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到2020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师队伍整体结构合理,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有力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师德为首原则。

加强师德教育,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湖州市特殊教育提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湖州市特殊教育提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湖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5]74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湖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规划局、市残联制定的《湖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3日湖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5-2017年)(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规划局、市残联)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关爱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三年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到2016年,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到2017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三类残疾儿童学前入班(园)率达到8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1.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根据持证未入学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状况,采用随班就读、集中就读、送教上门等形式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嘉政办发〔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50号)精神,市、区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财政设立的,用于市本级学前教育机构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按比例安排。

各区按2011年教育事业经费总额的4%安排,以后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期末达到8%以上。

(二)在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按20%安排。

(三)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教育资金中安排。

(四)2011年从市级教育资金中安排500万元,逐年增加,到2015年达到1500万元。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基本补助1.幼儿生均定额补助。

对公益性幼儿园市本级户籍幼儿实行生均定额补助,其中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的80%必须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的支出,20%用于幼儿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素质提升方面的支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2•【字号】湖政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号)各县人民政府,各区工作领导小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切实解决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于今年3、4月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检查,这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

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这次专项督导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一)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制订及落实情况。

主要督查县区、乡镇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情况,是否把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制定了发展规划,出台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二)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落实情况。

主要督查县区是否建立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农村乡镇学前教育是否有人分管,是否建立了以政府办园为骨干、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中心、辐射全辖区、指导各类幼儿园共同提高的学前教育业务辅导网络。

政府是否对非法幼教机构采取了整顿措施。

(三)学前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主要督查在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四)《教师法》落实情况。

主要督查在重视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措施,民办幼儿园的教师是否按照《劳动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五)保育教育质量提高情况。

主要督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情况,在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幼儿园安全工作等方面有哪些措施,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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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
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50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3
【实施日期】2012.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的
通知
(湖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关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奖补政策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湖政发〔2011〕33号)精神,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如下政策:
一、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奖补对象
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有关专项奖励和补助。

本意见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与本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保教费每月省一级不超过430元、省二级不超过400元、省三级不超过350元,具备办园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二、专项资金奖补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普惠,体现公平。

(二)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三、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及标准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乡镇中心幼儿园(村教学点)建设项目补助、幼儿园教玩具项目补助、幼儿园升等奖励、省一级幼儿园保教质量年度考核奖励和全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补助等。

具体奖补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定额补助
幼儿生均定额补助。

对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和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幼儿园等级和在园幼儿人数实行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其中超出《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幼儿园规定的班额人数不予补助。

幼儿生均定额市级补助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年每生15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年每生10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年每生50元。

区级幼儿生均公用经费严格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湖政发〔2011〕33号)规定执行。

(二)专项补助
1.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补助。

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并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教育部门评估验收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按班级数给予补助。

市级补助标准为:每班1.5万元(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区级补助要求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2.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建设项目补助。

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并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教育部门评估验收达到《湖州市农村幼儿园标准化村教学点评估验收操作标准》(湖教督〔2009〕7号)的村教学点,按班级数给予补助。

市级补助标准为:每班1万元。

区级补助要求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3.幼儿园教玩具项目补助。

对当年申报并经教育部门考核符合《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中有关教玩具配备标准、且达到省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园区进行补助。

市级补助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园区3万元、省二级幼儿园每园区2万元(考核细则及补助申请表另行制定)。

区级补助要求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4.幼儿教师素质提升项目补助。

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实行省、市、县区分工负责。

市级主要负责省等级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组织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举办省等
级幼儿园园长论坛等。

其他培训由区负责。

(三)专项奖励
1.升等奖励。

凡由准办园升等为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幼儿园,每提升一个等级,按班级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级奖励标准为:由准办园升等为省三级(或省二级)、省三级升等为省二级的幼儿园,每班0.8万元;省二级升等为省一级的幼儿园,每班1.5万元(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按12班计算,每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区级奖励要求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

2.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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