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2第12号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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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考试题库—综合1

私人银行考试题库—综合1

试题内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的股东。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家,其中控股基金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下列方式不正确的是()。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日内,按照中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年。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15 号)
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2司。规范融资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 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
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
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 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
2012 年 3 月 银监会
《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 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 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形进行管理,严格降旧控新,严格平台退出管
(银监发〔2012〕12 号)
理,强化信贷约束。
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新增贷款应主要支
2013 年 4 月 银监会
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
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 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全
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投融资担保行为。进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17 年 4 月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 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 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 50 号) 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
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
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 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
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消息人士21日透露,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类标准和拨备计提标准。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现金流覆盖比例划分的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贷款风险权重。

其中,全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00%;基本覆盖类风险权重为140%;半覆盖类风险权重为250%;无覆盖类风险权重为300%。

对于平台贷款计入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意见规定,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分析人士表示,平台贷款清理新规将对未来银行利润和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预计将拖累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0.5个百分点,每年减少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率5个百分点,“监管机构对于短期难以提足贷款损失的商业银行给出了2-3年缓冲期,这样大大减弱了新规对银行业绩的伤害。

”银监会在意见中明确,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贷款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贷款,以及向整合保留后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意见。

这样,将会有一部分贷款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划转为正常公司类贷款。

(责任编辑:关婧)事件: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下文称“110号文”),规定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五级分类规则和风险权重系数。

主要内容包括:贷款项目自身经营性现金流不足、需主要依靠担保和抵质押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如贷款项目自身现金流、担保及抵质押品折现价值合计不足贷款本息120%的融资平台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不足80%的,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平台贷款一旦发生本息逾期,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对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支付贷款本息的,应将该借款人所有同类贷款至少归为可疑类。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比较集中地发放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贷款,对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贷款风险管理上也暴露了一些薄弱环节。

为有效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含各类授信,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慎发放和管理融资平台贷款(一)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建立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平台贷款发放和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及贷款项目本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后发放贷款。

(二)金融机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结合融资平台贷款的特点,分别对融资平台公司及贷款项目按照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制定和完善审核标准、操作程序、风险管控措施和内部控制流程。

(三)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 103号)的要求,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期限,做好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的贷款合同修订工作,按照修订后的贷款合同调整还款计划,进一步规范平台公司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

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

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

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2、指导意见第21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一是信贷分类结果为“压缩类”的;二是借款人为异地融资平台的;三是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四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新增贷款提供担保承诺的;五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六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作为质押的;七是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八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公司授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之多项选择题

公司授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之多项选择题

2012年度公司授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之二:多项选择题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B、C、D )。

A、经营租入的设备B、融资租入的办公楼C、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厂房D、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投产的生产线2、行业/产品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分成以下阶段(A、B、C、D )A、幼稚期B、成长期C、成熟期D、衰退期3、并购贷款风险控制指标(A、B、C、D、E )A、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B、对同一行业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C、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的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10%;D、贷款金额在并购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不应超过50%;E、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于期限在5年以上的,单独报总行批准。

4、临时通融权使用的前提条件( A、B )A、客户的授信总量在有效期内;B、在我行现有授信资产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C、客户信用等级或五级分类结果下调;D、客户纳入风险预警库5、贸易融资业务应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A、B、C)A、授信品种的适用性;B、授信金额的合理性;C、贸易背景的真实性;D、贸易融资风险系数6、以下须上报总行审批的是:(A、B、C)A、6年期的并购贷款;B、政府融资平台新增;C、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D、级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7、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A、B、C、D)A、水平分析法;B、结构分析法;C、趋势分析法;D、比率分析法8、债券发行信息、存续期内重大事项及定期信息披露平台为:(B、D)A、和讯网B、中国货币网C、巨潮咨询网D、上海清算所网9、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有:(A、B、C、D)A、变更担保条件B、调整还款期限C、调整利率D、借款人变更10、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有:(A、B)A、单独计提方法()B、按类似资产组合计提方法()C、模型法D、模型法11、叙作异地信贷业务(异地供应链融资除外,下同)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B、C、D)A、世界500强企业且经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评级为级(含)以上B、总行级重点客户C、分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D、由上述客户投资控股的企业12、目前需进行测算的授信品种包括:(A、B)A、项目贷款B、流动资金贷款C、银行承兑汇票D、贸易融资13、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A、B、C、D、E)A、吸收存款B、发放贷款C、受托发放贷款D、受托投资E、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14、贷款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哪几项:(A、B、C、D)A、营运成本B、资金成本C、税收成本D、预期损失15、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信贷投向指引(2012年版)》,下列属于我行压缩类行业的是:()A、平板玻璃B、电解铝C、商用房开发贷款D、炼钢、炼铁、钢压延加工业16、我行对于不同类别行业,实行差别化客户准入标准。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

银监会1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我司目前开展的政府平台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条文如下:一、对财产权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7条项下的“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说明第3条项下的“对于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允许新增贷款,但是必须纳入监管类管理。

”上述条文表明,金融机构只能针对监管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

目前,已有一批之前调整为退出类的平台,由于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贷款,已被调回监管类。

实际操作中,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余额中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则该平台极有可能被重新调回监管类管理。

公司目前对该类平台不准入。

2、如果有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但是银行借款余额中没有针对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的贷款。

公司对于该类平台一事一议。

3、作为基础资产和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不得为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

4、拆迁安置房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房等公益性项目。

5、对于压缩类的平台,该平台的后续融资能力未来将受到限制,可能对未来的还款能力造成影响。

二、对信托贷款类信托业务有影响的条文1、指导意见第18条: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未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1•【文号】国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合规进行融资,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任务(三)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

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

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

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2•【文号】银监办发[2010]24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我会年初工作安排和会领导的指示精神,银监会于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查甄别工作的座谈会。

现将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当前,我国平台贷款高增势头有所缓解,但整体代偿性风险仍然较大。

上半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要求,开展了平台贷款自查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也出现了不平衡的问题,如各机构在整改工作中的进度和力度差异较大,对平台贷款的认定标准等认识不一,详细分类的基础数据统计不足等。

因此,本次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以有效缓释和化解平台贷款风险。

二、工作步骤第一,分解数据。

2010年7月底之前,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平台贷款有关数据分解到各银监局。

各银监局再将有关数据分解到各机构的地区分支机构,组织各地区分支机构按照要求逐户建立台账,落实整改保全措施。

对存在异地贷款的机构,在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部协调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四方对账。

2010年8月15日之前,各法人机构应分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就当地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账账一致、账实一致、账表一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办发[2010]338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跟踪监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情况,银监会决定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进行台账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内容与机构范围调查统计的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户贷款情况,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情况、授信及贷款情况、贷款到期结构及投向、风险分类及平台现金流覆盖情况、还款来源结构和政府债务认定情况等。

具体指标及说明见附件。

调查统计的机构范围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调查统计工作步骤(一)确定调查统计名单。

由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并上报银监会。

(二)印发调查统计名单。

根据各银监局上报的平台名单,银监会统一汇总,在每季度调查统计前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当期调查统计的平台客户名单。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数据。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平台贷款数据的流程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送流程完全一致,各总行(总社、总公司)或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整理全行各级分支机构平台授信及贷款情况,统一填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电子报表。

(四)银监会系统数据审核。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接收直接监管机构报送的台账报表,并审核入库。

10号文解读

10号文解读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文解读一、总体思路上,延续了银监发【2012】12号文总量控制、降旧控新的原则,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但是首次提出“隔离风险、明晰职责”的监管思路,可见实质风险分析和管控会是今年监管的重点,旨在遏制银行大举参与城镇化进程,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的势头。

二、“名单制”管理方面,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把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定义,新设融资平台要纳入名单制管理,并重申各银行不得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自从实现名单制管理制度后,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新设融资平台但未纳入名单、或者融资平台下设子公司,然后由融资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变相绕开相关监管要求。

可见监管层对此行为有所察觉,结合今年的总体思路,银行在提供融资时,即使该融资主体未进入名单,银行依然需要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融资平台的定义。

三、新增贷款要求方面,基本上是对银监发【2012】12号文、463号文和162号文的整合梳理,但是提出了原则,即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融资平台、保障性住房和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融资需求。

在具体操作上,融资平台(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类)新发放贷款款,首先需要满足六个前提条件。

在此前提下,“仍按平台类”新发放贷款,还要满足五个投向要求,包括公路法下的收费公路项目、国务院审核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162号文下的土储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60%以上且现金流全覆盖的项目;而对于退出类平台,则各银行不得向其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结合银监办发(2010)191号关于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五个要求,保障性住房项目面临较为严格的放贷条件,而其他省级以下融资平台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类的,将面临较为严苛的放贷条件。

再结合银监办发【2013】71号文关于要重点压缩县及县以下平台贷款的具体要求,县级及以下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渠道几乎被完全封堵。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梳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梳理

一、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一)、事件发展2008年年底,中央出台四万亿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案,地方政府面临大量的资金配套的任务,地方融资平台成为主要的融资工具。

2009年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达到约6万亿至7万亿元,此后还将进一步上升,直到2011年达到峰值,为9.8万亿。

2010年6月银监会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划定三红线,即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对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并立即协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要求银行要借助当前地方政府对自身债务进行清理的契机,对原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笔打开梳理,按项目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2010年7月30号,财政部、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通知》中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9•【文号】银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现就2013年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严格把握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二)完善“名单制”管理。

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三)动态调整风险定性。

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10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二、部委联合行文: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三、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四、银监会发布: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六、其他部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来源:高杉LEGAL。

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下⼀阶段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作的通知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作针对的是地⽅在贷款的时候,⼀些企业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的清查,避免其中问题的出现,这样可以有助于规划融资平台的贷款问题,具体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可以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作要求,为全⾯落实《关于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以下简称244号⽂)“六步⾛”⼯作安排,切实推进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法⼈原则落实台账管理各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应分别建⽴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

同时,建⽴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起纳⼊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业⾦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

具体报送内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部署。

⼆、按分类处臵原则分类监管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三、四类)贷款,进⾏分类监管:⼀是监测第⼀类贷款。

各银监局要建⽴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严查公司资本⾦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额偿还。

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是监督第⼆、三类贷款。

各银监局要监督各银⾏及其分⽀机构制定保全分离和清理回收⼯作推进时间安排表,通过项⽬剥离、公司重组、增加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追加合法⾜值抵质押品、直接收回等措施,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完成各项⼯作。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加强风险管控和提高风险防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ⅩⅩ〕1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ⅩⅩ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ⅩⅩ〕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ⅩⅩ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ⅩⅩ〕12号)以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各市、县(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融资平台)。

融资平台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

第四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且暂不具备商业化运营条件,仍按平台贷款管理的贷款。

(以下简称平台贷款)。

第二章融资平台特点第五条融资平台具有的特征:(一)政府主导或绝对控制;(二)主要业务是融入资金;(三)融资行为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或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四)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准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融资平台的具体形式:(一)直接作为借款单位的政府部门,如铁道、交通、电力等部门;(二)政府设立或控制的融资平台,如政府性项目公司、综合开发投资公司、市政建设公司等;(三)政企合一的融资平台,如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园区管理公司等;(四)其他政府融资平台。

第三章平台贷款一般规定第七条贷款主体。

平台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且项目法人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严禁为乡(镇)政府主导或控制的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2〕12号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12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化解工作。

为深化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缓释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监控,及时化解到期风险(一)逐户按月统计到期贷款。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建立融资平台(包含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类平台,下同)贷款今年到期情况的台账统计制度,逐月统计融资平台贷款的到期时间、金额、偿债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按季报送银监会。

(二)落实到期贷款偿还方案。

对于今年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要在全面调查统计的基础上,与各融资平台共同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

牵头银行即最大债权银行要按融资平台名录负责测算和还款方案制定工作,将还款方案于2012年4月底前报送各银监局。

(三)加强到期贷款风险分析监测。

各银行、各银监局要根据专项统计结果和银企共同制定的还款方案,密切跟踪融资平台运营状况和到期贷款的还款进度。

对不能按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可能造成还款违约和存在以贷还贷问题的,要及早采取处置措施,并专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四)对于融资平台的存量贷款,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五)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项目已建成达产、形成了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要以现金流来源为基础,制定均衡的分期还贷计划,并专户集并、封闭现金流收入,确保及时足额清收到期贷款本息。

(六)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项目已建成但尚未达产形成经营性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在借款人的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切实支持项目早达产、早创收,早日增加还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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