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管辖的。
而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那么公安交通警察要怎样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采取的程序是:口头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制作强制措施凭证;签名盖章;交付执行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样的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裁决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论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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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警察行政强制之完善
宋 昌 智
(山 东警 察 学 院 治安 系,济 南 2 5 0 0 1 4) 【 摘 要 】交通警察 实施 行政强制 , 不仅在 实践 执法工作 中存 在 困惑,即使 是理论 的研究也处 于初 始 阶段 , 交警 的行政 强制 权 亟待从理论 和法律上作 出具体 的规 范。 在《 行政强制法》框 架范 围内尽 快完成 交通警 察 的行政 强制权 的界定 , 规制交通警 察 的强制 措施 与强制执 行权 力, 不仅 是 依 法行 政 , 合法行 使警察 权 急需解决 的难 题 , 也是保 护 交通 参 与者合法权 益 , 维护 道 路 交通安全 畅通 的迫切 需要。本 文通 过 对 交通警 察行 政强制权 的研 究, 界 定交通警 察行 政强制 的内涵, 探讨 我 国交通警 察行 政强制 中存在 的问题 , 为我 国交通警察 行政 强制权 的配置 与完善 , 为正确 实施 交通警察 行政 强制权提 供有益借鉴 。 【 关 键 词】交通警察 ; 行政 强制 ; 行政强 制措施 ; 行政 强制执行 【 中图分 类号1 D9 1 2 . 1【 文 献标 识码 】A 【 D0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2 - 2 3 9 6 . 2 0 1 3 . 0 2 . 0 2 6 【 文 章编 号】1 6 7 2 2 3 9 6 [ 2 0 1 3 1 3 1 — 0 1 0 9 — 0 6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指在交通违法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所发出的证件。
该凭证具有扣留车辆、吊销驾驶证、拘留违法人员等强制措施的法律效力,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手段。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发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并发放相应的凭证。
凭证一般会载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信息、处罚决定、强制措施内容等。
凭证的内容应明确,不得含糊其辞,以确保违法行为人清楚知晓自己的处罚情况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发放有两个主要目的。
首先,通过凭证的发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保证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凭证被伪造或篡改。
其次,凭证的发放可以告知违法行为人自己的处罚情况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确保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警示和反思,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凭证上规定的强制措施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若凭证上载明了扣留了违法行为人的车辆,违法行为人必须将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直到达到解除凭证所规定的条件。
若凭证上载明了吊销了违法行为人的驾驶证,违法行为人在吊销期限内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同时,对于因交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监管其是否履行了凭证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义务。
若发现违法行为人没有按照凭证要求进行行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刑事责任等。
综上所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交通违法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所发出的证件。
凭证的发放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凭证的内容应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凭证上规定的强制措施履行自己的义务。
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
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在现实⽣活中交通违法⾏为是⾮常多的,交警有权对交通违法⾏为进⾏处罚,⽽有些交通违法处罚措施是⽐较严厉的,会对违法⼈员采取强制的措施,那么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处理交警强制措施怎样处理交警的强制措施,要依据交通违法的⾏为⽽定,如果是罚款的,就需要及时交纳,如果扣留驾驶证或者车辆的,就需要及时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零九条 当事⼈逾期不履⾏⾏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百⼀⼗条 执⾏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四⼩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为⼈应当在⼗五⽇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政处罚决定书。
第⼀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如何处理交警强制措施”问题进⾏的解答,怎样处理交警的强制措施,要依据交通违法的⾏为⽽定,如果是罚款的,就需要及时交纳,如果扣留驾驶证或者车辆的,就需要及时处理。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交通参与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常用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用语:(一)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二)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纠正违法行为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谢谢合作。
(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你的(列举具体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五)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用于迫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强制停止违法行为。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监察和执法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实施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介绍该主题。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一定的强制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停止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这一依据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条件。
2. 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是针对违法行为的。
只有在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查明和认定后,行政机关才能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相关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权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并依法作出相应决策。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立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常会立案进行调查。
立案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2. 告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将相关事实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明。
3. 决定和通知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决定书应当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期限和执行依据等。
4. 执行和监督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会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6]49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6.04.11
【实施日期】200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最近,一些地方因执法不当引发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正确处理处罚与教育的关系,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进行执法。
1、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的四个部门规章进行执法,做到既依法执法,又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准确。
2、要在执法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3、对《。
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
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交通是一个城市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交警则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力量。
为了确保交警执法过程中的安全操作,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介绍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交警作为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执法素养。
规程要求交警在执法时要公正、严谨、文明,并遵守法律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交警执法时要尽量保持冷静、果断,不受外界干扰,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会遭遇不同程度的抵制和冲突。
规程要求交警需佩戴好执法装备,如安全帽、防弹衣等。
在执法现场,交警要合理使用执法器械,确保自己的安全和执法的顺利进行。
如果遇到突发情况,交警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此外,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也明确了交警与当事人、目击者等人群的交流方式和语言规范。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事实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规程要求交警要有礼貌、耐心地与当事人交流,并尽量使用简明、清晰的语言,避免使用粗鲁、侮辱性的语言。
交警还需遵守机密保密规定,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权益。
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还强调了交警的执法程序和记录要求。
规程要求交警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询问当事人,核实事实情况;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并制作相关的执法记录;在执法结束后,要及时归档、整理相关材料,确保执法的程序合法、透明。
规程还要求交警在执法记录中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故意伪造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交警执法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为交警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安全性。
同时,规程还加强了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和目击者的交流效果,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遵守规程的交警能够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加民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审视
《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执法的审视摘要:《行政强制法》对公安行政强制实践的检视在《行政强制法》出台前,行政强制并不是完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规制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
就公安行政强制而言,主要的规范依据有《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据此公安行政强制的行为表现有盘查,留置,强制传唤,保护性约束,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收治,收容教育,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强制拘留,证据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收缴,强制铲除等等。
《行政强制法》将会弥补此前各单行法对行政强制规制的疏漏之处,与它们共同发挥作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职责。
对照《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可以检视一下公安行政强制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之提出今后进一步规范的要求。
关键词:公安行政;劳动教养;强制措施一、劳动教养亟待立法完善早在1996 年《行政处罚法》、2000 年《立法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关注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位阶。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今《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④第四项⑤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的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一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位阶低一级的行政法规,可以撇开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议不谈,其对劳动教养的规定直接违反了多部上位法律,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使这个问题更加凸显,让立法冲突的矛盾无法回避,当务之急便是提升劳动教养的法律位阶,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教养予以规范。
刘福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福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洲魏其仓李文华【审理法官】张志洲魏其仓李文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福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当事人】刘福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当事人-个人】刘福顺【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代理律师/律所】白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君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君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娜郭君福【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福顺【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扣押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行政强制法》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问题上的适用
《行政强制法》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问题上的适用【内容摘要】:扣留车辆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使用的最频繁、最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手段之一。
但目前尚有诸多实际问题缺乏明文规定,这使得当事人与执法者从各自角度出发,就扣留车辆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行政强制法》产生了严重分歧。
为此本文根据《行政强制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对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如扣留车辆行为的本质法律属性、强制拖车所产生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的承担主体、警方在扣留车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等进行了浅显的论述,以供执法者和交通参与人参考。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非常集中的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它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共同组成了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三部曲”,是我国行政法治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扣留车辆是目前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警方使用的最频繁、最有争议的行政执法手段之一。
笔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律师和电台处理交通投诉的嘉宾主持,深感《行政强制法》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警方扣留车辆的法律程序,但是尚有诸多实际问题缺乏明文规定,使得当事人与警方各自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解释、操作,这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了和谐交通的构建。
为了能在扣留车辆的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强制法》,笔者现就根据《行政强制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对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车辆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做一浅显的论述。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交警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交警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交通安全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交警执法工作又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
要举措。
为了有效地实施交警执法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执法力量。
1. 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密度,确保交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2.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工
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优化执法装备。
1. 更新执法车辆和设备,确保执法装备的完好性和先进性。
2. 提供先进的科技设备,如智能监控摄像头和电子执法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和
准确性。
三、加强执法宣传。
1.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制作宣传资料,如交通安全标语、宣传册等,广泛发放和张贴,提高社会对
交通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四、强化执法监督。
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
法性和规范性。
2. 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渠道,对举报内容进行及时核实和处理,保障执法
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执法协作。
1. 与其他执法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2. 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形成社会
共治的局面。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交警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为交通安全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甘肃公安交警八条硬措施内容
甘肃公安交警八条硬措施内容近年来,甘肃公安交警部门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
下面将介绍甘肃公安交警的八条硬措施,以期提高交通管理的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严查超速行为。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超速行驶的查处力度,通过设立固定测速点、移动测速设备等手段,对超速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同时,交警部门还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等重点路段的巡逻监控,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加强酒驾管控。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坚决打击酒驾行为,通过设置酒驾检查站、加大酒驾抽查力度等方式,严厉打击酒驾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
三、整治闯红灯行为。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闯红灯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设置红绿灯监控设备、加强交通指挥等手段,有效减少闯红灯现象,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四、打击非法拼客行为。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拼客行为,加强对拼车平台的监管,严禁非法运营,维护市民出行的安全和权益。
五、整治占用应急车道行为。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加强巡逻执法、开展宣传教育等措施,减少应急车道被占用的情况,确保救援车辆畅通无阻。
六、加强非机动车管理。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推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非机动车骑行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整治违法停车行为。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设置停车场、加强巡逻执法等手段,减少违法停车现象,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发布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文明出行。
甘肃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甘肃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
希望广大驾驶员和行人积极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政执法强制措施操作规范
交通运政执法强制措施操作规范目前,交通运政执法强制措施有扣押车辆(包括客车、货车、摩托车、残疾人车等)、扣押设备(包括维修工具、驾培车辆、设备等),对证件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包括营运证、线路牌、春运证等)。
一、运政执法强制措施文书(一)原《现场笔录》修改为新版《现场笔录》(二)原《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修改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修改为《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四)新增《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一、运政执法强制措施程序(一)具体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检查——制作《询问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现场制作并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补办《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如延长扣押期限的,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和《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在扣押期限内接受处理或者扣押到期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决定书、结案报告等程序不变。
(二)相关文书制作时间《询问笔录》的时间应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间之前,《现场笔录》是整个执法过程的记录,包括《询问笔录》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间在内。
三、强制措施期限扣押车辆、设备的期限为30日(包含节假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包含节假日);先行登记保存证件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
强制措施到期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接受处理,都要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解除强制措施。
四、运政执法强制文书填写规范文书之一现场笔录第页共页一、适用范围记录现场人员、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情况。
二、填写规范在检查中发现: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交警执法保证安全工作措施
交警执法保证安全工作措施交警执法保证交通安全的工作措施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交警部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交警的执法工作不仅涉及到交通管理,还必须保证自身的安全和公正执法。
下面将从每个方面探讨交警执法保证安全的工作措施。
一、规范执法程序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警是法律的执行者,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有违法执法行为,不能私自扣押车辆,不得索要财物,确保执法公正。
2. 明确执法标准:交警应该明确执法标准,不得滥用职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违法行为采取适当的执法手段和措施。
3. 提高执法素质:交警部门应加强对交警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加强交通法规和执法知识的学习,了解最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科学合理的执法方法。
二、强化交通秩序管理1. 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如超速、逆行、闯红灯,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2. 加大对交通拥堵的整治力度:合理规划道路交通组织,优化信号灯系统,减少交通拥堵。
同时加强对违停、占道停车等不文明行为的查处,确保道路通畅。
3. 加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管理,引导非机动车和行人按规定通行,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确保交通安全。
4. 严控酒驾醉驾行为:交警部门应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通过加大日常检查频率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酒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路上酒驾“零容忍”。
三、加强应急处置能力1. 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交警部门应建立起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证事故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应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公正执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怎么处理
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怎么处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凭证。
在处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理解凭证的类型和意义、了解处理的具体步骤和程序、探讨如何应对和处理凭证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类型和意义。
凭证主要包括罚款收据、违法通知书和扣留车辆通知书等类型。
这些凭证的核心目的是警示违法者,约束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同时,凭证也是交通违法者缴纳罚款或处理相应违法行为的依据。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凭证的类型和意义,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凭证相关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处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一般而言,处理凭证的步骤包括查证、发函通知、限期处理、罚款缴纳等环节。
具体而言,当交通管理部门拍摄到违法行为的证据后,会发出违法通知书或扣留车辆通知书等凭证,并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时间内处理相应的行为。
违法者需要根据凭证上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或处理相应责任。
如果不按要求处理,将面临继续追缴罚款、扣留车辆等强制措施。
因此,我们要了解处理凭证的具体步骤和程序,以便于按照规定进行有效处理。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应对和处理凭证的相关问题。
处理凭证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如关于凭证真伪的质疑、对罚款是否合理的疑问等。
为此,我们应该主动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合法维权。
同时,我们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缴纳罚款或处理相应责任,避免出现进一步加重处罚或影响信用记录等问题。
在处理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我们应该理解凭证的类型和意义,了解处理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同时要善于应对和处理凭证的相关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交通警察保障措施详解
交通警察保障措施详解交通警察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力量。
他们在城市街道、高速公路和马路上巡逻执勤,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规则,保障人民出行安全。
为了提高交通警察的工作效率和保障措施的执行力度,有必要详细解析交通警察的保障措施。
首先,交通警察保障措施的基础是法律法规。
交通警察是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他们的执法行为需紧密围绕交通法规,确保合法行动。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交通警察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执法,确保公平公正。
交通警察应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上级法律法规为最高准则,切实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其次,交通警察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装备设施。
交通警察在执勤过程中需要配备一定的工作装备,以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交通警察需要佩戴制服、帽子、警枪等标志性装备,以便市民能够迅速识别他们的身份。
此外,交通警察还需要配备通讯设备、交通标志牌等辅助工具,以便及时协调和指挥交通。
装备设施的完善将提高交通警察的工作效率,保障措施的执行力度。
再者,交通警察保障措施的关键环节是人员培训。
担任交通警察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熟悉交通法规和执法程序,掌握交通执法技巧和沟通技巧。
交通警察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胸怀正义、公正廉明,能够胜任执勤工作。
培训过程不仅有利于交通警察提升业务水平,还有助于增强其执行职能的能力。
最后,交通警察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广泛宣传和参与。
交通警察不仅需要主动宣传交通法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还需要积极与市民互动,促进社会的共建共治。
交通警察可以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参与社区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增进与市民的沟通和理解,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只有广泛宣传和参与,交通警察的保障措施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更好的实效。
总而言之,交通警察保障措施是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人民出行安全的关键环节。
只有依法执法、配备完善的装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和广泛宣传参与的措施相结合,才能全面提高交通警察的工作效率和保障力度。
交警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交警可以采取的⾏政强制措施有哪些在我国不仅存在刑事政策还存在民事政策,那么对于⾏政措施是如何进⾏的,对于这⽅⾯⼤家应该很感兴趣,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交警可以采取的⾏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有所了解。
⼀、交警可采取哪些⾏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为制⽌违法⾏为、避免危害发⽣、防⽌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收缴⾮法装置;(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含量。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含量⾏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头告知违法⾏为⼈或者机动车所有⼈、管理⼈违法⾏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的陈述和申辩,当事⼈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应当采纳;(三)、制作⾏政强制措施凭证;(四)、⾏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将⾏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
当事⼈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四⼩时内将⾏政强制措施凭证(⼀式⼆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采取保全措施应注意什么交警部门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具体应注意以下⼏个⽅⾯的问题:(⼀)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的申请,⽽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需申请⼈提供担保;如果受害⼈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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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思考作者:阳亚摘要:《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全国公安部门正在开展与公安行政强制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本文将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实施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正确贯彻《行政强制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为我们公安交警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交通安全管理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宣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于2005年12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期间又经过了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后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共经5审,历时12年,我国行政法制界的这一力作终于问世。
这部法律的问世,无疑对担负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交通警察的执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将成为交管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和准则。
为了深入理解这部法律的深层次意义,并在实践中准确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对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概述(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要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首先要理解它的上位概念即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为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依法采用强制方式督促交通安全管理行政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强制性和违意志性。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上位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平行概念,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保护具体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下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对有关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暂时性限制。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具体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行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一些虽在形式上挂有措施而内容上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就不应被列入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例如,某地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下文,所有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粘贴反光条。
在这里,交管部门所发布的必须粘贴反光条不属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的一线执法部门根据这一文件要求张三的货运车辆粘贴反光条时,后者才属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2、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这一强制性表现在,当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实施某一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被强制人负有容忍的义务;他违反这一容忍义务,就将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限权性。
这里细言有两个涵义:一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
就被强制人的直接利益而言,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当事人是不利的,是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
如扣留车辆后,被扣押人就无法使用其被扣押的车辆了,当然对当事人不利。
应注意的是,我们在理解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不利性时,应从行为的直接效果理解。
因为从哲学上讲,任何措施对当事人都既有不利的一面,也必然有有利的一面。
如对醉酒人进行约束,它对当事人并非不利,因为它有利于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醉酒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
因此,它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限权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
就是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处分性的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决定不同,它只是限制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而没有剥夺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
换句话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如扣留车辆) ,而不是对其所有权的一种处分( 如没收财物) 。
4、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物理性。
就是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物理性的实力行为,而不是意思行为;是个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
如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约束、盘问检查等都会发生一个个的可见动作。
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有时常从决意行为阶段过渡到实力行为阶段,如(1)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张三驾驶的车辆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作出拆除,予以收缴的决定,(2) 张三不从,才实施强制拆除,予以收缴的措施,把张三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强制拆除。
在这种情况下这里的(1) 行为,属于行政决定 ( 命令性决定,非处分性决定),是决意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2)行为,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因为它是一种物理性的实力行为。
5、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
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如扣留超员的客运车辆等,就是为了防止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持续状态,以维护交通安全的行政目的行政措施,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看,从而不利于事后行政处罚的作出与实施。
6、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而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
因此,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须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
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
如果说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联系,那也只是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而不是制裁违法,如:约束醉酒驾驶人、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
制裁违法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任务,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显然不属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7、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或者机动车牌证、收缴上路行驶的报废或拼装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约束;强制排除妨碍;约束;盘问检查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区分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它既涉及到在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更关系到在行政诉讼阶段对诉讼管辖的选择。
某一交通安全管理执法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行政处罚,那它就必须受制于《行政处罚法》,我们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去衡量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该执法行为被确定是行政强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而应受将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制。
还有,当某一执法行为被界定为针对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 如对无证驾驶人处以行政拘留),诉讼管辖就按原告就被告规则处理;相反,如果该执法行为被确定是针对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对酒后驾驶人进行强制约束),诉讼管辖就按当事人选择原则处理。
由于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都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两者的某些行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暂扣驾驶证,这给我们的区分工作带来困难。
但如果我们能注意到以下几点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区别,并注意对这些标准的综合应用,那对于划清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界线也许会容易一些:1、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处分还是限制。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持该证件驾驶机动车的权利的最终剥夺即处分,如果相对人以后想驾驶机动车,他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 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 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扣留机动车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机动车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机动车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实施该行为是否一定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实施该行为是否是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如扣留驾驶证,扣证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以后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它的作出,表明该交通安全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如吊销驾驶证,它表达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该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
4、在法律法规章节中表现形式不同。
从法律法规上看,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罚则,被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而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他章节中。
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形式、手段认定行为性质,因为有的行为形式既可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也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这需对照上述标准作具体分析。
如扣留驾驶证行为,如因发生交通事故,扣留责任者的驾驶证,以保证对事故的顺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