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1. 事故隐患排查原则(1)全面排查: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2)突出重点: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易发事故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定期排查: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排查,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
(4)动态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治理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1)设备设施: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设施等。
(2)生产工艺:对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等。
(3)作业环境: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包括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噪等。
(4)人员行为:对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行为规范等。
(5)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3. 事故隐患排查方法(1)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场所等存在的问题。
(2)查阅资料:查阅相关安全生产资料,了解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专家咨询:邀请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咨询,对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支持。
(4)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四、事故隐患治理1. 事故隐患治理原则(1)责任明确: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措施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
(3)闭环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
2. 事故隐患治理程序(1)登记: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明确隐患类别、部位、责任人等信息。
(2)分析:对隐患进行分析,找出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55号4职责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5.1 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1.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5.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奖惩标准,并批准制度、标准;5.1.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5.1.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参加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5.1.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2.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5.2.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5.2.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5.2.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5.2.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5.2.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5.3 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1 各部门的通用职责内应规定各部门应承担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2 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3.3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仓储等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管理职责具体规定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卷及答案2019.4.12(9)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试题及答案单位名称: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
(共25题,每题2分,共50分)()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中,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3.专业技术队伍在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下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属于技术队伍,应承担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责任。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明确对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5.某单位一车间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为聚氨酯泡沫材料,按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该隐患为车间级隐患。
()6.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
()7.安全风险特指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是指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发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社会影响严重性的组合。
()8.排查记录、隐患台账、隐患报告、企业标准、岗位清单、生产经营信息、隐患级别、登录日志、通知公告下发、集团性质企业关联、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隐患排查系统里体现。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所以只需要定期操作系统,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上报、整改、验收就可以了。
()10.隐患分析评估报告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现隐患就不需要登录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行排查清单的提交工作。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排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行业。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排查与治理程序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应分阶段进行,包括初步排查、详细排查和细致排查三个阶段。
初步排查是为了了解工作场所的主要安全隐患情况,详细排查是对初步排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梳理,细致排查是对详细排查中的隐患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第七条初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划分、人员分工、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等。
第八条详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环境、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护设施的完整性等。
第九条细致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原因分析和治理措施等。
第十条安全隐患治理应按照隐患的优先级进行,先治理重大隐患,再治理一般隐患。
第三章防范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临时控制,并限制人员接触或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惩处第十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隐患,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
三、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3. 相关员工要积极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如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记录1. 配备一支专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团队,负责全面排查企业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2. 以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如设备安全隐患、场所安全隐患、操作行为隐患等。
3. 排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包括隐患具体描述、所在区域、责任人等信息。
五、事故隐患治理措施1.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2. 治理方案应包括具体措施、责任人、治理时限等内容。
3. 在治理过程中,需按照治理方案的要求逐一解决事故隐患,并确保治理结果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六、隐患治理验收1. 所有治理措施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进行验收,确保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2. 验收内容应包括隐患消除情况、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
3. 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
七、执法与检查1. 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治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1. 对于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拖延整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企业全体员工遵守。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市政府令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07月01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分局)2011年第18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负全面责任。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隐患排查
1.定期排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排查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职工行为等方面。
2.专项检查:针对特定工艺、设备或作业环节,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
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全面清查。
三、隐患治理
1.隐患整改: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企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并按照整改计划逐项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2.督促落实: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
保整改到位,排除安全隐患。
四、隐患管理
1.档案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档案,详细记录隐患排查、
整改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
2.信息公开: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提
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参与程度。
五、责任追究
1.明确责任: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结语
本管理办法将有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带来的损失,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设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本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谁主管、谁承担”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本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与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与整顿、整治难度(如需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与整顿、整治难度(不如需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与事故隐患的关系。
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与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
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类标准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 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
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
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
防护间距不当。
二、物的因素
隐患大类 2.2 设备设施
隐患分类 2.2.1 工艺流程缺陷
说明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 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
3
陷。
2.2.2-1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
陷
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
2.1.6 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 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设置不合理等。
2.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修改:2.1.8-1 安全标志、消防安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等标志、标识;标志不清晰、
全标志等标志、标识缺陷;
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
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
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等。
4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
2.2.6 电气设备缺陷
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 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笫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单位。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符合公司或者本单位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有害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1级)、一般事故隐患(2级)和一般事故隐患(3级)和一般事故隐患(4级)四类。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一)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险肇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公司多部门合作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二)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2级)是指:能够在二级单位内协调解决,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3级)是指:二级单位的工区、车间发现的危害,本车间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4级)是指:班组发现的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笫五条公司及各单位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公司及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副职及党、工、团主要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报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丄作的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丄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车间、班组等作业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治理的应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时上报,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各生产单位和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技术装备、施工环境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在安全制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作业、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隐患。
第十八条排查治理的原则:(一)将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二)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三)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四)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结合,成为标准化实施与运行的基础和主线。
第十九条整改、治理要求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现状和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性和后果;(三)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四)隐患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五)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六)负责隐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七)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治理(一)可能引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项目部实施治理及监控;(二)可能引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治理及监控,并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的内容包括:
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信息采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采集和报告机制。
4. 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包括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5. 隐患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强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6. 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整改复查:对治理完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8.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2.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工作。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包括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检查,以及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整改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
6.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7.加强对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的管理,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8.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
9.加强对外部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互相交流经验和信息。
10.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和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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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拟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报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
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渠道。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范围难以确定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目录。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措施,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采取治理措施;对于超出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安全生产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
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
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
法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
患。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
行约谈和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
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
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
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
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一年内有
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约谈、教育
培训或者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
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