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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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交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运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责任,提高事故预防预控能力,增强驾驶员遵纪守法和安全行车意识,明确行车事故处臵流程、赔偿额度、事故和违章处罚标准,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计算的行车事故经济损失指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金额。在计算全部损失金额时,不剔除保险赔付的赔款。
第二章事故处理流程、赔偿及费用管理
第三条事故处理流程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拉紧手刹,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拨打“122”)和向所属单位调度中心(线路)报告事故情况,积极抢救伤者,记好证明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听候处理。
(二)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集团公司[2014]111号文件规定落实信息报送制度。所属单位调度中心(线路)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通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同时通知分公司、
线路负责人,并报告
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营运安全部。分公司、线路负责人、调处员接通知后,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遇一般事故,所在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遇重大以上事故或群伤、烧车、严重撞车等有负面影响的事故,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遇特重大事故,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与公司相关人员一同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处臵、应急救援、调查案情,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三)公交车之间发生擦碰事故时,如未造成乘客受伤,且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双方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线路、车辆牌照号和自编号后,在三分钟内迅速撤离现场,涉及单位事后调取视频录像确定责任,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如公交车之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且事故现场不能当即撤除的,双方按集团公司行车、停车规范靠边停车并报警,协助救治伤者,做好乘客的转乘工作,按规定上报信息后等待处理。
(四)事故发生后,调处员应通知当事驾驶员到本单位营运安全部办理事故处理的相关手续。调处员应向当事驾驶员下达《事故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分公司(车队)安全员、调处员三方签字后生效。
(五)当事驾驶员不便参与事故调处的,须办理《事故调处委托书》,委托调处员全权处理事故。当事驾驶员未办理委托,接到事故结案通知后,又不参与结案的,调处员可要求当事驾驶员所在单位,指派两人一起参与事故结案,并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处员结案时应通知当事
驾驶员,未通知当事驾驶员引起的责任由所在单位营运安全部和调处员承担。结案后,调处员应通知当事驾驶员回所在单位营运安全部办理《事故还款计划书》,并经当事驾驶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损失超过1000元的,当事人除承担1000元费用外,超出部分按以下比例赔偿:
(一)负完全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25%;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20%;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15%;
(四)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损失的1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故损失费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无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二)私自将车辆开出发生事故的;
(三)私自改线行驶发生事故的;
(四)因事故和违章扣证而无证继续驾车造成事故的;
(五)毒驾或酒后驾车的。
第六条实习驾驶员在规定的线路驾车实习,发生交通事故,
其实习、监护驾驶员各按事故损失费用的10%、5%赔偿。
第七条因机件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由技术设备部和营运安全部共同鉴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集团公司[2012]23号文件规定解除当事人劳动合同:
(一)负完全责任的,经济损失达15万元;
(二)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达17万元;
(三)负同等责任的,经济损失累计达19万元;
(四)负次要责任的,经济损失累计达20万元。
第九条事故费用管理
(一)事故发生后需借支费用,调处员应填写《事故费用借支单》,由所在单位营运安全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核所需费用,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借支所需费用。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的住院费用一律使用转账支票或网银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调处员领取转账支票时,应做好详细登记手续,注明使用单位、支票号码、用途等便于查对。
(三)事故结案后,调处员应在一周内报销事故费用。报销时应认真填写《事故费用结案报销单》,注明费用内容、报销金额及凭证张数,并将《事故通知书》、当事人的《事故调处委托书》、《事故赔偿还款计划书》及联系方式附在案卷内,经营运安
全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财务部门冲减事故费用。若原始案卷需送保险公司理赔的,调处员应将事故案卷的原件、复印件一并送财务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后,用复印件报销,一案一结。
(四)事故伤者的赔偿费用,必须由伤者本人或其委托人凭《事故赔偿协议》、领导审批凭证等资料到财务部门领取,调处员一律不得
代办、代取。赔偿费用的每笔案卷须留有伤者的联系方式,集团公司和营运单位纪委监审部门不定期对事故赔偿费用予以核查。
(五)各营运公司须在每周四召开调处员业务例会,集中清理行车事故积案。一般伤人事故原则上15日内结案,住院伤者出院后原则上一月内结案。凡住院提前结案或超过结案时间的由各营运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办法。每月底,调处员必须填报《一事一案费用明细表》,并按规定时间报营运安全部统计员。
(六)伤者住院的医药费用,调处员应每周进行清理、核对,必要时,请专业医务人员清查药费清单,杜绝资金流失。
(七)集团公司纪委监审室、计划财务部、营运安全部成立检查专班,每半年对各单位事故费用进行审计,并对结案费用进行抽查。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条发生烧车事故的,技术和保后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后,按车辆原值扣罚责任单位,并由责任认定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